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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船师须知详细信息

船旗主管机关特殊要求

申请国际公约相关要求的免除/豁免/展期/等效布置接受时应遵循的程序(Maritime Circular-MC 127 24)

1.适用范围
所有圣基茨和尼维斯旗船舶。
2.程序
2.1 免除申请应由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或法定代理人提交至船旗国主管机关或CCS(当相关法定证书由CCS签发时)。
2.2 为使免除能够被批准,应填写免除证书或豁免信申请(格式A16),注明申请免除的公约和规则条款,免除的依据,申请的时限以及相关的限制条件或替代措施。申请表可以从https://www.skanregistry.com/en下载。
2.3 如果申请不是由CCS提交,CCS应审查申请,进行评估并书面提交至船旗国主管机关以供进一步审查和处理。
2.4 所有的免除、豁免、等效和展期批准应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
3.报告
如果直接影响免除的法定证书被取消时,CCS应立即通知船旗国主管机关以使主管机关正式撤销免除证书并通知船东/船舶管理人。

非自航船舶SOLAS要求免除的总体性授权 (MC/28/09)

非自航船舶对SOLAS V 15171819(不包括19.2.1.7)20222425262728条款的免除,可由船级社在执行检验发证时办理手续,填入检验报告,不需要报请主管机关批准。

船上保存主管机关通函 (MC/01/09)

圣旗船上应留存主管机关通函,并保持这些文件的有效性。

船上要求携带的证书资料 (MC/02/09)

以下证书和资料应携带在船上: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 Provisional or Permanent

Ship Radio Station License – Provencal or Annual

Minimum Safe Manning Certificate - Provencal or Annual – for ships to which the safe manning regulations apply

In addition the appropriate individual certification for the Master, Officers and Crew

Certificates and Documents required under MSC/Circ.1151 as the ships apply to the trade, size and type.

船舶重新注册要求 (MC/07/09)

船舶重新注册要求详见MC/07/09

船舶重大改建要求 (MC/27/09)

船舶进行重大改建之前,申请方事先向SKANreg提交申请,具体要求详见MC/27/09

船舶更名但不换船东的程序规定 (MC/4656/1213)

主管机关规定,对不更换船东申请船名变更时,船东需要登录主管机关网站(www.stkittsnevisregistry.net写专用申请表格(Form A5)并发送给主管机关。

我社在船东申请变更船名并获得批准后,SKANReg将通知本社验船师登轮做以下更名监督

SKANReg签发的证书上,删除现有船名并以大写字母打印新的船名;

在本社签发或批准的法定证书上,删除现有船名并以大写字母打印新的船名;

验船师在以上所有变更船名的证书上签署并加盖印章,标注变更船名的日期。

注:The ships name can be changed on the following certificates issued by SKANReg:

        Provisional & Permanent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Provisional & Permanent Radio Station License

        Minimum Safe Manning Certificate

        Exemption Certificates

        Civil Liability Certificates

       DMLC Part I

换旗期间已有免除的保持 (MC/08/09)

在换旗期间,为保持换旗前船旗国对船舶给予的免除,只要船东已经按照程序要求向SKANReg提交了该免除的申请,本社可依据原有条件签发临时免除证书,并立即将证书副本和背景资料发给SKANReg

船舶PSC滞留和检查后处理程序(MC 59/14 Rev.1 

主管机关2025410日发布Maritime Circular–MC 59 14 (Rev.1),对船舶PSC滞留给出了特殊要求,该通函替代了MC/34/10具体见SKANReg25006_Saint Kitts and Nevis_20250413MC 59 14 (Rev.1) - Procedures to Deal with PSC Detentions - (002).pdf

主要内容如下:

1       滞留后检验

1.1     第一次滞留后的检验

1.1.1   船舶滞留后,管理公司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联系RO/RSO(认可组织/认可保安组织,下同)登轮,如未报告主管机关,可能会对船东处以罚款。

