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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船师须知详细信息

船旗主管机关特殊要求  

GENERAL

免除证书的签发

有关公约的替代、等效和免除,须经菲律宾主管机关审核和批准,验船师应向主管机关提供特殊批准或免除的申请和技术上的建议。

法定证书的展期

构造安全证书有效期的展期须由菲律宾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展期后处理情况应及时通知主管机关。

采用复合材料船舶的建造和发证规范,Memorandum Circular No. SR 2020-03,September 2020,MIA20019-MC-SR-2020-03.pdf

1.目标

本通告旨在:

1.1 为使用复合材料的船舶提供建造和认证规则,以鼓励造船业的发展;

1.2 加强和支持菲律宾国内商船队的扩建和现代化,严格遵守安全标准,确保所有海上结构物的适航性;以及,

1.3 确保在菲律宾建造的所有使用复合材料的船舶符合政府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所有使用复合材料的船舶,无论是进口的还是本地建造的,或是即将建造的。

 

3. 一般规定

3.1 船舶建造、改装或改装前,应获得管理部门的造船/造船许可证。

3.2 MARINA注册的造船厂应负责确保建造或改装的船舶满足批准的计划、规范和所有适用标准、规则和条例。

3.3 提交给管理部门的所有船舶建造、改造或改装的计划和施工规范应由注册造船师盖章和签字。而电气计划应根据MC 2015-07要求由电气专业工程师签字和盖章。

3.4 管理部门在履行其监督和监测职能时,在船舶建造、改造或改装阶段时,应根据经修正的MC 165要求或MC 2018-01相关要求,对当地船级社或认可组织所进行的检验进行监督。

3.5 采用木材建造、覆盖/涂覆FRP或采用类似结构的船舶不得视为使用复合材料。

3.6 油船不允许使用复合材料。

3.7 商用客船应采用单壳、双壳2型或三壳2型设计,应足以承受恶劣天气和海况。考虑到航行区域,船舶的操作限制应反映在操作权限中。

3.8 船体(无论是单壳还是多壳)、上部结构、甲板室、机壳、通道和任何其他结构和设备的强度和结构应足以承受恶劣天气和海况。

3.9 在签发安全证书之前,应向管理部门提交船级证书。当地船级社或IACS成员应确定并识别船级证书中由管理部门批准的航行区域船舶的操作限制。

 

4. 特殊规定

4.1 对于船长不超过24米的复合材料的船舶

4.1.1 所有使用本通告涵盖的长度不超过24米的复合材料的船舶,在建造、改造或改装之前,应按照经批准的船级规则和管理局适用的国家标准,向管理局提交所有必要的船舶平面图和规范(如ISO12215或其同等菲律宾国家标准(PNS))。

4.1.2 所有使用本通告涵盖的长度不超过24米的复合材料的船舶,在注册和颁发法定证书(如适用)之前,应在建造、改造或改装期间接受管理部门的定期检查/检验。

 

4.2对于船长超过24米的复合材料的船舶

4.2.1 本通告涵盖的所有使用长度超过24米的复合材料的船舶应由当地船级社或IACS成员进行入级。在提交给管理部门之前,与船舶建造、修改或改装相关的平面图、图纸、尺寸计算以及其它任何修订应经当地船级社或IACS成员审查和批准。

4.2.2 当地船级社或IACS成员应负责确保船舶按照管理部门批准的船级社规范和管理部门适用的国家标准进行建造、改造或改装以及适当的维护。

4.2.3 当地船级社或IACS成员的验船师应在船体、机械和设备的建造和组装期间进行检验。

 

5. 文件要求

5.1 在建造、改造或改装之前,应向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要求,以签发造船许可证:

?请求函

?船东与造船厂之间的MOA

?项目成本估算

?总布置图

 

5.2 平面图、图纸和船舶计算书应为三(3)套蓝字或白字文本,以及以下文件的电子副本:

?总布置图

? 施工方案

?船中平面图和水密舱壁

?型线图

?水力曲线图

?舱容图

?层压表

?构件尺寸计算

?管系图

?主推进和辅助机械设备的规格和布置

?燃油舱柜的布置和规格

? 轴系和螺旋桨布置和规格

?消防、救生设备和紧急逃生计划

 

5.3 客船附加计划(如适用)

?乘客舱室图

?通过经验公式/可淹没长度曲线和计算的允许细分

?稳定性交叉曲线

 

5.4 配备4 KW以上发电机的船舶的附加计划

?甲板电缆布置图

?电气原理图

?负载一览表和电气规格

 

6. 安全责任

6.1 船舶所有人应负责按照适用的国家标准、规章和管理条例维护和运营其船舶。

6.2 造船厂应负责按照管理部门或其当地船级社或IACS成员批准的计划和规范建造、改造或改装船舶。

6.3 根据批准的船级规则和管理部门适用的国家标准,当地船级社/IACS成员应负责审查和批准船舶计划。

6.4 注册造船工程师和专业电气工程师应根据造船原则和管理部门适用的国家标准和/或当地船级社/IACS成员发布和接受的设计标准和实践,设计和起草船舶平面图和规格。

 

7. 收费规定/惩罚规则

详见海事通函“MARINA20019-MC-SR-2020-03”.

