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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级证书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序号 分 目 录
1 一般规定
2 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及附件的填写说明
3 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及附件的填写注意事项
4 船级检验报告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1 一般规定
1.1 证书、报告填写的要求除符合以下规定外,还应符合按照本篇PART I A4 规定。
1.2 证书纸的使用原则
(1)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证书、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使用有社徽标志的防伪纸。
(2)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证书附件使用我社空白防伪证书纸。
(3)入级证书签证页使用我社空白防伪证书纸。
2 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及附件的填写说明
2.1 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格式CCDi)证书页
编号:为发放(换发)该证书时的检验工作控制号,检验工作控制号的授予办法见CCS国内航行船舶登记和标识规定(WPDS702中的附件1)。
船名:应与船舶实际船名称相一致。
船舶登记号:由CCS总部国内营运处按CCS国内航行船登记号管理相关规定的办法授予的登记号,每船一个,一旦授予,终身不变。
船检登记号:由检验机构按海事局登记号授予办法授予的登记号,每船一个,一旦授予,终身不变。详见海事局登记号授予办法及CCS国内航行船登记号管理相关程序规定。
船籍港: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由海事部门登记注册的港口。
总吨位:根据船舶吨位证书上的总吨位数填写,数字应为整数。
建造日期:是指船舶所有建造检验工作完成的日期。
建造厂:出具船舶质量合格文件的建造厂名称,应填写单位全称。
船级符号及其附加标志:按《国内海船入级规则》或《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的有关规定填写。
本证书有效期至 :在发证日期的基础上增加5个月减1天。
发证地点:签发证书单位所在地名称。
中国船级社指定验船师:为发证单位指定的签字人,在发正式证书时除用计算机将其名字打印出来外,签字人在此处要亲笔签名。
发证日期:本次检验完成并签发相应技术文件的日期,并在发证日期处加盖发证单位的检验业务红色发证章。
附件编号:除因国内航行入级证书附件数据发生变化重新签发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证书外,签发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时不再重新签发入级证书附件。如重新签发入级证书附件,则附件编号为本次检验的工作控制号(即为本证书编号);如不重新签发入级证书附件,则临时入级证书中的附件编号填写由北京总部签发的入级证书附件编号。
检验签证栏:按本须知相关规定进行签署。
2.2 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附件(格式CCD-A )
编号:同《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编号的填写办法。
船名:同《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船名。
(1)船舶主要项目
船舶登记号:同《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船舶登记号。
船舶类型: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船舶类型。
安放龙骨日期: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安放龙骨日期。
建造完工日期: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建造完工日期。
重大改建日期: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改建完工日期。
改建厂: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船舶改建厂。
(2)船体部分
总长: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总长。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垂线间长:指建造规范规定的船长。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结构吃水:按船舶结构规范计算书和总纵强度计算书(如适用)计算中的各级航区中最高一级航区计算合格的吃水。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设计吃水: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满载吃水。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型宽:指建造规范规定的型宽。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型深:指建造规范规定的型深。取三位小数,单位为m。
