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序号: 2.2.1 航行灯的布置

检验项目详细指导

检查确认航行灯的布置,应符合避碰规则的要求。对航行灯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安装牢固、角度正确,灯具及遮光板应完好,航行灯的发光角度和能见距离应符合要求,舷灯箱的内侧遮光板应涂上无光黑漆;

一、配备要求:

1、基本号灯的配备(数量/能见距离:海里):

          船长L(米)

号灯

L≥50

12≤L<50

机动船

非机动船

机动船

非机动船

1

桅灯(白2250

2/6

--

1*/5*

--

2

左舷灯(红112.50

1/3

1/3

1/2

1/2

3

右舷灯(绿112.50

1/3

1/3

1/2

1/2

4

尾灯(白1350

1/3

1/3

1/2

1/2

5

白环照灯(锚灯)

2/3

2/3

1**/2

1**/2

6

红环照灯(失控灯)

2/3

2/3

2/2

2/2

*     可以配备2盏桅灯;船长小于20米的船舶,桅灯能见距离:3海里。

**    可以配备2盏白环照灯,作前、后锚灯用。

              

2、作业号灯的配备(能见距离:海里)

船舶种类

号灯

 

拖船

 

引航船

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

的船舶

1

桅灯(白2250

2*

 

 

 

2

拖带灯(黄1350

1

 

 

 

3

白环照灯

1

1

1

 

4

红环照灯

2

1

2**

3

5

绿环照灯

 

 

3**

 

*   顶推船和拖带长度≥200米的拖船应配备2盏桅灯;拖带长度>200米的拖船应配备3盏桅灯,以替代桅灯。

**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还应配备3盏绿环照灯;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应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显示2盏绿环照灯,在有障碍物存在的一舷显示2盏红环照灯。

二、安装要求:
航行灯(号灯)应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图纸进行船上安装的检查和试验。

航行灯和其他号灯的安装布置要求:

1、水平距离:
前桅灯距船首的距离A:规定有两盏桅灯时,前桅灯距船首的距离应不大于1/4船长(0.25L);
两盏桅灯之间的距离C:应不小于1/2船长(0.5L)但不必大于100米;
舷灯:船长大于等于20米船舶,舷灯不应安装在前桅灯的前面,且应安置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上船安装的灯具应是本社认可并检验发证或本社认可接受的产品。舷灯在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垂直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3/4,但不应低于受甲板灯光的干扰。安装时应按照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进行,尤其应保证灯具上首尾方向的箭头标志与船舶的中纵方向平行。

2、在最大纵倾水线以上的垂直高度:
Hf:前桅灯距离最大纵倾水线垂直高度(米)
Ha:后桅灯距离最大纵倾水线垂直高度(米);

3、船体以上的高度,指在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垂直高度:
前桅灯高度D:或只装设一盏桅灯时,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米,若船宽超过6米,应不小于该宽度,但不必大于12米;
后桅灯高度F:后桅灯至少高于前桅灯4.5米(不小于D+4.5米)

4、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的设置
公式:    Xmin /C=Hf/(A+1000) => Xmin = C x Hf/ (A+1000)  =>  X act. - X
min
                                    
X act. : 指前后桅灯之间的实际距离;
从上面公式可算出Xmin和Xact - Xmin的数值,建议Xact - Xmin 不少于450mm,以便在不利的纵倾水线时从距船首1000m的海面上观察可看后桅灯在前桅灯的上方明显的分开。

5、尾灯:应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

6、锚灯:
船长大于等于50米,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米,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米处;
船长小于50米,锚灯应装在最易见处。

7、其他号灯的装设(L≥20米):

a、当需要垂直装设两盏或三盏号灯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米而且除拖带号灯的情况外,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米处,垂直装设的三盏号灯,其间距应相等;

b、拖带灯:最低的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4.5米;

c、失控和限于吃水船舶要求的号灯:当设置在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距离之间时,这些环照灯应安置在与该船首尾中心线正交的横向距离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处;

d、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作业号灯应装设在离开显示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号灯和号型实际可行的最大水平距离处,但决不应小于2米,这些号灯上面一个的安置高度决不应高于离开显示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号灯和号型中的下面一个。

三、检验要求;