关于MCSR2020-03(《使用复合材料的船舶建造与认证规则》)和MCMS 2023-01(《适用于休闲船的检验、干坞测试和证书发放的修订规则与条例》)实施的澄清说明

1.所有24米及以下的休闲船只不得受MC SR 2020-03条款的约束;并且
2.根据MC MS-2023-01第IV.9节的规定,长度为20米及以下的休闲船只的干坞证书,可由注册所有人、游艇俱乐部或服务提供者以及/或其他实施了必要工作以保持船只适航状态的机构颁发,同时应经过适当公证以确保法律效力。MARINA25019_Philippines_20250703MA-2025-20.pdf


 


授权签发电子证书--MARINA ADVISORY No. 2022-68

菲律宾主管机关授权RO签发并同意悬挂菲律宾旗国际航行船舶使用电子法定证书,详见MA-2022-68.pdf
关于检验、干坞和签发证书的规章制度修订(MEMORANDUM CIRCULAR NO. MS-2023-01) 

悬挂菲律宾旗从事其国内航行的船舶检验、干坞和发证要求详见MC-No.-MS-2023-01.pdf

菲律宾旗内贸船舶的入级要求(MS-2023-02)

悬挂菲律宾旗从事其内贸运营船舶的入级规则和指南要求详见MC-No.-MS-2023-02.pdf

所有菲律宾国内航行客船和货船包括油船和其他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级证书。

船级社须经菲律宾当局认可(MS-2020-01,并持有有效的COACCS暂时未获得授权。

MARINA-Advisory-2023-34-1.pdf

MC-MS-2020-01.pdf

未预先通知的船舶符合性随机监控的实施(Marina Advisory No.2024-09)

未预先通知的船舶符合性随机监控的实施将会增强以确保船舶连续符合船旗国规范和规则的要求。
油船、油驳及MRINA Circular (No.2010-01和No.104)覆盖船型的入级要求

根据Marina Circular No.2010-01的要求,所有的油船、租赁的驳船都应为IACS船级。现有的油船如无IACS船级,应获得MARINA认可船级社的船级。本地新建500总吨以下的船应获得MARINA认可船级社的船级。

根据MARINA Memorandum Circular No.104的要求,该通函适用的所有船舶,除了个人自用的摩托艇、木质船舶以及渔船,都应在投入运营前获得MARINA认可国际船级社在本地的分支机构的船级。船级检验报告应提交MARINA。

菲律宾海事公告 NO. 2019-01(提供MARPOL 附则VI最新资料)

 

菲律宾政府最近正式接受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MATPOL ANNEX VI, 2019227日,菲律宾海事管理局MARINA 发布了船旗国公告2019-01,提供关于MATPOL ANNEX VI的最新资料,菲律宾批准及登记在册船舶须遵守MARPOL附则VI的要求。

附件:MARINA FLAG ADVISORY NO. 2019-01.pdf

强制使用含硫量为0.50%M/M燃料油的规章制度,Marina Circular No. SR 2020-06February 2021MARINA21005-MC-SR-2020-06.pdf


1.目标

1.1.确保所有菲律宾注册的船舶遵守《73/78防污公约》附则六“防止船舶空气污染规则”中规定的燃油强制使用0.50%m/m硫限值,菲律宾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以及,

1.2.促进对所有海洋污染源的有效控制,并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少船舶造成的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所有从事或打算从事国内或国际航行的菲律宾注册的船舶。

港口、炼油厂和燃料供应商应遵守本通知的实施。

3.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行政当局可发布豁免:

3.1.船舶为确保船舶安全或拯救海上人命而采取行动;或

3.2.装有废气净化系统(EGCS)的船舶遭受意外损坏,导致排放物超过硫限值,预计船舶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排放物。这可能包括进行维修工作或更换符合要求的燃油;或

3.3.由于原产港未提供燃油,船舶获得燃油不可用报告(FONAR)。关于燃油不可用的规定,请参见第10条规定。

4.术语定义

4.1“燃料库交货单(BD)”是指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文件,其中包含燃料油交货信息。

4.2“废气净化系统(EGCS)或洗涤器”是指用于从船用发动机燃烧过程产生的废气中去除颗粒物和有害成分,如硫氧化物(SOx)和氮氧化物(NOx),以实施污染控制的装置。

4.3“燃油不可用性报告(FONAR)”是指船舶报告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无法遵守的机制,以允许船舶继续其航程,以获得符合要求的燃油和/或清除不符合要求的燃油。

4.4“船舶特定实施计划(SIP)”是指为遵守投诉燃料的使用而准备的船舶过渡计划。

4.5“低硫燃油(LSFO)”是指粘度相对较低、密度较低的燃油和具有良好点火性能的低硫燃油。

4.6“分阶段实施LSFO路线图”是指由管理部门制定的文件,其中包含所有菲律宾注册船舶的分阶段实施计划,以符合硫上限规定。

4.7“硫排放控制区(SECA)”是指为尽量减少船舶硫排放而建立更严格控制的海域。

5.一般规定

5.1.船上用于推进或操作的燃油的最大含硫量应为0.50%(按质量计),包括所有气体、汽油、馏出物、残余燃料和混合燃料。

5.2.202011日之前,所有在国际贸易中航行的菲律宾注的册船舶应符合0.50%m/m燃油含硫量限值。

5.3.202511日之前,所有从事国内贸易的菲律宾注册船舶应符合0.50%m/m燃油含硫量限值。

5.4.所有在菲律宾注册的从事国内贸易的船舶应根据随附的LSFO实施计划制定船舶特定实施计划(SIP)。该计划应附有船舶所采取行动的记录,以便在适用日期前符合要求。但是,运行经批准的废气净化系统(EGCS)的船舶应能够使用和运输含硫量超过0.50%m/m的燃油。

5.5.本通告涵盖的所有新建造船舶应在202511日起符合0.50%m/m燃油含硫量限值。

5.6.202511日起,所有进口的全新和二手船舶应符合0.50%m/m燃油含硫量限值。根据本通告提出的进口船舶Non-complaint申请将不获管理部门批准。