1.1.2   登轮的RO/RSO验船师应确保缺陷纠正,检查范围不应仅限于PSC给出的缺陷。

1.1.3   如果滞留日期在法定检验窗口期(±3个月)内,在船舶开航前应完成法定检验。对于换证检验,应尽实际可能完成相关检验项目,但需完成SESR检验.如果港口限制无法完成检验,管理公司应与RO/RSO制定计划,以便在下一个方便港口完成检验,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检验到期日。

1.1.4 如果滞留日期在法定检验窗口期(±3个月)之外,在消除PSC缺陷后,RO/RSO应对船舶进行总体检查,并判定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检验。

1.1.5   如果验船师认为必要,SE检验范围可以扩大至换证检验,对于其他不在检验窗口的法定证书应该按照年度检验范围进行。

1.1.6   未报告主管机关和/或未向RO/RSO申请检验,可能导致如下后果:

l  船舶滞留之日起30天内,公司接受DOC附加审核。审核包括ISM规则所有要素、管理体系各个方面及其实施ISM规则的有效性。

l  主管机关可要求RO/RSO自船舶到达下一港起取消船舶法定证书,直至完成所有要求的检验和进行一次船舶附加审核。审核应包括ISM规则所有要素和船上管理体系运行的各个方面。

l  对船东处以罚款。

1.1.7   RO/RSO进行检验/审核外,主管机关可指派船旗国检查官对船舶进行检查。所有费用将由船东支付。

1.2     第二次滞留后的检验

如果船舶在1年内滞留2次(不论国家、备忘录),除了上述1.1的要求外,还应:

1.2.1       主管机关可指令签发SMCDOCRO/RSO进行SMCDOC附加审核。审核应包括ISM规则所有要素、管理体系各个方面及其实施ISM规则的有效性。

1.2.2  RO/RSO进行检查,若有必要,亦可由船旗国检查官进行检查。所有费用将由船东或管理公司支付。附加审核应包括ISM规则所有要素和船上管理体系运行的各个方面。

1.3     第三次滞留后的检验

如果船舶在2年内滞留3次(不论国家、备忘录),将依据管理公司采取的纠正措施,可能会采取以下措施:

1.3.1  终止船舶注册。

1.3.2  签发的DOC将被进行重新评估。

2       被禁止入港的船舶

当船舶被某一备忘录组织禁止入港时:

2.1   所有船舶法定证书可自被禁止入港之日起暂停有效。

2.2.  可要求对公司进行DOC附加审核,审核应包括ISM规则所有要素、管理体系各个方面及其实施ISM规则的有效性。

2.3.  满足下列条件后,法定证书可以恢复有效:

l  RO/RSO已经完成了换证检验且没有遗留项目。

l  RO/RSO完成了船舶附加审核,审核应包括ISM规则所有要素和船上管理体系运行的所有方面。

l  船旗国检查官已经登轮书面确认该船满足法定要求。如船旗国检查官给出了遗留项目,可要求进行进一步检查。

l  发布禁令的PSC当局已经进行复查并解除禁令。

l  如果管理公司在3个月内未安排PSC当局进行复查,可以取消船舶注册。

3     船舶被PSC检查发现缺陷但未被滞留时

3.1   管理公司应将PSC检查时发现的缺陷报告主管机关,即使这些缺陷未导致滞留。

3.2   RO/RSO应将了解到的船舶缺陷信息向船旗国报告。

3.3   主管机关将决定是否做进一步调查,基于调查结论,决定下一步措施。

3.4   如果船舶有10个及以上的缺陷,船东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将采取必要的如1中所述的措施。

3.5   主管机关可对未按3.4款要求进行报告的公司处以罚款。

4.      船舶无论被主管机关还是被PSC开出遗留项目或船级条件,管理公司都应报告RO/RSO并按照计划消除遗留项目。若遗留项目未能按计划消除,RO/RSO应就下一步措施请示主管机关。

