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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船师须知详细信息

SOLAS

SC

MSC.1/Circ.1388适用日期 (SD/S800/1/1, 20120531, CCS Circ 160 rev.3)

HKMD通知,标题IMO通函适用于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货船。

MSC.338(91)的应用

1. 新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将在2014年7月1日随着SOLAS II-1/3-12条生效。SOLAS II-1/3-12.2.1及2.2要求2018年7月1日之前交船的船舶应采取措施降低机器处所的机器噪声水平至主管机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2018年7月1日之前交船的香港旗船舶船上采取的噪音降低措施应参照决议A.468(XII)“船上噪声等级规则”,并且每艘适用船舶应根据决议A.468(XII)第4章和附录1编制噪声检验报告。

 

2. 《海上噪声等级规则》适用范围(HKMD2014.5.15日回复总部建造检验管理处邮件)

香港海事处认为经MSC.337(91)决议通过的《海上噪声等级规则》适用于1600总吨及以上的下列船舶:

120147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

220151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3201871日或以后交付;

 

PSPC统一解释(香港商船资讯30/2013"Unified Interpretations of the Performance Standard for Protective Coatings for Dedicated Seawater Ballast Tanks in All Types of Ships and Double-side Skin Spaces of Bulk Carriers")

在实施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时应应用其统一解释MSC.1/Circ.1465.

噪声的防护(letter MP/U/508/17、MSIN1414)

新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将在201471日随着SOLAS II-1/3-12条生效。SOLAS II-1/3-12.2.12.2要求201871日之前交船的船舶应采取措施降低机器处所的机器噪声水平至主管机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香港海事主管机关于20134月发布书面通知并于2014327进一步书面澄清(letter MP/U/508/17,随后发布了MSIN1414号商船通告),明确对香港旗现有船舶上述可接受水平为IMO决议A.468XII)相关标准,并给出相关具体实施要求。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要求适用于SOLAS II-1/3-12.2款所定义的1,600总吨及以上的香港旗现有船舶。

1. 主管机关明确船舶应采取措施降低机器处所内的机器噪声至A.468XII)第4.2.1款规定的水平。此外,船舶应进行机器处所噪声检测并编制噪声检测报告,该报告应至少涵盖A.468XII)有关机器处所的第2.8.3款、第4.2.1款、第4.3款要求以及A.468XII)附录1的报告格式。

2. 对于201471日及之后交船的船舶,应自交船时满足第1条要求。

3. 对于201471日之前交船且未进行噪声检测的船舶,应最晚于201471日及之后的第一次构造安全证书换证检验时、且不晚于201871日满足本条要求。,我社已统一给此类船舶添加法定备忘The ship shall meet Flag’s requir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MSC.338(91) not later than the first renewal survey of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 on or after 1 July 2014 but in no case later than 1 July 2018. For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CCS Circular Total No. 504)。建议在建船舶在交船时即满足第1条要求,如果不能满足,执行建造检验的验船师应对船舶添加前述备忘。

4. 对于201471日之前交船且已进行噪声检测的船舶,如其检测报告虽未使用A.468XII)附录1的报告格式,但包括船舶的主要参数,且测量数据涵盖机器处所(即:控制站、工作间、涡轮增压器、推进机械上部、柴油辅机/涡轮发电机、减速齿轮和未予规定的工作处所),则可被接受。

5. 香港主管机关明确对于具有相同构造和机械布置的姐妹船,仍须对每艘船进行实船噪声测量。

6.适用船舶的噪声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验船师执行检验时应将相关书面证据随测量报告一并存档。

1)经CCS认可,应提交认可证书复印件;或

2)第三方检测机构(如船厂/船舶设计咨询公司/专业公司等),前提是其检测人员应经培训,且测量设备应经检定有效,应提交人员培训证明及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7. 此外,自总第504号通函下发之日后对船舶进行的噪声检测,除对检测机构执行第6条要求外,其它应满足我社《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的相关要求。

8. SOLAS II-1/3-12.1条适用范围以外且在20151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应满足《商船(安全)(货船构造与检验)(19849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28条的如下要求(email150821):

