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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船师须知详细信息

船旗主管机关特殊要求

验船师/审核员(主协议第6.3条)

通常,所有检验和/或审核及其发证业务应由本社专职验船师和/或审核员执行。本社还可使用那些与CCS签有双边协议的其他检验组织的专职验船师,只要该组织业经基里巴斯海事主管机关认可。

然而,CCS也可使用非专职验船师,只要这些验船师和执行本协议所有服务和职能的人员,均被置于CCS质量体系监控范围之内。

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那些提供法定业务支持的CCS分包方。

签发免除证书的要求(Maritime Circular No.12

1.适用于所有塞拉利昂旗船舶。

2.按照国际公约/规则要求进行的免除申请需通过认可组织提交给主管机关。

3.免除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

a.塞拉利昂申请表“TE-DOC-23 - Application for Exemption, Dispensation, Equivalent”需填写后签字。

b.相关的法定证书及其附件的副本。

4.如果申请免除的船舶满足公约/规则中的免除条件,主管机关将对免除申请进行审批并批准免除。

5.主管机关在对免除申请审批后,将授权认可组织签发免除证书并提供一个授权编号。该授权编号必须在免除证书上可见。

6.如果免除申请未通过,主管机关会通知认可组织该拒绝原因。

7.免除证书的有效期应同相关的法定证书一致,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要求。

8.免除证书的副本应当在认可组织签发免除证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主管机关。

9.签发免除证书的费用为280美金。

10.在特定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在收到认可组织提交的申请后直接签发免除证书,认可组织必须按上述3要求提交资料。

11.在提交上述3要求的资料以及先前签发的免除证书后,主管机关可授权认可组织对先前的免除证书进行换新。

12.认可组织在获得主管机关批准前不可签发或换新免除证书。

13.上述要求将在2017110日起生效,更多的信息请联系 info@slmara.com

 

滞留政策 (Maritime Circular No.9 )


塞拉利昂主管机关发布了船舶被滞留后的检验、审核和报告要求,提醒有关客户注意此要求。


详见SLMARAD24009_Sierra leone_20240830MC 9 (Rev.3).pdf

 

船旗国检查(MC No.31 Rev.0)

本通告旨在列举塞拉利昂旗船舶的船旗国检查的程序、范围和要求。

船旗国检查适用于所有登记塞拉利昂旗的船舶,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a.船龄小于15年的船舶

b.500总吨以下的货船

c.非机动驳船

d.在塞拉利昂水域航行的渔船

e.在塞拉利昂境内领海航行的船舶

f.搁置的船舶

主管机关保留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对上述船舶进行船旗国检查的权利。

涉及船东/管理公司需要了解的检验种类和详细要求,请参见MC No.31 Rev.0的具体要求。

船旗国安全检查(Maritime Circular No.31,19th November 2018

本通函旨在阐明塞拉利昂旗船舶的船旗国安全检查程序、范围及相关要求。

1.船旗国安全检查(FSIs)的目的是提高塞拉利昂旗船舶的安全标准,减少可能导致港口国当局滞留船舶缺陷的数量。

2.船旗国安全检查适用于所有挂塞拉利昂旗的船舶。

3.船旗国安全检查包括以下四类:

a.注册前船旗国安全检查:在临时注册成为塞拉利昂旗船舶之前进行。当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开展此类检查。

b.初次船旗国安全检查:在临时注册日起的3个月内进行。

c.年度船旗国安全检查:在每年缴税日/注册续期日起的12个月内进行。

d.特别船旗国安全检查: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船舶被港口国滞留后或任何认为有必要的情形时(参见第9和第11号海事通函)进行。

4.船舶所有人应支付注册前检查费用和特别检查费用以及差旅费(如适用)。根据第11号海事通函,若船舶被滞留后进行特别安全检查,应额外支付费用。

5.经授权的船旗国检查官可对其工作区域内到港的塞拉利昂旗船舶进行监控,并经主管机关授权后对船舶进行第3段中所述安全检查。当确认该船舶符合安全检查的条件后,技术主管将授权检查官登轮。

