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舱室检验与发证要求(MPA email 20130823)
1、船员起居舱室要求适用文件
a. 于MLC生效之日2013年8月20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应满足MLC规则3.1中的要求。MLC规定船舶“应被视为建造于其龙骨铺设之日或当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之日”。
b. 于1997年12月1日及之后至2013年8月20日期间建造的船舶,应满足《商船(海员起居舱室)条例》相关要求。应由RO代表MPA向此类船舶签发《船员起居舱室证书》。在此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这是一项现行要求。
c. 对于在1997年12月1日前铺设龙骨的船舶,如果于1997年12月1日及以后对此类船舶进行重大改造或改建,应遵守《商船(海员起居舱室)条例》要求。
2、商船(海员起居舱室)条例》对当前船舶的适用范围
根据《商船(海员起居舱室)条例》第 3(1)条,本条例不适用于下述船舶:
a. 低于500总吨的船舶;
b. 主要靠帆推动且配备辅机的船舶;
c. 从事捕鱼或同类作业的船舶;
d. 拖轮;或
e. 仅进行特殊受限航行的船舶。
在此需要强调一点,即如果《商船(海员起居舱室)条例》不适用,则不予签发豁免证明。
3、ILO 92和ILO 133
根据MLC规则3.1要求,对于MLC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ILO 92和ILO 133的适用范围等同于在该日期前成员国法律或惯例规定的适用范围。在此需要澄清一点,即新加坡不是ILO 92和ILO 133缔约国。因此没有相关要求对遵守ILO 92和/或ILO 133进行说明。但是,我们不反对船级社应船东要求签发ILO 92和/或ILO 133 符合证明。
对于1997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无法遵守ILO 92和/或ILO 133 的船舶,只要船上当前使用的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得到妥善维护,MPA将允许其继续使用。此外,船东不应对这些设施做出任何不利改动。
4、现有《船员起居舱室证书》
对于适用《商船(海员起居舱室)条例》的船舶,本条例将在MLC生效后继续适用。应保留《船员起居舱室证书》并随船携带。
MPA将按照MLC 相关要求编制一份新的《船员起居舱室证书》,以便于MLC实施。新版《船员起居舱室证书》将用于新建船舶,而非现有船舶。详情将在适当时候进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