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1:首页 >M3>M3-3

验船师须知详细信息

船旗国特殊要求

GENERAL

MMA认可的其他船级社清单(MSN 96 Rev.1, 30 March 2015)

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ABS)
Bureau Veritas (BV)
Croatian Register of Shipping (CRS)
ClassNK (NK)
DNV-GL
Korean Register of Shipping (KR)
Lloyd
s Register (LR)
Polish Register of Shipping (PRS)
Registro Italiano Navale (RINA)
Russian Maritime Register of Shipping (RS)

注册船舶评估要求(MSN 127 Rev.1MSN 127 Rev.2)

船龄为2520年及以上的船舶将不予注册,其他船舶申请注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 具有一家被授权船级社船级,或正在办理入级手续;
  • 提交最新的船级检验状态报告,或当前法定证书有效性的信息(含遗留项目,包括即涉及船级证书又涉及法定证书的项目)。
  • 相关船级社出具文件,证明该船具备签发不含遗留项目的所有相关法定证书的条件。
  • 提交该船ISM管理公司表现的信息。

另外,船龄在15年及以上但小于25的注册申请,尚应由船旗国检查官进行注册前检查。马耳他主管机关主管人员可要求在干坞中进行这项检查。若船舶被允许于注册时进行该检查,则只能签发非作业性质的临时注册证书。

船龄在10年及以上但小于15年的注册申请,应在注册的一个月内由船旗国检查官进行检查。船东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选择在船舶注册前申请对其进行检验。

MS Notice 127 Rev 2 - Guidelines for the ascertainment of Seaworthiness of vessels .pdf

上述要求变更2025年4月25日生效

商业游艇规则(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120,May 13, 2015)

为更好的服务不断发展的游艇工业和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马耳他海事主管机关于2015年5月13日,通过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120发布了对《商业游艇规则2010》的修订,以符合新近的船舶安全和国际标准的要求,修订后的《商

业游艇规则2015》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下载地址:

www.transport.gov.mt/admin/uploads/media-library/files/TM_Commercial_Yacht_Code_2015.pdf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安全调查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94

理事会提醒所有船舶相关方,根据商船法案307 章节报告要求,依照商船(意外事故和事件安全调查)法规 2011,附属法例234.492011712日出版)要求所有马耳他旗船舶在任何地方发生在船上的任何事故都应报告给商船海事安全调查协会。

事故报告要求适用于商船和客船,15米以上的渔船以及经营性的娱乐船。

马耳他旗船舶的船长以及ISM管理者应该负责任的确保及时将任何事故进行报告。

详见MMA24007_Malta_20240315MS Notice 94 Rev.2-Accident and Incident Safety Investigations.pdf


电子证书的使用(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139)

主管机关提倡海运业朝着智能船舶和智能港口转型,促进管理和运营的实效性。为达到该目的,鼓励马耳他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与主管机关合作开发此类功能,为各方提供更多的便利和实效性。

    考虑到上述目标,主管机关根据IMO通过的电子证书使用指南(FAL.5/Circ.39/Rev.2)给出了详细指导。为了减少主管机关在行政管理、港口国事务、船员以及其他各方依赖于传统纸质证书的负担,该指南旨在促进电子证书的使用和认可。

    因此,授权并鼓励认可组织在为马耳他旗船舶签发法定证书时使用电子证书以代替传统的纸质法定证书。

    认可组织为马耳他旗船舶签发的电子法定证书应符合FAL.5/Circ.39/Rev.2的要求,尤其是具有如下功能:

(i)      适用的格式和内容的有效性和一致性符合相关国际公约或文书的要求;

(ii)    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被编辑、修改或修订;

(iii)   具有一个用于核查的唯一跟踪号;

(iv)    可从一个便捷和持续有效的平台进行可安全可靠的核查;和

(v)      具有可打印的确认签发机构的可见标识。

认可组织按照FAL.5/Circ.39/Rev.2签发的电子法定证书应视为符合适用的国际公约。另外,认可组织必须为外部用户提供清晰简洁的使用说明以便于验证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虽然满足马耳他旗的要求,船东仍应努力并满足海外其它港口对船舶的要求。

马耳他旗船舶船东如希望签发电子证书,应咨询对应的认可组织是否可以签发电子证书并确认使用电子证书替换传统纸质证书事宜。

MARPOL公约相关记录的电子记录薄(马耳他技术通告MARPOL.715 June 2018

 

本通告的目的是向所有利益攸关方通报马耳他旗的船舶是否接受电子记录簿

 (e-RBs),以作为MARPOL公约有关的记录保存要求。

该委员会认识到使用传统的纸张版本MARPOL公约纪录薄所带来的负担,以及正确记录操作的复杂性。

注意到对MARPOL公约的修正以及IMO关于MARPOL公约使用电子记录簿的指南(也将适用于NOx技术规则)在开发中。 此外,2011年港口国管制程序(Resolution A.1052(27)),以及对MARPOL公约附则IIIVVI的统一解释,也在审查所述电子记录簿的使用情况。

在上述指导性文件生效之前, 本当局虽然接受在马耳他旗的船舶上使用电子记录簿,但仍然要求对电子记录簿中的所有条目按顺序打印,由负责操作的职务船员签署,并由船长签名和注明日期(可通过电子方式签署)。打印的电子记录簿,在另行通知之前,应继续被视为正式的记录簿,并必须在船旗国和港口国检查官提出要求时提供给检查人员。

如果船上使用电子记录簿,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i)                        电子系统的每一页格式应与MARPOL公约有关附则规定的格式一致;

ii)                       下列格式的打印版本应与所记载的记录簿一起保存:

a)  附则I, 附录III-油类记录簿(ORB)的格式,介绍需要记载的项目(PART I)”; “需要记载的项目(PART II)”和“货油舱和溢流舱图

b)  附则II, 附录II-货物记录簿(CRB)的格式,介绍、“需要记载的项目”和“货油舱和溢流舱图”;

c)  附则V, 附录II-垃圾记录簿(GRB)格式-“介绍PART IPART II(适用时)垃圾和垃圾管理, 描述和记载

iii)                     每份打印的记载要由分管的职务船员亲自签署;

iv)                       每页打印的记载要由船长亲自签署;

v)                        每页记载应按顺序编号。

打印版不应该有任何的手动修改或与电子记录不一致的增加。 任何修改或增加应在电子记录中进行,然后重新打印相应的页。

上述国际海事组织关于使用MARPOL公约下电子纪录薄的指南生效后,便会考虑批准电子纪录薄。

客船的特殊要求

欧盟法规(EU2020/411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客船安全规则和标准的指令2009/45/EC进行了修订;

马耳他政府依据EU Reg.2020/411,对客船的特殊要求进行了修订。

详细要求见以下文件:

MMA21004-NCV Code Section 22 Amended Rev.01.pdf

MMA21004-Reg 2020_411 Amending 2009-45-EC.pdf

MMA21004-MSD NCV 2009_45_EC PAX Survey Guidelines Keel Laid Prior Sept 2021 Rev.01.doc

MMA21004-MSD NCV 2009_45_EC PAX Survey Guidelines Keel Laid After Sept 2021 Rev.01.doc

 

马耳他旗商船通告综合文本


马耳他旗商船通告汇总可参考附件文本内容。

Load Lines

多套载重线证书要求(AR 3.1.2, 20.10.2011)

主管机关接受马耳他旗船舶持有多套载重线证书。

根据船东的申请,认可组织可以签发额外的载重线证书。认可组织应寄送签发的国际载重线证书的副本,并确保最大的载重量与核定的干舷相对应。

当签发多于一套载重线证书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1 对应于核定干舷的载重线标志应焊在船壳外板上,并由担当验船师确认。

2 对应于额外载重线证书的载重线标志应刻在或凿在船壳外板上。

3 在任何时候应只有一套载重线证书和相应的证书在使用。

4 除了额外的国际载重线证书外,其他法定证书应只反映对应于船舶核定干舷的最大载重量。

5 根据船东变更干舷的申请,认可组织的验船师应确认不相关的载重线标志已用油漆覆盖,而采用的载重线标志用油漆凸显。与不采用的载重线标志关联的证书应由认可组织的验船师放进密封的信封里,并由船长保管。

6 在认可组织的验船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变更载重线标志以及证书也可由船长进行,前提是经认可组织同意在下一个港口进行确认。

7 如果船舶从事定点航线,而往返的港口没有认可组织的代表,可将免除上述6要求的检验确认的书面申请提交给主管机关。申请应保护完整的资料,包括抵达港口及特定航线预期的经营期限。处理原则是单船申请。

8 每次载重线的变更,船长应在航海日志中记录。关于装载吃水的详情应按照1973年商船法案259节的规定记录。

9 变更载重线的程序应包括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

10 当减少载重量航行,应不会降低其安全标准。

11 在进行法定检验时,不管当时船舶采用的载重量如何,检验应满足对应于核定干舷的最大载重量的要求。法定检验完成后,担当验船师应在所有载重线证书上进行签署。

Acceptance of reduction in height or complete omission of hatchway coaming (MMA e-mail 20091023)

Reference is made to the acceptance of hatches with reduced or flush coaming in Positions 1 and 2 as defined in Regulation 13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Regulation 14-1 (1)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prescribes that the coaming height for hatchways in Position 1 are to be at least 600mm and 450mm for those in Position 2.

This office considers compliance with the below listed conditions as sufficient to render hatchways eligible for reduction/omission in coaming height:

the strength requirements given in Regulation 16(2) to (5)

Class requirements with respect to strength and closing appliances

the hatch is kept closed at all times when the vessel is at sea and is marked accordingly.

Bearing in mind that the provision is contained within Regulation 14-1(2), this office does not consider the reduction or omission of coaming height as requir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xemption or equivalence provision in Article 6 and 8 respectively.

Recognized Organizations are hereby being notified that prior official authorisation need not be sought in respect of application of Regulation 14-1(2). Notwithstanding, this office does expect to be notified when such provision is invoked.

It is to be borne in mind that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acceptance should be available in case the arrangement is questioned/contested by Authorities. It is the view of this office that a suitable Memo reflecting acceptance of the arrangement by the Administration could serve this purpose.

SOLAS SC

关于船舶免做倾斜试验总体授权(AR 1.27, 23.08.2010)

MMA允许船级社按照MSC 216 (82)修订的SOLAS II-1章第5条B-1规定对姊妹船免做倾斜试验(详文如下)。

RO可免除系列船舶的倾斜试验,但须具有其系列船的首制船所作倾斜试验的基本稳性数据,且可从这些基本数据中获得免除船舶的可靠稳性资料。同一系列的后续船舶只有在同一船厂按照相同的图纸并在主管机关认可的RO监督下建造,才可申请进行免除。

同系列后续船的数据与首制船相比,只要其偏差超过Reg.5.2条款所列的任一限制条件,则应进行倾斜试验。

拟改装船舶的预测结果如超过在Reg.5.5条款所列的限定值,应进行倾斜试验,并修改相关的稳性资料。(详见20090504e-mail / MMA专家解释).

RO应通知主管机关船舶采用或撤销免除的条款及其原因。

International Code on Intact Stability Code, 2008 and Stability Loading Instruments(e-mail 20090309)

With respect to MSC.1/Circ.1292, all Recognized Organizations are hereby notified that this office does not intend to implement the IS Code 2008 prior to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relevant SOLAS and LL Convention requirements. Notwithstanding, this office would find no objection to the voluntary application of the IS Code 2008 (when so requested by Owners) provided that the applicable mandatory requirements of the code are complied with in the entirety and that the recommendatory provisions contained in Part B of the Code ar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As regards to the requirements contained in SOLAS CXII R11 and IS Code 2008 Sect.2.1.6, this office confirms that the ROs are authorised to approve, for and on behalf of this Administration, Stability Loading Instru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IACS Unified Requirement L5. Due consideration is to be given to the guidance contained in MSC/Circ.891.

马耳他旗船的船名和商船旗颜色(Malta Notice No.29)

1 船名必须标记在船首两侧,船名和船级港标记于船尾;深色背景采用白色或黄色字母,浅色背景采用黑色字母,标志字母长度不小于10cm,宽度按比例适当。娱乐性质游艇首部可不标记船名。

2 马耳他船应悬挂专用的旗帜:红底白框,中间是马耳他式的十字。

提醒船长注意:仅使用valletta和上述式样旗帜作为船级港和商船旗,商船旗不可作为国旗。

MMA接受IACS URF35有关润滑油柜空气管可在机器处所内终止(SOLAS II-2/4.2.3.1和II-2/4.2.2.4条)

客船外底定期检查 (AR 1.33, 20.10.2011))

Periodical Bottom Inspection of Passenger Ships other than Ro-Ro- Passenger Ships

Resolution A.997 (25) - Survey Guidelines under the 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 prescribes that inspection of a passenger ship's bottom, as required by SOLAS regulation I/7, should be carried out annually, with two such inspections carried out in dry-dock in any five-year period8.

Where acceptable to the Administration, the minimum number of inspections in dry-dock may be reduced from two to one in any five-year period. In such cases, the interval between consecutive inspections in dry-dock shall not exceed 60 months.

This Administration Requirement is intended for application to passenger ships of 15 years of age or less9 that are not ro-ro passenger ships.

1. Application for In-water Survey

1.1 The shipowner submitting the request for an IWS should have completed,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stage or at a previous dry-dock, a survey of the hull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RO with a view of establishing and documenting the ship's future suitability for an IWS. The survey should evaluate the condition of the hull and ensure that appropriate preparations, including markings and fittings, have been satisfactorily addressed.

1.2 The master of the ship shall provide the RO with written confirmation that the ship, to his best knowledge, has not sustained any grounding or contact damage since the previous bottom inspection and that nothing unusual has been observed to suspect that any part of the ship's bottom or protuberances has been otherwise damaged.

1.3 A maintenance regime based upon a five-year cycle should be effectively implemented by the company for the following items:

1.3.1 Shafting and stern tube Stern tube bearings should be oil lubricated or, in the case of water-lubricated systems, the shafting should be of corrosion resistant material. Where weardown measurements are cannot be taken, special consideration may be given to ascertaining sternbush clearances based on a review of the operating history, onboard testing and stern bearing oil analysis.

1.3.2 Shell coating The hull coating system should be able to perform its functions of corrosion protection and anti-fouling over the anticipated five-year period in water.

1.3.3 Shaft seals Shaft seals should be capable of five-year service.

1.3.4 Bow thrusters and stern thrusters Inspection and replacement of propeller blade foot seals of the bow thrusters and stern thrusters should be based upon a five-year interval,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lubricating oil record. Bow and stern thrusters dismantling for general overhauling may be considered at intervals greater than five years, in accordance with manufacturer's recommendations.

1.3.5 Main propellers and shafting for controllable pitch propellers (CPP) ships Main propeller blade foot seals and the shaft seals replacement interval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ive-year regime,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lubricating oil record. Main propeller hub dismantling for general overhauling may be considered at intervals greater than five years. Screwshaft surveys should normally be carried out at five-year intervals, unless a screwshaft condition monitoring scheme is in effect.

1.3.6 Rudders Rudders and rudder bearings (e.g. pintles and stocks) should be inspected and bearing clearances taken at those in-water surveys carried out in lieu of dry-dock surveys. Additionally, rudders should be inspected and rudder bearing clearances taken every five years in dry-dock. When clearances of oil lubricated bearing cannot be taken at those in-water surveys carried out in lieu of dry-dock surveys, special consideration may be given to ascertaining bearing clearances on the basis of a review of the operating history and onboard testing.

1.3.7 Sea chests Means, such as hinged gratings, should be provided on all sea chests to allow divers access for inspection of the external sides of through hull connections and sea valves.

1.3.8 Anodes and cathodic protection and sea valves The operator's maintenance regime should include provisions for inspection and replacement of cathodic protection anodes, taking into account that replacement of sacrificial anodes is variable, according to the conditions experienced. Sea valves that are found to be in need of replacement at the in-water survey should be replaced without delay.

1.3.9 Hull thickness measurements Requirements for thickness measurements of hull structure should not be prohibited by any in-water survey.

1.3.10 Podded Propulsion Units (PODs) Scheduled replacement of the drive end and non-drive end bearings on the PODs and inspection and replacement of seals should be based upon a five-year maintenance regime.

1.4 The RO should review the ship survey records to confirm current satisfactory condition of hull and machinery.

1.5 The design life of components, manufacturer's recommended maintenance, company's implemented ship's maintenance system and RO survey requirements should not conflict with the bottom inspection of passenger ships when the inspection is intended to be carried out in dry-dock only once in any five-year period.

1.6 The owner shall submit a request to the Recognized Organization (RO) for the in-water survey at least four weeks in advance of the intended date of the inspection. The owner's proposed schedule and the conditions for performing the in-water survey should allow for effective planning and execution of the survey.

