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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船师须知详细信息

C3-1

一般规定

本部分(C3A保持船级的检验—船体与设备)的内容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船体与设备的各种检验,除非另有要求。验船师在进行各种保持船级的的检验时除应注意本须知的有关要求外,还应认真执行本社入级规范、规则、指南等要求。根据情况对船舶进行与证书相关的总体检验,能确认其符合本社规范的规定。

1.1     保持船级的条件

1.1.1   已在本社入级的船舶,为保持本社授予的船级,应按照本节1.21.7根据本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以后简称为钢规)的规定进行各种检验(如适用时),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还应满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和《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的规定。

1.1.2   在保持船级的各种检验中,本社验船师如发现影响保持船级的损坏或缺陷,则应要求船方(船东、代理人以及船舶管理人等)进行修理至满足本社规范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或根据本社的有关规定给出船级条件,并在报告中予以记载。一般情况下给出的船级条件不应超过2个月。如果对于修理的范围和要求或给出的船级条件与船方之间有异议时,则应及时将情况根据工作隶属关系逐步上报直至本社总部,并根据指示采取行动。

1.1.3   对于由船方在检验之前自行进行的影响或可能影响船级的修理,应予以预先计划。完整的修理程序包括计划修理范围和对验船师到场检验的需要应在合理的提前时间内提交本社指派的验船师并得到其许可。未能在修理前通知本社可能导致船级的暂停。有关航行修理和检验详见1.7.3.3的规定。

1.1.4   1.1.21.1.3条中提到的修理经检验或确认后,验船师对于修理的情况和检验或确认的结论应在RA报告中予以记载。

1.1.5   对现场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验船师应书面通容及其修理要求,并经船东确认;在检验进展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要求同上;检验完成时,验船师应确认所有的缺陷项目已被满意地消除或处理。

1.1.6   验船师要注意应用RA报告对检验中的各种须用文字说明的情况进行报告。

1.1.7   入级规范是保持船级的根本标准。验船师在进行各种保持船级的检验时除应注意本须知的有关要求外,还应认真执行本社现行有效的入级规范的有关要求。

1.1.8   船东有责任及时向本社申请保持船级的各种检验,并按规范要求作好检验的项目准备和为检验提供安全措施。

1.1.9   CCS鼓励船东对船舶实施船体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以促进船舶两次检验之间,保持船舶符合船级和法定要求,但这些计划不能替代或取代由CCS验船师按要求进行的船体方面的船级和/或法定检验。(PR33

1.1.10 对于政府拥有或租用并用于军事目的的商船,本节有关要求的应用可予以特别考虑。应报由总部营运入级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1.2     年度检验

1.2.1  年度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完成日期(按其适用情况) 的每周年日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检验要求见本节C3A-2C3A-6-1C3A-6-2C3A-6-3C3A-6-4C3A-6-5C3A-6-6C3A-6-7C3A-6-8C3A-6-9C3A-6-10C3A-6-11C3A-6-12等章节的相关的内

1.2.2  对于年度检验中涉及货舱或压载舱的内部检查等项目不能在一次检验中完成的情况下,经总部入级处批准后,可在年度检验的时间窗口内(周年日的前后三个月内)分步完成年度检验。具体要求参见本节C3A-2

 

1.3      中间检验

1.3.1   中间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按其适合情况)后的第2次或第3次年度检验之时或两次检验之间进行, 除年度检验要求之外的中间检验项目,可在第2次或第3次年度检验之时或两次检验之间进行。该中间检验替代此次年度检验,检验内容见本节C3A-3C3A-6-1C3A-6-2C3A-6-3C3A-6-4C3A-6-5C3A-6-6C3A-6-7C3A-6-8C3A-6-9C3A-6-10C3A-6-11C3A-6-12等章节的相关的内容。

通常,由于船级的中间检验和安全构造的期间检验是同时进行的,中间检验的年度检验项目应在第2个或第3个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如不在此窗口内进行时,则需按照本须知的相关要求修改检验周年日。也即,中间检验的年度检验项目共有12个月的时间窗口,其他中间检验项目共有18个月的时间窗口