5.7.为了一致解释和实施《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六中低硫燃油的使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租船人和IACS/ROs应使用批准的MEPC.1/Circ.878及其后续修正案关于“制定船舶特定实施计划以实施《防污公约》附件六规定的0.50%硫限量的指南”

5.8.本通告要求在燃料库交付通知单(BDN)中包含以下具体信息,该通知单应提供给接收燃料的船舶,并提供给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机构,以便进行监督:

a)接收船舶的名称和IMO编号(如适用);

b)港口;

c)交付开始日期;

d)船用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e)产品名称;

f)数量(公吨);

g)15℃时的密度(kg/m3);

h)硫含量(百分之m/m);以及,

i)一份由燃油供应商代表签署和认证的声明,声明所供应的燃油符合《防污公约》附则六第18.3条的规定,且所供应燃油的含硫量不超过《防污公约》附则六第14条规定的限值。

5.9.船舶在遵守本通告后,须妥善排放含硫量超过0.50%m/m的任何燃料。

5.10.不符合要求的燃油可以卸下燃料,运到另一艘船上作为货物,或运到适当的船上或陆上设施。

6.替代措施

主管当局允许采取以下替代措施来遵守:

6.1替代燃料,如液化天然气(LNG),或含硫量为0.50%m/m或以下的合规船用柴油。

6.2废气净化系统(EGCS)或“洗涤器”类型的使用和安装应获得管理部门或其ROs的批准。

6.3主管当局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要求批准的其他减少氧化硫排放的替代措施,前提是产生的排放量相当(<0.50%m/m)。

7.废气净化系统(EGCS)或洗涤塔

主管当局允许使用经批准的ECG或洗涤器,以符合低硫燃油限值,前提是:

7.1根据通告MC 2015-07,要求船舶向管理部门或其ROs提交EGCS或“洗涤塔”的示意图,以供验证和批准(改装或安装EGCS可能会影响船舶的稳定性、载重线甚至吨位)。

7.2系统应为管理部门或其ROs批准的类型;

7.3系统按照IMO要求运行,包括IMO关于2015年废气净化系统指南的MEPC.25968)号决议及其后续修正案;

7.4船员接受了系统使用培训,系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最新的维护和全面运行的监控设备;

7.5EGCS或洗涤塔的批准文件以及EGCS的操作和维护记录保存在菲律宾注册的船舶上,并提供给船旗国和港口国检查;

7.6任何被发现在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冲洗水排放标准)不符合IMO指南的EGCS均应禁止在菲律宾水域使用;

7.7船上应随时提供以下ECGS详情,以供验证和监测:

?船名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如适用);?EGCS的制造和模型;和

?开环、闭环或混合型系统。

8.监测和执行

8.1.检验和发证应由管理部门或其ROs进行。

8.2.管理部门应依据文件,如燃料库交货通知单和油类记录簿,以及船上程序。初步检查旨在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其文件和低硫燃料要求。

8.3.管理部门可能会进行更详细的检查,包括燃油样品分析,以验证合规性。

9.与本通知项下不合规行为相关的信息共享

管理部门应与有关当局协调,依据MARPOL附则六GISIS模块(条款11.4)要求,报告不合规船舶或燃油供应商的信息。

10.低硫燃油供应不足

10.1.如果无法获得符合要求的燃油,管理局或其ROs应要求提供证据,概述为获得符合要求的燃油所做的尝试,包括对当地替代来源所做的尝试。《防污公约》附则六第18.2.4条和第18.2.5条要求船舶将无法获得符合要求的燃油的情况通知目的港的管理局/区域办事处和其他执行机构,该缔约方应将无法获得燃油的情况通知海事组织。此通知通常称为燃油不可用报告(FONAR)。

10.2.燃油不可用报告(FONAR)应以批准的格式提交,并包括船舶为获得合格燃油所做的所有尝试的证据,包括从当地替代来源获取合格燃油的尝试。

11.收费规定/惩罚规则

详见海事通函“MARINA21005-MC-SR-2020-06”。

12.临时条款

12.1本通告涵盖的所有菲律宾注册船舶国际贸易应于202011日遵守。

12.2所有拟在菲律宾本地建造的用于国内贸易的新造船舶应于202511日符合要求。

12.3本通知生效后,所有船舶进口申请应在202511日前符合本通知的要求。

12.4对于在国内水域航行的菲律宾注册船舶,应分以下阶段实施:

.1所有实施LSFO的船舶应制定船舶特定实施计划(LSFO-SIP),说明公司在强制遵守日期之前将如何遵守硫限值,并应在202211日之前提交给管理部门批准。

.2所有现有船舶可在本通告生效后开始改装,并可自愿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料;以及,

.3所有船舶应在202511日前完全遵守本法规。

12.52025年及以后,所有菲律宾注册的船舶均应符合IMO 2020规定的硫上限。 


 

 

 

菲律宾海事公告 NO. SR-2020-02(Series of 2020)

按照经修订的MARPOL《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 IV 的要求,生活污水收集、贮存和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安装的规则及条例,具体要求见文件NTCP20034-MC-SR-2020-02.pdf
船舶能效(EEXI及CII)的规定及IMO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策略,具体要求,详见原文MA-2022-33.pdf

客船播放防止海洋塑料垃圾污染四分钟视频的实施指南(MA 2023-11)

 

所有客船要严格执行播放防治塑料污染4分钟视频的要求:

1.视频必须在船离港前在船上播放;

2.视频应主要使用始发港和目的地港的当地方言,以及英语和菲律宾语;