5       如果船舶的滞留缺陷与ISM相关,那么:

5.1     主管机关可以要求进行一次船舶附加审核,审核应包括ISM规则所有要素和船上管理体系运行的各个方面。

5.2     如果在SMC附加审核期间,发现一个或多个严重不符合,可要求对公司进行DOC附加审核,DOC附加审核应包括ISM规则所有要素、管理体系各个方面及其实施ISM规则的有效性。

5.3     检验证书和SMC证书由同一个RO/RSO签发。如果RO/RSO认为需要进行一次附加审核,RO/RSO应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并尽快开展附加审核,附加审核结果应告知主管机关。

5.4     如果登轮检验的RO/RSO不是SMC签发机构,RO/RSO应通知SMC签发机构和主管机关。

5.5     任何SMC附加审核和DOC附加审核,RO/RSO都应通知主管机关。

5.6     如公司船队较多船被PSC滞留,主管机关将确定船舶附加审核和公司附加审核的内容和范围。

6       其他方面

通函中,主管机关还提及了以下方面内容:

l  船舶滞留后的申述(具体内容请详见通函第2.4条)

l  船员证书方面的缺陷和适用的罚款(具体内容请详见通函第7条)

l  “滞留”和“未通知主管机关”的罚款(具体内容请详见通函第8条)

l  PSC检查无缺陷通过的奖励措施(具体内容请详见通函第9条)

l  接受RO/RSO的附加措施(具体内容请详见通函第10条)


船舶入级要求 (MC/48/13)

    2013101日起,所有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所有客船,申请注册为圣基茨和尼维斯船旗必须在一个船级社入  ,该船级社应经圣基茨和尼维斯授权并代表从事法定服务。入级证书应保持在船上,以证明船舶结构、轮机和电气设备完全满足根据船舶尺度、船型和贸易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要求。见SOLAS II-13.1条。

    现有未入级船舶,被要求在20141231日之前加入上述船级社之一的船级。

    500总吨以下的货船、非自航船舶、木制船舶、渔船和游艇免于满足该要求,但建议船东考虑入级。

船舶检验计划(Maritime Circular No.MC 86 18, 14th Dec 2018)

 

MC-86-18-Vessel-Inspection-Scheme.part1.rarMC-86-18-Vessel-Inspection-Scheme.part2.rarMC-86-18-Vessel-Inspection-Scheme.part3.rarMC-86-18-Vessel-Inspection-Scheme.part4.rar

多套载重线核定程序 (MC 118 22, Version 1.0, 27 September 2022), MC-118 22-Procedures for obtaining multiple load line assignments.pdf, Consultation from CCS about the MC-118 22.pdf

1. 圣基茨和尼维斯注册船舶允许核定多于一套载重线,但任何时候只能显示一套载重线标志。

2. 船舶最多可以核定5套载重线。

3. 为获批多于一套载重线,船东/管理公司必须向CCS提出申请。CCS将通知圣基茨和尼维斯船旗国并提供申请资料。

4. 对资料进行审查后,船旗国将授权CCS进行必要的形状、强度和稳性计算,并进行所需的检验。

5. 随后,CCS将为每一核定的载重线干舷签发证书,并向圣基茨和尼维斯船旗国提交每一临时和全期国际载重线证书的副本。

6. 船长必须确保在开始装货前,只在外板上显示预定航程的干舷标志,而其他所有的干舷标志都应用油漆涂掉。

7. 仅可出示正在使用的载重线证书,其他所有未使用的载重线证书应放回信封密封并锁进船长的保险柜。

8. 船长可以根据适用的载重线证书和核定记录簿变更干舷标志,并将变更情况记入船旗国日志。在变更干舷标志时不需要CCS验船师在场。

9. 在进行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14(c)所要求的定期检查时,CCS验船师应验证载重线标志并在相应的载重线证书上签署。