1.3.2   当中间检验分阶段进行时:

1.3.2.1 中间检验的开始检验、进行中检验和完成检验应在船级的第2个年度检验前3个月至第3个年度检验的后3个月之内进行并完成。 不容许在此时间窗口之前进行中间检验的开始检验,特殊情况由总部营运入级处决定处理方式。

1.3.2.2 中间检验的开始检验和进行中检验适用于除年度检验项目以外的其他中间检验项目。

1.3.2.3 中间检验的完成检验,一般应结合年度检验进行。如不结合年度检验进行时,则至少应包括年度检验的范围,并按照本须知法定检验部分中的相关要求修改检验周年日

1.2.2.4 中间检验对处所的检验和测厚项目不能同时算作特别检验项目。

1.4     船底外部与有关项目检验

1.4.1  所有船舶可以在干船在船检验,也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检验周期见钢规第1篇第55.2.3的有关规定。       

1.4.2  对船龄为15年及以上的ESP船舶,检查应在干船坞内进行,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的条件参见分册C3A-55.1.4内容。

1.4.3  坞内检验和水下检验的检验内容见II-C3A-5的有关要求。

 

1.5    特别检验

1.5.1  特别检验的有关规定见钢规第1篇第55.2.4

1.5.2  特别检验的检验内容见本节C3A-4C3A-6-1C3A-6-2C3A-6-3C3A-6-4C3A-6-5C3A-6-6C3A-6-7C3A-6-8C3A-6-9C3A-6-10C3A-6-11C3A-6-12的相关的内容。

1.5.3   如在进行中间检验时对处所的检验和测厚项目同时也算作特别检验开始项目,这会导致在54个月内对处所的检验和测厚只进行一次,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于200911日起生效的IACS URZ 7s UR Z10s进行了修改,明确对处所的检验和测厚不能同时既算作中间检验项目又算作特别检验项目。
 

1.6     船体循环检验(仅适用国际航行海船)

1.6.1  船体循环检验的有关规定见钢规第1篇第55.2.7的有关内容。

1.6.2  船体循环检验(CHS)可参照轮机循环检验(CMS)的操作和注意事项(见本须知II-C4A-7部分)执行。但应注意:

 (1)船体循环检验的项目必须由验船师进行;

 (2)对于特检周期少于5 年的船舶,原则上不允许实施船体循环检验;

 (3船体循环检验仅适用于除普通干货船、油船、散货船和兼用船及化学品船以外的船舶。

 (4)对于船龄在10 年以上的船舶,压载舱在每一个5 年船级检验期内应进行两次内部检查,即一次在中间检验范围内,另一次在替代特别检验的船体循环检验系统内;

 (5)船体循环检验卡的格式为RCS/H

 

 

1.7.1     测厚程序

1.7.1.1  船体测厚程序的要求可参见钢规第1篇第55.1.9的有关规定和本须知II-C3-7船体测厚的相关内容。

 

1.7.2   在海上或锚泊状态下的船舶检验

1.7.2.1 如本社验船师能得到船上人员的必要协助,本社可接受船舶在海上或锚泊状态下的进行检验。但检验所需的检验条件、接近结构的措施和检验设备等应符合钢规20091篇第55.1.6.15.1.6.25.1.6.3的有关要求。

1.7.2.2 在舱室内检验的人员与在甲板上的高级船员(包括如使用小艇或筏时的主管操作压载泵的人员)之间应安排通讯系统。

1.7.2.3 在检验过程中,应随身携带爆炸性气体探测仪、氧气探测仪、呼吸装置、救生索和哨子。当使用小艇或筏检验时,艇或筏上的所有人员应穿上合适的救生衣。在1个气室破裂的情况下,小艇或筏的残余浮力和稳性应达到满意状态。应提供安全检查清单。

1.7.2.4 只有在验船师独立判定认为满意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小艇或筏对液舱进行检验。执行验船师应考虑所提供的安全措施,包括天气预报和船舶对可预见状况的响应,并在液舱内水位预期升高时不超过0.25m