6.船旗国检查官列出的所有缺陷均应清楚的记录在报告中并交给该船船长。船长和船旗国检查官在确认结果后都要在报告上签字。

7.当船旗国检查官发现任何严重或可能导致滞留的缺陷时:

a.这些缺陷应该在船舶离港之前纠正完毕。如果检查官在场见证了相关纠正,应在船旗国安全检查报告和纠正报告中予以记录。若检查官未在场,相关纠正的支持证据应提交给主管机关验证完毕后船舶才能开航。

b.如果在船舶开航前不能纠正这些严重或滞留缺陷,应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对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供进一步的指示。

8.当船舶在安全检查时被发现严重或滞留缺陷时,若船舶未完成纠正且未经主管机关事先批准就开航,则会被罚款(参见第11号海事通告)。

9.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规定,相关缺陷(不包括严重或滞留缺陷)必须在安全检查后的十天内完成纠正。船舶所有者/管理者应填写并签署“TE-DOC08-纠正报告摘要”,附上相关纠正证据并提交给主管机关。若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可要求负责的认可组织临时登轮验证对相关缺陷的纠正。

10.船舶所有者和/或管理者和/或经营者有责任按时开展第3段所述安全检查。若不遵守上述规定或拒绝船旗国检查官登轮,可能被判处罚款和/或采取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任何措施。(参见第11号海事通告)。

11.所有和船旗国检查有关的沟通应发送至fsi@slmarad.com邮箱。

获取其他信息请通过info@slmarad.com邮箱联系塞拉利昂海事主管机关。

条件证书的签发

 

生效日期:2017110

 

1.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塞拉利昂籍船舶

2.       当塞拉利昂籍船舶状况或设备不满足国际或国内要求,RO必须立即通知塞拉利昂海事局并申请签发条件证书的授权。

3.       签发条件法定证书的申请只能由RO提交给塞拉利昂海事局技术部。RO应提交妥善填写和签署的塞拉利昂海事局格式“TEC-DOC-22-Application for Conditional Certificate

4.       在取得塞拉利昂海事局授权之前,不允许签发条件法定证书。

5.       在符合申请后,塞拉利昂海事局将授权RO签发条件法定证书并附上一个授权号(Authorisation number)。授权号应必须在条件证书上清晰可见。

6.       在签发条件法定证书之前,RO必须确认船舶适合海上航行,并不会危害海上人命安全、环境和任何相关财产。

7.       RO应确保相关纠正措施已经落实并通知主管机关。当条件法定证书失效且未采取纠正措施,RO应收回前述证书,并立即通知塞拉利昂海事局。

8.       条件法定证书的有效期应至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塞拉利昂海事局将决定条件证书及前述授权号的有效期。条件法定证书应不被允许展期。

9.       条件法定证书的副本必须由RO在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塞拉利昂海事局。

10.   条件法定证书应根据塞拉利昂海事局No.4海事通函报告主管机关。

单程引水拖航的要求

(Maritime Circular No.24)

生效日:2017年1月11日

 

1.       适用范围:本通函适用于进行单程引水拖航的塞拉利昂旗船舶

2.       所有进行单程引水拖航的船舶在出发之前应持有下列证书:

a.       国际吨位证书,如适用国际吨位公约(1969)第3条

b.       载重线证书,如适用国际载重线公约(1966)第4条及其修正案

c.       拖航证书,根据IMO MSC/Circ. 884指南而签发

d.       拖带计划布置图(Tow plan arrangements

e.       BCC Certificate

f.        人员布置(crew dispensation)或者crew COC,如果船上有人的话

g.       主管机关签发的免除证书,如适用

3.       常规拖带指南

a.       在拖航检验时,RO必须确保拖带船:

i.   持有适合预定航程的有效证书/许可证

ii.  船上的船长和其他船员持有有效的证书/执照

iii.  有适合于预定航程的最新海图

iv.  有合适的航行灯、号型和无线电设备

v.  有用于拖带的可用设备,并处于良好状态

vi.  有可用的消防救生设备,并处于良好状态

vii. 有可用的拖带&应急/备用拖带设备和布置,并处于良好状态

viii. 船上有用于预定航程的足够数量的燃料

   