10. 载重线核定记录簿(4份)应由CCS签发,其中应包含有关当前核定干舷的数据,船长的签署页以及从一种核定干舷更改为另一核定干舷应遵循的要求。

11. 核定记录簿应按下列方式分发:

a)         经营人一(1)份副本放在船上;

b)        船东/经营人一(1)份副本用于存档;

c)         CCS(1)份副本;

d)        圣基茨和尼维斯船旗国一(1)份副本。

12. 核定记录簿与国际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13. 当核定干舷增加、删除或变更,以及现有国际载重线证书换新时,船东/经营人必须向CCS申请重新签发核定记录簿。

14. 每艘已签发多套载重线证书的船舶必须在船上备有核定记录簿,以供船长和CCS验船师在验证载重线标志的任何变化时使用。

散货船定义 (MC/24/09)

主管机关目前不强制要求执行MSC.277(85)散货船定义的决议,何时执行将另行通知。同时,主管机关不反对船东自愿执行上述决议。

本社在对船舶做出SOLAS公约或规范方面的其他额外要求时,特别在涉及永久检查通道(PMA)、自由降落救生艇、加强检验计划和SOLASXII章要求等方面,应尽到告知义务。

浸没救生服配备要求 (MC/18/09)

1.       货船上必须为每人配备一套浸没救生服。

2.       SOLAS IX Reg. 1定义的散货船外,对于航行在下列温暖气候航区的船舶,可以免除上述要求(此项免除不需经过SKANReg批准,本社验船师在检验发证时给予考虑并填写检验报告即可):

I.       北纬300和南纬300之间的海域;

II.     纬度360以南的地中海海域(the part of the Mediterranean Ser South of latitude of 36 degrees);

III.  不包括上述III的、距非洲大陆沿岸20海里的海区;

IV.  整个波斯湾海域,包括直至北纬310的内陆水道。

3.       工作站(workstation)是指船员经常前往正常执行任务(不包括瞭望任务)的任何处所。远距离工作站,是指自浸没救生服存放位置起算、水平距离超过100的工作站。

4.       值班站(watch station)是指船员正常执行瞭望任务的处所。远距离值班站,是指自浸没救生服存放位置起算、水平距离超过50的值班站。

5.       SOLAS III Reg. 20.7要求的救生服月度检查,必须依照MSC/Circ. 1047发布的指南执行。

6.       MSC/Circ. 1047指南所述的救生服定期试验,必须在不超过3年的期间内进行。配置上船超过3年的救生服,必须在下次安全设备检验时进行试验。

7.       即使船上的救生服被归类为救生衣,该船仍应按照SOLAS III Reg. 7.2配备所要求的救生衣数量。

浸没救生服配备要求 (MC/18/09)

1.       货船上必须为每人配备一套浸没救生服。

2.       SOLAS IX Reg. 1定义的散货船外,对于航行在下列温暖气候航区的船舶,可以免除上述要求(此项免除不需经过SKANReg批准,本社验船师在检验发证时给予考虑并填写检验报告即可):

I.       北纬300和南纬300之间的海域;

II.     纬度360以南的地中海海域(the part of the Mediterranean Ser South of latitude of 36 degrees);

III.  不包括上述III的、距非洲大陆沿岸20海里的海区;

IV.  整个波斯湾海域,包括直至北纬310的内陆水道。

3.       工作站(workstation)是指船员经常前往正常执行任务(不包括瞭望任务)的任何处所。远距离工作站,是指自浸没救生服存放位置起算、水平距离超过100的工作站。

4.       值班站(watch station)是指船员正常执行瞭望任务的处所。远距离值班站,是指自浸没救生服存放位置起算、水平距离超过50的值班站。

5.       SOLAS III Reg. 20.7要求的救生服月度检查,必须依照MSC/Circ. 1047发布的指南执行。

6.       MSC/Circ. 1047指南所述的救生服定期试验,必须在不超过3年的期间内进行。配置上船超过3年的救生服,必须在下次安全设备检验时进行试验。

7.       即使船上的救生服被归类为救生衣,该船仍应按照SOLAS III Reg. 7.2配备所要求的救生衣数量。

LRIT (MC/37/10)