货舱:填写货船的货舱总数量(包括液货船上可计入货舱总容积的污油舱)。
载车处所的车道总长度:填写滚装处所的车道的总长度。如:滚装处所长度为80m,车道数为4条,则滚装处所的车道总长度为320m。
起货设备型式及数量:填写起重设备的型式及总数量。
纵舱壁数:对于双壳结构的油船,其内舷板不计入纵舱壁数。
重大改建部位:应填写重大改建变更的区域。如:货舱区域,客舱区域等。
(3)机电部分
主机
主推进系统的动力机,按每一台分别填写。对电力推进船舶,填写提供推进系统动力的推进电动机的相关内容。
型号: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如:“6320ZC”、“6300C”等。
型式: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类型,如“柴油机”、“汽油机”、“气体燃料发动机”、“LNG/柴油混合动力”、“透平机”等。对电力推进船舶应填写“电力驱动”。
数量:按船舶实际情况填写,每一台主机应分别填写。
额定功率: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kW。
额定转速: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整数,单位为r/min。
制造日期: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有EIAPP证书者则以其上面的日期为准)。对于生产日期只能查询到年月的,其日期统一取当月15日。
制造厂:填写主机生产厂的全称,按产品证书填写,国内厂家应填中文名称。国外厂家还应填写所在国家名称。
发电机组
名称: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发电机组名称。
原动机型式:填写类型,如:“柴油机”、“汽油机”、“LNG/柴油混合动力”、“轴带”等。
原动机型号: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
发电机数量: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发电机数量,每一台发电机应分别填写。
发电机额定功率: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kW。
电压: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整数,单位为V。
锅炉
每一台锅炉应分别填写。
锅炉型式:填写锅炉的类型(如“燃油锅炉”、“废气锅炉”、“燃油废气组合锅炉”、“热油锅炉”等)。
设计压力: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Pa,如为kg/cm2应换算成MPa。
地点:签发证书单位所在地名称。
中国船级社指定验船师:为发证单位指定的签字人,在发正式证书时除用计算机将其名字打印出来外,签字人在此处要亲笔签名。
日期:本次检验完成并签发相应技术文件的日期,并在发证日期处加盖发证单位的检验业务红色发证章。
3 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及附件填写的注意事项
3.1 建造日期:对于重大改建船舶应注意不要填写改建完工日期。
3.2 船舶登记号:填写我社授予的船舶登记号,即CLASS NUMBER。对于CSA船舶转入CSAD,船舶登记号不变。
3.3 建造厂:对于重大改建船舶应注意不要填写改建厂的名称。如为中国建造厂,则应从字典库中已有的建造厂名称进行选择,如字典库中不存在该船厂,则在系统中按照建造厂中文全称新增;如为国外建造厂,建造厂名称可为外文,并在建造厂名称之后加注国家名称,以逗号分隔。
3.4 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
(1)填写顺序按《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规定的顺序填写,除部分附加标志使用英文缩写填写外(需使用英文缩写的附加标志见附表),其他使用中文填写。
入级附加标志排列次序表
次序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附加标志类别 |
船舶 类型 |
航区 限制 |
货物特性 |
特殊 性能
|
特殊检验 |
特殊设备和系统 |
环境 保护 |
货物冷藏 装置 |
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 |
(2)对于填写英文缩写的需在第二页空白处打印对应的中文翻译,中文翻译应与入级规则中规定的一致。需使用英文缩写的附加标志如下表:
序号 |
英文附加标志 |
中文 |
1 |
Ice Class B1* |
B1*级冰区航行 |
2 |
Ice Class B1 |
B1 级冰区航行 |
3 |
Ice Class B2 |
B2 级冰区航行 |
4 |
Ice Class B3 |
B3 级冰区航行 |
5 |
Ice Class B |
B 级冰区航行 |
6 |
ERS |
应急响应服务 |
7 |
ESP |
加强检验程序 |
8 |
SAS |
特别定期检验 |
9 |
CHS |
船体循环检验 |
10 |
CMS |
轮机循环检验 |
11 |
SCM |
螺旋桨轴状态监控 |
12 |
ECM |
柴油机滑油状态监控 |
13 |
PMS |
机械计划保养系统 |
14 |
IGS |
惰性气体系统 |
15 |
COW |
原油洗舱 |
16 |
CBT |
清洁压载舱 |
17 |
SBT |
专用压载舱 |
18 |