1.7 The RO shall seek, on behalf of the Owner, approval for the in-water survey from the Administration.

2. In-Water Survey

2.1 The IWS should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lan approved by the RO.

2.2 Sufficient information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attending RO surveyor, including specific plans to facilitate the survey, should be available on board in order to ensure a full assessment and survey. 2.3 The RO surveyor should be satisfied with the hull marking and mapping, as well as with the method of pictorial presentation. To facilitate an efficient survey 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underwater hull and fittings are permanently and clearly marked externally (including tank boundaries).

2.3 The in-water survey should be carried out at an agreed geographical location with the ship at a suitable draught in an area that has been demonstrated to have sheltered waters and with weak tidal streams and currents. The weather at the time of the survey should be conducive to a safe and effective IWS.

2.4 Surveys of the underwater body should be carried out in sufficiently clear and calm waters. Visibility and water conditions should be suitable to provide sufficient evidence to be able to draw a conclusion that the hull inspection requirements have been met and the hull is in satisfactory condition.

2.5 Diving companies providing services on behalf of the owner of a ship or a mobile offshore unit (such as measurements, tests, surveys or maintenance of safety systems and equipment), the results of which are used by the RO surveyors in making decisions affecting certification, should be subject to approval by the RO.

2.6 The survey should include CCTV monitoring of the IWS, together with electronic video and still picture (if required and where appropriate) recording of the ship's hull, appendages, sea-chests and other elements of the survey. There should be good two-way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diver and the personnel at the surface, including the RO surveyor.

2.7 The hull below the waterline should be sufficiently clean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RO surveyor and diver so as to be able to ascertain the physical condition of the hull and coating.

2.8 Interior sections of the hull plating should be made available for inspection to the same extent as if the ship were in dry-dock.

2.9 The in-water survey should be performed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attending RO surveyor who is properly trained and authorized to conduct such surveys.

3. Survey Findings and Reporting

3.1 If the IWS reveals damage, deterioration or other conditions that require early attention or which can only be assessed reliably out of water, the RO surveyor may require that the ship be dry-docked in order that a fuller survey can be undertaken and the necessary work carried out.

3.2 The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informed of the results of all in-water surveys conducted.

SOLAS第 II-1/3-13 条的第 2.1 款和第 2.4 款不适用于安全工作负荷小于 1000 公斤的起重设备。

具体要求,参见原文。MMA25010_Malta_20250401Applicability of SOLAS Reg.II-13-13 Paragraphs 2.1 and 2.4 for lifting appliances.pdf

SE

消防系统和装置以及压缩空气瓶的定期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Technical Notice SLS.6 Rev.4)

本技术通告为了与经修订的MSC.1/Circ.1432一致而制定。

船舶营运时所有消防系统和装置须一直处于良好状态并立即可用。修理消防系统时,应做出使船级社和主管机关满意的合适布置以确保不会降低船舶安全性。

1.固定式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

1.1每周试验和检查

核实所有的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控制面板操作指标灯/测试指示开关的功能。

1.2月度试验和检查

确认所有的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已经过抽样测试,间隔不超过五年。

1.3年度试验和检查

测试所有的火灾探测系统,确认用于自动释放灭火系统的火灾探测系统操作正常(如适用);

目视检查所有易接近的探测器没有被改动阻塞,以便于所有的探测器一年内都得到检查;及

应急电源切换试验。

2.公共广播和通用报警系统

2.1每周试验和检查

核实所有的公共广播系统和通用报警系统运作正常。

3.防火门

3.1每周试验和检查

核查所有防火门的控制面板,如适用,进行操作灯/指示开关的功能试验。

3.2季度试验和检查

测试所有的位于主竖区舱壁防火门就地操作。

3.3年度试验和检查

测试所有的远程控制防火门的释放。

4.低位照明

4.1每周试验和检查

通过关闭选定位置的正常照明,核实低位照明系统功能。

4.2五年度检查按照海大A.75218)决议的程序测试所有照明系统的亮度。

5.通风系统、挡火风闸

5.1季度试验和检查

测试所有的挡火风闸的就地操作。

5.2年度试验和检查

测试所有挡火风闸的远程操作;

确认厨房排气管道和过滤器无油脂积聚;和

测试所有的通风控制与消防系统的相互连接的运行情况。

6.消防管路、消防泵、消火栓、水龙带和水枪

6.1月度试验和检查

核查所有的消防栓,水龙带和水枪的位置、布置妥当,并处于可用状态;

操作所有消防泵,确认系统的持续压力足够;及

确认应急消防泵燃料供应充足,加热系统状况良好(如适用)。

6.2季度试验和检查

确认国际通岸接头处于可用状态。

6.3年度试验和检查

目视检查所有可接近部件处于可用的状态;

所有消防泵进行流量试验确认压力和排量满足要求。在关闭隔离阀后测试应急消防泵功能;

测试所有消火栓阀门正常;

抽查消防水龙带在主消防泵工作压力最大时的压力情况,确保使所有消防水龙带在五年内都得到检查;

核实所有消防泵减压阀设置正确(如适用);

检查所有过滤器,确认他们没有被杂物阻塞和污染;和

确认水枪尺寸/类型正确,维护和工作正常。

7.消防员装备

7.1月度试验和检查

检查消防员设备(包括清单)的存储情况,确认装备处于可用的状态。

8.自给式呼吸器

8.1备用空气瓶

按下列要求为每套呼吸器配备备用空气瓶:

船舶类型

备用空气瓶数量

未设有专用气瓶充装设施的货船

2

设有专用气瓶充装设施的货船

1

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

1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

至少2

8.2每周试验和检查

SCBA的一般检查,包括检查气瓶的气压指示以确认其处于正确的压力范围。

8.3年度试验和检查

适用时,检查SCBA充气系统,通过按ISO/IEC 17025:2005认可的实验室检查空气质量满足标准BS-EN 12021----《呼吸保护装置----呼吸装置压缩空气》或者等效的国家标准;

检查SCBA面罩和空气调节阀处于可用状态;

根据制造商说明检查SCBA

8.4五年度检查

钢质气瓶应在认可的岸基服务站以制造商和/或船级社规定的测试压力进行试验;

铝质和复合气瓶应在认可的岸基服务站以制造商和/或船级社规定的间隔和测试压力进行试验。

9. EEBDs

9.1维护保养和记录

应由船员按照制造商说明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须及时记录。

9.2每周试验和检查

EEBD的一般检查,包括检查气瓶的气压指示以确认其处于正确的压力范围。

9.3年度检查

按照制造商的说明检查EEBD

9.4静水压力试验

按制造商规定的间隔在岸基测试站进行静水压力试验,并保持压力试验的记录。

10.手提式灭火器

10.1说明和记录

船上应备有可用的手提式灭火器重新充装的制造商说明,并保持检查、维护保养和试验的记录。

10.2备用灭火器

对于可在船上重新充装的同种类型的灭火器,其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前10个灭火器的100%和余下灭火器的50%进行配备。备用灭火剂的总数不必超过60份;

对于不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应按前10个灭火器的100%和余下灭火器的50%配备相同数量、类型和容量的附加灭火器。附加灭火器的总数不必超过60

10.3年度试验和检查

维修和检查应由公司指定的高级船员按照SMS确定的专用维修计划进行,还应考虑制造商说明。船上维修和检查应限于非永久受压型的灭火器;

永久受压型灭火器的维修和检查应由岸上维修站进行;

水和泡沫剂应移入干净的容器。如果水和泡沫剂可再使用应检查其是否适于进一步使用。应检查所有的充装容器。

如果干粉灭火剂可再使用,应确定干粉的自由流动性,没有结块或异物。

应检查气瓶没有损坏或腐蚀。

10.4五年度检查。作为消防演习的一部分,船上配备的在同一年份制造的每种类型的灭火器至少有一个应做排放试验。

10.4.1定期检查和排放试验后的检查应包括:

通过向盖子上通风孔和通风装置吹气,以确保通道流畅。如可行,检查软管、喷嘴过滤器、排放管和通气阀。如适用,检查操作和排放控制器。按要求进行清洗或加油;

检查安全销是否可移动,控制杆是否受损;

检查气瓶是否受损或腐蚀。称一下气瓶检查其重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检查O型垫圈,如可行,替换软管隔膜;

进行内部检查是否有腐蚀,内层是否恶化。检查独立的容器是否泄漏或受损;

检查筒体,检查内部是否有腐蚀或内层是否恶化。

10.4.2重新充装后的检查应包括:

按制造商的说明更换灭火剂;按制造商说明重新组装灭火器;

填写保养标签卡,包括总重量;

检查安装支架或平台;

完成灭火器维修保养报告。

10.5十年度检查

10.5.1定期检查和排放试验后的检查应包括:

通过向盖子上通风孔和通风装置吹气,以确保通道流畅。如可行,检查软管、喷嘴过滤器、排放管和通气阀。如适用,检查操作和喷射控制器。按要求进行清洗或加油;

检查安全销是否可移动,控制杆是否受损;

检查气瓶是否受损或腐蚀。称一下气瓶检查其重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检查O型垫圈,如可行,替换软管隔膜;进行内部检查是否有腐蚀,内层是否恶化。检查独立的容器是否泄漏或受损;

检查筒体,检查内部是否有腐蚀或内层是否恶化。

灭火器和驱动气瓶应按制造商说明进行静水压力试验。尽管如此,对于永久受压式手提式灭火器,只要压力损失超过公称压力的10%,在再充装前应进行静水压力试验。

试验压力应按下表进行:

灭火器和驱动气瓶

试验压力

水、泡沫、干化学品

干粉(无论是否永久受压)

至少1.5倍工作压力,如果工作压力未知则2N/mm2

CO2

至少25N/mm2

驱动气瓶

CO2(无论是否有安全装置)

至少2倍工作压力

25N/mm2

35N/mm2

进行法定检验时,认可的组织的现场验船师可根据灭火器的状态可以要求进行静水压力试验。试验日期和试验压力应在灭火器筒体和驱动气瓶瓶体上打上标记。除CO2以外的灭火器的试验日期和试验压力应记入附于灭火器的标签。

10.5.2再充装后的检查应包括:

按制造商的说明更换灭火剂,按制造商的说明重新组装灭火器;

填写保养标签卡,包括总重量;

检查安装支架或平台;

完成灭火器维修保养报告。

11手提式泡沫枪

11.1月度试验和检查

核实所有的手提泡沫枪各就其位、布置合理、处于可用的状态。

11.2年度试验和检查

核实所有手提式泡沫枪的浓缩的泡沫液按正确的比例供给,设备应处在可用状态;

核实所有含有的浓缩泡沫液的便携式容器或便携式罐体保有的制造厂密封,确认不超过制造商推荐的使用寿命间隔;

含有的浓缩泡沫液的便携式容器或便携式罐体使用期限不能超过10年(除了含蛋白质基浓缩液之外),保有制造厂密封标签的泡沫液可以不用按照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12进行定期试验;

盛载蛋白质基的浓缩泡沫便携式容器和便携式罐体应彻底检查,如果超过五年,泡沫液应按照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12进行定期试验或换新;

任何非密封的泡沫浓缩液的便携式容器和便携式罐体,且便携式容器和便携式罐体的生产数据没有记录的,则应按照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12进行定期试验。

12舟车式灭火器

12.1月度试验和检查

核实所有的手提泡沫发生器各就其位、布置合理、处于可用的状态。

12.2年度试验和检查

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定期检查;

目视检查所有易于接近的部件的适用性;

核查每个气瓶水压试验日期;和

对于干粉灭火器,倒置灭火器以确保干粉可摇动的。

12.3五年度检查

在同年制造和装配船上的灭火器中,每个类型至少抽查一个。

12.4十年度检查

在经认可的检修试验站按照认可的标准或制造商的说明对所有灭火器与驱动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13厨房和深油烹锅灭火系统

13.1年度试验和检查

按照制造商的说明核查厨房和深油烹锅灭火系统。

14固定的气溶胶灭火系统

14.1月度试验和检查

核实所有电气连接和/或手动操作站布置正确,并处于适用状态;和

核实驱动系统、控制板电路满足制造商的设计要求。

14.2年度试验和检查

确认凝结或分散气溶胶发生器没有超出其强制更换日期。气动或电动执行器应尽实际可行的证实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4.3十年度检查

应按照制造商的建议对冷凝或分散气溶胶发生器进行更新。

15固定化学干粉系统

15.1月度试验和检查

核实所有控制阀及分区阀处于正常的开或闭位置,所有的压力表的读数在正常的范围内。

15.2年度试验和检查

目视检查所有易接近的部件处于适当的状态;

核实压力调节器运行正常,并在校准期限内;和

确定按照系统制造商的说明书用氮气搅拌干粉。

(注:由于干粉体对水汽的亲和性,用于搅拌的氮气必须不含水分。)

15.3两年度试验和检查

用氮气吹通排放管道,以确认管道和灭火系统的喷嘴使用无障碍、无杂物阻塞;

控制阀和分区阀的本地和遥控操作试验;

核实驱动气体钢瓶容量(包括远程操作站);

抽样检测干粉的水分含量;

按照工作压力对干粉容器、安全阀和排放软管进行的压力试验。

15.4十年度检查

由认可的服务机构对所有的干粉容器进行水压试验或无损检测。

16泡沫灭火系统

16.1月度试验和检查

核实所有的控制阀和分区阀门处于适当的开启或关闭的位置,所有的压力表读数在适当的范围内。

16.2季度试验和检查

核实泡沫系统储藏柜存有适量的浓缩泡沫液。

16.3年度试验和检查

目视检查所有易接近部件处于可用状态;

固定灭火系统所有声音报警功能测试;

所有供水畅通试验和泡沫泵的压力和排量测试,确认每一分区的管路在要求压力下畅通(确保所有管道在使用后都能用淡水彻底冲洗);

测试所有系统与其他供水管线连接的操作正常;

核实所有泵的溢流阀设置的正确性(如适用);

检查所有过滤器,确认他们没有被杂物阻塞和污染;

核实所有控制阀/分区阀处于正确的位置;

用干燥的压缩空气或氮气吹通排放管道,或以其它方式确认管道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喷嘴使用无障碍、无杂物阻塞和污染。如可能,可卸掉喷嘴;

由经认可的独立/制造商实验室对所有泡沫浓缩液进行抽样检查。高倍泡沫浓缩液应按照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12进行定期试验,而低倍泡沫浓缩液按照海安会通函MSC.1/Circ.670进行定期试验。(注意:除了非抗乙醇泡沫,其他类型的泡沫需要被供应到船上3年后才开始进行第一次检测);和

测试连接到消防系统的所有燃料关闭控制装置的正常运作。

16.4五年度检查

对所有控制阀进行内部检查;

所有高倍数泡沫系统管道的淡水冲洗,排水和空气吹除;

核查所有的喷嘴确认没有杂物阻塞;和

检测所有的泡沫比例调节器或其他泡沫混合装置,以确认混合率偏差在认可的系统公称混合比率的-10%+30%之内。

17细水雾、水雾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7.1每周试验和检查

核实所有控制面板指示和报警功能正常;

目视检查泵组及配件;和

核查泵组阀的位置,如果阀没有锁定(如适用)。

17.2月度试验和检查

核实所有的控制、泵单元和分区阀门处于正确的开启或关闭的位置;

核实喷水器压力柜或其他储水容器的存水处在正常的水平;

测试所有系统泵的自动起动装置满足设计要求;

核实所有备用压力和空气/气体压力表读数在适当的压力范围;和

抽样测试选定的分区阀门畅通性和报警的正常启动。

(注选择测试阀应确保所有阀门在一年内都得到测试。)

17.3 季度试验和检查

根据制造商水质指南评估贮水箱和泵单元的水质;

17.4年度试验和检查

17.4.1通过操作每一分区的测试阀,核实所有细水雾、水雾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操作性能正常;

17.4.2目视检查所有易接近的部件处于正常状态;

17.4.3外部检查所有高压容器无损坏或腐蚀;

17.4.4核查所有的储存容器水压试验日期;

17.4.5测试所有固定系统的声光警报功能;

17.4.6测试所有泵的压力和排量正常;

17.4.7检测防冻系统,确保防冻保护有效性;

17.4.8测试所有系统与其他供水管线连接的操作正常;

17.4.9核实所有泵的溢流阀设置的正确性(如适用);

17.4.10检查所有过滤器,确认他们没有被杂物阻塞和污染;

17.4.11核实所有控制/分区阀处于正确的位置;

17.4.12用干燥的压缩空气或氮气吹通排放管道,或以其它方式确认管道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喷嘴使用无障碍、无杂物阻塞和污染。如适用,可卸掉喷嘴;

17.4.13应急电源切换试验(如适用)

17.4.14目视检查设置在敏感区域(像桑拿、水疗、厨房区)所有喷头,注意喷头可能受到的物理性损伤(如行李处理区,健身房,游戏室等),要求一年内所有喷头都要检查一遍;明显外部损伤(包括油漆)的喷头,应更换,但不包括下面17.4.17节试验的喷头数量;

17.4.15核查可能对系统有影响的任何改变,如通风管道、管道的阻碍等;