国家数据中心            

LRIT问题可联系下列国家数据中心运营商,并抄送SKANReg

Fulcrum Maritime Systems

Suite 3, Park Mews

15 Park Lane

Hornchurch, Essex

RM11188

UK

Fulcrum's Maritime Assistance Centre is available by telephone, Monday through Sunday 24x7, 365 days to respond to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use of their services. The phone number for such 'Helpline' is +44 1708 788400 x 408. Normal enquiries can be made on +44 1708 788400 or via email to lrit.admin@fulcrum-maritime.com.

Fulcrum's website www fulcrum-maritime.com gives other useful information about LRIT.

 

测试代理商 经授权的测试服务提供商(ASP)名单和联络信息可在SKANReg网站查询。

船东应主动联系这些ASPs为其LRIT设备做符合性试验。ASPs还将签发符合证书。

SR检验中,验船师应检查设备运行及其设定情况(每天4次传送所在位置至国家数据中心)。

 

重新注册            重新注册检验时,验船师应检查设备运行及其设定情况(每天4次传送所在位置至国家数据中心)。

 

LRIT要求的免除

特别情况下,SKANReg允许对SOLAS V/19-1要求给予单航次免除,但须依照以下建议办理手续:

1)        提供船舶航行计划给

a. 签发SOLAS证书的船级社   The RO (Class) responsible for issuing the SOLAS Certification

b. 船舶即将抵达港口或通过水域所辖的缔约国政府

c. 船舶或许航行经过沿岸的缔约国政府

d. 任何变化的补充通知    any changes thereto; OR

2) 航行中每隔6小时向前述的缔约国政府提交报告

本项免除不需经过SKANReg事先同意,可有登轮验船师按照上述建议直接办理。

 

BNWAS (MC/38/09)

201171之前安装上船的BNWAS主管机关可以受理免除执行MSC.128(75)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详见MC/38/09

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MC/61/15)

1、由MSC.350(92)决议修订的SOLAS公约第V2013修正案对船舶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安装实施日期要求如下:

20027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BNWAS安装实施时间如表1所示:

1

船型

总吨

建造时间

实施时间

客船

全部

200271日之前

20167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货船

3000总吨及以上

20167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5003000总吨

20177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150500总吨

20187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20027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BNWAS安装实施时间,如表2所示:

2

新造船

船型

总吨

建造时间

实施时间

客船

全部

201171及以后

201171

货船

150总吨及以上

现有船

船型

总吨

建造时间

实施时间

客船

全部

201171日之前

20127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货船

3000总吨及以上

20127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5003000总吨

20137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150500总吨

20147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第一次检验”(根据海安会MSC.1/Circ.12 90通函的统一解释):第一次年度检验,第一次定期检验或第一次换证检验

2、按照MSC.282(86)决议修订的SOLAS公约第V2009修正案要求,船上安装的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应符合IMO相关性能标准。

3、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安装上船,其型式认可证书应保存在船上随时被第三方检查。

4、在201171日以前安装的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主管机关可以受理免除执行MSC.128(75)相关要求。

5、按照表1,2中所列出的各类船舶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安装实施时间,如在第一次年度检验或定期检验或换证检验之前就准备永久停止营运,主管机关对此类船舶可以免除执行相关要求。

SSAS安装与测试(MARITIME CIRCULAR – MC 15 09 (Rev.1)

圣基茨和尼维斯主管机关就SSAS的安装及测试要求发布了通函,明确验证、测试和资料保存要求。

1.对于安全工作负荷在1000kg以下的起重设备,主管机关更倾向于适用SOLAS公约第 II-1/3-13.2.1和3-13.2.4条的规定。
2."令主管机关满意"的解释条款详见原文。Ltr_RO_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SOLAS II-13-13.pdf
引航员登离船设施开展集中大检查要求(MARITIME CIRCULAR – MC 138 25