1、确认航行灯位置符合避碰规则的要求,应特别核实桅灯、锚灯、失控灯之间的间距;

2、核查灯具种类、型号、颜色及备件数量及对应的航行灯产品证书的一致性,应特别注意检查航行灯(包括环照灯)的能见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锚灯、失控灯应采用认可的环照灯;

3、检查安装位置是否影响航行灯的发光角度,应着重检查舷灯的安装角度及舷灯箱、艉灯箱(如设有)挡光板的尺寸,舷灯箱的前、侧挡光板和艉灯箱(如设有)的两侧挡光板不应存在妨碍航行灯的发光角度的安装布置,失控灯受桅、顶桅或上层建筑的影响不应超过6度角光弧;

4、分别用主电源和应急电源进行效用试验;

5、进行航行灯电源故障和灯泡失效报警试验;

6、检查备用灯泡的数量和航行灯透镜(滤光片)(至少备有一套),已经配备双层灯的船舶不必配备备用灯泡和航行灯透镜(滤光片)。有些船舶配备了非电气号灯作为备用号灯,应核查其燃油储备悬升或固定机构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外观检查和效用试验。

7、舷灯检验要求:

a、确认舷灯的安装位置、能见距离及发光角度是否符合避碰规则的要求。尤其注意营运船舶的舷灯进行维护或维修后,应按原样进行固定,还应注意维修后舷灯的光照角度应符合要求。

b、确认舷灯遮板的结构型式及尺寸是否满足要求,具体要求见本条f)所述。对于营运船舶舷灯遮板边缘的锈蚀缺损,如能看见原先的边缘轮廓,可对局部进行修补;如已看不到原先的边缘轮廓,则应换新。

c、舷灯箱的船内遮光板应涂无光黑漆。

d、分别用主电源和应急电源进行效用试验;进行电源故障和灯泡失效报警试验;

e、舷灯遮板的尺寸要求:

舷灯遮板的尺寸需符合下图的要求

 

 

 

(1) 前遮板的宽度应不超过光源的内侧;

(2) 从光源中心平行与船舶纵中剖面量取的内测遮板长度应满足下列比例:

对于长度为20m或以上的船舶:

   光源宽度C(mm)/ 内侧遮板长度B(mm)≤27/1000

其内测遮板长度应至少为0.9m。

对于长度小于20m的船舶:

   光源宽度C(mm)/ 内侧遮板长度B(mm)≤41/1000

船上所装的舷灯,在朝前方向上,应显示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发光强度在规定光弧外1°至3°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

舷灯在正横后22.5°处,应在水平弧内保持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从规定的光弧内5°起,发光强度可减弱50%,直到规定的界限;然后,发光强度应不断减弱,以达到在规定光弧以外至多5°处切实断光。

(3) 后遮板宽度应超过透镜外缘(或灯具玻璃罩外缘),并应尽量接近但不超过舷灯规定的水平光弧(112.5o);

(4)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5) 允许采用特殊设计的遮板,但应满足舷灯水平光弧的要求。

8、航行灯的构造和安装应当易于检修和维护;

9、MSC253(83)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安装上船航行灯的要求:

(1)  50m及以上船舶的桅灯、舷灯和尾灯应为双套或安装两盏灯具;

(2)  使用制造厂规定的灯;

(3)  如果使用LED的号灯需要注意:LED应当标明有效期,LED 发光强度降低至规则要求的发光强度之下时能自动启动声光报警;

(4)  确认航行灯控制器设置能够使用海上导航和通信系统的标准串行接口;

(5)  确认航行灯控制器设置符合国际标准的双向接口以使报警传送至外部系统并从外部系统接收报警的确认;

(6)  航行灯控制器需要设置控制各盏航行灯的控制开/关,有航行灯是否开关的指示灯,设有主/应急电源故障报警,单灯断丝报警及灯的短路报警;

(7) 对于采用予编程控制的航行灯控制器需要能够设置每盏航行灯,并且具有相应的指示灯;

(8) 根据COLREG 安装的操纵号灯运行设备应设于指挥位置。该设备可设于操舵手轮或自动舵/航迹控制附近;

(9) 航行灯的安装的安装应防止航行值班人员受到光线过度的直接照射或反射;确保号灯照射在要求的可视弧度内,并应满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所要求的垂向距离和位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