3.该视频应包含在船上正确处理塑料垃圾的内容,并将与MARINA通告第72号规定的4分钟安全影片一起播放;

4.船上应在相关通知位置张贴正确处理塑料垃圾的告示;

所有载重250吨及以上的客船的船东/经营人自本通告发布起要求在三(3)个月内达到符合本指南要求。

详情请参阅MA-2023-11.pdf

船用柴油机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技术规则 MA No.2023-20

 

根据菲律宾法律及经修订的《73/78防污公约》附件VI,兹向所有有关人士发出通知,通知他们遵守经修订的《船用柴油机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技术规则》的要求。

 

具体详见,MA No.2023-20MARINA23036_Philippines_20230905MA-2023-20.pdf


暂停执行根据通函SR 2021-04要求计算船舶波高限制的规定 (MA 2023-12)

 

暂停执行根据MARINA通告SR 2021-04“经修订的菲律宾注册船舶完整稳性规则V.2节要求计算船舶对波高的限制的规定,直到有新的通知要求开始实施这一要求。

本要求应从发布之日起生效(2023510日),并在主管机关撤回或解除之前保持有效。

详情请参阅MA-2023-12.pdf 摘要:菲律宾国内所有新建船舶和进口船舶应满足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
范围:
1.长度(L)80米及以上的货船;
2.400总吨及以上油轮;
3.400总吨及以上化学品运输船;
4.400 GT及以上的天然气运输船;和
5.客船,包括商业用途的休闲船,载有更多超过36名乘客。
船上AIS的连续操作(Marina Advisory No.2024-06)

重申了AIS的连续操作要求,详情请见Marina Advisory No.2024-06 Continual Operation of AIS onboard ships.pdf

签发菲律宾国内作业的运鱼船载重线证书指南 (MA 2023-13)

 

本通告是对《经修订的菲律宾注册船舶载重线检验、堪划、标记和发证规范和法规》MCSR 2021-02的补充,澄清了签发在菲律宾国内作业的运鱼船载重线证书的要求如下:

   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对于新建船舶,载重线证书的签发日期应为载重线初次检验和船舶安全初次检验完成日期;

   如果载重线换证检验和船舶安全换证检验在证书到期日前三个月之内完成,则新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日算起,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如果载重线换证检验和船舶安全检验的换证检验在证书到期后完成,新载重线证书从完成换证检验日期起有效,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日算起不超过五年;

   如果载重线换证检验和船舶安全的换证检验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之前完成,新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从载重线和船舶安全检验换证检验完成之日算起,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由于菲律宾国内航行的运鱼船的特殊作业性质,载重线检验应在其法定五年坞检期间和载重线证书期满期间进行,而不是每年进行检验。

五年有效期的载重线证书到期后,不得展期。

   如果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少于五年,主管机关可将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延长至第1款规定的最长期限,但应酌情增加适当的载重线检验。

本通告要求应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23510日),直到发布替代或废止本通告的对MARINA MCSR 2021-02的修订之前保持有效。

详情请参阅MA-2023-13.pdf

IACS制定的COVID-19疫情期间检验和证书换新的指导原则,MARINA ADVISORY NO. 2020-52, 2 July 2020MA-2020-52.pdf

具体要求,参见原文。

船舶防污涂料和防污系统应用规则和条例,Memorandum Circular No. SR 2020-04January 2021MIA21011-MC-SR-2020-04.pdf

 

1.目标

1.1防止在菲律宾注册的符合AFS公约的船舶上使用有害防污涂料和其他含有有害物质的防污系统;

1.2促进和建立有效机制,控制和防止今后可能在船舶防污系统中使用其他有害物质,以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其不利影响;以及,

1.3促进有效控制所有海洋污染源,并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防止海洋污染。

2. 适用范围

2.1所有在菲律宾注册的造船/修船拆船实体;

2.2所有在菲律宾注册的国内和/或国际航行船舶,或悬挂菲律宾国旗的船舶;

2.3 进入菲律宾海事管辖区的所有外国注册船舶;以及,

2.4 所有进入菲律宾港口、造船厂或海上码头的船舶,但不属于第2.2和第2.3项。

本通告不适用于菲律宾拥有或经营的、目前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舰或其他船舶。但该类型船舶须尽力确保在合理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规例的规定。

3. 一般规定

3.1本通告涵盖的所有船舶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遵守《控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统国际公约》(AFS公约)附件1《防污系统控制》和“MARINA公告2015-20”中规定的要求,船舶不得在防污系统中使用或重新使用作为杀生物剂的有机锡化合物。

3.2 禁止在船舶上使用、重新使用、安装或使用有害防污系统。

3.3应限制船舶在菲律宾境内任何港口、造船厂或海上码头使用、重新使用、安装或使用有害防污系统。

3.4船舶干船坞完工后,在菲律宾注册的造船/修船实体应颁发并向管理局提交船用油漆证书,证明船舶上使用的油漆符合第4.1节的要求。

3.5所有长度为24米及以上和/400GT及以上的船舶应获得防污底系统(AFS)证书和防污底系统记录,并应始终携带上述证书的副本。

3.6所有未获得AFS证书的船舶应始终携带AFS声明,并随附其最后一次干船坞所在船厂颁发的防污底涂料证书。

3.7本通告涵盖的所有使用不符合《AFS公约》附件1控制的防污系统的船舶,均应接受维修或更换为符合AFS公约要求的防污系统。

3.8所有进入菲律宾海事管辖区的外国注册船舶以及进入菲律宾港口、造船厂或海上码头的船舶应始终携带国际防污系统证书副本。

3.9 本通告所涵盖的船舶,在《AFS公约》生效后,装有AFS修正案附件1的防污系统,可保留该系统,直至该系统的下一次定期更新,但在任何情况下,该系统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10要求所有在菲律宾注册的造船厂/修船厂/拆船厂确保以安全和环保的方式收集、处理、处置因使用或去除防污系统而产生的任何废物,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4.检验和发证