圣基茨和尼维斯主管机关计划于2025年4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针对引航员登离船设施的安全大检查,详见

无线电应急示位标 (MC/11/09)

所有船长为24m以上以及搭乘船员并且其航区距岸超过30海里的船舶(包括游艇和游乐船),应要求配备一台EPIRBSKANReg还建议那些船长小于24m以上或其航区距岸未超过30海里、特别是在夜间航行的船舶配备一台EPIRB

船东,应于船舶注册后30天内填写A18表说明EPIRB配备情况,并提交给SKANReg

 

VOC管理计划批准授权 (MC/36/10)

SKANReg允许那些与之签订法定业务授权协议的船级社,按照MEPC. 185 (59) 决议和MEPC.1/Circ. 680通函批准圣旗船舶的VOC管理计划。

CAS油轮在临时注册时的检验要求 (MC/20/09)

适用于CAS要求的油轮,在换旗加入圣基茨船队之前,船级社应做如下审查:

1、现有的船旗国符合证明;

2、现有的船旗国审查记录;

3、检验资料记录。

上述审查满意之后,船级社应书面报告主管机关。SKANReg将据此授权签发三个月有效期的CAS临时符合证明。

为正常签发全期符合证明,SKANReg要求船东在临时符合证明到期前一个月提交下列资料:

1Certified copy of the Statement of Compliance from the previous Administration;

2Statement certifying that the RO who provided the CAS Final report to the previous Administration, is an authorized to act its behalf;

3Status report from the RO that provided the CAS Final report to the previous Administration, confirming that at the time of transfer, all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justifying the issuance of the Statement of Compliance to that ship, are still valid and being maintained.

由于转级而未能获得上述报告的情况下,SKANReg还可要求代表圣政府执行换旗检验的船级社提交一个状态报告,以确认该轮仍保持在CAS最终报告阶段的事实情况。

4A copy of the CAS Final report and the complete review record of all the CAS documentation, which the previous Administration had complied for the issuance of the Statement of Compliance and the maintenance of its validity, at the time of transfer.

STS操作计划批准授权 (MC/25/09)

SKANReg允许那些与之签订法定业务授权协议的船级社,按照MEPC59届大会决议批准圣旗船舶的STS操作计划。

符合MARPOLI37条和附II17条,主管机关请船东和船舶管理人每季度船上提供最新的国家联络点清单,更新SOPEP  SMPEP 附件2

详见SKANReg24011_Saint Kitts and Nevis_20241203MC 135-24.pdf

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速率批准授权 (MC/25/09)

SKANReg允许那些与之签订法定业务授权协议的船级社,按照MEPC.157 (55)决议批准圣旗船舶未经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速率表。

涉及压载水管理的IOPP换证检验(MC/70/17

 

主管机关将在压载水公约生效前,根据船东的申请,授权IOPP证书的不协调和相关的检验。IOPP证书不协调的申请应根据MC/08/09通函(申请免除)中程序进行。

 

IOPP换证检验的适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允许船舶在漂浮状态下提前进行IOPP证书换证检验以推迟压载水公约符合日期。

 

当所有法定证书换证检验提前进行时,不需要授权。

压载水管理公约IOPP证书非协调和满足D-1排放标准(MC/72/17)

本海事通函取代MC/70/17,原海事通函作废。

本海事通函为圣基茨和尼维斯旗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和经营人提供关于IMO 决议A.1088(28)和符合2004 压载水管理公约D-1排放标准的指导。

为了分阶段实施和确保2017年至2022年顺利过渡到符合公约D-2的排放标准,主管机关已于2005830日批准了2004 压载水管理公约。

按照IMO 决议A.1088(28) 要求,船舶压载水不需要符合D-2排放标准直到压载水管理公约生效后的IOPP第一次换证检验。压载水公约生效日期为201798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国际船舶登记机构注意到,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公约),或检验协调发证系统(HSSC)的检验指南,均未禁止船舶提前进行换证检验。