1.7.2.5 对于具有附加标志ESP的机动船舶,除上述4款要求外,在对液舱或处所的甲板下区域进行检查时,只有满足钢规20091篇第55.1.6.4(5)的要求,方可允许单独使用筏或小艇。否则,应为这些甲板下区域的检验提供台阶或其他等效办法

 

1.7.3    修理

1.7.3.1 任何与超过容许极限的结构蚀耗有关的损坏(包括屈曲、凹槽、脱开或断裂)或大面积区域的蚀耗超过容许极限,并影响或验船师认为将影响船舶的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时,均应立即进行彻底修理。考虑的区域包括:

 ①舷侧肋骨及其端部附件或邻接的外板;

 ②甲板结构和甲板板;

  ③船底结构和船底板;

   ④水密或油密舱壁;

   ⑤舱口盖和舱口围板;

    ⑥通风筒和空气管,包括其围板和关闭装置,特别是空气管和甲板间连接焊缝以及所有露天甲板上的空气管头;

    ⑦内底结构和内底板;

    ⑧内侧结构和内侧板。

     ⑨确认干舷甲板上围蔽货物处所的排水系统合格。

     ⑩年检时可通过冲水试验或粉笔试验连同密封压紧构件的尺寸检查来确定舱盖的水密性(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

     如在发现缺陷的港口完成上述修理有困难,经总部营运入级处同意,可容许其驶往有能力的修理港口完成上述修理。可以要求船舶为该修理航次卸除货物和/或进行临时性修理。   

     如上述提及的结构损坏为局部损坏,其性质不会影响到船舶的结构完整性(例如横向甲板条上微小的孔)并已妥善处理,则验船师可考虑允许进行适当的临时性修理以确保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并为完成永久性修理和保持船级给出特定期限的相关船级条件或遗留项目。MSC.371(93)

1.7.3.2  如验船师认为检验发现的显著腐蚀或重大结构缺陷将影响船舶的航行安全时,则船舶在开航前应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1.7.3.3 若船员在航行期间要对船体、轮机或设备的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船级的修理时,应予以预先计划。完整的修理程序包括计划修理范围和在航行过程对验船师到场检验的需要应在合理的提前时间内提交本社指派的验船师并得到其许可。未能在修理前通知本社可能导致船级的暂停。

       在紧急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应急修理时,该修理应记入船舶日志并在随后提供给船级社用以决 定进一步的检验要求。

上述修理不包括根据制造商建议的间隔期和确定的航海实际需要进行的船体、轮机或设备的维护保养及解体检查内容及不需要船级社批准的项目。但任何由这种维护保养及解体检查所导致的影响或可能影响船级的修理,应记入船舶日志并在随后提供给到场的验船师用以决定进一步的检验要求。

航行中进行的船体修理除依照规范的要求外应尽量考虑下列事项:

  A   在航行中的船体修理开始前,验船师应和船东召开会议讨论并确认以下内容:

  1.   船东有责任确保包括船体总纵强度和水密/风雨密完整性在内的船舶强度在修理期间持续有效。

  1.   所有的修理范围应基于船级社的建议和同意。

  2.  相关的图纸有效。

  3.  新换材料的验证,包括材料的证书、等级和结构尺寸。经验证的规格表保留在船上,并在 修理完成检验时,向现场验船师提供。

   4.  焊接材料的验证,包括证书和相关材料的适宜性。核查干燥箱、保温筒等的有效性。

   5.  电焊工和监督人员资格的验证,资格记录保留在船上并在修理完成检验时,向现场验船师 提供。

   6.  修理计划的评审。

   7.  焊接工艺规定的评审,如清洁、预热(如可行)等与焊接顺序原则相关的事项。

此外,当船舶的运动可能影响焊接的质量时,可能有必要限制某些位置或禁止更困难位置 的焊接。

8.  适用时,评审修理部位涂层的应用。

9.  工作条件的评审,如脚手架、照明、通风等。

  10.  监督和质量控制的评审。

11.  完成修理后进行的检查和试验应使现场验船师满意。

           会议的内容和讨论结果应以备忘录形式予以记录。一份备忘录留在船上并供现场检验修理 项目的验船师使用。一份送交/传真到进行完工检验的港口。

 A. 任何涉及主要船体结构,如主要纵向和横向构件及其附属件的预期修理,应在航修开始前送交船级社审查。

除非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不得对主要船体结构进行航修。

任何对主要船体结构的修理,应由验船师随船现场检验或定期确认安装、校准、常规工艺和建议要求的符合性。

主要船体结构修理后应进行无损检测(NDT)。

其他船体结构的修理可以在修理完成后的检查满意的情况下接受。

B.  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由船员进行的航修将不被接受:

1.  初次会议已举行,且条件已满意。

2.  修理完毕后,最终检验结果满意。

船舶航行中修理检验亦可参见钢规20091篇第5章附录7

验船师应根据修理记录和实际修理的情况在报告中对航修进行确认。

1.7.3.4 船舶结构修理的报告要求(还应参见本须知II-C6A-3的要求)

           1、通常,涉及船体结构的修理均需在RA中予以报告实施的修理情况, 修理报告中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 进行修理的舱室及其标识;

2 进行修理的结构构件;

3 修理方法(换新或改动):

材料级别及尺寸(如果与原认可的情况发生变化时,例如板的厚度、型材的剖面参数等);简图/照片,如果必要时;

4 修理范围;

                        不论修理时是否对原认可的钢材级别或尺寸进行了变化,修理范围的描述均应包括进行修理的结构的位置、尺度大小、厚度、材料等级等。对于钢材级别及尺寸发生变化的修理范围,应明确标识;

        5)修理后进行检验、测量、无损检测(NDT)及相关试验的情况。

          2、对于油船和散货船的ESP检验,其报告原则应符合钢规20091篇第5章附录11的规 定。

1.7.3.5 验船师要注意应用空白报告对检验中的需要另以文字说明或详细说明的各种情况进行补充报告。

1.7.4  非自航船舶的检验(不适用于浮船坞、油类储存船、海上设施以及特殊性能设备和机械

1.7.4.1 对非自航船舶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特别检验,应按照相同种类的自航船舶的相应检验的适用要求进行。特别检验时还应进行坞内检验。各种检验尽量和法定检验同时进行。

1.7.4.2 所有舱柜的液压试验可用密性试验替代。

1.7.4.3 泵和管系及原动机、通海阀、锅炉、液货船的电气设备等的检验要求,可参见钢规第1篇第55.15.2的有关规定。

 

 

1.7.5.1 检验前的准备

1.7.5.1.1接近结构的措施

(1)应提供安全和实际可行的措施,以便使验船师能够进行船体结构的检查。

(2)对于货舱和海水压载舱的检验,应提供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以供验船师接近结构:

a.固定脚手架和通往结构的通道;

b.临时脚手架和通往结构的通道;

c.升降机和可移动的台架;

d.其他等效的方式。

1.7.5.1.2 检验设备

(1)通常应使用超声波检测设备进行测厚,该设备的精度应经验船师确认满意。

(2)如验船师认为必要可要求用下列一种或多种裂纹检测方法:

a.射线照相

b.超声波探伤

c.磁粉探伤

d.着色渗透剂。

1.7.5.1.3 油船、散货船及化学品船检验计划会议:

(1)为确保检验的安全有效实施,应建立检验前及检验中现场验船师和船东代表之间适当准备和合作工作机制。检验期间船上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

(2)为确保检验能安全有效地进行,应在特别检验任何部分开始之前,召开由现场验船师、现场船东代表、测厚公司测厚人员(如适用)和船长或公司指派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代表参加的检验计划会议。

(3)会议应涉及下列事项:

a.测厚的规定和布置(即通道、清洁/除垢、照明、通风、人员安全等);

b.测厚范围;

c.认可标准;

d.考虑了涂层状况和可疑区域/显著腐蚀区域后确定的近观检验范围和测厚范围;

e.测厚实施;

f.总体上和发现不均匀腐蚀/点蚀之处的代表性读数的采集;

g.绘制出显著腐蚀区域;

          h.现场验船师、测厚公司测厚人员以及船东代表之间就相关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