4.1 MC 2018-01通函中要求的管理部门或其认可机构(RO)应在以下任何情况下进行AFS检验:

4.1.1新造船

4.1.2船舶进行干船坞检验时更换或变更防污系统时;

4.1.3 船舶重大改装、变更或改装时影响防污系统的;和/或,

4.1.4 防污系统的维修超过25%以上的。

4.2 根据第4.1节要求,在成功完成检验后,管理部门或其RO应颁发防污系统(AFS)证书。

4.3防污系统记录应显示以下细节:(作为附件1的附页)

(a) 污系统型号;

(b) 防污系统的申请日期;

(c) 所使用防污系统的公司和设施的名称;

(d) 防污系统制造商的名称;

(e) 防污系统的名称和颜色;

(f) 活性成分及其化学文摘服务注册号或CAS号;

(g) 密封剂涂层的类型(如适用);

(h) 所涂密封剂涂层的名称和颜色(如适用);和

(i)  施涂密封剂涂层的日期。

4.4AFS系统发生变更或更换时,管理部门或其RO应重新签发/更新船舶AFS记录。

4.5国内船舶符合性监控

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停靠菲律宾任何港口的菲律宾注册船舶进行随机检查,以确保其遵守本通告。

在菲律宾海域外交易的菲律宾注册船舶应在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接受检验/检查。

5. 船上防污系统的采样

除非有明确理由违反本通告,否则管理局应对船舶防污系统进行简单取样。取样应符合MEPC.10449)号决议或“船舶防污系统简要取样指南”的要求,前提是取样不影响防污系统的完整性、结构或运行。

6. 文件要求

6.1申请函;

6.2干坞证明;

6.3 购买油漆凭证;

6.4船厂的船用油漆证明;

6.5所用油漆的制造商技术数据表和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

6.6防污系统证书(用于AFS更换/重新申请);和

6.7防污系统记录(用于AFS更换/重新申请)。

7. 防污系统证书有效期

防污系统证书应保持有效,前提是AFS系统更改或更换时AFS记录应更新。

8. 收费规定/惩罚规则

详见海事通函“MIA21011-MC-SR-2020-04.

9. 临时条款

9.1本通告生效后,根据本通告建造的新船舶应符合本通告的规定。

9.2本通告涵盖的现有船舶应在下一个计划干船坞期间遵守本通告要求。

9.3 本通知生效后,所有在菲律宾注册的造船厂/修船/拆船厂实体应立即遵守本规定。


 

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规则和条例,Memorandum Circular No. SR 2020-05January 2021MIA21010-MC-SR-2020-05.pdf

 

1. 目标

1.1. 确保在国际贸易中航行的所有菲律宾注册船舶应遵守经修订的《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BWM公约);以及,

1.2.促进有效防止有害水生生物从其他区域扩散到菲律宾水域,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沉积物和生物的吸收和随后的排放,避免压载水排放对菲律宾海洋环境造成损害。

2. 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收购或经营400总吨位及以上船舶的所有个人、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公司和实体。

3. 豁免

本通知的规定不适用于:

3.1. 船舶不是设计或建造成用于运载压载水的;

3.2. 仅在菲律宾管辖水域内作业的船舶,除非管理局和其他主管当局在稍后日期确定从此类船舶排放压载水会损害或损害该国的环境、人类健康、财产或资源;

3.3. 在区域协定授权下作业的船舶应遵守相关区域协定的规定;

3.4. 在另一国管辖水域内作业的菲律宾注册的船舶,须经该国授权予以免除;

3.5. 仅在菲律宾水域和公海作业的船舶,但未根据第3.4点获得授权的船舶除外;

3.6. 船长小于50米且最大压载水容量为8立方米的游艇;

3.7. 总长度小于50米且最大压载水容量为8立方米的从事搜救行动的船舶;

3.8. 在密封舱中运输永久压载水的船舶,以使其不会排放;和

3.9. 任何军舰

4. 例外情况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在发生损害或发现损害或排放之前和之后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或尽量减少排放,则行政当局允许以下例外情况;除非所有人、公司或负责人故意或不计后果地造成损害:

4.1. 为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或在海上救人所需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吸收或排放;或

4.2. 船舶或其设备损坏导致压载水和沉积物意外排放或进入;或

4.3. 为避免或尽量减少船舶污染事故而使用压载水和沉积物时的吸收和排放;或

4.4. 在公海吸收并随后排放相同的压载水和沉积物;或

4.5. 船舶压载水和沉淀物在整个压载水和沉淀物产生的同一位置排放,前提是未与其他区域的压载水和沉淀物混合。如果发生混合,则根据本通告对从其他区域抽取的压载水进行压载水管理。

5. 一般规定

5.1. 本通告所涵盖的所有船舶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遵守《压载水管理公约》的规定。

5.2. 在菲律宾水域航行的本通告所涵盖的所有船舶均须始终携带悬挂公约缔约国国旗的船舶的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

5.3. 本通告所涵盖的每艘船舶均应配备并实施压载水管理计划。此类计划应提交给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组织(RO),并由其批准,同时考虑到根据《压载水公约》制定的指南。

5.4. 本通告所涵盖的每艘船舶应在船上备有压载水记录簿,该记录簿可以是电子记录系统,也可以集成到其他记录簿或系统中。

5.5. 所有进入菲律宾海事管辖区的外国注册船舶,以及进入菲律宾港口、造船厂或海上码头的船舶应始终携带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副本。