b.        在拖航检验中,RO必须确保被拖船:

i.  在预定的航程中适航。确保船舶和甲板的总体状况和完整性至关重要。当船舶被损坏时,至少应确保其被临时修理,并能够承受预定航程的天气状况,并使RO满意。

ii.  确认船舶的吃水,并有足够的完整稳性。

iii.  要求的航行灯和号型处于良好状态。

iv.  电池容量足够航行灯在预定航程中工作。

v.   航行灯的备用灯泡在船上可用。

vi.   甲板开口的关闭装置处于满意状态,并被恰当的系固。

vii.  货物、设备&物品被恰当的系固。

viii.  用于应急用途的锚随时可以。

ix.   在拖航过程中,登船设备被恰当的放置。

4.       RO应确认上述要求,并满足港口当局的额外要求(如有的话)。RO应及时联系出发港并询问港口当局是否有特殊要求,并按照其要求操作,符合相关要求。

5.       如果单程引水拖带的被拖船被滞留,且在检验复核的过程中发现船舶并不满足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要求,塞拉利昂海事局保留暂停或取消船舶注册的权利。

6.       如果滞留清楚的显示RO、船长和船舶管理者并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船舶满足单程引水拖带的要求,塞拉利昂海事局保留对船东罚款不超过3,000.00美元的权利。

搁置船舶的要求(Maritime circular No.32)

生效日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生效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计划进行搁置的塞拉利昂籍船舶。

2. 在搁置之前,船东应在与搁置地港口当局/沿海主管机关、保险商、船级社/RO和船旗国主管机关磋商之后制定一份搁置及维护计划。

3. 在船舶搁置之前,应采取如下措施:

a. 搁置地港口当局/沿海主管机关:

i. 船东/经营人应提前联系当地港口/沿岸主管机关以确认其关于搁置船舶在搁置地点停泊或者锚泊的特殊要求/法规。

b. 保赔协会:

i. 在船舶停止营运前,船东/经营人应与保赔协会商议相关搁置指南。

c. 船级社/RO应:

i. 确认搁置对船舶法定检验和发证状态的影响,其应由船级社/RO代表主管机关来决定。

ii. 确认将要在船上留守的人员范围;

iii. 确认安全和保安措施以确保防火、救生、稳性和水密完整性;

iv. 确认相关防污染措施以保证船舶在搁置期间不会造成任何污染危害;

v. 确认搁置前保护措施的水平和种类;

vi. 确认搁置期间维护保养的水平和种类;

vii. 确认在搁置期间发生紧急状况的应急措施到位;

viii. 适用船级社/RO的任何额外要求;

ix. 告知主管机关,要求的搁置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d. 主管机关:

i. 船东/经营人应不晚于搁置船舶之前7天,将其准备搁置船舶的意愿通知主管机关;

ii. 船东/经营人应将其打算搁置期限告知主管机关;

iii. 船东/经营人应通过注册官员(Registration Officer)向主管机关申请搁置注册(lay up Registration);

iv. 船东/经营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注册申请

经公证的销售票据副本(Copy of notarized Bill of Sale);

船东公司的在职证明(Owner company’s Incumbency Certificate)(当船东为公司时)

船东公司的营业执照

船东/申请人的护照副本

KYC Form

公司的声明格式(Company’s Declaration Form)

RO信(RO Letter)

远程识别跟踪系统符合性测试(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要求)

上次注册证书(Previous Registry Certificates)