1)在每艘船舶上,须采取措施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将噪声声级尽量降低。船舶建成后,机舱内的噪声声级须按照如下内容测量,而测量记录须保存在船舶上。

i)须在最大数目的机器以正常航行负荷而同时航行操作时,量测机舱内的噪声声级。船舶以正常前进航速在海上试航期间录取的测量资料可被接受。

ii)用以在机舱内测量和记录噪声声级的设备及程序,须整体上符合英国政府文书局出版名为“The Code of Practice for Noise Levels in Ships” 的规定,或符合香港海事处处长接纳的其他同等标准。(IMO A.468(XII)可认为是主观机关接受的同等标准。)

2)机舱内的噪音声级不得超逾110dB(A),但香港海事处处长可在顾及船舶的大小以及所装设的机械类型后,准许在其指明的条件下出现较高的噪音声级。

3 噪声声级超逾90dB(A)而需有人看管的任何机舱,须设有指定的噪声安全地带。

4 噪声声级超逾85dB(A)的机舱的每个入口须设有警告告示,当中包括符合英国标准协会规格编号BS 5378:1980或获香港海事处处长接受的其他同等标准的符号,以及一个书明‘High Noise Levels. Use Ear Protectors’的附加标志。该等舱室须备有足够的听觉保护器以供使用。

关于船上噪声等级规则MSC.33791)的统一解释MSC.1/Circ.1509    NO:11/2016 

该通函MSC.1/Circ.1509主要是有关噪声的测量要求、接受的最大声压等级、起居处所之间的隔音材料的统一解释。香港海事当局接受该统一解释。

FSS5,9,10章的统一解释(MSIN 20/2015

201411月,国际海事组织(IMO)第94届海安会批准了关于CO2释放系统,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抽烟式探火系统的通函(MSC.1/Circ.1487.香港旗船舶应强制执行。

2010 FTP附件13部分的统一解释(MSIN 21/2015

201411月,国际海事组织(IMO)第94届海安会批准了对A”级、“B”级和“F”级分隔耐火试验程序的统一解释(MSC.1/Circ.1488.香港旗船舶应强制执行。

201411月,国际海事组织(IMO)第94届海安会批准了“关于压缩空气呼吸器应设有听觉报警和视觉或其他装置,向使用者发出警报要求的明确解释”的通函(MSC.1/Circ.1499.香港旗船舶应强制执行。

SOLAS/II-2FSS,FTP及相关防火试验程序的统一解释修正案(MSIN 23/2015

201411月,国际海事组织(IMO)第94届海安会批准了“SOLAS/II-2FSS,FTP及相关防火试验程序(MSC/Circ.1120)的统一解释修正案”的通函(MSC.1/Circ.1491.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泡沫系统尾部监控位置。香港旗船舶应强制执行。

SOLAS/II-2FSS, FTP(MSC/Circ.1456)统一解释修正案(MSIN 24/2015

201411月,国际海事组织(IMO)第94届海安会批准了“SOLAS/II-2FSSFTPMSC/Circ.1120)统一解释修正案”的通函(MSC.1/Circ.1492.更加明确解释液货船消防总管隔离阀位置。香港旗船舶应强制执行。

(HKMSIN 04/2016)

海安会MSC20156月召开的第95次会议 通过了对SOLASII-2章、消防规则和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的

统一解释和统一解释的修正案MSC.1/Circ.1501,1505,1510,1511, 主要的内容见下表

通函

公约规则的章节

主要的内容

MSC.1/Circ.1501

II-2/16.3.3

要求需氧型抑制剂的货品

MSC.1/Circ.1505

II-2/13.6

滚装处所逃生通道的具体指南

MSC.1/Circ.1510

II-2, the FSS Code

and the FTP Code

甲板和舱壁相交点和甲板和/或舱壁终端,防止热量传递的典型的结构与绝缘的布置(MSC/Circ.1120附录的附件的修正案)

MSC.1/Circ.1511

II-2/9 and II-2/13

逃生通道和抑制火灾的具体指南

香港政府要求悬挂香港旗船舶的船东、船舶经理人、船舶管理公司、船长、船级社和造船厂在适用时,

使用这些统一解释和统一解释的修正案。

关于检查通道技术规定MSC.158(78)和散货船以及散货船以外的单舱货舱水位探测器性能标准MSC.188(79) 统一解释MSC.1/CIRC.1464/REV.1的修正案    MSC.1/Circ.1507

香港政府接受该修正案

有关“安全通往液货船船首的导则(MSC.62(67)/Rev.1)”的统一解释   MSC.1/Circ.1504

香港海事当局接受该统一解释。

纤维增强塑料代替钢材用于通往液货船船首的通道的材料时应满足该统一解释MSC.1/Circ.1504的要求.