考虑以上情况并基于船东申请,主管机关将授权在2004 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生效前可进行IOPP证书的非协调和相关检验。

当授权同意IOPP 证书的非协调和相关检验时,圣基茨和尼维斯旗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管理人以及经营人必须在201798日公约生效后符合D-1标准。

IOPP证书非协调的申请应按照海事通函MC 08 09(申请免除)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满足IOPP换证检验的所有适用要求的情况下,为了推迟符合压载水公约要求的IOPP证书的提前换证检验允许在船舶漂浮时进行。

当经营者决定所有法定证书换证检验提前进行时,不需要授权。

极地规则(Maritime Circular No.MC/68/16)

圣基茨和尼维斯主管机关授权所有的被认可组织代表圣基茨和尼维斯政府根据201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极地规则进行相关法定检验并签发证书。
所有极地规则适用的船舶,应根据SOLAS公约第XIV章2.1条的要求,在船上保留一份极地船证书。
为符合极地规则环境相关要求签发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I、II和V下的极地证书、手册以及记录簿指南可参考MEPC.1/Circ.856。

本海事通告须与下列先前发出的海事通告一并阅读,MC/64/15MC/43/12并需要特别注意MC/64/15中的下列定义:

“渔船”系指用于、装备用于或通常用于捕鱼或有关活动的船舶,包括运输鱼类船舶。

“运输鱼类船舶”是指用于或装备用于运输鱼类的船舶。

圣基茨和尼维斯船舶及渔业监察中心(VFMC)的管理范围已扩展至所有渔船,包括运载船只的船位报告及渔获量及转运报告。所有船舶需要配备加强向VFMC报告的能力。设备可从Fulcrum海事系统公司购买,该公司将在发货前安装该系统并向VFMC报告。订单正常将在两周内处理,但取决于供货情况和发货时间。Fulcrum海事系统将在收到VFMC设备的全部清付款项(包括适用的运费、税金和关税)后,才安排将设备发到船东指定的地址。

Fulcrum海事系统有限公司的联络资料如下:

联系人:Tracy Nichols先生

电话:+44 (0) 1708 788400

传真:+44 (0) 1708 788402

电子信箱:enquiries@fulcrum-maritime.com

船东应确保在订购时将联系方式发送至SKANReg VFMC。船东需要在20161231日前加强VFMC报告能力,否则,可能会导致该船舶从船舶登记部门删除。

小船/非自航船/非公约船检验发证 (MC/10/09)

下列商船的检验发证要求详见MC/10/09

1)         船长小于24m

2)         总吨小于500GT船舶;

3)         非自航船舶;

4)         其他非公约船舶。

渔船(海事通函No.MC/66/16, 2016年10月) 
    按照圣基茨和尼维斯政府关于渔业立法和操作的最新要求,所有渔船,包括运鱼船(用于或欲用于以及通常用于运鱼的船舶),应向船舶与渔业监督中心(VFMC)报告船位以及捕鱼和转船为此,所有渔船和运鱼船应配备VFMC强化报告设备。该设备可以从Fulcrum Maritime Systems购买,该公司会在发货前给设备配置向VFMC报告的系统。

    船东在订购时务必申明是要购买可向圣基茨和尼维斯船舶与渔业监督中心(VFMC)报告的设备。自2016年12月31日起,适用船舶应配备该设备,否则可能导致失去船舶注册资格。

Fulcrum Maritime Systems的联系方式如下:
Mr Tracy Nichols
Tel: +44 (0) 1708 788400
Fax: +44 (0) 1708 788402
Email: enquiries@fulcrum-maritime.com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欧盟法规和香港公约有害物质清单(IHM)要求。

2. 认可程序

2.1 初次检验可签发5个月的临时符合声明(SOC);