17.4.16对每个细水雾灭火系统最少一个分区的喷嘴进行排水试验。测试的选择应使所有部分在五年内都测试一遍;

17.4.17按照流程图第一部分-基础试验和流程图第二部分扩展试验,测试自动洒水器或自动水雾喷嘴的操作。(流程图参见技术通告SLS.6/Rev.4

17.4.18 在按17.4.17节流程图示的自动洒水器头/喷嘴基础试验和扩展试验(如适用时)时,应对每个相应管系分区实施水质试验。(注-如果确定一个已试验洒水器不合格,评估相应水质质量将有助于确定不合格原因。)

流程图第一部分-基础试验和第二部分扩展试验注释说明

功能试验:演示洒水器头/喷嘴操作和水流量的一种试验。

型号:洒水器头/喷嘴的每个不同制造型号。

/预备压力:在动作前任何时候系统中保持的恒定压力。

所有试验均应在静/预备压力下进行。

不合格率:试验不合格洒水器头/喷嘴数除以试验样本数的百分比。

17.5五年度检查

所有喷水灭火系统管道的清水冲洗、排水和空气吹除;

所有控制/分区阀的内部检查;如果在最近五年内,没有按年度试验和检查中第17.4.18节要求进行试验,应对所有相应管系分区实施水质试验;

核查电池状况,或按照制造商的建议进行更换;

对每个经排水或冲洗后再充装的分区,水质应符合制造商要求。每个相应分区应对换新水质进行试验并记录,作为水质监控的基础参考。

17.8十年度检查

按照EN1968:2002 + A1对气体和水压容器进行水压试验和内部检查。

18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CO2除外)

18.1每周试验和检查

通过操作灯/指示器测试开关核实所有固定灭火系统控制面板功能正常;和

核实所有控制/分区阀处于正确的位置。

18.2月度试验和检查

核实容器/瓶体配备的压力表读数在适当的范围内,并且装置无泄漏。

18.3年度试验和检查

目视检查所有易接近的部件处于可用的状态;

外部检查所有高压容器无损坏或腐蚀;

核查所有的储存容器水压试验日期;

所有固定系统的声光警报功能测试正常;

核实所有控制/分区阀处于正确的位置;

核查所有驱动释放管系与管道连接的密性;

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书检查所有软管;

测试连接到消防系统的所有燃料关闭控制装置的正常操作;

检查受保护的处所的边界,以确认封闭区域内没有因改建而造成不能封闭的、可能导致系统失效的开口;和

如果气瓶安放在受保护的处所,核实在受保护的区域内两条释放管线的完整性,并核查释放柜低压或电路的完整性监测(如适用)。

18.4两年度检查

所有的高压灭火剂气瓶和驱动气瓶应称重或通过其他可靠的方法确认每个瓶内有效灭火剂的质量超过正常充装量的95%。灭火剂存量小于95%的气瓶需要充装;和

用干燥的压缩空气或氮气吹通排放管道,或以其它方式确认管道和灭火系统的喷嘴使用无障碍、无杂物阻塞和污染。如适用,可卸掉喷嘴;

18.5五年度检查

对所有控制阀进行内部检查。

18.6十年度检查

10%的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和驱动气瓶进行水压试验和内部检查。如果一个或多个瓶体不合格,至少船上50%的气瓶都应该检测。如果还有钢瓶不合格,所有气瓶都要进行检测;

软管应按照制造商建议的间隔进行更换,但最长不超过每10年。

19固定式CO2灭火系统

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维护和检查应按照经修订的MSC.1/Circ.1318(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维护和检查指南)的规定进行。气瓶的水压试验到期日期应以气瓶上硬印上的日期计及。

20医用氧气瓶

关于医用氧气瓶数目的压力要求和数量,须参阅《商船(海事劳工公约)规则》。

公司(在医生的建议下)应确保船上的气瓶数量足够,并反映船舶所属的类别、航行的性质(特别是停靠港、目的地和航程)、航行期间要进行的工作类型、货物性质和船员人数。

对于适用IBCIGC规则的船舶,应参照《涉及危险货物事故的医疗急救指南》(MFAG规则)中的要求。

20.1年度试验和检查

气瓶应由制造商或其授权的代理商每年进行检查;或者,只要船上有制造商的说明书并遵守该说明书,也可由船上的一名高级船员在船上进行年度检查。

20.2三年度试验和检查

气瓶应以不超过3年的间隔但必须早于规定的有效期满日重新充入医用氧气。

连接气瓶和调节器的压力管应每3年或者按制造商规定(如果制造商规定了)的更频繁的间隔进行一次压力试验。

20.3五年度试验和检查

气瓶的静水压力试验应由经认可的岸基检修站每五年或者按制造商规定(如果制造商规定了)的更频繁的间隔进行。

压力调节器至少每五年应由岸上检修站进行检修。

医用氧气重新充装间隔期应与医用氧气瓶静水压力试验的到期日相协调。


更多信息请详见MMA25006_Malta_20250218Technical Notice SLS 6 Rev 4 -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appliances and compressed gas cylinders periodic maintenance, inspection and testing.pdf

 

FSS规则第12章统一解释(e-mail 20110729)

MMA通知,马旗船舶于2012年1月1日1起强制执行MSC.1/Circ.1388。

油漆间消防要求(AR 1.6.1, 20.10.2011)

甲板面积为4m2以上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应配备一个固定式灭火系统并能让船员在处所外实施灭火。固定式灭火系统应为下列之一的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系统,设计成能至少放出相当于所保护处所总容积40%的自由气体;

干粉系统,设计能力至少为0.5kg/m3;

水雾或自动喷水器系统,设计供水能力为5l/m2.min。水雾系统可连接在船舶消防总管上。

也可接受上述以外能提供等效保护的其他系统。

对于甲板面积小于4m2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可以接受用手提式二氧化碳火器或干粉灭火器代替固定式灭火系统。

油漆间无论如何不应布置在SOLAS公约Reg. II-2/4.5.1.2 & 4.5.1.3定义的油船的舱室和处所的上方,以及化学品船货物区域的上方。(MSC.1/Circ.1239 & MSC.1/Circ.1241)  

Emergency Escape Breathing Devices (EEBDs)的配备(AR 1.14.1 20.10.2011)

在满足SOLASII-2章13.4条基础上,尚应执行如下最低配备要求:

1 在机器处所配备2套EEBD;

2 船上配备2套备用EEBD;

3 船上配备1套专门用于训练备用EEBD,并应做好标记。

所有EEBD包括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的实际位置和配备数量由我社验船师根据MSC/Circ.849的指南决定;所有EEBD的数量和位置应在防火控制图上标明。

免除1986.07.01以前安装上船的救生艇/筏吊架的刹车试验

马耳他免除1986.07.01以前安装上船的救生艇/筏吊架的刹车试验,条件是艇架在配备全部艇员和属具能安全降落。(BJCDSD(03)0787HD)&(CD197)

救生艇、救生筏和救助艇、降落设备和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Technical Notice SLS.2 Rev.2,18 March 2020,Technical Notice SLS 2 Rev 2 - Periodic Servicing of lifeboats,liferafts and rescue boats,launching appliances and release gear.pdf

具体要求,参见原文。

消防演习和弃船演习(AR 1.16, 26.05.2003)

根据经修订的SOLAS公约 Ch.III/Reg.19.3.2,主管机关要求所有马耳他旗的货船应每两周进行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

根据SOLAS公约Ch.III/Reg.30.2,所有马耳他旗的客船应每周进行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

救生服要求和抗暴露服要求AR 1.19.2, 20.10.2011 / Technical Notice SLS.8 Rev.2,2017.04.23 1,13.03.)

1 根据SOLAS III/32.3.2条(MSC152(78)决议),除SOLAS公约第IX章1条定义的散货船以外的货船如果一直航行于温暖气候区域,可以免除本条的要求。规定以下海域作为实施免除条款的温暖气候区域范围:

(1) 于南纬300和北纬300两平行线之间的海域;

(2) 北纬350以南的地中海海域;

(3) 除上述海域以外的非洲沿岸20海里以内的海域。

2 船上每人除了配备一件符合救生设备规则(LSA Code)2.3要求的救生服外,还需要满足:

(1) 在驾驶室至少增配2套同类型的救生服;

(2) 在机舱至少增配2套同类型的救生服;

(3) 如果工作站(除值班室外)与救生服的存放位置的水平距离超过100米,该工作站至少增配2套同类型的救生服。

(4) 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用于培训的救生服,这些救生服应做好相应标记。如果船上配备了真空     包装的救生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用于培训的非真空包装救生服,这些救生服应做好相应标记。

3 救生服可以存放在邻近救生艇筏登乘站的明显的、易于辨认的位置,也可以分发给每个船员。

4 检查、试验和修理

SOLAS 74 第III章第20.7条要求的救生服和抗暴露服的月度船上检查应按照MSC/Circ.1047的指南来进行。

对于真空包装救生服或抗暴露服,按照制造厂家的说明对包装状况进行月度检查即可。如果检查发现包装有任何损坏,救生服或抗暴露服必须要么按照MSC/Circ.1047的指南进行检查,要么送到制造厂家认可的检修机构进行检查和重新包装。(AR 1.19.2, 20.10.2011)

救生服和抗暴露服的空气压力试验,应按照适用的制造厂家的建议和MSC/Circ.1114中的指南来进行,试验间隔期不超过3年。试验应在一个适当的岸基机构处进行,或在船上具备适当的试验设备的条件下也可在船上进行。

对救生服或抗暴露服的任何修理,应由具有经培训的人员并能得到制造厂家的说明、配件和粘合剂的机构来进行。

不管配备了何种型式的救生服,SOLAS 74第III章7.2条要求的救生衣都应在船上配备。

参考1974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第III章第32.3条。

1 根据SOLAS III/32.3.2 条的规定(MSC152(78)决议)货船,除散货船(1974SOLAS公约第IX1定义的散货船)外,如果该船一直在“温暖气候区域航行可免除第32.3.2条的规定。考虑到MSC/Circ1046提供的指导-热防护评估指南,本当局规定以下海域作为免除条款的适用范围:

(1)3030之间的海域;

(2) 北纬35以南的地中海海域;

(3) 除上述海域以外,距非洲20海里以内的海域。

2 在需向船上每人配备一件符合救生设备规则(LSA Code2.3 要求的救生服的船上还需要满足:

(1) 在驾驶室至少增配2套同类型的救生服;

(2) 在机舱至少增配2套同类型的救生服;

(3) 如果船员履行其正常的职责的工作站(除值班室外)与救生服的存放位置的水平距离超过100 米,该工作站至少增配2套同类型的救生服。

(4) 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用于培训的救生服,这些救生服应做好相应标记

3 救生服可以存放在邻近救生艇筏登乘站的明显的、易于辨认的位置,也可以分发给每个船员。

4 检查、试验和修理

4.1 SOLAS 74III章第20.7条要求的救生服和抗暴露服的月度船上检查应考虑包括在MSC/Circ.1047中的指导准则。

4.2 真空包装救生服,该包装适用于船舶作业期间存放,具有经久耐用、足够强度的透明包装,且能够在费力少不损坏救生服的情况下打开,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以代替MSC/Circ.1047

1气密包装应每月按照制造商的建议进行检查,并对包装救生服的可见部分进行基本检查。

2如果发现气密包装或救生服有任何缺陷或损坏,则应将救生服从真空包装中取出,并按照MSC/Circ1047的要求进行检验。如果对真空包装内的救生服的状态有任何疑问,则应按照MSC/ Circ1047的要求,将救生服拆包并进行试验。

3如果对拆包的救生服检查,并按照MSC/Circ1047要求进行试验后,发现一个有缺陷的真空包装,则额外的救生服(25%的船上真空包装救生服),应被拆包并按照MSC/Circ1047要求进行试验,如果进一步发现缺陷,那么所有真空包装救生服应按照MSC/Circ1047要求进行试验。

4应提供足够的备件,以替换送去进行额外试验的任何有缺陷或损坏的救生服。

5足够数量的救生服应包装在与真空包装救生服类似的袋内,用于演习和训练,其数量应包括在船舶管理系统和/或安全清单中。这些救生服必须清楚地标明只用于演习和训练目的。

6如果按照1)、2)或3)项进行检查需要采取此类措施,验船师可要求打开真空包装的救生服以使他/她满意。

7)已从其真空包装内取出的救生服必须与在标准包装内的救生服一样对待,并应按照SOLAS公约第III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直到这些救生服送去由认可的服务站重新包装为一个气密单元为止。必须为从其包装中取出的救生服提供适当足够的存储空间。

8与但不限于真空包装救生服的贮存、环境、质量或功能有关的任何无规律但经常发生的缺陷或异常,应立即向主管当局报告。

4.3 救生服包括真空包装救生服和抗暴露服的空气压力试验,必须按照制造厂家的建议和MSC/Circ.1114 中的指导准则(如适用)来进行,试验间隔期不超过3 年。第1次试验间隔期,其间隔期从救生服的制造日期算起直到3年。之后的测试间隔期应从3年测试间隔的最后1年计算。试验应在合适的岸基设备上进行,或者在配备有有效合适的试验设备的船上进行。

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超过10年的救生服每年都必须由认可的服务站进行维护保养。

4.4 对救生服或抗暴露服的任何修理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并有权使用制造厂家的操作说明、配件和粘合剂。

5.不管配备了何种型式的救生服,SOLAS 74 III7.2条要求的救生衣都应在船上配备。

浸水救生服真空包装要求(MMA e-mail 20101027)

MMA确认接受浸水救生服的真空包装作为MSC/Circ.1047月度检查指南的等效措施。

等效措施按照以下要求予以确认:

1 Viking真空包装浸水救生服的月度检查须知应放在船上。

2 若有迹象表明真空包装损坏,应立即按照MSC/Circ. 1047要求检查救生服,或送到岸上被认可的检修站检查并重新包装。

3 船上应有足够数量、用于训练的非真空包装救生服。

l         远距离救生筏登乘布置AR 1.29, 20.10.2011

MMA接受MSC.1/Circ. 1243通函《SOLAS第三章的统一解释》。下述任何登乘远距离救生筏的方式适用于所有船舶(即没有建造年月的区别):

1、登乘梯应满足LSA规则6.1.6要求;

2、绳梯(Jacob’s ladder)或铝质梯子应满足LSA规则6.1.6要求;

3、登乘救生筏的其它替代设施应经船级社批准;

有结绳不能作为救生筏登乘梯的替代设施;

所有登乘设施的安装位置应避开障碍且设置在船舶的舯前,但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量远离船首以利于安全降落;

6、为了确定最佳登乘位置以及救生筏首缆系固点,应考虑:

1 在所有船舶载况、横倾和纵倾角度等情况下,登乘设施到水面距离;

2 登乘设施与首缆系固点的相对位置以及首缆长度;

3 完成部署的登乘设施最好位于漂浮在水上的救生筏之前。

马耳他旗新建船舶应在200871之后的出厂时满足MSC.1/Circ. 1243通函以及上述特殊要求;营运船舶应于200871之后的第一次设备安全检验时满足MSC.1/Circ. 1243通函以及上述特殊要求。

船舶应急拖带程序(AR 1.28,22.08.2010)

SOLAS公约Ch.II-1/Reg.3-4.2关于船舶应配备具体到各船的应急拖带程序的要求适用于:

不迟于2010年1月1日适用于所有客船;

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货船;和

不迟于2012年1月1日适用于201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

应急拖带程序应作为ISM规则A部分第8条要求的应变部署的一部分,并由船公司按照MSC.1/Circ.1255中的指南进行编制。

登乘和撤离方式(AR 1.30, 20.10.2011)

参考自经修订的SOLAS 74公约第II-1章第3-9条及MSC.1/Circ.1331指南。

除另有说明外,船舶的登离船设施应参照MSC.1/Circ.1331指南的要求。

船舶的登离船应根据上述通函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及检验。

1. 建造标准

1.1 配备在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船舶上用于登离船设施的舷梯和跳板梯应符合MSC.1/Circ.1331所述的标准。这些的舷梯和跳板梯应有船厂或制造商签发的符合性声明。

1.2 用于2010年1月1日以前建造船舶上的舷梯和跳板梯,如果进行更换,只要合理可行,则应符合MSC.1/Circ.1331指南的要求。

1.3 本主管机关接受舷梯踏步的间距为300-350mm。

2 月度检查和维护

舷梯、跳板梯、相关的绞车及附属配件应由船员根据制造商的说明书进行月度检查和维护保养。

3. 年度全面检查

在SOLAS公约Reg.I/7, I/8要求的年度检验时,应按照MSC.1/Circ.1331规定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处于满意状态。

4. 5年度检查

4.1 在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船舶的首次5年度检查应结合船舶的交船进行,往后应结合船舶的换证检验进行。

4.2 对于2010年1月1日以前建造船舶,首次5年度检查应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换证检验时进行。