经修正的滚装处所通风系统设计指南及操作建议(MSIN: 13/2016)

1. IMO海安会第95次会议通过了经修正的滚装处所通风系统设计指南及操作建议(MSC.1/Circ.1515通函替代原MSC/Circ.729号通函;

2. 香港主管机关提醒悬挂港旗船舶的各相关方注意滚装处所通风系统设计和操作的变化

 

关于在船长指挥下进行货油舱舱壁压力试验的指南(MSIN: 8/2016)

1. IMO海安会第9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船长指挥下进行货油舱舱壁压力试验的指南MSC.1/Circ.1502通函

2. 香港主管机关提醒悬挂港旗船舶的各相关方注意此次修订并据此通函执行

 

MSC.474(102)修订的SOLASII-1章第12条在生效之前的自愿提前实施HKMSIN 25_2021 Amendments to SOLAS, 1974, as amended.pdf

MSC.474(102)将于202411日生效。根据通函MSC.8/Circ.1规定,经MSC.474 (102)修订的SOLASII-1章第12条可在生效日期202411日之前自愿提前实施。

SE

HKMD解释的公约要求

HKMD解释的公约要求

1. 手提灭火器的维护保养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

IMO Res.A.951(23), paragraph 9.1.1

1) 由具备资质的胜任人员每年对灭火器进行检修(胜任人员可以是大副、大管轮或比其职务更高的船员);

2) 每只灭火器应附有标签,标明其已进行了检修;

3 CO2 / Halon 灭火器不能存放在起居处所内

4) 应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内对船上存放的每同一类型、同年制造的手提灭火器各至少选取一具进行喷射试验(可作为消防演习的一部分)。

2. 手提灭火器的备用灭火剂 Spare charges for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

IMO MSC/Circ.847, paragraph 6.2

对于可在船上重新充装的手提灭火器要求为:

1对于可在船上重新充装的手提灭火器要求为:对相同型号的10只灭火器提供100%备用灭火剂,剩余的灭火器提供50%备用灭火剂(剩余的灭火器数量不超过60只)。

2)对于不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手提灭火器,应额外配备上述(1)中所确定的相同灭火剂量、型式、容量和数量的手提灭火器以代替备用灭火剂。

3. 手提灭火器的试验 Testing for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

IMO MSC/Circ.847, paragraph 6.5

所有永久性受压手提式灭火器的瓶体和非永久性受压手提灭火器的驱动气瓶的瓶体应由经我社认可的检测服务机构进行液压试验:

1) 干粉灭火器瓶体每十年进行一次液压试验

2 CO2 灭火器瓶体每十年进行一次液压试验

3) 其他类型的灭火器瓶体每十年进行一次液压试验

4) 非永久性受压手提灭火器瓶体每十年进行一次液压试验

4. 固定CO2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 of fixed carbon dioxid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IMO MSC/Circ.1318 MSC.1/Circ.1318/Rev.1, paragraph 6.1.2

http:www.mardep.gov.hk/en/pub_services/pdf/clsolas 100318.pdf

所有香港旗的货船必须根据IMO MSC/Circ.1318 MSC.1/Circ.1318/Rev.1的要求对固定CO2灭火系统进行维护保养。货船在每次的期间,定期或换新检验时,高压气瓶应在不超过10年内进行液压试验。在10年度检修中,至少抽取总数10%的气瓶进行瓶体内部检查和液压试验。液压试验应由我社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5. 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Controls for fixed carbon dioxid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FSS Code, Chapter 5, paragraph 2.2.2

二氧化碳系统应该满足下列要求:

1)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启动。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其按照此顺序操作;

2)两套控制装置应布置在一个释放箱内,在该箱的特定部位应设醒目标记。如果装有控制装置的释放箱上加锁,用于开启箱子的钥匙应置于设有易于敲碎的玻璃面板的盒子里,该盒子应置放在释放箱附近的明显位置处。

6. 固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 Foam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IACS Recommendation No.53-2

IMO MSC/Circ.1312, MSC/Circ.670 and MSC/Circ.798

泡沫灭火系统应经由我社认可的检测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测。 船上存储的泡沫液应在泡沫液供应上船后的3年以内进行抽样化验,以后每年进行一次抽样化验。泡沫液的抽样化验应由经我社授权的检测机构或泡沫液生产厂家试验室执行。泡沫液的使用年头和随后的检查记录应保存在船上。