2.2 主管机关需要足够的时间窗口以验证认可实验室对有害物质的化验结果;

2.3 SOC需附有IHM的第I部分以供检查;

2.4 在不可抗力和全球疫情的情况下,建议RO采取基于风险评估的方法开展初次、年度和换证检验,RO如需用替代方 式开展检验,应向alan.crass@skanregistry.comliam.ryan@skanregistry.com提出申请;

2.5 在取样化验完成后,RO可签发全期SOC

2.6 RO应尽早确认新版IHM配备上船;

详见附件:SKANReg21001-MC-99-20-Inventory-of-Hazardous-Materials-IHM.pdf

欧盟《港口接收设施指令》(MC 111 22)

SKANReg22002-MC 111 22.pdf

1、目的

本通告的目的是通知海事登记官、船东和船舶经营人,欧盟委员会已通过了四项关于港口接收设施指令的实施条例,其中三个适用于航运。

2、引言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9417日通过了关于港口接收设施的指令(EU) 2019/883,以确保船舶产生的废弃物返回陆地并得到充分管理,从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

欧洲委员会为该指令通过了四项实施条例,其中三项适用于航运。

3、应用

船上废物的储存能力

3.1当船只在欧盟港口停靠时,必须将所有废物运送到港口设施。本规则的豁免适用于有足够能力储存在预定航行期间直至到达下一个停靠港期间积累的废物的船舶。附于本海事通告的实施条例(EU)2022/89,定义了如何确定船舶是否具有适用本豁免的足够存储容量。

减少废物产生并进行可持续管理的船舶

3.2为了减少船舶产生的废物量,该指令要求对产生废物量减少并以可持续和环保的方式管理废物的船舶降低港口费用。附在本海事通告的实施条例(EU) 2022/91,定义了确定船舶何时有权因减少废物产生和妥善管理而减免费用的标准。

选择要检查的船舶

3.3欧盟成员国被要求检查停靠其港口15%的船舶,以核实其是否遵守废物处理规则。在这样做时,会员国必须以不遵守规定风险最高的船只为目标。附于本海事通告的实施条例(EU) 2022/90定义了一种基于共同标准的选择检查船舶的机制,以便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以相同的方式进行选择。

4、生效

本条例应于其在欧盟官方期刊上发表后的第20(2022124)生效。它们应全部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会员国。

有关这个主题的更多信息可以在欧洲委员会的网站上找到: https://transport.ec.europa.eu/news/commission-adopts-rules-delivery-waste-ships-eu-ports-2022-01-24_en 

利雅德备忘录开展起货设备集中大检查(MARITIME CIRCULAR – MC 133 24)

圣基茨和尼维斯主管机关发布了利雅德备忘录关于起货设备CIC大检查提醒,提醒注意验证有关要求的符合性。

圣基茨和尼维斯船旗国发布海事通告,《香港公约》于2025年6月26日生效。

1.根据《香港公约》,在2025年6月26日生效后,所有500总吨以上的船舶都必须编制和保存一份《有害物质清单》,以确定船上危险物质的数量和位置

2.对于悬挂非《香港公约》缔约国旗帜的船舶,当其停靠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时,该公约仍然适用。这意味着非缔约国船旗的船舶仍需遵守《香港公约》的要求,例如携带有害物质清单(IHM)、在获授权的设施进行拆解以及制定船舶特定拆解计划(SRP)。

3.圣基茨和尼维斯政府目前正在批准《香港公约》。

4.为确保悬挂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国旗的船只符合相关要求,管理部门已授权其认可机构对超过 500 吨载重的船只进行相关检查,并代表其出具《符合证明》、《危险货物清单国际证书》以及《国际可回收利用准备证书》。

 

SKANReg25015_Saint Kitts and Nevis_20250703MC 144 25 - COMPLIANCE WITH THE HONG KONG CONVENTION ON SHIPRECYCLING.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