4.3 在每次5年度检查时,在完成年度全面检查的项目后,舷梯、跳板梯和绞车应进行最大操作负荷的操作试验。

4.4 在最大操作负荷不知道的情况下,应根据加载到舷梯、跳板梯的载荷直至达到其最大允许挠度时来确认。舷梯的最大载荷限制为735N/步,跳板梯为4000N/m2。

4.5 确定的最大载荷应在舷梯装置包括悬挂装置和绞车的静负荷试验中使用。

5 舷梯的长度

5.1 尽管MSC.1/Circ.1331 3.4.1款有要求,对于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舷梯的长度应根据船舶实际的压载到港工况来确定,而不是根据SOLAS公约Reg.III/3.13定义的轻载状况。

5.2 对于201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舷梯的长度不必进行确认,除非出于安全理由需要确认。

6 记录

6.1 所有船舶的每个装置的检查、维护保养及修理记录应保存在船上以备检查。这些记录应至少包括MSC.1/Circ.1331 4.6条款要求的信息。

6.2 保持记录的义务应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注明。

高速船撤离演习时间的确定 (AR 1.31, 20.10.2011)

主管机关根据下列条件采用高速船规则4.8.10条款:

撤离时间可由设备型式认可试验中获得的数据加上以MSC/Circ.1166 为依据的系数,或通过一些参加人数试验推断出的时间来确定;

根据MSC/Circ.1166指南的撤离分析;

撤离演习包括布放左右两舷所有海上撤离系统(即100%),以及至少25%的救生筏(即每舷12.5%)。

l 救生筏检修机构认可(技术通知 TN-SLS.23)

马耳他海事主管机关向有关船东、船舶经营人、船公司经理、船长、船东代表和认可组织下发了SLS.23 技术通函。

 

此通函希望相关方注意,相应型号的救生筏检测服务只能由得到制造商按照经MSC.55(66)决议修订的IMO A.761(18)的决议和如下要求认可的救生筏检修机构完成

1.       救生筏检修机构所在地应位于SOLAS公约缔约国内;

2.       救生筏检修机构所在地应位于经SOLAS公约缔约国的主管机关授权的属于IACS成员组织所在国内。

 

救助艇降落试验

对于依据相同图纸建造的船舶,如安装的救助艇和降落设备完全相同,首制船在5节前进速度救助艇降落试验的满意结果可接受作为后续姐妹船救助艇降落能力的书面证明。

对于现有船,如根据MSC.1/Circ.1392的要求更换了救生艇艇钩系统,如因环境条件所限无法完成5节放艇试验,在RO接收的前提下,如不损坏救生艇和相关设备且实现同等效果,主管机关同意采用等效方式验证试验替代实际放艇试验。

详见MMA25012_Malta_20250404Technical Notice SLS 24 Rev.1 - Launch Test of Rescue Boat and Lifeboat.pdf

磁罗经校正要求(AR 1.24, 07.03.2008)

尽管SOLAS第V章19条和HSC规则第13章13.2条规定磁罗经应定期并不超过三年的间隔期内经由有资质的罗经师校正,但每一磁罗经在遇有下述情况时仍应得到有资质的罗经师校正:

初次安装

对罗经操作有怀疑

船舶构造的修理或改装可能影响到罗经的磁性

罗经附近的电磁设备有增加、移除或变动等情况

偏差超出了已有的记录

罗经存在硬件缺陷

罗经的偏差记录没有得到维护

当持证罗经师不能到场、而船长认为必须对磁罗经进行校正时,校正工作可以由STCW 1978 第II/2条规定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该磁罗经还需随后在持证罗经师到场后重新校正。

条件具备时,对磁罗经所要求的修理应该由罗经制造厂完成,或选择以下修理方案:

由SOLAS公约国授权的服务提供商

由船公司指定的服务提供商。船公司应对该服务提供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并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

船舶所在船级社推荐的服务提供商(我社必须由总部确认)

所有修理工作均应按照磁罗经的国际标准进行,并由完成修理工作的罗经制造厂/服务提供商为修理结果签发一张证书

船上应保存一份《罗经偏差簿》,用来记录偏差、所完成的校正和修理等事项。至少每一班都要检查罗经的差错。

船东/运营公司和船长负责确保船上罗经维护在正常的工作状态。

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 (AR 1.32, 20.10.2011)

Bridge Navigational Watch Alarm System (BNWAS)

Reference Resolution MSC.282(86) and Resolution MSC.128(75)

Bridge Navigational Watch Alarm Systems installed prior to 1 July 2011 will be considered eligible for exemption from full compliance with the standards of Resolution MSC.128(75) if the system satisfies the Recognized Organization’s rules for the relevant classification notation or the following minimum requirements:

1 The system can be manually switched ON and OFF, and the ON/OFF selection facilities are protected (e.g. key switch, password protected or by location in Master’s cabin).

2 The system remains dormant for a period of between 3 and 12 minutes when switched on.

3 A visual indication and an audible alarm are given in the wheelhouse at the end of the dormant period. For the first 15 seconds only a visual indication may be given.

4 The alarm is transferred to the back-up Officer’s and/or Master’s cabin if not reset in the wheelhouse within 30 seconds.

5 The alarm is sounded in public spaces (e.g. mess room, ship’s office, and conference room) if not reset within 30 to 90 seconds from the first visual indication in the wheelhouse (the period may be extended to 3 minutes for larger vessels). This alarm may be combined with the alarm described in Point 4 above.

6 An alarm reset function is provided in the wheelhouse (e.g. push button/s and/or movement detector/s) in position/s providing a proper look out.

7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It should be confirmed that the BNWAS is suited for installation on board ships through a test report, a test certificate or the manufacturer’s specification. Alternatively, a declaration by the vessel’s manager confirming that the BNWAS operates trouble- free will be sufficient.

Exemption from the standards will be approved by this Directorate following receipt of confirmation from the ship’s Recognized Organization (RO) that the aforementioned RO Rules or the listed minimum requirements are satisfied.

商业游艇上安装的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Technical Notice SLS.22)

适用要求:

马耳他商船理事会要求所有依据《商业游艇规则2010》规定的15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总吨的游艇应安装符合经MSC.282(86)决议修订的SOLAS公约第V章第19条要求的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性能标准:

2011年7月1日之前安装上船的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应符合Technical Notice SLS.19制定的操作要求,即上述第1-7条最低要求;

2011年7月1日之后安装上船的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应符合MSC.128(75)决议通过的IMO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性能标准。

关于上述操作要求/标准的任何偏差的全部细节应由主管机关考虑。

实施要求:

2011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15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总吨的商业游艇应在2014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检验时满足要求;

2011年7月1日之后建造的15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总吨的商业游艇应在2013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检验时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2013年12月31日满足要求。

关于“第一次检验”的含义,参见海安会MSC.1/Circ.1290通函。

救生艇防跌落装置(CCS通知入级(2013)74,主管机关2011年7月28日邮件)

马耳他主管机关对防跌落装置的安装具有强制性要求:

1.对于马耳他旗在建新造船,在建造检验完成以前,适用的救生艇艇钩系统应满意地安装经认可的防跌落装置,除非其艇钩系统满足SOLAS公约第III/1.5条的要求。在防跌落装置、SOLAS公约第III/1.5条要求的艇钩系统的检验情况纳入相关检验记录报告之前,验船师还应在RA报告中对检验情况予以说明,详见入级(2013)74号《关于对塞浦路斯、利比里亚和马耳他旗船舶强制安装防跌落装置(FPD)的通知》。

2.对马耳他旗现有船,应立即在适用救生艇上安装经认可的防跌落装置(FPD),除非其艇钩系统满足SOLAS公约第III/1.5条的要求或者船东安排艇钩系统的改造以满足要求。主管机关要求现有船应不迟于2013年1月1日安装防跌落装置。

气胀式救生筏的检修(Technical Notice SLS.37

背景

1.经修订的SOLAS第III章20.8.1.1条规定,每一气胀式救生筏的检修间隔期不能超过12个月。

2.根据经修订的SOLAS第III章第20.8.3条以及第4条的规定,马耳他主管机关接受如下型式救生筏检修间隔期延长至30个月:

2.1 接受VIKING Life-Saving Equipment A/S生产的下列气胀式救生筏

 

要求:

2.1.1 以上列出的救生筏被放在一个增强衬里的密封包装袋内并带有一个玻璃钢外壳作为额外保护,为了在船舶年度检查时验证救生筏的状态,应有特殊的检测设备。这种检测设备应能测量密封包装壳内的湿度,包装的紧密程度以及CO2的含量以确认CO2膨胀罐是否出现泄露。

2.1.2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马耳他政府接受气胀式救生筏的检修期延长至30个月:

(1)救生筏具有EC型式认可证书。

(2)在不超过30个月的间隔期内,由VIKING公司指定的检修站对气胀式救生筏进行检修。

(3)VIKING厂家认可的人员应在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内在船上对气胀式救生筏进行检查,以确认救生筏的当前状态。检查的内容应该包括测量包装壳内的湿度以及CO2膨胀罐可能出现的气体泄漏量。

(4)如果在船检查表明包装壳内的湿度超过了厂家的允许值,气胀式救生筏应在3个月内,或自前一次检修到期日以来的30个月内,取较早的日期进行检修。如果CO2膨胀罐内的CO2被查出泄漏,救生筏应在最近一次能够获得检修机会的时候进行检修。

(5)在船检查的结果应被记录在检查日志中,并保存在船上。

(6)经修订的IMO A.761(18)决议中因维护保养的期限被延长而未进行的试验,应在该试验过期后,30个月延长期到期前,在检修站检修时一并进行。

(7)每次检修完气胀式救生筏后,应该用新的内部包装材料重新包装。

(8)在延长维修期内,除了经修订过的LSA规则要求的标记以外,还应该在气胀式救生筏的外壳上标记以下说明内容:

This liferaft is permitted for extended service intervals of 30 months at an approved station.

The liferaft must be inspected on board by a person certified for such purpose by VIKING Life-Saving Equipment A/S at intervals not exceeding 12 months.

2.2 持有基于MSC.1/Circ.1328及其他适用要求签发的带有舵轮标志的 EC-Type检验证书的救生筏;

2.3 持有经认可的RO按照MSC.1/Circ.1328及其他适用要求签发了型式认可证书的救生筏。

2.4 上述2.2项和2.3项的检修应由厂家认可的检修站负责实施。

2.5 上述2.2和2.3项提及的符合MSC.1/Circ.1328要求的救生筏应按照SOLAS公约第III/20.8.1.1持续检修。

只要EC型式检验证书的救生筏确认了这一时间范围,并且密封件没有损坏,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延长检修间隔的请求。

详见Technical Notice SLS.37 - Liferafts with extended servicing intervals.pdf

 

 

MSC.1/Circ.1392承载释放装置适用性(e-mail)

马耳他海事主管机关认为MSC.1/Circ.1392适用于任何承载释放装置,而不管其是否安装在救生筏或救助艇上。

防火控制图识别符号Technical Notice SLS.30 Rev.1, 23rd Jan 2019

防火控制图中的图形符号应为彩色。

200411日及之后建造的船舶,防火控制图须满足A.95223)的要求;

20041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防火控制图符合A.654(16)的要求即可,如果对该防火控制图进行重画或改版,则须满足A.952(23)的要求;

此外,希望提请所有有关方注意IMOA.116(30)号决议的逃生路线标志和设备位置标志。

 

 

便携式气体测量仪校准要求( Technical Notice SLS.31

SOLASXI-1/7条提到“第I章适用的每条船舶应配备适当的便携式气体测量设备。这些测试仪应至少能在进入围蔽处所前测量氧气、可燃气体或蒸气、硫化氢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按其他要求携有的测试仪可满足本条要求。应为所有这些测试仪提供合适的校准设备”。

考虑到目前市场上有各种不同的气体测量设备,对应不同的校准要求,以及上述公约条款提到“合适的校准设备”的要求,马耳他主管机关接受将便携式气体测量设备送往设备制造商认可的岸上公司(需签发相应的校准证书作为书面证据)进行校准的做法,作为公约提到的“合适的校准设备”中的一种。

尽管有以上要求,当制造商操作说明中要求校准测试气体应配备上船以作功能测试之用时,熟称“通气测试”,上述气体需在船上即时可用。

基于上述原则,上述校验程序应与该设备制造商的指导和操作/维护手册一致。该校验程序涉及最重要的一点是,其必须及时包含在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的船上手册中。

上述要求符合为澄清此事而发布的统一解释IMO MSC.1/Circ.1561

关于SOLAS II-24.5.7条提到的在液货船上配备的便携式气体探测设备,马耳他主管机关同样接受相关的统一解释。该统一解释包含在20176月召开的MSC98次会议批准的MSC.1/Circ.1581通函中。

同时应注意到上述校验不适用于制造商在手册中规定的操作前精度测试。

 

马耳他旗船舶携带出版物要求(Technical Notice SLS.33 替代SLS.12

 

理事会谨提请有关各方注意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五章第19.2.1.4条和第27条,其中要求所有船舶携带足够的和最新的海图、航路指南、灯塔表、航行通告,潮汐表和所有其他必须的航海出版物以满足预定航程的需要。

 

商船管理局谨向有关各方通报将在悬挂马耳他国旗的船只上携带的出版物。该列表不包括日志或手册。船上的所有出版物,不论其格式如何,都应是最新版本或及时更正。建议IMO的出版物应使用船舶工作语言。当工作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时,出版物还应附有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海图以电子格式在船上使用可以接受,条件是遵守本行政当局发出的有关技术通告(SLS.9)的要求。国际海事组织的出版物已列入最新的国际海事组织目录(http://www.imo.org/en/Publications/Pages/Home.aspx)

 

电子出版物

接受船上使用电子出版物的条件为:

-航海出版物是由SOLAS公约缔约国或其授权的组织、授权的水文局或SOLAS缔约国的其他机构正式颁布;

-最新是指原件和文件,以接收最新和可以在船上更新。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与之相关的程序;

-数据受到保护;

-航海出版物安装在一台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的专用计算机中,并随时提供给值班驾驶员(Oow)。显示器上的数据显示不得损害Oow的夜视;

-航海出版物的备份应安装在另一台计算机上,并可在短时间内提供给Oow

-船长和值班驾驶员接受了使用该系统的培训;

-设备和安装符合SOLAS第五章第17条关于电磁兼容性的要求;

-已适当考虑到MSC/Circ.1091所载关于在船上引进新技术的问题的指导意见,MSC/Circ.891关于船上计算机的使用和应用的指导意见,以及MSC/Circ.982关于驾驶室设备和布局的人机工程学标准的指导意见。

 

下列出版物是强制配备的(参考:MSC-mepc.2/crc.2,视船舶类型而定)

 

所有船舶

有“*”标记的航海出版物须以硬拷贝形式随时备妥,以供紧急使用。

l     预订航程的海图及航海出版物(Ref.SOLAS Reg.V/19.2.1 & V/27);

l     *IAMSAR Volume III Ref. SOLAS Reg.V/21.2);

l     *International Code of Signals (Ref. SOLAS Reg. V/21.1)

 

所有船舶-按预计的航程

 

l     Sailing Directions

l     Lists of Lights

l     Notices to Mariners

l     Tide Tables

l     Lists of Charts on Board

l     Nautical Almanac

l     Navigation Tables

l     Tidal Stream Atlas

l     World-Wide Chart Catalogue

l     ITU Publications

l     Admiralty List of Radio Signals (ALRS)

如果ALRS在船上,则不需要无线电检测和特别服务站的列表。

 

所有船舶-商船规则/规范要求

 

l     List of Coast Earth Stations - for vessels with SATCOM

l     Ship’s Captain Medical Guide

l     MS Notices (can be downloaded from www.transport.gov.mt)

l     Merchant Shipping Act (Chapter 234 also downloaded from web-site)

l     Subsidiary legislation (also obtained from web-site)

l     Articles of agreement

l     Maltese Ships official log-book

 

所有船舶-ISM规则第1.2.311.3要求满足法定要求, 建议配备下列规则和指南

l     SOLAS Convention

l     MARPOL Convention

l     Load Line Convention

l     STCW Convention & Code

l     COLREG Convention

l     Tonnage Measurement 69 Convention

l     ISM Code

l     LSA Code

l     FSS Code

l     International Grain Code (as applicable)

l     GC Code (1993 edition) (Gas carriers constructed before 1 July 1986)

l     IGC Code (2016 Edition) IGC, Gas Carriers Built on or after 1 July 2016

l     IBC Code (Ref. IBC Code Paragraph 16.2.1) for chemical tankers constructed on or after 1 July 1986

l     BCH Code (Ref. BCH Code Paragraph 5.2.1) for chemical tankers constructed before 1 July 1986

l     HSC Code (as applicable) 2000 or 1994 accordingly

l     INF Code (Ships carrying INF cargoes)

l     IMDG Code & Supplement (as applicable)

l     IMSBC Code and BLU Code (as applicable)

l     ISPS CODE

l     MFAG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argoes)

l    IMO Standard Marine Communication Phrases (SMCP)

l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Convention and the Guidelines for its implementation (as applicable)

l    Polar Code, 2016 Edition (as applicable)

l    NOx Technical Code

l     MLC

l     HNS convention (as applicable)