7. 自给式呼吸器气瓶的维护保养

Air cylinders for self contained breathing apparatus (SCBA)

IMO MSC/Circ.850, 1432

IACS Recommendation No.88

每年应由我社认可的检修机构对所有SCBA的气瓶检查一次。 所有SCBA气瓶应每五年进行一次液压试验,液压试验应由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液压试验日期应永久性的标识在每个钢瓶上。每套自给式呼吸器应配备2个备用充气瓶。如果船舶在适当位置配有无污染重新充装全部气瓶的设备时,只需为每套呼吸器配备1个备用充气瓶。

8.全封闭救生艇内供气系统的气瓶的维护保养

Air bottles for air supply in totally enclosed lifeboats

IACS Recommendation No.88

所有气瓶应每五年进行一次液压试验,液压试验应由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液压试验日期应永久性的标识在每个钢瓶上。

10. IMSBC 规则

IMSBC证书应根据船东和我社的相关协议签发。该证书不应代表HKSAR签发,证书上不得标注“ISSUED ON BEHALF OF HKSAR”。

11.设置在远处的救生艇筏 Remotely located survival crafts

IACS unified interpretation SC 213

IMO MSC/Circ.1243 1490

对于从船首最前端或船尾最末短至最近的救生艇筏最近一端的水平距离超过100m的货船要求增加配备的1只救生筏,如 SOLAS III/31.1.4条所要求的救生筏,应视为SOLAS III/7.2.1.2条所指的设置在远处的救生艇筏。下述要求适用于所有香港旗船舶,无论这些船舶是何时建造的。

1)至少应配备2件救生衣和2件保温服,共设置在远处的救生筏站使用;

2)根据SOLAS III/16.7条的规定,在该救生筏的准备和降落过程中救生筏的存放位置及其降落设备以及降落的水域,必须使用应急电源供电的照明系统提供足够的照明。这种照明也可采用可移动的照明灯来实现。若采用移动式照明灯,则应采取适当的支撑方式确保照明灯能稳定的放置在船舶两舷;

3)应根据SOLASIII/11.7条的规定,应为设置在远处的救生筏配备一个登乘梯,也可使用能以受控方式下降至水面的其他登乘设施。

* 打结的绳子不能作为受控的方式下降至水面的其他登乘设施。

12.救生艇降落装置及承载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Periodic servicing and maintenance of lifeboats launching appliances & on-loadrelease gear

http://www.mardep.gov.hk/en/pub_services/pdf/clsolas060904.pdf

根据IMO MSC/Circ.1206/Rev.1的要求,船舶管理公司应雇用制造厂代表或经其培训并发证的人员每年对救生艇、降落装置和承载释放装置进行检修和试验。在特殊情况下,如船舶管理公司无法找到制造厂认可的检修机构,香港海事处可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检修机构来进行救生艇、降落装置和承载释放装置的每年度检修和试验:

1)进行检修和试验的机构必须是从事船舶修理/维护的服务商,并且具有足够的救生艇、降落装置和承载释放装置检修、试验和维护保养的工作经历,并能提供其以前进行此类检修和试验的书面证据,以证明具有足够的经历和经验,这些证明文件应使现场验船师满意且该机构必须根据IMO MSC/Circ.1277的要求获得现场验船师满意;

2)该机构进行救生艇、降落装置和承载释放装置的每年度检修和试验时应按照IMO MSC/Circ.1206/Rev.1附则1的相关程序进行;

3)绞车刹车的五年度动负荷试验应在我社验船师的现场全面监控下完成并满足验船师的要求;

4)所有检修试验完成后,检修机构根据IMO MSC/Circ.1206/Rev.1附则113-15条的要求出具 检修试验报告、记录和证明文件应妥善的保管在船上。

13.救生艇从存放位置的移离 Lifeboat turnout

SOLAS regulation III/20.7

SOLAS III章第20.7条规定,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移离其存放位置。

14.弃船演习(非自由降落式救生艇) Lifeboat drill

IMO MSC/Circ.1206/Rev.1, annex 2, paragraph 2.3.2

当进行救生艇上有船员的弃船演习时,首先应在救生艇上无人的情况下,对救生艇进行空艇释放和回收试验以确保救生艇降落装置正常工作;然后,在艇上只有一个操作救生艇的船员的情况下,将救生艇降落至水面。