5.6. 本通告涵盖的新建造船舶应向管理局或其RO提交纳入机舱布置图的压载水处理系统(BWTS)安装计划以供验证,并应根据海事通函MC 2015-07的要求获得批准。

5.7. 本通告所涵盖的现有船舶应向管理局或其RO提交包含压载水处理系统(BWTS)的修改后的机舱布置图,以供批准,但需进行实船验证,并签发证书,说明根据海事通函MC 2015-07的要求安装BWTS。如果,船舶的稳定性受上述配件的影响,管理部门应要求重新进行倾斜试验、重新计算干舷和其他相关事项。

5.8. 本通告所涵盖的船舶使用压载水管理替代方法(仅用于研究和开发目的)时,应要求向管理局或其RO提交压载水管理系统示意图以供验证,并应根据MC 2015-07通函的要求获得批准。

5.9. 所有抵达菲律宾海域的进口船舶未配备船载压载水处理系统,只能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压载水排放。

6. 特殊规定

本通告所涵盖的船舶应符合并在船上具备以下要求:

6.1. 压载水管理标准

6.1.1船舶所有的压载水排放应通过压载水管理进行,使用以下任何一种或组合:

.1 压载水交换(D1);

.2 使用BWM接收设施;以及,

.3 船载压载水处理系统(D2

6.1.2管理当局或其RO应允许船舶仅按照《压载水管理公约》规定的以下压载水性能标准排放压载水:

标准         规格

1. D1标准

(压载水交换)

         D-1标准要求船舶交换压载水的依据如下:

a)在公海,远离沿海地区至少200海里距离最近陆地和水域至少200米深的海里,或在行政当局和其他主管当局设立的海域;并且,

b)至少95%的水(按体积计)在远离海岸的地方交换。

注:如果船长合理地认为,由于不利天气、船舶设计或压力、设备故障或任何其他特殊情况,进行压载水交换的船舶将威胁船舶、船员或乘客的安全或稳定性,则无需遵守本条例。

2. D2标准

(压载水处理系统) D-2标准规定,船舶只能排放符合以下标准的压载水:

a)每立方米少于10个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微米的活生物体;

b)每毫升少于10个活生物体,最小尺寸在10微米至50微米之间;

c)100毫升产毒霍乱弧菌少于1个菌落形成单位(cfu);

d)100毫升大肠杆菌少于250 cfu;及

e)100毫升肠球菌少于100 cfu

注:船舶上安装的压载水处理系统(BWTS)应根据《BWM公约》获得管理部门或ROs的批准,并且必须保证船舶、设备和船员的安全。

6.2 压载水管理计划

压载水管理计划应针对本通告所涵盖的每艘船舶,并应包含以下细节:

6.2.1与压载水管理相关的船舶和船员的安全程序;

6.2.2说明为实施本规则和法规中规定的压载水管理要求和补充压载水管理实践而采取的措施;

6.2.3 海上沉积物处置程序;然后,上岸;

6.2.4包括协调船舶压载水管理的程序,该程序涉及在获得当局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排放入海;

6.2.5指定船上负责确保计划正确实施的船员;

6.2.6包含本通告规定的船舶报告要求;以及,

6.2.7 用英语书写

6.3压载水记录簿

6.3.1本通告所涵盖的每艘船舶均须备有压载水记录簿,该压载水记录簿可为电子记录系统,或可并入另一记录簿或系统,且至少须载有以下资料:

.1 船名

.2 IMO

.3 总吨位

.4 压载水总容量(立方米)

.5 船舶有压载水管理计划;以及,

.6 显示压载舱的船舶示意图

6.3.2压载水记录簿条目应在船舶上保存至少两年,自最后一次录入后,此后由公司保存至少三年。

6.3.3 如果根据第3节和第4节排放压载水,或将压载水排放至接收设施,或发生本通告未另行豁免的其他意外或异常排放压载水,则应在压载水记录簿中记录上述情况,以及排放的原因。

6.3.4压载水记录簿应随时可供管理部门或其RO在任何合理时间检查。

6.3.5与压载水有关的每项操作均应立即在压载水记录簿中完整记录。每份记录应由负责相关作业的船员签字,每一页填写完毕后应由船长签字。

6.3.6压载水记录簿中的项目应使用英语书写。

7. 检验与发证

7.1. 管理部门或其认可机构(RO)应在以下任何情况下进行压载水管理检验:

.1新造船

.2现有船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实施;和/或,

.4本通告的豁免申请

7.2. 管理部门或其负责人应在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评估后批准BWM计划。

7.3. 在按照本通告成功完成检验后,管理当局或其RO应颁发国际压载水管理(BWM)证书。

7.4. 管理部门或其RO和其他主管当局可根据《BWM公约》下的指南,对压载水记录簿进行检查和/或对船舶压载水进行取样。

7.5. 管理部门或其RO应严格重新签发/更新船舶压载水管理记录。

7.6. 管理局应定期抽查停靠菲律宾任何港口的菲律宾海外注册船舶,以确船舶保遵守本通告。

7.7. 在海外交易的菲律宾注册船舶应根据通告MC MS-2020-02要求进行检验/检查,以履行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8. 临时条款

8.1. 201798日之日或之后建造的本通告所涵盖的新船舶,自投入使用之日起,应满足D-2法规排放标准。

8.2. 201798日之前建造的本通告所涵盖的船舶,应通过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l对应的国际油污染防止证书(IOPP)相关的船舶进行的第一次或第二次五年换证检验,遵守D-2条标准。