 

所有船舶-建议性

 

l    

l     Accident Prevention Code (or equivalent such as the Code of Safe Working Practices for Merchant Seamen)

l     Code of Safe Practice for Ships Carrying Timber Deck Cargoes (as applicable)

l     IMO Ship’s Routing and Amendments

l     International Safety Guide for Oil Tankers and Terminals (as applicable)

l     ICS Tanker Safety Guide (Chemicals) (3rd Edition) (for Chemical Tankers)

l     ICS Tanker Safety Guide (Liquefied Gas) (2nd Edition) (for Gas Carriers)

l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 guidelines, 2010 Edition (as applicable)

 

气体燃料船Gas- Fuelled Ships

 

l     IGF Code (201711日及之后签订建造合同的低闪点燃料船)

 

商业游艇

l     List of lights – corrected and according to current trade area

l     List of Radio Signals (ALRS) – corrected and according to current trade area

l     Navigational Charts – corrected and according to current trade area

l     Sailing Directions – corrected and according to current trade area

l    Tide Tables – corrected and according to current trade area

l     Mariner’s Handbook NP 100

l     Notices to Mariners

l     IAMSAR Manual (Volume III)

l     Table of life saving signals

l     Fire Safety Maintenance Plan

l     Malta Commercial Yacht Code

l     Malta Merchant Shipping Act

l     Malta Merchant Shipping Subsidiary Legislation

l    Malta Merchant Shipping Notices

l     Maltese Ships Official Log Book

l    ISM Code (as applicable)

l     ISPS Code (as applicable)

l     MLC 2006(as applicable)

救生艇及救助艇绞车问题提醒-Information Notice 48(27 January 2023)

  马耳他旗主管机关发布提醒要求关注船舶如使用了镇江达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DW34F型号电动救生艇或救助艇绞车,应禁止在下降或收回操作中承载人员并尽快与主管机关或船级社联系制订更换计划,详见Information Notice 48 - Winches for Survival Craft and Rescue Boats.pdf

TT-3026系列GPS周数翻转问题(Technical Notice SLS.38 Rev.1)

某些全球定位系统的侧翻影响设备可能会在位置的日期/时间戳中产生关于远程的错误识别和跟踪(LRIT)报告。

LRIT报告以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即全球定位系统)的正确运行为条件。其他设备的操作和记录,如ECDIS、VDR和GMDSS设备也取决于GPS系统发送的准确信息。

为此,已注册的马耳他船舶的船舶管理人员和运营商,配备了受GPS侧翻错误影响的SATC/LRIT终端,请注意解决这一问题并尽早告知主管机关更换此类设备的行动计划。

详见Technical Notice SLS.38 Rev.1 - IGPS Rollover TT-3026X.pdf

授权的LRIT服务测试提供商清单

详见原文:MMA240~1.PDF

LRIT测试、换旗及检验有关要求 (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77)

马耳他主管机关发布了关于LRIT测试要求,明确了年度复合型测试、船舶改挂马耳他旗时测试结果认定及定期检验要求。

批准同意延长检修周期救生筏型号通告(Technical Notice SLS.37 Rev.2

马耳他主管机关依据SOLAS Reg. III/20.8.3 和 2000 HSC Code Ch.8 Reg.8.9.9规定,规定了可延长的救生筏维修周期的相关要求

SR

Carriage requirements for GPS Receivers (AR 1.15.1, 20.10.2011)

Maltese registered ships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SOLAS Reg.V/19.2.1.6 shall install two (2) independent GPS receivers conforming to the performance standards set out in IMO Resolution A.819 (19), as amended by Resolution MSC.112 (73).

A GPS receiver forming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onboard GMDSS and/or AIS installation may also be considered as one of the units required provided that this unit can also be operated from an independent source of energy in the event of failure of the ship’s main and/or emergency source of electrical power.

无线电测向仪的免除规定(CD171)

若悬挂马耳他旗船舶满足以下要求,本社可以代表马耳他政府直接签发无线电测向仪的免除证书。

1 船舶在1999年2月1日以后已安装了满足GMDSS要求的设备;

2 配备两台相对独立的GPS(作为GMDSS设备一部分的GPS可以被看作一台满足此项要求的GPS)。

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及其备份要求(AR 1.20, 05.01.2006)

Electronic Chart Display and Information System (ECDIS) and Back-Up Arrangements

Reference SOLAS 74, as amended, Chapter V Regulation 19.2.1.4, 19.2.1.5, 27 and IMO Resolution A.817(19) as amended.

Ships fitted with an Electronic Chart Display and Information System (ECDIS), type approv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including IMO Resolution A.817(19), as amended, and with adequate back-up arrangements, are accepted as meeting the chart carriage requirements of SOLAS 74 Chapter V Regulation 27 when navigating within waters covered by Electronic Navigation Charts (ENC) officially issued by an authorised Hydrographic Office.

The following arrangements are accepted as fulfilling the back-up requirement:

1. an appropriate folio of up-to-date paper nautical charts; or

2. a second type approved ECDIS; or

3. a type approved electronic back-up arrangement for ECDIS mode of operation (using ENC).

Both the primary and secondary (alternative 2.) ECDIS shall be fully independent and both supplied from the ship’s main and emergency source of power. In addition, a reserve power source (UPS mode) with a capacity of at least 30 minutes is to be provided if change-over of the source of power entails restarting of ECDIS.

For alternatives 2 and 3 above, an appropriate folio of up-to-date paper charts is to be available to enable the ship to safely reach a port within or adjacent to its trading areas when coverage by ENC is not available.

When paper nautical charts serve as the only back-up arrangement (alternative 1.), the charts shall include the planned route and, when navigating within restricted waters, the ship’s position is to be regularly updated to ensure a safe take-over of ECDIS functions should the need arise.

安装使用电子航海日志的船舶有关要求 (AR 1.22, 18.09.2007)

1 适用范围

所有安装电子航海日志的马耳他旗船舶。

2 船上设备性能以及布置要求

电子航海日志可以在马耳他旗船上使用并完全取代纸质航海日志,但必须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在驾驶台内的电子航海日志工作站应符合IMO“驾驶台设备和布置人机工程学衡准导则”要求(MSC/Circ.982);

航海日志的内容应符合MSC.86(70)决议以及MSC/Circ.982通函(5.3.4)的要求;

显示器和键盘的照明应符合通函MSC/Circ.982(5.3.6)的要求;

电子航海日志应满足经修订的《1973年海商法》(Merchant Shipping Act)第191节数据录入的要求,或者,电子航海日志应结合马耳他官方航海日志合并使用;

关系到系统基本功能或保安的更新应随时可以实现。

3 公司管理要求

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应特别包含以下程序:

定期在公司办公室进行数据备份——除非有特殊规定,否则应每天做好备份;

保存公司办公室的数据备份——数据应至少保留3年;

应MMA要求,为主管当局提供随时调阅数据的便利条件。

4 船上保存文件

下列文件应始终保存在船上、并在要求时能够随时提供:

一份电子航海日志制造厂或设备公司的声明

——该装置系按照本规则安装并进行了性能试验,其功能完全处于正常状态;

一份船东声明

——船上的高级船员业已按照STCW-95第I/14.1.4条进行了培训。

电子航海出版物配备要求 (AR 1.23, 07.03.2008,Technical Notice SLS.12)

SOLAS第V章19.2.1.4和27条要求所有船舶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如航路指南、灯塔表、航海通告、潮汐表以及所有其他拟定航程所需的航海出版物,均应充足并保持更新。HSC第13章13.8和13.14条要求提供给船舶海图和航海出版物,以便于规划和显示拟订的航行路径并监控途中的位置。

可以接受电子航海出版物的使用,如航路指南、灯塔表、航海通告、潮汐表和无线电信号表等等,但应遵循如下要求:

航海出版物应由SOLAS缔约国或其批准、并由SOLAS缔约国认可的水文办公室或其他团体发布。

应由正式途径保持更新,其设备应保持有效。SMS应包含相关的程序要求。

其数据应受保护、不能被编辑。

航海出版物应安装在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的专用计算机里,并便于值班船员使用。显示器上的数据显示不应影响到主板船员的夜视能力。

作为备份,航海出版物还应安装在另一台计算机里,并且该计算机应在短时间内具备使用条件。

船长和驾驶部船员应在该系统的使用方面接受过培训。

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满足SOLAS V/17要求。

酌情考虑MSC/Circ. 1091《关于新技术在船上应用的相关问题》、MSC/Circ. 891《关于船上使用计算机》以及MSC/Circ.982《关于关于驾驶台设备与布置的人机工程学衡准》等指南。

无线电台执照的规定(AR 1.26, 24.04.2009)

在船舶换为马耳他旗或更改船东时,马耳他政府首先将给马耳他旗船舶颁发一个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并可加多一或两个月延长期的无线电台临时执照,之后将换发有效期最长为一年的长期执照,以和换新船舶注册证书时同时换新该电台执照相协调。此后,电台执照每年一换。

日本无线电公司(JRC)设备的GPS周数将于2022515日发生翻转。

Technical Notice SLS.35-2022/05/04- GPS WEEK NUMBER ROLLOVER FOR JRC EQUIPMENT

Technical Notice SLS.35 - GPS Week Number Rollover for JRC equipment.pdf

l CAS评估 (MMA Notice No.68)

详见 “现有油船状况评估计划检验指南2008

1. 马耳他商船委员会授权RO进行CAS检验,同时保留在必要的时候派验船师上船和RO验船师共同检查;

2. CAS检验计划应提前8个月提交到商船委员会和RO,检验安排在即将来临的中间检验和特别检验进行。

3. 特殊情况下,船舶由休息状态或由于船体、机械损坏原因而导致停航状态,当船舶重新航运时,在委员会和RO同意的基础上,可提前进行CAS检验,即在即将来临的中间、特检检验到期日之前进行。提前检验申请应通过RO提交委员会,RO将相应的通报委员会,在船公司的申请上表示检验状况和确认委员会有足够的时间来完成报告审核。

4. 船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交如下CAS检验文件:a进行CAS检验的通告,b完整的检验计划调查表,c检验计划在检验开始前至少2个月由RO签署;

5. 船公司应书面向委员会确认CAS检验的开始和结束;

6. 相关要求保留于船上的CAS检验文件以及文件的有效和完备性确认将由登船RO验船师执行。如果经过文件审核以及随后的实船审核,RO验船师认为检验计划不再保持有效,则检验工作则不再进行。当开始CAS检验的检验计划修改时,经RO验船师审核和签署后,签署的副本文件应提交给委员会。

7. CAS检验期间,船公司或船公司的授权代表有责任使船舶满足IMO决议MEPC.9446Mandatory requirements for the safe conduct of CAS surveys

8. CAS检验完成后,RO验船师将签发一个有效期不超过5个月的短期符合证明文件

9. 委员会将审核由RO提交的最终检验报告,如果满足要求,委员会将签发全期符合证明

10. 船上需留存下列文件:a短期符合文件正本,b经委员会签署的最终CAS报告,c委员会的报告核查记录。 同时,船公司还应在公司保存上述文件的一份副本。

11. 如果RO建议或委员会认为该船不能完全满足CAS的要求,委员会将相应通知RO和船公司,RO和船公司应当和委员会保持联系,以确认所采取的必要补救措施以使之满足CAS要求。

12. 无论CAS检验是在有效期内实施还是提前实施,如果不能完全满足要求,则该船将不能营运,直到CAS要求被确认满足且发证。

极地禁止载运重油要求(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184

马耳他主管机关基于MEPC.329(76)决议发布了商船通告,明确从事确保船舶安全或搜救行动的船舶,以及专门从事溢油准备和应对的船舶,不包括在上述决议范围内。

l 马耳他政府免除植物油运输船船型的要求TM195):

马耳他政府海事主管当局(MMA)通知:只要申请船舶的状况完全满足免除规定并经过船级社的符合性验证,自200711日起,MMA赞同并拟应用MARPOL附则Ⅱ中4.1.3款关于免除业已标识的植物油类运输船船型要求的规定。我社接到有关此类船舶免除申请时,应将情况报告MMA,同时提交船舶符合免除规定的详细资料以及本社的确认性意见。我社每次对具体船舶签发、签署相关的免除文件必须经过MMA的同意。

l 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AR 2.3, 20.10.2011)

MARPOL公约附则IV Reg.11.1.1条要求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排放应在距岸特定距离外进行,应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 kn的船速航行时,以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放率排放。

排放率应根据MEPC.157(55)决议中的指南,并由本社代表主管机关进行审查和批准。

l 标准排放接头(AR 2.2.1, 18.03.2009)

MARPOL公约附则IV Reg.10.1条要求:为了使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的排放管路相连结,管路应装有标准排放接头。

参照IMO MEPC委员会在55届会议((Ref. MEPC 55/23 Annex 17))通过的MARPOL公约附则IV Reg.10.1条的统一解释,所有马耳他旗船舶在确认满足MARPOL公约附则IV 要求时,不论其安装的是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还是集污舱,应设有符合Reg.10条要求的转移排放管路和一个标准排放接头。

应在附则IV 首次计划检验时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MARPOL公约附则IV Reg.10.1条的统一解释:

受附则IV约束的所有船舶,不论其大小,也不论其是否安装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集污舱,都应配备用于向港口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排放生活污水的管路和相关的通岸接头法兰。

l 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AR 2.3, 20.10.2011)

MARPOL公约附则IV Reg.11.1.1条要求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排放应在距岸特定距离外进行,应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 kn的船速航行时,以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放率排放。

排放率应根据MEPC.157(55)决议中的指南,并由主管机关或船级社代表主管机关进行审查和批准。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Email 20160309)

================================ 

1. 主管机关提醒在换旗检验中本船旗国接受按IMO指南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不论之前船旗国是否是欧盟成员国。

2. 对于欧盟成员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欧盟认可清单中设备,该设备需根据欧盟法令认可发证。

装运过含有划分为HME的固体散装货物的货舱的洗舱水可以在特殊区域之外排放(Technical Notice MARPOL.4):

20151231日以前,只要满足下列条件:

.1根据从相关港口当局收到的资料,船长确定在接收装卸站或下一个停靠港口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

.2船舶在途中且尽可能远离最近的陆地,但不小于12海里;

.3洗舱之前,尽可能移除固体散装货物残余(装袋以供卸到岸上),并进行扫舱;

.4舱底污水井使用过滤器收集残存的固体颗粒并尽量减少固体残渣的排放;和

.5排放应记录在垃圾记录薄中,并采用经修订的报告港口接收设施宣称不足的统一格式MEPC.1/Circ.469/Rev.2)以及船长的报告和其他支持性文件通知主管机关。

消耗臭氧层的物质Malta Notice No.61

2003.12.31日以前,淘汰所有灭火系统和灭火机内的halon,以下极端情况除外:

1,现有货船上用于惰化可燃液体或气体可能泄漏的处所的halon24021301;和

2,用于消防队初期灭火的,对人本质安全的24021211灭火机。

2004.05.01以后,适用于上述情况的船舶如果还有halon,应向委员会提交申请和halon数量汇报,由委员会签发EC2037/2000 免除证书。

轴功率和主机功率限制操作要求(Technical Notice MARPOL.16)

马耳他主管机关基于MEPC决议要求发布了关于轴功率或主机功率限制越控的技术通告,明确如控制系统独立于主机自动控制时的技术及操作条件要求,同时明确越控记录数据应报送主管机关和船舶最近目的港当局。

根据船期国技术通告 MMA20014-Technical Notice MARPOL.11 - Electronic Record Books for MARPOL related record keeping 2页.pdf  自从2020年10月1日起,电子记录簿electronic Record Books (e-RBs)可以开始取代原来的纸质版硬拷贝记录簿。
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MEPC.312(74)号决议的给出了e-RBs应满足的要求,提供有关批准电子记录簿的标准化信息,以确保符合《防污公约》的义务。

如果船东决定使用电子记录簿而不是纸质版硬拷贝记录簿来记录与MARPOL相关的日志,则所使用的电子系统必须完全符合MEPC.312(74)号决议中的要求,然后才能被批准代表本管理局使用。根据MEPC.312(74)号决议的规定,任何被视为符合MEPC.312(74)标准的电子系统将吃持有相关证明性质的文件,该文件必须携带在船上,以便进行监管检验和检查
ITC69

检验证明和ITC69签发手续(AR 4.1.1, 20.10.2011)

在代理主管机关签发检验证明和1969国际吨位证书前,所有认可组织和马耳他政府的验船师应申请并获取主管机关特定的书面授权。授权处理采用单船授权的原则。

当认可组织和马耳他政府的验船师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建议船东向主管机关提交相关认可组织或马耳他政府的授权请求。

本授权有别于法定检验和马耳他旗船舶临时注册时签发证书的授权。认可组织和马耳他政府的验船师应注意:

检验证明和1969国际吨位证书应根据“商船吨位规则(2002)”来签发。商船(吨位)规则可从这个网址下载

http://www.justiceservices.gov.mt/DownloadDocument.aspx?app=lom&itemid=9605&l=1

检验证明和1969国际吨位证书应采用“商船吨位规则(2002)”规定的格式。

对于船长小于24m(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国际载重线公约2(8)款)的游艇,只签发吨位丈量检验证明(Form MS(R)19c)(除了总长超过15m的渔船外,船长小于24m的马耳他旗船舶)。

签发了证书后,认可组织和马耳他政府的验船师应确保将检验证明的原件和1969国际吨位证书的副本寄送主管机关。

在1969国际吨位证书的"Remarks"栏中应列出总吨位、净吨位容积的细目。

在IMO No.与Official No.不同的情况下,还应在Official No.的填写栏里输入IMO No.。

检验证明和ITC69格式(AR 4.2.1, 20.10.2011)

签发69国际吨位时,还需要签发一份检验证书(主管当局格式FORM COS(MLT))。

认可组织使用计算机生成的检验证明和1969国际吨位证书,请确保其格式符合“商船吨位规则(2002)”规定的格式。

1969国际吨位证书应有四页。

在IMO No.与Official No.不同的情况下,还应在Official No.的填写栏里输入IMO No.。

认可组织拟采用计算机生成的格式,还应通知主管机关并寄送证书格式的草案,以供审查批准。计算机生成的表格应显示商船(吨位)规则2002中的证书格式的全部内容。

游艇和其他船舶的吨位丈量指南TM Measurement Guidelines for Yachts and Other Types of Vessels Rev.1.pdf

马耳他主管机关在2021年进行了验证工作,并发布了TM“游艇和其他类型船舶测量指南”,但其注意到,对载重线公约的解释不规范,并且没有事先与行政当局进行任何协商。

其特别指出任何解释,除《量度标准指引》所详述的解释外,均须得到当局的批准。

此外,请注意游艇和其他类型船舶TM测量指南第4.1.10节中详细说明的要求,其中规定“对于LoA为20米至35米且长度第2(8)条测量为< 24米的商业游艇;第2条第(8)款的长度测量和相关的按比例载重线图纸,应在开始初步检验之前送到yachtsmalta.tm@transport.gov.mt进行审查。”

请注意相应的指导。

船员起居舱室要求(商船法(第234章)-2013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规则-马耳他海事主管机关2013年第145号法律通告)

    根据马耳他海事主管机关要求,在马耳他“2013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规则”生效后,其已经取代了ILO92、ILO133及马耳他“2004年商船(船员舱室)规则”。  

    另外,对2013年8月20日之前安放龙骨的马耳他旗船舶,如在2013年8月20日及之后已签发了依据ILO92、ILO133及马耳他“2004年商船(船员舱室)规则”的船员舱室证书,其应继续保持有效。

第一部分

1.定义

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建船舶的船舶;

新建船舶系指2013年8月20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出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类似建造阶段系指以下阶段:

a)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以及

b)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

2.订造适用规则的船舶的每位人员应:

a)开始建造船舶前,将船舶平面图提交发证机关进行审批,平面图比例尺应不小于1:200 ,显示船员起居舱室的建议位置和整体布局;以及

b)开始建造船员起居舱室的任何部分前,将拟建造的起居舱室平面图提交发证机关进行审批,平面图比例尺不小于1:50,清晰详细地显示船员起居舱室每个空间的用途、家具和装置的计划布局、取暖和通风系统的布局计划、照明系统、卫生设施的布局、噪声与振动以及其它环境因素。

c)适用规则的船舶的船东对船员起居舱室进行任何重建或改建前,应根据本条第b)款之要求,将拟重建或改建(视具体情况而定)的船员起居舱室平面图提交发证机关进行审批;船舶因任何紧急情况或任何事故在马耳他境外的地点对船员起居舱室进行重建或改建的,应尽快将相关平面图提交发证机关进行审批。

3.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规则规定船员起居舱室的任何部分均不得提供给乘客使用。

4.医务室

4.1适用规则的每艘船舶的船员人数为十五名或以上且从事三天以上航行的,均应配备独立医务室;但涉及从事沿岸贸易的船舶时,主管机关可能会授权批准其他的布局安排。

4.2适用规则的其它任何船舶(所有海员拥有独立卧室的船舶除外)均应配备一件合适的房间供需要时用作临时医务室。

4.3无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医务室,均应标志为医务室,且不得用于医疗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

4.4无论属于永久性或临时性,每个医务室的位置均应尽可能安静、舒适,并且在任何天气情况下从以下地点均可到达:

a)职业为并且受雇职务为医师或护士的船员成员的卧室;或

b)船舶未配备医师或护士的,船长起居舱室或负责病人的人员的起居舱室。

4.5凡可行的,任何永久性医务室的最小入口宽度应为760毫米,此外,无论医务室属于永久或临时性,其位置和布局均应便于载有病人的担架进入。

4.6每个永久性医务室均应按照每五十名或五十名以下船员至少配置一个床位的标准配置床位。

4.7每个永久性医务室至少一个床位应为单层床位,并且凡可行的,其位置应允许从双侧和床尾靠近。

4.8医务室配置双层床位的,上铺应为铰链式或可拆卸式。

4.9永久性医务室配置的床位应符合要求。

4.10永久性医务室的所有侧舷窗和窗户以及所有天窗直接暴露在阳光直射之下的,应配置窗帘或百叶。

4.11即便配置了空调系统或机械通风系统,每个永久性医务室均应配置独立于船舶其它部分任何通风设备的自然通风系统。

4.12如未另行规定,医务室应符合第二部分第9.1款至第11.8款中有关通风、取暖和照明的要求。

4.13医务室每个床位均应在床位伸手可及的位置配置一个合适的储物柜、一个水瓶、一个玻璃杯以及用于与医师、护士或负责病人的人员的卧室进行沟通的电铃按钮。

4.14医务室应配置一个衣柜、充足数量的座椅以及一个便盆。

4.15每个永久性医务室或医务室淋浴设施内应安装配置冷热水管道的洗脸池。

4.16每个永久性医务室的独立卫生间内或医务室盥洗设施内应安装第二部分第17.9款规定物品的坐便器。

4.17客船上的医务室可以供船员和乘客使用。

5.药店

5.1适合储藏药品的带锁的药箱或容器和药店应通风良好,放置在位于船员区域的位置并应符合以下情形:

a)始终保持干燥;

b)便于从永久性或临时性医务室(但并非位于医务室内)到达;以及

c)不能处于异常加热状态。

5.2医药箱安装后应配置以下设施:

a)带有效锁具的外门;

b)储存受控药物的,安装门或锁的内箱,内箱不能使用与外门相同的钥匙打开;以及

c)便于清洁的配药台面。

5.3医药箱安装后,应采用能够清楚看见物品的电灯照明(可能位于里面或紧邻的外部位置)。

6. 除储存室外,船员起居舱室的每个部分均不得存放不属于使用该部分起居舱室的人员或不是提供给其使用的物品或其它财产。

7. 存在以下情形的,适用规则的船舶的船员起居舱室和医务室应接受发证机关的核查:

a)船舶根据法案第II部分或第IIA部分注册或正在注册成为马耳他旗船舶;或

b)马耳他旗船舶的船员起居舱室或医务室全部或部分进行重大改动或维修。

8.免除和等效事项

8.1充分考虑适用每艘船舶的特殊情况并与船舶船东和代表船舶全体船员的善意的海员工会协商后,针对以下船舶,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执行规则规定之要求时存在差异:

a)未持续配置永久性船员的渡船和类似船舶;

b)其他维修人员临时登船进行维修的船舶;

c)从事短程航行并允许船员在一天中的部分时间回家或使用类似设施的船舶;以及

d)执行时存在差异可使其获得相应优势并且其整体状况因此不会比完全执行规则和相关附录要求的船舶差的任何船舶。

8.2船舶配员时应平等考虑船员所拥有的不同和显著的宗教和社会习惯或者船舶运营活动频率较低等因素的,经与船东组织和善意的海员工会协商并与上述双方达成一致后,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执行新建船舶规定之要求时存在差异,但此类差异不得导致船舶整体状态差于完全执行规则项下要求的船舶的整体状态。

第二部分

对2003年1月10日之前建造的船舶(A)的要求和对2003年1月10日或之后、2013年8月20日之前建造的船舶(B)的要求

(注:A类船舶与B类船舶的要求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对应条款后作单独说明)

1.一般要求

1.1船员起居舱室(除储藏室外)应:

a)尽可能位于船舶中部或尾部;但无论如何船员起居舱室(除储藏室外)不得位于防撞舱壁之前;

b)完全位于按照法案第251条规定的条款在船舶上标记的夏季载重线(如有)之上;对客船,如果对卧室照明和通风状况作出了满意安排,船员起居舱室可以位于夏季载重线之下,但无论如何不得位于工作通道的正下方;以及

c)以能够确保以下情形的方式进行布置、建造和布局:

最大程度防止船员伤害;

保护船员起居舱室不受天气和海况影响;

船员起居舱室隔热防寒;

保护船员起居舱室不受凝结现象产生的水分的影响;

防止源于船舶其它地方的臭气影响到船员起居舱室;

最大限度地防止源于船舶其它地方的噪音影响到船员起居舱室;以及

防止害虫隐藏于其中。

1.2船舶的船员起居舱室未正常配备空调的,船员起居舱室应:

a)船舶经常停靠蚊虫猖獗的港口的,应为舷窗、通风机和门安装适当的纱窗;以及

b)船舶经常航行至或位于热带以及波斯湾区域的,安装遮阳篷。

c)船员起居舱室应始终能从露天甲板进入。从露天甲板至船员起居舱室的开口应予以保护,以抵御天气和海况的影响。

对于B类船舶,还应满足:

d)除冷藏室外,船员起居舱室的所有部分需要完全和自由移动的每个点的净高至少应为1.98米,但如果合理且降低净高不会造成船员不适的,可以允许降低任何场所或此类舱室的部分场所的净高。

2.舱壁

2.1舱壁将船员起居舱室的一部分(除娱乐甲板场所外)与用于下列情形的场所隔断的:

燃油舱;货舱或机舱;灯房或油漆间;不属于船员起居舱室部分的储藏室(除干粮储藏室外);锚链舱;隔离空舱。

建造时应具备气密性和防水性(凡有必要对船员起居舱室进行保护的)。

2.2分隔船员起居舱室的一部分与干粮储藏室(无论该储藏室是否属于船员起居舱室的一部分)的舱壁,应气密。

2.3分隔船员起居舱室的一部分与卫生设施、洗衣设施、烘干房、厨房或冷藏室(无论是否属于船员起居舱室的一部分)的舱壁,应气密,且其水密性应达到防止水分渗入邻近舱室所必需的高度。

2.4分隔卫生设施与船员起居舱室的另一部分的舱壁,除门道外,其防水高度应不低于卫生设施地面以上230毫米。

2.5第2.3和2.4条不适用于分隔以下处所的舱壁:

a)卫生设施与其它卫生设施;

b)洗衣房或烘干房与另一个洗衣房或烘干房;

c)厨房与另一厨房或与餐具室;

d)冷藏室与另一冷藏室;或

e)套房卫生设施与相关卧室或房间。

2.6船员起居舱室的内部天花板应采用表面易于清洁的材质建造。

2.7舱壁或天花板不得使用容易隐藏害虫的材质建造。

2.8卧室、餐厅或娱乐房等房间四周的舱壁的边缘应添加内衬。

3.开口

3.1船员起居舱室(除娱乐甲板场所外)与下列处所不得直接相通:

燃油舱;货舱或机舱;灯房或油漆间;不属于船员起居舱室部分的储藏室;锚链舱;隔离空舱。

3.2除套房卫生设施外,船员起居舱室(除娱乐甲板场所外或过道)与任何卫生设施、洗衣房或烘干房(无论卫生设施、洗衣房或烘干房是否属于船员起居舱室的一部分)不得直接相通。

3.3第3.2条不禁止属于卫生设施的部分处所或用于洗衣设施或烘干房的处所之间直接相通。

3.4卧室与厨房之间不得直接相通。

4.管路

4.1除非实际布置不可行,否则机械装置的蒸汽供应和排气管路不得穿过船员起居舱室。

4.2此类管路穿过船员起居舱室的,只能沿露天甲板通道布置,并且应进行适当的包裹;管路为供应管的,应:

a)采用固体冷拉钢材或同等材质制造;

b)具备承受船舶锅炉系统最大压力的厚度;

c)通过正确连接的平面法兰进行连接;以及

d)安装充分的排水系统。

4.3通向船员起居舱室内的或服务船员起居舱室的取暖器的蒸汽管和热水管应进行适当保护或包裹。

4.4锚链管不应安置在船员起居舱室内。

4.5穿过船员起居舱室的货舱导链管和通风筒,应水密和气密。

4.6热水管应进行隔热处理,以便保存热量或确保船员的安全。

5. 电池不应放置在船员起居舱室内,并应注意确保电池散发出的烟雾不得排入船员起居舱室的任何部分。

6. 地面

6.1构成船员起居舱室地面的甲板应适当建造,并应使用具备以下特点的材料覆盖:

防水;易于清洁;以及能够提供良好的抓地性能。

6.2使用合成材料或其它类似材料覆盖金属甲板的,该材料应适当铺放,地面与墙面的连接处应适当卷起,避免形成缝隙。

6.3盥洗处所、卫生间、淋浴房、洗衣房以及其它用水的舱室的地面均应:

用橡胶涂层材料或其它防水材料覆盖;以及在房间边界处安装凹槽。

6.4厨房地面应用橡胶涂层材料或其它防水材料覆盖。

6.5厨房地面应配置有效的排水口。

7. 船员起居舱室应配置有效的排水系统。任何处所至构成船员起居舱室一部分的盥洗处所或卫生设施之间不应安装排水系统,船员起居舱室的排水系统单独安装,独立于其它处所。

8. 表面处理

8.1船员起居舱室的内部和天花板应使用质地良好的白色或浅色瓷釉、油漆或其它适当材料进行墙面处理。

8.2禁止使用含有硝基纤维素的油漆、清漆或其它表面处理材料。

8.3用于船员起居舱室的油漆、清漆或其它表面处理材料的表面应易于清洁,且应维持在良好状态。

9.通风系统

9.1除冷藏室外,船员起居舱室的每个封闭处所均应安装通风系统,该通风系统应能够在船舶计划航程途中可能遇到的所有天气和气候条件下在该处所内保持充分洁净且适合船员健康和舒适度的空气,并能进行实现该目的所必须的控制。

9.2在不损害第9.1条一般性原则的情况下,对除了小于500总吨船舶之外的所有船舶,除冷藏室外,船员起居舱室内的每个封闭处所未使用空调系统进行通风的,均应安装机械通风系统,该系统应能够确保空气交换率足够满足该起居舱室类型使用。

9.3定期航行于热带和波斯湾的船舶如果不使用空调系统通风,应配备机械通风装置和电风扇。如果任一通风方式即能确保处所良好的通风,可以仅采用一种通风设备。

对于B类船舶,应满足:

船舶经常在热带和波斯湾航行的,应配备空调系统。

9.4船舶应提供足够运行机械通风系统或空调系统(若已配置)的电源供应。船上有任何船员时或要求使用该系统进行通风的任何情况下,任何已经安装的此类系统应始终保持运行状态。

9.5在每艘船舶上,船员起居舱室的每个封闭处所的通风系统既非空调系统,亦非机械通风系统的,应配置适当的自然进气和排气通风系统。

对于B类船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9.6无论何处配备空调系统,其设计应能:

a)相对室外空气条件,保持空气处于满意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并确保所有安装空调的场所具有充分的空气交换;以及

b)考虑海上运营的具体特点,并且不产生令人不快的噪音和振动。

9.7在配置空调系统的船舶内,卫生处所、洗衣间、烘干房、换衣间和餐具室均应配置适合该处所的机械式排气通风系统,以确保充足的空气交换。

10. 供暖系统

10.1除仅在热带和波斯湾航行的船舶外,所有船舶的船员起居舱室均应配置符合以下取暖系统:

a)永久性安装;以及

b)取暖容量应足够保持房间温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低于20°C。

10.2取暖系统可以通过蒸汽、热水或电力取暖,或为供应暖风的系统。

10.3取暖系统的构造、安装和防护(若必要)应能避免火灾风险,且不得对船员构成危险或不适。

10.4船上有任何船员生活或工作的或具体情况有要求时,取暖系统应始终保持运行状态。

11.照明系统

11.1船员起居舱室应有适当的照明。

11.2卧室、起居室、餐厅和医务室应有自然光线照明。晴朗天气的自然光线应足够海员在房间内通常所在的位置阅读一般报纸。客船允许作出特别安排。

11.3船员起居舱室应配置能够充分照亮船员起居舱室所有空间的有效电力照明系统。

11.4电灯的布局应能够充分考虑船员的最大便利。

11.5每张床铺的床头应安装能提供充足光线以便海员能在床上正常阅读的电灯。

11.6未安装彼此独立的电源的,应配备备用照明系统,以供紧急情况使用。例如,紧急照明可以包括永久性安装的蓄电池灯,主电流或类似系统恢复后可进行充电。

11.7以下导则视为适当人工照明的相关发光功率的规定:

处所

照明类型

照明强度(勒克斯)

卧室和休息室

一般照明

50

书桌和写字台照明

150

餐厅

一般照明

50

餐桌照明

150

卫生间

一般照明

50

镜前照明

200

走廊和梯道

一般照明

50

医务室

一般照明

50

洗脸盆前照明

100

11.8 一般照明系在地面以上850毫米的水平面进行测量。

12.卧室

12.1除非特殊情况要求船员不得在船上睡觉的,船舶应向船员提供卧室。

12.2卧室净高至少应为1.90米。(B类船舶无此要求)

12.3凡合理可行,应充分考虑船舶大小以及其从事的活动,配置充足数量的卧室,为每个部门提供一个或多个独立的房间。

12.4船舶应为船长和每位高级船员提供一个独立卧室,凡合理可行,充分考虑到船舶大小、从事的活动及其布局,也应为每个十八岁以上的海员提供独立卧室。

12.5同一卧室允许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四人。

对于B类船舶,应满足:

除客船之外的船舶上,同一卧室安排人数应不超过两人,客船应不超过四人。

12.6同一卧室有两名及以上人员居住的,应尽可能安排具备相同值班职责的人员。

12.7船舶提供的人均卧室最低地板面积应为:

船舶小于800总吨的,1.85平方米;

船舶为800总吨或以上,但小于3000总吨的,2.35平方米;以及

船舶为3000总吨或以上的,2.78平方米。

B类船舶的要求为:

除客船以外的船舶,单人间卧室的人均最低地板面积为:

船舶低于800总吨的,1.85平米;

船舶为800总吨或以上,但低于1000总吨的,2.35平米;

船舶为1000总吨或以上,但低于3000总吨的,3.75平米;

船舶为3000总吨或以上,但低于10000总吨的,4.25平米;以及

船舶为10000总吨或以上的,4.75平米。

除客船以外的船舶,双人间卧室的人均最低地板面积为:

船舶低于3000总吨的,2.75平米;

船舶为3000总吨或以上,但低于10000总吨的,3.25平米;以及

船舶为10000总吨或以上的,3.75平米。

在客船上,单人间卧室的人均最低地板面积为:

船舶低于800总吨的,1.85平米;

船舶为800总吨或以上,但低于3000总吨的,2.35平米;以及

船舶为3000总吨或以上的,3.75平米。

在客船上,双人间、三人间或四人间卧室的人均最低地板面积为:

船舶低于3000总吨的,2.35平米;

船舶为3000总吨或以上的,3.00平米。

如未向高级船员提供单独的专用起居室或休息室,3000总吨以下船舶,该高级船员的卧室最低地板面积应为6.50平米,3000总吨或以上船舶,最低地板面积应为7.50平米。

12.8船舶雇佣普通船员群体促使群体成员中的大量普通船员因此增加就业的,主管机关可以降低涉及此类群体的人均卧室最低地板面积,但分配给非此类群体的总卧室面积不得低于人数未增加前能够分配的面积,卧室最低地板面积不得少于:

船舶低于3000总吨的,人均1.67平方米;

船舶为3000总吨或以上的,人均1.85平方米。

12.9对第12.6条和第12.7条中地板面积进行测量时应:

包括床铺、储物柜、座椅以及抽屉柜占用的面积;以及

不包括那些不能有效地增加供自由移动的可用空间和不能用来放置家具的小的和形状不规则的空间。

12.10卧室的布局应确保为居住者提供合理的舒适性并便于保持整洁。

12.11卧室能够容纳的最大人数应在该房间内以容易辨认的永久性字体进行标注。

B类船舶还应满足:

12.12凡可行, 3000总吨或以上船舶,应为大副和轮机长提供一个紧邻其卧室的起居室或休息室。

13. 床铺

13.1每个卧室均应为居住在该卧室内的每个人员配备独立的床铺。

13.2床架应使用金属或其它材质,质地坚硬而光滑,且不易腐蚀和隐藏害虫。

13.3床架为管状材料制造的,应将其完全封闭,不留孔穴。

13.4卧室配有一个以上床铺的:

a)任何两个床铺不得并列放置,避免进入床铺必须翻越另一床铺;

b)不应使用超过两层的床铺;

c)床铺靠船侧摆放且床铺上方装有侧灯的,只能设置单层床位;以及

d)上床应大约位于下床床底与甲板梁底部的中间位置。

13.5床铺的底部离房间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00毫米。

13.6床铺应至少为190厘米长,68厘米宽(对于B类船舶,床铺应至少为198厘米长,80厘米宽),测量时应沿挡板或挡轨内侧(如有),并相互垂直。

13.7每个床铺均应配置:

a)弹簧床绷或适合与床垫配合使用的其它床绷;以及

b)使用防潮且不易隐藏害虫的材料制成的床垫。

13.8床铺为两层的,上床底部应使用防尘材料制成的床绷。

13.9安装在床铺上的挡板应使用硬质木材或其它适合的材质制造,且其构造应不易隐藏害虫。

13.10卧室的床位超过一个的,应在床铺上安装帘帐。

14. 家具和属具

14.1每间卧室均应配置具备下列最低标准的家具和属具:

a)一个高度至少为1.52米、横截面积至少为12.30平方分米且配置架子和挂锁用挂钩的衣柜或衣橱;

b)每位居住者一个至少为0.056立方米的抽屉或相同大小的空间;

c)应备有一张桌子或书桌,可以为固定式的、折叠式的或可滑动式的,并按需要配备舒适的座位;

d)一面镜子和一个存放厕所必需品的柜子;

e)一个书架;

f)一个挂衣钩,不包括衣柜或衣橱可能配置的任何挂衣钩;以及

g)安装于每个舷窗的窗帘或百叶。

B类船舶还应满足:

h) 除客船以外的5000总吨或以上船舶,一个洗脸盆,为卧室里的每位居住者配置私人设施中已经安装了洗脸盆的除外。

14.2所有家具均应质地坚硬光滑,不易变形或腐蚀,且其构造应不易隐藏害虫。

15.餐厅

15.1除非特殊情况要求船员不得在船上就餐的,船舶应向船员提供餐厅。

15.2餐厅的位置应与卧室隔开,并应尽可能靠近厨房:

船舶小于300总吨的,厨房可作为餐厅使用;

船舶小于300总吨,如厨房未与餐厅合并,且提供独立餐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餐厅可与卧室合并使用。

15.3除非船员协议另行规定,5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应为船长和高级船员提供的餐厅应独立于为普通船员提供的餐厅。

15.4除非船员协议另行规定,50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凡合理可行,膳食服务人员人数超过五人的,应考虑为其提供独立的餐厅。

15.5每个餐厅的尺寸和设备均应足够供可能同时就餐的最大人数使用。

B类船舶要求为:

每个餐厅的人均地板面积应不低于1平米,总面积应满足可能在餐厅同时就餐的最大人数。

15.6餐厅应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的餐桌和适当的座位,足以供船员在任一时间使用。

15.7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执行第15.3条至第15.6条(包括第15.3条和第15.6条)的规定时存在例外情况,以满足客船的特殊情况。

15.8如果可用的餐具室不与餐厅直接相通,应提供充足的餐具柜和洗涤餐具的适当设备。

15.9桌子和座椅的表面应易于清洁,不易开裂和受潮。

B类船舶还应满足:

15.10  500总吨或以上船舶,应始终:

a)能够使用适当放置的冷却设备,该设备的能力应能够满足使用餐厅的人数;

b)制作热饮料的设备;和

c)配置供应冷饮用水的设施。

16. 娱乐室

16.1船舶为300总吨或以上的,应在露天甲板上提供一个或多个船员不当班时方便达到处所。此类处所应具备适当大小,充分考虑船员人数和船舶的布局情况。

16.2船舶为300总吨或以上的,应向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提供位置便利且配置适当家具的娱乐室。(对于B类船舶,此类房间的家具应包括一个书架以及能够满足阅读、书写和游戏的家具)。未提供独立于餐厅的娱乐室的,应对餐厅进行规划、扩展、装修并配备相应装置,以作为娱乐设施。

B类船舶还应满足:

16.3  8000总吨或以上船舶,应提供一个能够放映电影或电视的吸烟室或阅读室以及一个兴趣和游戏室。凡合理可行的,应考虑提供一个游泳池。

16.4船舶为1000总吨或以上的,凡合理可行的,规划餐厅和娱乐室时应考虑配置一个配餐厅。

17.卫生设施和洗衣房布置

17.1所有船舶都应配置足够的卫生间,其中包括洗脸盆、浴缸和/或淋浴。

17.2男女卫生间分开。

17.3应提供以下最低数量的独立盥洗室:(B类船舶要求见下文)

在小于800总吨的船上:3个;

在800总吨以上但小于3000总吨的船上:4个;

船舶为3000总吨或以上的,6个;以及

船舶报务主任或报务员居住在隔离处所的,应在附近或相邻位置提供卫生设施。

17.4船员房间没有配置私人卫生设施的,应按照以下标准向每个船员群体提供卫生设施:(B类船舶要求见下文)

a)每八人或更少人数一个浴缸和/或淋浴间;

b)每八人或更少人数一个厕所;

c)每六人或更少人数一个洗脸盆。

但就本条而言,每组人数比上述规定人数整数倍多出规定人数一半以下时,超出部分可忽略不计。

17.5船员总人数超过100且通常从事不超过四小时的航行的客船,主管机关可以批准特殊安排或降低规定设施的数量。(B类船舶要求见下文)

17.6每个洗脸盆、浴缸和淋浴间均应配置充足的冷、热淡水供应。

17.7洗脸盆和浴缸/淋浴应具备充足尺寸,使用经批准的材料制造,表面光滑,不易开裂、分层或腐蚀,且配置了有效、卫生的排水系统。

17.8所有厕所应有直接通向露天的通风,并独立于起居舱室的任何其它部分。

17.9所有厕所均应为经认可的型式,且具备:

a)充足的冲水力,该冲水力必须通过自闭式非冲击供水阀获取;

b)与真空排水管路系统连接或与直径不小于100毫米的排粪管连接的接头,其构造应便于清洁以及最小化堵塞风险;以及

c)放置卫生纸的装置。

17.10厕所应位于卧室和盥洗室方便到达之处,但又要与之隔开,厕所门不应直接朝向卧室或卧室与厕所之间的唯一通道。但如果厕所位于总居住人数不到四人的两间卧室之间,则可不执行该规定。

17.11如同一舱室有不止一个厕所,应予充分遮挡,确保隐私。

17.12所有排粪管和污水管均应具备适当的尺寸,且其安装方式应便于清洁以及最小化堵塞风险。

17.13在所有船舶里,应按船员人数的适当比例和航次的正常期限提供洗衣和干衣设施。

17.14提供独立洗衣设施不合理且不符合实际的,洗衣设施应包括可以安装在盥洗室内的适当水池,且配备冷、热淡水供应或可加热水的方式。

B类船舶应满足:

如提供独立洗衣设施不实际可行,可在盥洗室内安装合适的水池和洗衣机,并配备冷、热淡水供应或可加热淡水的方式。烘干机或具有足够加热和通风的烘干室。电熨斗和熨衣板或其等效物。

17.15烘干衣物的设施应位于卧室和餐厅之外的房间,通风良好,供暖充足,并配置了晾衣服的绳索或其它装置。

B类船舶特殊要求:

17.3在3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上,高级船员和其它船员的卧室没有另外配置私人卫生设施的,每个群组内每六人或更少的人数最低应配置一个厕所和一个浴缸和/或淋浴。

17.4在不损害第17.3条要求的情况下,应配置以下最低数量的独立厕所,包括第17.10条要求的独立厕所:

a)800总吨及以下船舶:3个

b)800总吨或以上且低于3000总吨的船上:4个

c)船舶为3000总吨或以上的,六个;以及

d)船舶的电报长或报务员居住的位置较远的,应在附近或相邻位置提供卫生设施。

17.5在5000总吨或以上、但低于15000总吨的船舶上,至少五间高级船员卧室应配置紧邻卧室且安装有坐便器、浴缸和/或淋浴以及洗脸盆的私人卫生间设施。洗脸盆可位于卧室之内。

17.6在不损害第17.5条要求的情况下,在10000总吨或以上、但低于15000总吨的船舶上,每位高级船员的卧室未提供紧邻卧室的私人卫生间的,应提供具备类似配置的共用卫生间。

17.7在150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上,每位高级船员的卧室应至少提供一个配置紧邻卧室且安装有坐便器、浴缸和/或淋浴以及洗脸盆的私人卫生间设施。洗脸盆可位于卧室之内。

17.8除客船之外,250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上,其他船员每两位应配置至少一个卫生间。卫生间应位于紧邻卧室之间或在入口对面的共用舱室内,并应安装一个坐便器、一个浴缸和/或淋浴和一个洗脸盆。

17.9船员总人数超过100且通常从事不超过四小时的航行的客船,主管机关可以批准特殊安排或降低规定设施的数量。

17.10  1600总吨或以上船舶应:

a)提供便于从驾驶台到达且配有坐便器和洗脸盆的独立房间,供在该区域工作的人员使用;

b)集控室附近未配置时,应配置便于从机舱到达的坐便器和洗脸盆;以及

c)除配置私人卧室和私人或半私人卫生间设施供所有机舱工作人员使用的船舶外,针对未配置私人卧室和私人或半私人卫生间设施船员,在位于机舱之外但紧邻机舱附近便利位置,提供一个盥洗场所并安装供此类工作人员使用的足够数量的个人衣柜、淋浴设施以及洗脸

盆。

18. 应在卧室之外且距卧室非常便捷的场所提供专门用于晾晒油布衣物和其它工作服的更衣室或舱室,且该场所应通风良好。

19. 30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应提供两间配备适当家具的独立房间,分别用于甲板部和轮机部的船员办公。

20.厨房

20.1除非船舶要求船员不得在船上就餐,否则应提供为船员准备食物的厨房。

20.2厨房位置应尽可能靠近船员餐厅。

20.3厨房应配备所有必需的设备,以便在任何天气情况下,可为餐厅内所有就餐人员制作充足数量的热食物。

20.4所有固定设备的布局应确保该设备和所有周边和背后的空间能够便于保持清洁。

20.5厨房应配置洗涤设施。厨房内的每个水池或其它洗涤设施均应安装热淡水和冷饮用水。

20.6厨房或准备食物的任何场所均不得安装咸水水龙头。

20.7每个厨房均应配置连接供水管的龙头或其它合适的接头,以便清洗地面。

20.8厨房内的家具和装置均应用污垢和水分不易渗透的材质制造,家具和装置的所有金属部分均应做过防锈处理。所有固定家具的底部应与甲板齐平或底部安装高度应足够高,以便家具下方的甲板地面能够便于清洁。

20.9厨房通风系统的布置方式应能确保供应充足的新鲜空气并能有效将烟雾排出户外。

21. 干粮储藏室

21.1应为船员配置专门用于储存干燥物资的干粮储藏室,具备充足的空间,且应考虑到:

a)连续补充物品的最大时间间隔;

b)船员的最大人数。

21.2干粮储藏室的位置、构造以及通风应能避免物品因热量、气流、凝结或昆虫或害虫侵蚀等因素发生变质。

21.3干粮储藏室不得:

a)位于靠近产生热量的场所,除非该储藏室能够充分绝热;或

b)用于储存床上用品或纺织品。

22. 船舶应为船员提供足以存储易变质物资的制冷设备和冷藏室,并考虑到连续补充物品的最大时间间隔。船舶小于500总吨的,应配置冷藏室或充足的其它冷藏设施。

第三部分 对新建船舶的要求

(下文列出与MLC,2006标题三标准A3.1和导则B3.1对比后的特殊要求)

无导则B3.1.5第5款、B3.1.11第3、6、7款、B3.1.12第4款之要求。

其余要求与MLC,2006标题三标准A3.1和导则B3.1一致。

起货设备检验的时间窗口

MMA接受在法定检验周年日前后3个月的时间窗口执行起货设备年度检查和五年度全面检查的政策,包括起货设备及其它起重设备,如粮食吊、机舱行车等,但不包括载人升降梯。

如起货设备及其它起重设备在SOLAS 74/88规定的法定检验的周年日后3个月内进行检查和全面检查,如是出于为了上述设备与法定检验的周年日协调一致的目的,这些检查和全面检查可认为有效。

起货设备检验 (AR 5.8, 20.07.2000)

所有认可的船级社请注意1953年码头安全法规已被本主管机关的1999年114号法律通告进行了修订,对于马耳他船旗船舶的起货设备的全面检查和试验采用了“五年周期”。这同样适用于抵达马耳他港口的外国船舶。

动力支承船配备救生衣的总体要求(AR 6.1, 17.06.2005)