15.弃船演习(自由降落式救生艇) Freefall lifeboat drill

IMO MSC/Circ.1206/Rev.1, annex 2, paragraph 2.4.2

当释放自由降落式救生艇作为弃船演习的一部分时,只能由最少的必须操作救生艇的船员随救生艇降落至水面,然后回收救生艇。在回收救生艇时应特别小心,因为回收救生艇具有高风险。如SOLAS允许,也可按照制造厂的使用须知,根据IMO MSC/Circ.1206/Rev.1的要求进行救生艇的模拟降落释放试验。

16.救生艇防跌落装置 Lifeboat fall preventer device

IMO MSC/Circ.1327

在救生艇的承载艇钩或其释放装置失效、或者承载艇钩的意外释放的情况下,救生艇降落预防防跌落装置可以提供第二条替代的承载装置,以减少艇上人员受伤或死亡的危险。无论如何,救生艇降落预防防跌落装置不能替代安全承载释放装置。

如果安装了救生艇降落预防防跌落装置,则其必须根据制造厂IMO MSC/Circ.1327的要求进行设计、安装、检查和使用。船上的操作船员应熟悉船上救生艇上的降落预防防跌落装置的操作程序。救生艇降落预防防跌落装置操作程序也应列入ISM文件和船舶训练手册。

17.用于降落救生装置的钢丝绳索 Falls used in launching life saving appliances

Code of safe working practices for merchant seaman, annex 20.1

钢丝绳夹、钢丝绳头卸扣不能用于钢丝绳头。若有钢丝绳夹、钢丝绳头卸扣用于主要的承重终端,则操作人员应将钢丝绳夹、钢丝绳头卸扣替换为楔形连接卡槽。

18.药物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ap478X

http://www.mardep.gov.hk(Public Service/other related Services-4.Mercantile Marine Office)

香港旗货船应按照下列要求配备药物: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is_ind.nsf/elbf50c09a33dc482564840019d2f4/1d3061bc86bebc35482564ac0008b64d?OpenDocument 的要求配备药物。也可按照HKMSIN No.57/2006的要求配备药物。

1.       478X章“商船(海员)(医疗物品)规例”的清单;或

2.       香港旗远洋船舶,装载危险品的香港旗远洋船舶配备上船的替代药品和医疗设备航海通告的附件

 

 

19.对船用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HKMSIN No.32/2009 49/2014, paragraph 8

香港海事处接受满足IMO的有关试验程序/标准和操作规范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一般来说,由任一国家主管机关或HKMD认可的船级社所认可的船用材料和设备,可以用于香港旗货船。

20. GMDSS无线电设备的操作和维护(MSIN 54/2013

GMDSS radio installations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http://www.mardep.gov.hk/en/pub_services/pdf/clpsc071127.pdf

DSC 无线电装置在接收到应答的测试情况下,可以确认该设备是处于正常有效的工作状态。无论测试多少次,如果未接收到DSC测试应答,应该将测试情况记录进无线电日志并联系岸基支持工程师检查DSC 无线电装置的有效性。

主管机关明确要求按照MSC.1/Circ.1460的要求执行。

21.船员的特免 Dispensation for shipboard crew

Article VIII of STCW Convention

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VIII章的要求,除非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得给予船长和轮机长特免证明。

22.船员证书签证的适用依据 Application evidence for certificate of endorsement

《香港牌照签发统一要求》是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I/105款的要求签发的正式确认书。干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可在未取得香港主管当局签发的船员牌照前在香港旗船上工作三个月,船员牌照将在此期间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 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I/25款的要求签发。《香港牌照签发统一要求》的传真复印件作为文件证据需保存在船上,但无强制要求《香港牌照签发统一要求》的正本需保存在船上。

23AIS 年度性能测试 Annual Performance Test of AIS

IMO MSC/Circ.1252

经认可无线电检测公司的有资质无线电检验人员在执行年度性能测试时需满足IMO MSC/Circ.1252 标准要求,并需将完成AIS 性能测试后由认可的无线电检测公司签署的“AIS 性能测试报告”保存于船上。