船舶注册的上一个船旗国的无抵押证书和签名报价(Signed Quotation)

v.塞拉利昂海事局注册官员将签发一份有效期为6个月的搁置状态条件注册证书,并标注如下内容: " This Certificate is Only Valid while the Vessel Remains in Laid-up Status and is Not Valid for Navigation," ,并签发提交的相关要求的文件及相关费用的结算单(settlement of relevant fee)。

vi. 如签发长期注册证书,将按照标准流程办理。

vii. 船舶远程识别跟踪系统的相关要求参照第25号海事通函执行。在搁置期间,主管机关可以授权船长临时停止、终止或减少远程识别跟踪系统信息的传送。

4. 在结束搁置前,船东/经营人应:

a. 联系船级社/RO进行检查和检验,并重新恢复所有船级和法定证书。如果船舶正好在检验到期,应进行相关检验以确保证书的有效。如果船舶未到检验窗口期,船级社/RO必须联系主管机关以决定需要进行的检验,来确保船舶适航并继续满足国际和国内的公约和规则。

b. 关于SMC(安全管理证书)

i. 如果船上安全管理体系中断期超过3个月,但小于6个月,需要进行安全管理体系的附加审核。在满意完成安全管理体系附加审核后,现存的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应被签署(参见IMO Circular MSC-MEPC.7/Circ.9)

ii. 如果船上安全管理体系中断期超过6个月,船公司应申请安全管理体系临时审核。

c. 联系保赔协会重新建立全面的保险责任范围

d. 通过注册官员向主管机关申请航行注册证书(Navigational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

e. 采取合适的步骤,根据第25号海事通函重新激活船舶的远程识别跟踪系统(如适用时)

f. 通知港口当局或沿海国家关于重新启用船舶事,并与塞拉利昂海事局沟通是否有更进一步的要求。

船底外部检查、特检或法定证书的展期政策

生效日期:2017.1.10

适用范围:

1.       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的塞拉利昂旗货船。

2.       在任何五年期间,应对船舶至少进行两次船底外部检查,除非满足SOLAS 74/88 I/14(e)(f)条的要求。关于“任何五年期间”的定义参见IMO决议A.1053(27)5.7条。

3.       其中一次船底外部检查应在第四次年检或之后结合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换证检验进行。当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已经根据SOLAS 74/88 I/14(e)(f)进行了展期,则五年期可以展期至与上述证书有效期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两次船底外部检查的间隔期都不能超过36个月。

4.       船底外部检查和相关项目的检验应包括一个确保船舶处于满意的状态并适合船舶预定用途的检验(根据IMO通函 MSC.1/Circ.1223)。关于相关项目的定义,参见IMO决议A.1053(27)5.1条)

5.       船底外部检查通常应在干坞内进行。然而,也可考虑当船舶处于漂浮状态时,采用替代的方法。对于除散货船和油船以外,船龄为15年或更老的船舶,可以允许船舶在漂浮状态进行替代检验。船龄达到15年或者更老的散货船和油船,其船底外部检查应在干坞内进行。

6.       当检验条件令人满意且合适的设备和训练良好的人员可用时,才可允许船舶在漂浮状态进行检验。对于需要进行加强检验的船舶,IMO决议A.744(18)附录AB2.2.22(如适用时)应适用。

7.       当在到期日之前没有进行船底外部检查,可参考IMO决议A.1053(27)5.6条。

8.       对货船船底外部检查展期:

a.       根据SOLAS 74及其修正案,I/10(a) (v)条,当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根据I/14(e)(f)展期时,允许进行两次船底外部检查的五年期内得到一次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根据本通函第3条的要求,任何两次船底外部检查间隔在36个月以内时,该展期才能被许可。

b.       对于塞拉利昂旗船舶,如想获得船底外部检验展期,签发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的RO,应提交下列文件:

1.       一封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向塞拉利昂海事局申请船底外部检查的展期申请,并说明不能在到期日前进行船底外部检查的原因。

2.       船舶计划在不迟于展期到期前进行船底外部检查的修船厂的确认。

3.       一份水下检验报告,其必须在RO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包含由该RO或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的组织认可的水下检验公司的认可证书。

4.       RO出具的符合声明,确认其基于水下检验报告评估,接受干坞展期。

5.       一份最新的船舶检验状态报告,其应清楚表明上次干坞检验和即将进行的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