根据经修订的IMO A.373(X)《动力支承船安全规则》第8章8.3节:

所有满足上述规则的船舶配备的救生衣应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2章2.2节要求。

欧盟船用设备法令(MED)检验要求

   根据主管机关规定,自1999.1.1 起执行欧盟船用设备法令(96/98/EC)及其修正案的要求,即船上的救生、消防、航行、无线电、防污染等法定设备须持有欧盟认可产品发证机构(注:目前本社尚未取得该认可)签发的MED 证书和舵轮”标志。我社验船师在执行法定初次检验(含建造检验和营运中换旗检验)时,应注意执行本须知IB-K关于欧盟 MED 法令要求,对不符合MED 法令的设备,或要求更换成符合要求的设备,或通过总部向主管机关申请等效确认。

遵守欧盟新船用设备法令(MED)2014/90/EU(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145)

航运局提醒所有各相关方执行欧盟船用设备法令2014/90/EU(撤销96/98/EC,以下简称“MED”)。MED适用于已安装或即将安装在马耳他旗船舶上的按照国际性文件要求由航运局认可的设备,而不管设备安装时船舶是否在欧盟区域内。通过商船航运(船用设备)规则(S.L.234.40)MED已经被转化为马耳他法律。

除另有其他要求,MED要求当船用设备安装在欧盟成员国的船舶上时需持有相关设备的欧盟符合性声明直到设备被移除或者替换下船。欧盟符合性声明可以是电子格式。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理事会决定2004/425/EC(欧共体与美国关于船用产品合格证书互认所达成的协定)所涵盖的设备不需要航运局的事先授权。

当证实或怀疑安装在马耳他船舶上的MED设备不符合适用的欧盟和国际法规,或者在船上发现任何疑似造假的符合文件/舵轮标志,认可组织应通知航运局。

实施条例

提醒有关方欧盟的2018515日的(EU2018/773实施条例(关于船用产品的设计、制造、性能要求以及试验标准)废除了(EU2017/306(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18619日生效。附则中为最新版本实施条例, 表明适用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制造、性能要求以及试验标准

关于实施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过渡性措施,通过(EU)2017/306在(EU2018/773附则第一栏的新增项目, 符合2017316日前在成员国生效的国家认可要求在2020316日之前,可继续销售和欧盟船上使用。  通过实施监管(EU)2018/773在(EU2018/773附则第一栏的新增项目, 符合2018619日前在成员国生效的国家认可要求在2021619日之前,可继续销售和欧盟船上使用。

例外:

按照MED32章的规定,如果航运局认为理由充分,在特殊情况下,当船用设备需要在欧盟以外港口进行更换,且在考虑合理的时间、延迟以及成本情况下安装带有舵轮标志的设备不可行时,可以安装其它船用设备,但需满足:

安装上船的船用设备应具有文件能证明其符合有关国际要求;

该船用设备的性质和特点应立即通知航运局。

 

等效

请注意, 本局已经引进了一个新的Non-MED Equipment Form, 在船舶注册或更换船旗时, 如果在船上发现任何的非MED船用产品, 应填写上述表格(可以有船东或船东代表填写, 但需要船级社签署或盖章), 列出详细的已经装船的非MED产品。

本局将决定这些产品是否可做等效处理而保留在船上或需要更换。此外,根据MED7条第(4)款,本局也可以对设备的使用施加任何限制或作出任何规定。

电子标签

还提醒所有有关各方注意201819日欧盟201819日第2018/414号条例,该条例补充了第2014/90/EU号指令,内容涉及确定可受益于电子标签的船用设备的具体项目。

本通告代替商船通告136-“Compliance with the new MED Directive 20/4/90/EU

欧盟船用设备法令—EU符合声明,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153,21 August 2019MS Notice 153 - Marine Equipment Directive - EU Declarations of Conformity.pdf

主要内容:

根据MED16(4)条,当船用设备配备在马耳他旗船上,应将有关设备的欧盟符合声明副本保留在船上,直至有关设备从船上拆除。该欧盟符合声明应采用英文,可使用电子格式。在被认可组织进行检查期间,应核查船上保存的欧盟对特定设备的符合声明。如果船上没有欧盟符合声明,应通知该局。

具体要求,参见原文。

载人升降装置 (AR 5.12.1, 20.10.2011)

安装在马耳他旗船舶的载人升降装置应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及试验,并应考虑制造商的建议与要求以及船级社的检验要求。

载人升降装置的定期检查、维护及试验应由制造商认可的服务供应商进行。在公司无法找到经制造商认可的服务供应商的情况下,可由下述机构进行:

公司指定的升降装置服务供应商。公司应负责评估及选择合适的服务供应商,因此应建立相关的程序。不应指定船上的人员进行这些工作;或

由船级社推荐的升降装置服务供应商。

船公司应通知船级社相关的安排。检查、维护及试验的记录应及时维护,并保存在船上以备检查。

 

船上无线电装置(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122

300总吨以下非SOLAS船舶应满足主管机关(S.L.399.40 of the Laws of Malta下载地址:http://www.justiceservices.gov.mt/DownloadDocument.aspx?app=lom&itemid=11475&l=1)要求或具有电台执照。

船东需提交“Declaration Radio Installation on-board non-SOLAS Vessels”下载地址为:www.transport.gov.mt/admin/uploads/media-library/files/Notice%20122%20-%20MSD%20MRCS%20010%202014%20List%20of%20radio%20equipment%20(new%20boat).docx.

高速船撤离时间估算(Technical Notice HSC.1)

本通告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引用《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第4.8.10条关于撤离时间的估算:

1.通过将MSC/Circ.1166中提及的几个变量参数逐步增加,从型式认可试验中准确地获得估算的撤离时间;

2.估算的分析需要基于IMO MSC/Circ.1166的指南;

3.估算的演示需要包括左右舷所有海上撤离系统MES(即100%),以及至少25%相关的救生筏(即左右舷各12.5%)。

非公约船(NCV)规则 Rev.2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1701st September 2021

MMA21009-MS Notice 170 - Non-Convention Vessel (NCV) Code Rev.2.pdf

主要内容:

1非公约船(NCV)规则已于2021-9-1生效;

2、签发有NCV证书的现有船,应不晚于202191日之后的第一次定期检验满足新版规则的要求。

NCV Code 下载网址:https://www.transport.gov.mt/NCVCode-Rev-2.pdf-f6200

更多相关信息查询网址:http://www.transport.gov.mt.

MMA21009-Non-Convention Vessel (NCV) Code Rev.2 .pdf

 

一、适用范围:
1、本指南适用于船长(载重线公约对应的船长)小于24米的船舶的主尺度测量

2、该指南自2021年商船(吨位条例)修正案生效之日起适用。

3、在2021年《吨位条例修正案》生效之前已获得有效吨位证书的悬挂马耳他国旗的现有船舶,无需按照本指南中详细说明的要求/解释进行重新测量,除非船舶进行可能影响其尺寸和/或类型的任何修改。

4、如果任何修改影响现有马耳他旗船舶的尺寸和/或类型,则应根据本指南中详述的要求/解释重新测量船舶。

具体定义及主尺度测量,请参加船期国文件 MMA21005-TM Vessel Measurement Guidelines Rev.1 12页.pdf

欧盟船用设备发令2014/90/EU-市场监督和报告,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162,11 September 2020MMA20011-MS Notice 162 - Marine Equipment Directive 201490EU -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Reporting.pdf

具体要求,参见原文。


客运游艇规则 

商船通告1712021524

 MMA21010-MS Notice 171 - Adoption of the Passenger Yacht Code .pdf

马耳他客运游艇规则(PYC)2021525日生效。

在马耳他旗下注册的客运游艇应符合SOLAS和其他适用公约的要求。作为替代某些不成比例的繁重公约的要求,客运游艇可以满足PYC的要求,其中包括一些专用的等效设计。 

本规则是专门为载客12人至36人、载客不超过200人、不载货及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运游艇而指定的。

PYC规则内容和大纲可以通过以下链接下载:

 

https://www.transport.gov.mt/Passenger-Yacht-Code-PYC.pdf-f6340

https://www.transport.gov.mt/Passenger-Yacht-Code-PYC-Synopsis.pdf-f6339

Passenger Yacht Code (PYC) 2021-05-25.pdf 

Passenger Yacht Code (PYC) Synopsis.pdf

更多信息请访问马耳他主管机关的网站http://www.transport.gov.mt.

商业游艇规则的修订,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194,30 May 2025MMA25016_Malta_20250603MS Notice 194 - Revision of the Commercial Yacht Code.pdf

具体要求,参见原文。

重点关注澳大利亚港口PSC检查针对的维护保养问题(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180

  提醒所有有关各方注意澳大利亚海事安全局(AMSA) 2022年10月海事通知,关于其在澳大利亚港口国控制检查(PSC)期间对计划维护的日益重视。

  AMSA将更加注重推进和辅助设备及相关系统的计划维护,并将采取必要的合规行动来解决任何已确定的关注领域。这可能包括要求船级社验船师登轮以核实关键设备的状况及其在所有航行条件下继续工作的适用性,以维持安全操作。

  马耳他注册船舶的船舶管理公司和船长必须确保SMS维护程序的所有要素都得到认真的覆盖,并为任何PSC检查做好准备。这包括确保;定期进行维修检查;定期测试设备;报告任何不符合项;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这些活动都应该有记录。

详见MS Notice 180 - Focus on planned maintenance during port State control in Australian ports.pdf
小型商业游艇的CE证书(船旗国主管机关2024年7月5日邮件澄清)

小型商业游艇规则2024第1.21条要求游艇须持有CE证书以符合经修订的EU Recreational Craft Directive 2013/53/EU。船旗国主管机关在此澄清如果游艇持有按之前EU Recreational Craft Directive版本签发的CE证书将视为等效满足要求。如果游艇持有按之前EU Recreational Craft Directive版本签发的CE证书,不需要进行Post Construction Assessment。

有关压载水公约咨询的回复(主管机关邮件)

1、在马耳他加入压载水公约前,同意以主管机关名义签发国际压载水符合证明。

2、主管机关鼓励船东/营运方保持所有法定证书的协调。但是,意识到可能有期望IOPP换证检验提前的情况,主管机关将在一事一议的基础上考虑提前进行IOPP换证检验的申请。船东/营运方应通过船级社来进行相应申请,并提供检验状态的副本和其他有关信息,比如船舶的压载水总容积。在取得授权后,IOPP换证检验可在目前年度检验窗口(前后3个月)内进行,下一个IOPP换证检验日期的月和日都与其他法定证书一致。

IOPP 换证要求(e-mail 2017/04/10)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大会A1008(28)次会议,业经MEPC 69次会议批准,在压载水公约生效后的最近一次IOPP换证检验后船舶压载水需满足D-2标准。

根据以往交流,本主管机关鼓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保持所有法定证书保持协调。然而,考虑到IOPP证书需要提前换证要求,主管机关允IOPP证书进行不参与HSSC协调的换证检验,不需考虑IOPP换证检验是否到期。

鉴于上述情况,主管机关不要CASE BY CASE申请IOPP提前换证检验。为了备案需要,提前进行IOPP换证检验需要将IOPP证书和压载水证书副本发至以下电子邮箱:tech.tm@transport.gov.mt.

依照MARPOL 附则I10.2.3要求,如果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应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后不超过5年的日期内有效。

此外,应在新签发的IOPP证书中标注以下内容:“本证书是RO依据船旗国于2017410日的指示,基于某年某月某日(DD;MM;YY)提前完成换证检验予以签发。”

IOPP证书相关的记录将被船旗国接受为进一步的直接文件证据。

需要强调的是IOPP提前换证检验事宜将在下一次的MEPC71次会议上进一步讨论。考虑到将会对B-3规则(强制生效日期:201798)的修订草案作出最终决定,即对公约的进一步修改或修改,因此上述立场可能会有进一步的改变。

压载水管理计划应急措施 Technical Notice BWM.2 Aug 2019 Malta -Technical Notice BWM.2 -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Plan Contingency Measures.pdf

IMO第73届环保会通过了MEPC.306(73),其对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指南(G4)进行了修订,纳入了应急措施方面的要求。马耳他主管机关建议压载水管理计划中应包括应急措施方面的内容(例如已经安装了符合D-2标准的压载水处理系统),可以在现有的批准计划中增加附录,或者在现有重新批准的计划中增加新的部分,并注明换版日期。

具体内容,请见原文。

马耳他商船管理局技术部声明接受依据BWRB (MEPC.372(80))和压载水公约 (MEPC.383(81))修正案的船舶压载水电子记录簿,自2015101日生效。

MMA25004_Malta_20250115The Use of Electronic Record Books under BWMC for Maltese Vessels.pdf

欧盟1257/2013回收法规的实施(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147/154/163

商船局提醒所有相关方,欧盟1257/2013回收法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3年11月20日关于拆船及修正(EC)1013/2006法规和2009/16/EC指令(即下文所指“欧盟法规”)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执行。

依照欧盟法规,根据该法规附则Ⅰ所述定义及控制措施,禁止及/或限制安装或使用附则Ⅰ所列的有害物质。每艘新船须在船上保存有一份经认可组织核实的有害物质清单,清单中应至少列出船舶结构和设备中包含的附件II 所列有害物质及其位置和大致数量。现有船以及待拆船舶应在船上保存有一份有害物质清单,该清单应至少列出附件Ⅰ中所列的有害物质。从2020年12月31日起,现有待拆船舶应在船上保存有一份有害物质清单,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从欧盟清单(欧盟拆船厂清单)公布之日(2016年12月19日)起要求船上保存有一份有害物质清单。任何情况下,应在船舶整个营运寿命期间对有害物质清单予以适当维护和更新。

此外,欧盟法规适用范围内的船舶只能在欧盟认可的拆船厂清单里的船厂进行拆除回收(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ships/list.htm).船东应向相关船厂提供制定按法规第7条所述回收计划所需的所有有关信息以及欧盟法规第6条所要求的其他所有必要的准备工作。当船舶计划拆解回收时,船东必须在回收日期前至少一个月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局,并提供法规第6(1)(b)所阐明的材料。

马耳他旗船舶应接受下列检验:

(1)新造船应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在签发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之前接受初次检验。对于现有船,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进行初次检验。初次检验应验证清单第Ⅰ部分是否满足法规要求。

(2)换证检验的间隔期应不超过五年。该检验应验证有害物质清单第Ⅰ部分是否满足法规要求。

(3)应船东请求,在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发生改变、更换或重大休息后应进行附加检验。该检验应确保船舶经任何此类改变、更换或重大修理后继续符合法规的要求,并且清单第Ⅰ部分已视必要进行修正。

(4)最终检验应在船舶退役前和拆船回收开始前进行。该检验应验证:

1)有害物质清单应满足法规要求;

2)拆船计划正确反映了有害物质清单所包含的信息并符合第7条的要求;

3)拆除船舶的拆船厂在欧盟清单内。

对拟拆除回收的现有船舶,初次检验和最终检验可以同时进行。

根据欧盟法规的规定,在适用条件下,船舶应当携带有效的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或有效的适合拆船证书。


马耳他海事主管机关针对欧盟要求和IMO MSC.379(80) 发布了针对控制西布曲尼的指南,明确了相关声明提供及IHM无西布曲尼记录要求。 



欧盟法规全文链接如下: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3R1257&from=EN


更多细节,请参考

MS Notice 147 - APPLICATION OF REGULATION (EU) 1257-2013 ON SHIP RECYCLING.pdf

MS Notice 154 -Application of Regulation (EU) 12572013 on Ship Recycling by Port State Control.pdf

MMA24011_Malta_20240502MS Notice 163 Rev.1 - Enforcement of the EU Ship Recycling Regulation No.1257_2013 relating to the IHM.pdf

根据最新达成的有关渔场决议的草案,商船理事会正在审查其悬挂马耳他旗渔船的登记程序。

今后,渔船在进行临时登记以前,申请者们可能会被要求提前通知当地理事会他们将要捕鱼的区域以及提供证据说明他们将会及时的被渔业主管部门授权进行捕鱼活动。

现有登记和未来可能登记的马耳他船旗国的船东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a:在马耳他国领土和海域内的捕鱼活动的进行仅仅需要一张经过该渔场和水产部门授权的营业执照。

b: 在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领海内的捕鱼活动仅仅需要得到该国相关部门的认可和授权。

c:在公海上的捕鱼活动仅仅需要一张经过该浴场和水产部门授权的营业执照。

登记和将要登记的马耳他渔船船东需要注意:登记在马耳他船旗国下并不等同于授权进行捕鱼活动。在任何被认为有必要的条件下,该捕鱼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的颁发请求可被予以拒绝或被批准(一切解释权利归当局所有)。

已经悬挂马耳他船旗的渔船的船东们,自本通知日期起一个月内,前往他们正在捕鱼的当地主管总局和原登记地,或者一个认真的办事处,按照上述所要求进行登记。之后,任何变动应该及时通知理事会。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没有连续的执行本规则设置的要求话,将会被取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