24. EPIRB 年度性能测试 Annual Performance Test of EPIRB

IMO MSC/Circ.1040 1123

经认可无线电检测公司的有资质无线电检验人员在执行EPIRB 年度性能测试时需满足IMO MSC/Circ.1040 1252 标准要求,并需将完成EPIRB 性能测试后由认可的无线电检测公司签署的“EPIRB 性能测试报告”保存于船上。

25. VDR/S-VDR 年度性能测试 Annual Performance Test of VDR/S-VDR

IMO MSC/Circ.1222

经认可无线电检测公司的有资质无线电检验人员在执行VDR/S-VDR 年度

性能测试时需满足IMO MSC/Circ.1222 标准要求,并需将完成VDR/S-VDR性能测试后由认可的无线电检测公司签署的“VDR/S-VDR 性能测试报告”保存于船上。

26PSC对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的检查

http://www.mardep.gov.hk/en/pub_services/pdf/psc_insp.pdf

该通函旨在提醒香港旗船舶的船东、管理公司船长应遵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船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并建议船上采用IMO/ILO的标准格式记录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以及工作和休息中间的间隔时间。

27.港口国控制 Port State Control

HKMSIN No.31/2009, paragraph 12

如果香港旗船舶被PSC检查后滞留,则船长和船东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 传真一份PSC检查报告(Form AForm B)给香港海事处,说明船舶被滞留的时间、地点和PSC检查官的姓名

2) 联系当地的船级社办事处(进行检验或SMC审核的船级社)或船舶ISSC认可安全机构,申请其安排登轮检验或审核,以确认和消除PSC检查时发现的缺陷、不合格项;或采取港口国当局指引的纠正措施消除缺陷和不合格项。

28.应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 Emergency escape breathing device (EEBD)

IACS Recommendation No.88

IMO MSC/Circ.1081, 1432

起居处所内至少配备2EEBD1套备用EEBD

机器处所需按以下要求配备EEBD

1) 主推进的A类机器处所

a) 位于主推进A类机器处所内的集控室配备1EEBD

b) 工作间配备1EEBD。如果工作间可直接通往逃生通道则不需配备EEBD

c) 每层甲板或平台靠近撤离梯道处各配备1EEBD。该撤离梯道作为第二种从机器处所撤离的通道(另外一种通道为封闭式围井通道或处所底部可通往安全区域的水密门);

2) 非主推进的A类机器处所

每层甲板或平台靠近撤离梯道处至少各配备1EEBD,除非该撤离梯道为从机器处所底部通往安全区域的水密门或构成防火围闭的围井通道;

EEBD应由胜任的船员或经我社认可的检测公司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应根据制造商的维护保养指南进行EEBD的水压试验。

29.浸水保温服 Immersion suit

IMO MSC/Circ.1114, Annex, paragraph 3

1) 每个船员至少配备1件合适规格的保温服

2) 驾驶台应至少配备2 件合适规格的保温服

3) 集控室应至少配备2 件合适规格的保温服

4) 远处存放的救生筏站至少配备2 件合适规格的保温服

为确保浸水保温服和抗暴露服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密性,每件保温服和抗暴露服(自生产之起不超过10年)应至少每3年进行1次气压试验,超过10年的保温服则应经常进行气压试验。

30. 电子航海出版物和数字航海通告

HKMSIN No.34/2013, Annex 2

IMO MSC-MEPC.2/Circ 2

对于香港注册船舶,使用电子航海出版物(ENPs)和带有对相关航海出版物(纸质或电子版)修改信息的数字航海通告(Ntm),请注意以下几点:

1)  无论采用何种介质,都应按照船上SMS的文件控制程序进行处理,包括及时更新程序。

2)  这类出版物或数字航海通告应在紧急情况下方便使用,而没有仅限于特定的地方使用。

3)  此外,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这些出版物及其修改信息的硬拷贝,包括国际信号规则及IAMSAR手册应提供在船上。