8.3. 本通告所涵盖的船舶在第一次换证检验日期前,即第一次换证检验发生时,应符合D-2标准的规定:

.1 201998日或之后;或

.2换证检验已于201498日当天或之后,但在201798日之前完成。

8.4. 本通告所涵盖的船舶应在其第二次换证检验日期,即第一次换证检验发生时,符合D-2条标准:

.1 201798日之后;以及,

.2 201998日之前

8.5. 201798日起,所有现有船舶应至少满足D-1(压载水交换)标准。

注:船舶也可选择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或以其他方式满足D-2(排放)标准,但在相应的合规日期之前,这不是强制性的。

8.6. 如果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当局确定,所有或部分菲律宾注册国内船舶的压载水排放将损害该国的环境、人类健康、财产或资源,则可能需要菲律宾注册的国内船舶遵守本通知。


 

菲律宾海事公告 NO. SR-2020-01,dated on April 23,2020

有关拆船/船舶回收设施及作其他用途的登记及发证的规则及规例,具体要求见文件NTCP20033-MC-SR-2020-01.pdf

经修订的菲律宾注册船舶载重线检验、堪划、标记和发证规范和法规

Memorandum circular no. SR 2021-02

 

这些规范和法规适用于所有在菲律宾注册的船舶,但下列船舶除外:

长度小于 15 米的船舶;

军舰;

不用于商业用途,MC DS2019-01 适用的休闲船;

除运鱼船外的渔船;

公务船舶(不从事商业运营);和

带支架的摩托艇,无论长度如何

 

1. 经修订的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ICLL)适用于所有在菲律宾注册的长度 15 米及以上的船舶,无论其从事国际或国内航行。

2. 本通函所涵盖的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或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认可组织按照本规则和规定进行检验、标记并签发载重线证书后,不能开航。 .

3. RP”或“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应在通过环中心的水平线上方或在其上方和下方的载重线环旁边标明。该标记应由不超过四个首字母组成,以识别管理局的名称,每个首字母高约 115 毫米,宽约 75 毫米。

4. 载重线标记图解

5. 主管机关认可的RO机构承担载重线的检验、堪划和标记时,应保证检验、检查和标记的完整性和有效,并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主管机关认可RO组织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副本,以确保符合公约和本通函,相关主管机关认可组织负责确保严格遵守符合 MC MS 2020-01 的要求。

6. 在测量小于 24 米但大于 15 米的船舶,24 米长度船舶在公约表格中的200 毫米干舷值也应向下延伸适用于 15 米长度的船舶,包括ILLC 66所示的相应修正计算。

7. 载重线证书的五(5)年有效期后,不能展期。但是,主管机关可以将证书的有效期延长至其航行至完成对船舶进行检验的港口。

8. 船舶无载重线证书或载重线证书失效的,不得签发/换发其他安全证书。

9. 如果载重线证书被主管机关失效或被取消,发给船舶的其他安全证书被视为自动暂停,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

10. 主管机关或其认可RO组织完成所需的检验、计算、堪划、标记等,并提交所有要求资料后,主管机关应为国内航行船舶签发全期载重线证书。或其认可的RO组织为国际航行船舶签发全期证书。但是,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一份国际载重线证书和载重线检验报告的副本。

11. 菲律宾注册的船舶应在船上显眼处张贴载重线证书。

 12. 更多详情请参阅Memorandum circular no. SR 2021-02.MARINA21045-MC-SR-2021-02.pdf

经修订的菲律宾注册船舶吨位计量规则

 

Memorandum circular no. SR 2021-01

 

该通涵适用所有在菲律宾注册或将在菲律宾国旗下注册,从事国内和国际业务的船舶,但以下情况除外:

军舰;

不从事商业贸易的公务船舶;

MC DS2019-01 及其修正案适用的休闲船;

;

3GT及以下渔船;

1. 所有在菲律宾注册的船舶均按照经修订的 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公约以及本通函中所述的其他适用规则和法规进行测量/重新测量。

2. 本通函所涵盖的所有在菲律宾注册的船舶,无论是从事国内业务还是国际业务,船上必须始终持有由菲律宾主管机关签发的国内船舶吨位证书,RO签发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3. 除长度为 15 米及以下的船舶和带有支架的摩托艇外,所有在菲律宾注册的船舶均应按照经修订的 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公约的适用规定进行测量。对于在菲律宾注册的国际船舶,可由认可组织对其进行计量和认证,但国际吨位计量证书采用的吨位计算应由主管机关签发。

4. 当船舶未持有吨位证书或吨位证书失效时,其他船舶安全证书不得签发或换新。

5. 当吨位证书失效,其他船舶安全证书自动暂停;船舶处于“停航状态”。

6、详见Memorandum circular no. SR 2021-01

MARINA21046-MC-SR-2021-01.pdf
菲律宾海事公告 ,MARINA ADVISORY NO. 2021-33,dated on June 15,2021

卡塔尔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坞修申请程序,具体要求见文件MIA21019-MA-2021-33.pdf
菲律宾海事公告 ,MARINA ADVISORY NO. 2020-92

菲律宾水域内船舶在海上进行水下船体清洁的控制措施,具体要求见文件MIA21003-MA-2020-92.pdf

菲律宾海事通函 ,MEMORANDUN Circular NO. MS-2020-01

经修订的为实施国内贸易船舶入级的船级社和实体的认可规则,具体要求见文件MIA20024-MC-MS-2020-01.pdf
菲律宾海事通函 ,MEMORANDUN Circular NO. SR-2019-02

经修订的未配有干坞设施的实体从事海上船舶修理的管理的规则与条例,具体要求见文件MC-SR-2019-02.pdf
菲律宾海事公告 ,MARINA ADVISORY NO. 2020-92