6.       RO妥善填写并签署的塞拉利昂海事局申请格式“TE-DOC-24-船底外部检查、特检或法定证书展期申请”。

7.       目前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的副本。

c.       塞拉利昂海事局将评估每一份申请,并根据相关规则或条款同意对船底外部检验展期。塞拉利昂海事局不会同意超过3个月的干坞展期。在例外情况下,船舶要求进一步展期,本通函第9条要求的相关文件应提交给主管机关进行再次评估。

d.       当期间、中间或年度检验(视情况而定),或船底外部检查未在相关规则或条款规定的期间内完成,证书将失效。通过进行合适的检验,证书的有效期将恢复。在此种情况下,合适的检验应包括原来未进行的检验的要求,但其彻底性和严格性应考虑到本次检验允许取消的内容。塞拉利昂海事局将决定为何检验可以取消并考虑更进一步措施(如有必要)。

9.       货船不定期船底外部检查:

a.       任何因应急修理而进行的不定期坞检,将不被塞拉利昂海事局视为根据SOLAS 74/88 I/10 (a) (v)进行船底外部检查。只有当签发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的RO,确认修理和检验等效于国际标准的要求和RO的要求,塞拉利昂海事局才视其为正式的船底外部检查。

1 适用范围和要求同SOLAS

2Pole Star Space Applications Limited塞拉利昂海事主管机关指定的国家LRIT数据中心。

3、下列公司(ASPs)被授权执行LRIT符合性测试

APole Star Applications Ltd

BMorsviazsputnik

CChina Transportation Telecommunication Center

DArskom Group

EFulcrum Maritime

FModootel Ltd

GKemilinks International Pte Ltd

HFupe Systems AS

4LRIT符合性测试报告(见MSC.1/Circ.1307)应当在船舶初始登记的1个月内递交到主管机关。

5、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且专门在SOLAS IV/2.1.12条定义的A1海区内营运的船舶不要求符合LRIT要求。

6、指定的LRIT设备必须一直处于开机及工作状态。任何问题,可能导致终止发送船舶位置报告,诸如设备失效、登记注销、电源故障等等必须立即报告至主管机关且同时立即采取恢复操作的行动。

7. 所有塞拉利昂旗船舶在没有事先报告主管机关的情况下, 停止通过AIS/LRIT向主管机关报告船位的,会被认为可疑并将会接受进一步的调查。 万一涉及违法, 主管机关将采取严厉的措施, 以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

8. 提醒颁发货船安全设备证书的认可组织, 应特别关注以确保AISLRIT处于满意的工作状态和符合国际标准。

9、不遵守上述导则的要求,将会导致不超过US$1,000的罚款。

10. 上述要求于2018730日开始实施。

 

“型式认可”和“令主管机关满意”的标准(Maritime Circular No.39,19th November 2018

1.“型式认可”标准:

a. 两类设备/产品按照下述要求进行考虑:

(1) 国际海事组织(IMO)技术要求中规定的设备/产品,对于这种情况,国际海事组织委员会制定了相关的技术要求。认可组织应接受获海事主管机关批准采用这些技术要求的设备/产品,供塞拉利昂旗船舶使用。

(2) 国际海事组织(IMO)技术要求中没有规定的设备/产品,按照公约要求,这类设备/产品应获得主管机关的型式认可。塞拉利昂海事主管机关(SLMARAD)将按照公约的规定,接受国际海事组织其他成员国认可的设备/产品。

b. 对于不属于上述类别的设备/产品,如果是用于塞拉利昂旗船舶上的设备/产品或材料,认可组织应代表主管机关接受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或其他有经验的组织所制定的标准。

c. 在上述情况下,认可组织应向主管机关提交所认可的设备/产品清单。

2.“令主管机关满意”标准:

a. 塞拉利昂还是主管机关(SLMARD)将适用,在所有情况下塞拉利昂共和国批准的公约中提及的“令主管机关满意”是指针对这些情况由国家或国际标准,或者有经验的组织制定的标准所制定的规则和解释,例如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统一解释。

b. 主管机关可制定自己的解释,以提供令人满意的方式来满足公约的某些条款要求,这种情况仅适用于所有塞拉利昂旗的船舶。

关于其他信息请通过邮箱info@slmarad.com联系塞拉利昂海事主管机关。

 