4)  当香港注册船舶使用电子航海出版物时,应适用以下要求:

a)  电子航海出版物应由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水文机构或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机构出版的。

b)  电子航海出版物应保持更新。

c)  对于值班船员,电子航海出版物应便于获取,而无需离开其值班处所。

d)  航海出版物应安装在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的专用计算机里。

e)  作为备份,电子航海出版物还应装在船上的另一台电脑上,并且在短时间内能供值班船员使用。

f)  使用系统及查看出版物的操作指南应保持在船上,并告知相关的驾驶员。

5)  对于香港注册船舶,无论是纸质或是电子版航海出版物,当使用带有对相关修改信息的数字航海通告(Ntm),应考虑上述指南的要求。

6)  关于船上应携带的出版物,具体请参见MSC-MEPC.2/Circ.2通函的内容。

31. 官方的航海日志和其他航海日志/记录

香港注册船舶官方的航海日志:特定的Form  HKLOG3作为官方的航海日志,可在商船管理处领取。

下列的航海日志和记录簿可以从其他供应商或信息服务部门或海事处的缴费处购买。

1) GMDSS无线电日志

2) 油类记录簿Part I-机器处所的操作(所有船舶)

3) 油类记录簿Part II-货油/压载的操作(油船)

4) 垃圾记录簿 

32. 多套载重线

http://www.mardep.gov.hk/en/pub_services/pdf/clloadline061220.pdf(dated27/12/2012)

申请方应直接联系认可组织(RO),并提供原载重线标志、新载重线标志及其对应的载重量等详细资料,以申请海事处获取勘划附加载重线的授权。

每套载重线标志在初次勘划及在随后的定期检查时都应由认可RO的验船师予以确认。

海事处可接受船长进行的确认。改变核对的干舷,船长应遵循相关指南的要求。

33. 货物处所固定灭火系统的免除

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上的每一货物处所应配备符合《消防安全系统则》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对于专门为载运矿石、煤、粮食、未干透的木材、不燃货物或认为具有低失火危的货物而建造的香港籍货船,且船舶安装有钢舱口盖和关闭所有通风口和其他通往货物处所开口的有效装置,海事处主任可免除上述要求。

申请方(船东/管理公司/认可组织)应将免除申请连同下列资料一起发往货船安全部((e-mail:

ss_css@mardep.gov.hk)

a) 认可组织(RO)签发的一份符合声明,确认船舶满足SOLAS Ch.II-2/Reg.10.7.1.4的要求。

b) 认可组织(RO)签发的“验船证明书”(COS)的副本。

首次的免除证书应由海事处的主任签发。而后为各方操作方便,所有后续免除证书的换证,连同相关证书的换证,可由认可组织(ROs)/(RSOs)签发。这些免除证书的换证不需要咨询海事处的主任,除非在原始免除证书注明的条件无法实现。

34. 桥楼值班报警系统(BNWAS

香港海事处的要求如下:

a)  201171日前拟安装上船的桥楼值班报警系统,最好采用符合海安会决议MSC.128(75)的性能标准要求的认可产品,除非船东提供合理理由申请我处免除。

b)  目前已经安装上船的桥楼值班报警系统,只要它具有与符合MSC.128(75)的性能标准的系统类似的功能,可不必完全满足MSC.128(75)的性能标准。

c)  对于不能完全满足MSC.128(75)的性能标准的桥楼值班报警系统,应由其制造厂或认可组织(RO)进行试验,确认其适于安装在船上,并具有与符合MSC.128(75)的性能标准类似的功能。

如桥楼值班报警系统在201171日前已安装上船,你需联系船级社确认其是否满足上述要求。201171日以后安装上船的桥楼值班报警系统,应完全满足IMO的性能标准。

 

Acceptance of Servicing Stations for Inflatable Life Rafts

This Administration accepts materials and equipments complying with the test procedures/standards and 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s laid down by IMO. In general, the Administration accept servicing stations for inflatable life rafts that are approved by a State which is Party to the SOLAS Convention or by an RO on behalf of the Administration or other Party to SOLAS Convention.

Liferaft Servicing Stations

The Administration accepts materials and equipments complying with the test procedures / standards and 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s laid down by IMO. In general, the Administration accept servicing stations for inflatable life rafts that are approved by a State which is Party to the SOLAS Convention or by an RO on behalf of the Administration or other Party to SOLAS Convention.