VCS |
蒸汽控制系统 |
19 |
VCS-T |
蒸汽控制系统- 中转 |
20 |
LG |
气体再液化 |
21 |
AUT-0 |
机舱自动化-无人值班 |
22 |
AUT-1 |
机舱自动化-1 |
23 |
AUT-2 |
机舱自动化-2 |
24 |
MCC |
机器处所集中控制 |
25 |
BRC |
驾驶室遥控 |
26 |
DP-1 |
1 级动力定位系统 |
27 |
DP-2 |
2 级动力定位系统 |
28 |
DP-3 |
3 级动力定位系统 |
29 |
OMBO |
一人驾驶 |
30 |
Clean |
洁净 |
31 |
FTP |
燃油舱保护 |
32 |
GWC |
灰水控制 |
33 |
NEC |
NOx 排放控制 |
34 |
SEC |
SOx 排放控制 |
35 |
RSC |
冷藏系统控制 |
36 |
AFS |
防污底系统 |
37 |
GPR |
绿色护照 |
38 |
BWMP |
压载水管理计划 |
39 |
CF |
水果保鲜 |
40 |
NSM |
安全管理体系 |
(3)对于非机动船一般不授予CSMD入级符号,仅授予CSAD入级符号。
(4)船舶的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应经负责该船审图的审图部门批准,对于CSA转CSAD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可由现场检验单位确定。
(5)授予的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应与最新版的《入级规则》及其修改通报的规定相一致,但对于现有船舶其满足的技术要求仍应是建造时依据的标准。对于现场检验单位与审图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或拟授予《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中未列出的附加标志,报总部决定。
(6)航区限制附加标志仅填写最高一级的航区限制附加标志(特殊航线、航段、冰区以及地效船、挖泥船营运限定海域附加标志除外)。
(7)对于不是专门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入级证书不得填写“集装船”的船舶类型附加标志。
(8)对于国内入级船舶授予ESP附加标志应根据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船东申请。
(9)对未设置用于航行目的的推进设备,或已设置的推进机械仅用于侧推、作业操作或拖航时辅助推进等目的的船舶授予“非机动”附加标志,加注于船型附加标志之后。对于已有表明非机动性质的船型附加标志,如“驳船、油驳、泥驳、浮船坞”等,不必再加注该标志。
(10)“NSM”附加标志仅授予持有CCS签发“国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对于持有非CCS认证的船舶不授予“NSM”附加标志。
(11)对于在内河航行的海船,现场单位签发证书前应注意与审图部门联系确认,是否按内河法规、规范的要求进行了校核,如审图时仅按海船法规、规范进行校核,则航区的附加标志不应授予内河的航区附加标志。
(12)签发入级证书需在DSMIS系统中选取入级符号及附加标志时,应在字典库中选取与最新版的《入级规则》及其修改通报相一致的入级符号及附加标志。对于字典库中缺失的附加标志,可请示总部添加。
3.5 证书有效期:应尽量与法定证书协调。证书的有效期不应超过船舶的报废年限。
在船龄即将达到要求实施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在之前的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或特别检验完成后,应在入级证书上加注“SAS”附加标志。因此,对于船龄即将达到要求实施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签发的入级证书有效期一般应至首次特别定期检验日期前后半年内的定期检验(年度/定期、中间、特别检验等)周年日。船东结合该定期检验完成首次特别定期检验,特殊情况(如坞期安排、转出、报废等)报总部批准后予以展期。
3.6 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说明:对于按1.3.4(2)条要求填写英文缩写的在此空白处打印对应的中文翻译。
3.7 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证书附件中有上标的项目按附件填写注明的要求选择适用的项目填写。
3.8 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证书附件中的船舶类型与证书簿填写的船舶类型一致,与入级证书中授予的附加标志中的船舶类型可以不一致。
3.9 载车处所的车道总长度:填写滚装处所的车道的总长度。如滚装处所长度为80m,车道数为4条,则滚装处所的车道总长度为320m。
4 船级检验报告的填写注意事项
4.1 参照1.1、1.2以及我社的有关规定填写。
4.2 新版DSMIS运行后,我社的国内船舶检验报告不区分船级与法定,检验报告为船舶检验报告面页与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
4.3 船级检验报告的格式:MY与CX。
适用于国内入级海船的新造船检验、营运中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重新入级检验、营运中船舶的各类保持船级检验,包括恢复入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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