COVID疫情期间远程检验实施要求,具体要求见文件MIA20022-MA-2020-75.pdf

菲律宾水域船体和其他部件防护涂层和防腐蚀的预防措施  (Marina Advisory No.2022-12)MA-2022-12.pdf

根据行政当局的倡议,促进对所有海洋污染源的有效控制,并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防止海洋污染,消除非本土物种的扩散,并与海事组织决议MSC21582)、MSC 28887)和MSC 28987)保持一致,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不利影响,特此指示严格遵守菲律宾水域船体和其他部件的防护涂层和防腐预防措施中的以下规定:

 

a 对于常规涂层的应用:可以通过应用两部分煤焦油环氧树脂和乙烯焦油涂层或任何同等/更高等级的涂层,前提是这些材料不包含符合MARINA MC SR 2020-04“按照《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在船舶上应用防污漆和防污系统的规则和条例”规定的的三丁基锡(TBT)和/或类似化合物;

 

b 制造和更换零件时,请使用不锈钢或塑料,因为这些材料更耐腐蚀。此外,还可以使用某些钛和镍合金或任何同等/更高等级的材料;和

 

c 此外,通过在电缆连接器周围放置防水绝缘层来保护电路

此外,为了不危及安全,进一步确保所有船舶的安全操作,并确保船舶船体处于良好状态,本局指示所有有关方面遵守并保持以下记录:

a 定期船体维护,包括检查船体、舵和龙骨损坏情况,并立即安排任何必要的维修,检查柚木的状况,必要时进行更新;

 

b 年度船体检查,包括需要每年进行一次锌块更换、防污和(如有必要)重新喷漆。

进一步延长马尼拉通告第2022-21号关于休闲船注册特赦期(Marina Advisory No. 2022-47)MA-2022-47.pdf

为了服务的最大利益,在修订第DS-2019-01号备忘录通知游艇注册、许可和运营规则之前,特此通知,给予现有或未注册游艇的特赦进一步延长至2023331日。

特此指示MARINA地区办事处进行流动注册,以涵盖所有未注册的休闲船,直至上述期限为止。

对钢制客船上的所有电气机械和电线进行强制性绝缘电阻测试,并提交测试结果MA-2022-53.pdf

Marina Advisory No. 2022-53

 

所有国内航运公司/运营商/租船人和所有相关方,确保所有钢制客船(无论总吨位)在中间检验和坞检期间,应对所有电机和电缆进行绝缘电阻测试。

修订了关于认可提供倾斜试验、稳定性计算和评估(完整和破损)服务的海事公司/实体的规则和条例MC-NO.-SR-2022-04.pdf

(Memorandum Circular No. SR 2022-04)

 

1.在菲律宾提供船舶倾斜试验、稳定性计算和评估(完整和破损)服务的海事公司/实体应得到MARINA的认可和正式授权。

2.菲律宾海事公司/实体进行船舶倾斜试验、稳定性计算和评估(完整和破损)的认可政策及导则,请参阅附件Memorandum Circular No. SR 2022-04通知)

签发入级证书的要求,具体要求参见原文MA-2022-46.pdf 限制使用非作业船舶作为中转船和船上模拟设施,具体要求,参加原文MA-2022-44.pdf

关于IBC规则的解释(MS-2023-03)

本通告适用于所有在国内和国际水域使用有毒液体物质运输危险化学品散装货物的菲律宾注册船舶,详情请参阅MC-No.-MS-2023-03.pdf

关于国际公约中令主管机关满意“的指南 (MA No. 2023-21)

 

菲律宾海事主管机关对国际公约中令主管机关满意“进行了澄清,具体详见:

附件1-SOLAS公约及修正案

附件2-载重线公约及修正案

附件3-MARPOL公约及修正案

附件4-海上避碰规则

MARINA23037_Philippines_20230905MA-2023-21.pdf

MARINA23037_Philippines_20230905MA-2023-21 (Annex 1).pdf

MARINA23037_Philippines_20230905MA-2023-21 (Annex 2).pdf

MARINA23037_Philippines_20230905MA-2023-21 (Annex 3).pdf

MARINA23037_Philippines_20230905MA-2023-21 (Annex 4).pdf


国际航行的菲律宾旗接受并适用船舶噪声等级规则(MARINA ADVISORY NO. 2023-17)

 

本通告介绍了SOLAS Il-1章,3-12条引入的关于噪音的防护的新要求,对菲律宾旗船舶,适用性和技术要求与《船舶噪声等级规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但菲律宾海事主管机关要求有关噪音水平的问题应纳入到安全管理体系,应让海员了解暴露于高噪音和长时间暴露在噪声环境中的危害。

国内航行客滚船的预防措施和其他与安全相关的操作 MARINA ADVISORY 2023-24

 

所有船长和船东/经营人须严格遵守下列预防措施和其他与安全有关的事项:

a.定期检查所有水密甲板和舱壁;

b.确保水密门、舱口和坡道(ramp)在离港前关闭,并在整个航程中定期检查;

c.确保定期检查和妥善维护舱室、人孔、空气管道和其他船体外部结构装有的垫圈、铰链盖密封、紧固机构;

d.货物应按照船舶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CSM)存放、捆扎固定;

e.通道必须保持安全,没有任何障碍。

f.超重卡车/滚装货物,不得允许上船。

g.装载、卸载和积载的安全程序应纳入船舶的SMS手册并适当实施。


国际航行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 MARINA ADVISORY 2023-25

 

菲律宾接受SOLAS公约第12章,并对菲律宾旗国际航行散货船实施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