经修订的消防系统和设备维护和检查指南(MSIN 14/2016替代22/2012)

香港海事主管机关接受MSC.1/Circ.1432 通函和其修正案MSC.1/Circ.1516

自动喷水器系统使用试验的临时指南(MSIN 18/2015

201411月,国际海事组织(IMO)第94届海安会批准了关于《自动喷水器系统使用试验的临时指南》的通函(MSC.1/Circ.1493.香港旗船舶应强制执行。

国际航空和海上搜索及救援手册修正案

该通告为了颁布IMO通函MSC.1/Circ.1513而建议各方关注即将于201671日生效的IAMSAR手册。

1.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MSC)于20156月通过了IAMSAR手册修正案。

2.作为IMO通函MSC.1/Circ.1513附则的以上修正案将于201671日生效。

3.该修正案的具体细节作为IMO通函MSC.1/Circ.1513可参见海事处网站。

http://www.mardep.gov.hk/en/msnote/msin.html)

烟雾管理系统(Smoke Management Systems)评估的性能标准、功能要求、系统要MSC.1/Circ.1514MSIN:12/2016  18 January 2016

烟雾管理系统系指一种工程系统,包含所有单独的或联合的用来处理烟雾移动的方法,在火灾时阻止烟雾污染至安全逃生通道,确保人员安全撤离。香港海事当局接受MSC.1/Circ.1514,适用于香港旗新造客船。

MSC.482(103)修订的SOLASIII章第33.2条在生效之前的自愿提前实施HKMSIN 42_2021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pdf

MSC.482(103)将于202411日生效。根据通函MSC.8/Circ.2规定,经MSC.482(103)修订的SOLASIII章第33.2条可在生效日期202411日之前自愿提前实施。

MSC.485(103)修订的LSA Code4.4.1.3.2条在生效之前的自愿提前实施HKMSIN No.45_2021 Amendments to the LSA Code.pdf

MSC.485(103)将于202411日生效。根据通函MSC.8/Circ.2规定,经MSC.485(103)修订的LSA Code4.4.1.3.2条可在生效日期202411日之前自愿提前实施。

登离船设施五年度负荷试验

根据HKMD邮件澄清,登离船设施五年度负荷试验应结合相应的船舶法定证书换证检验进行。

    世界无线电通讯大会(2012)对无线电规则附录17和18进行了大范围的修订,虽然这些修订并不影响船上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但是影响了诸如港口操作和船舶交通服务(VTS)等其他频率的使用。考虑到船上安装的无线电通讯设备之间以及按照无线电规则(2012)附录17和18更新的船用高频和甚高频的频率和信道安排上可能存在不兼容,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于92届会议(2013年6月12日至21日)通过了《船上无线通讯设备安装和使用有效性指南》。

    参照该指南的要求,应采取以下措施:

    1.船上及时采取行动保证无线电设备满足新的无线电规则。为满足新的要求可能需要对操作软件进行更新。

    2.为了保障GMDSS的通信能力,具有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功能的高频无线电通信设备应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时升级,以满足无线电规则附录17B部分第II和III节中的信道安排。

    3.若非按照船旗国的特别要求进行更新,除具有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功能的高频无线电通信设备外的其他无线电通信设备,不需要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时按照上述要求升级。  

持证的无线电人员数量:

 

根据香港《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装设)规例》第16(2)的规定,仅行走A1海区内的航程的每艘船舶,均须载有至少一名持有按照无线电规例发出的限用值机员证书、通用值机员证书、二级无线电电子证书或一级无线电电子证书其中一项的人士。行走A1海区外的航程的每艘船舶,均须载有至少一名持有按照无线电规例发出的通用值机员证书、二级无线电电子证书或一级无线电电子证书其中一项的人士。如藉海上电子维修功能而确保船舶符合第5条所指明的功能规定,则船舶须载有至少一名持有按照无线电规例发出的二级无线电电子证书或一级无线电电子证书的人士。如属在香港除外的国家注册的船舶,则可载有至少一名具有由船籍国的法律就此授权或承认的主管当局所认可的等同海上电子维修资格的人士。

 

无线电人员资格:

根据香港《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装设)规例》第16(3)的规定,为施行本规例,任何人除非是下述文件的持有人,否则在香港船舶上属不符合资

(a) 该人员应持有由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的有效和适当的证书,或由相若的主管当局发出并获通讯事务管理局承认为与通讯事务管理局所发出的上述证书等同的有效和适当的证书;

(b) 由通讯事务管理局颁发的有效的操作授权证明,该授权证明为授权操作根据通讯事务管理局所发出的牌照而在船舶上设立的无线电通讯站。

关于对BNWAS性能标准中要求自动操作功能的补充。(43/2014

本通告替代了NO.77/2012 香港商船资讯。

MSC.128(75)决议要求船舶具有自动操作功能,但作为一个临时措施,如果自动操作模式可用,那么不应该使用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