船舶安全报警系统  Maritime Circular No.7

通函包括

船舶遇险信息发送、测试、信息组成、数据保存等要求。

参考文件SLMARAD25004_Sierra leone_20250404MC7 (Rev.1).pdf

满足MARPOL附则VI有关低硫燃油的要求,Maritime Circular No.41,09th April 2020MC41_Rev.0.pdf

具体要求,参见原文。

关于能效检验、CII和SEEMP验证 (Marine Circular No.49)

塞拉利昂主管机关针对能效证书签发、CII数据报送及SEEMP和EEXI数据验证要求详见SLMARAD23011_Sierra leone_20231204MC49 (Rev.3).pdf

压载水管理政策(MC.36 Rev.6, 29th June 2023)

 

目的:规定符合2004 压载水公约的实施办法

 

适用范围:

1、压载水公约将于201798日强制生效;

2、压载水公约适用于塞拉利昂旗所有类型船舶,但不包括:潜水器、浮动器具、浮动平台、FSUsFPSOs

3、压载水公约不适用于公约原文第2.3规定的船舶;

4、从201798日起,所有塞拉利昂的船舶,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船舶总吨小于400总吨,设计/建造用来承载压载水

i.压载水管理计划需提供上船,并且需要由经主管机关授权的RO依据公约B-1条款进行批准,压载水管理计划需满足IMO MEPC.12753)决议要求;

ii.船舶需按照公约B-2条款配备压载水记录薄;

iii.需通过压载水交换式或者使用被认可的压舱水处理系统方式来处理压载水;

b.船舶总吨大于或等于400总吨;

i. 依照公约E-1条款进行检验,并签发压载水证书(不包括:浮动平台、FSUFPSO)

ii.压载水管理计划需提供上船,并且需要由经主管机关授权的RO依据公约B-1条款进行批准,压载水管理计划需满足IMO MEPC.12753)决议要求;

iii. 船舶需按照公约B-2条款配备压载水记录薄;

iv. 需通过压载水交换式或者使用被认可的压舱水处理系统方式来处理压载水;


5、压载水排放标准需满足公约附则D的要求,详情如下:

a. 现有船压载水不迟于201798日前需满足D-I标准(压载水交换标准);

b. 现有船压载水需要在201798日后第一个IOPP换证检验后满足D-2标准(压载水性能标准);

c. 201798日后安放龙骨或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需满足D-2标准;


6、免责条款:

豁免和等效仅考虑符合公约条款A-2A-3A-4的情况,不允许违反公约相关条款的要求。对于豁免请求的评估,应提交以下内容:

a.申请书:塞拉利昂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格式为:“TE-DOC-23 – Application for Exemption, Dispensation, Equivalent”的申请书需要填写并签署; 

b.正式信函:船东/ISM管理人依据公约A 4.1.1条款声明的港口或者地点;

c.风险评估:根据公约A-4.1.4条款;


7根据第4号海事通告的规定,对IBMW证书和BWM计划将由RO执行检验和批准。


8、业经主管机关授权,依照海事通告第35压载水公约生效前IOPP 提前换证检验的船舶,应需遵循本通告的要求,并且不迟于下次IOPP换证检验前满足公约相关要求;


9、已获得塞拉利昂主管机关授权具备批准BWM计划并可按照BWM公约进行检验的RO参见Maritime Circular No.3。


10. 塞拉利昂旗船舶接受被其他主管机关认可的BWM系统,但该系统需满足MEPC.17458),MEPC.27970)或MEPC.300(72)决议的要求。这些可接受的系统,BWM系统的型式认可证书应由该主管机关签发。需提交的文件包括所有的型式认可证书和型式认可报告(包括全部目录、附页、附录和其他附件)(参考 Draft BWMS Code Annex, part 7)


需要获得更多的信息需联系塞拉利昂海事管理机构: info@slmarad.com


详情请参考SLMARAD23004_Sierra leone_20230705MC36 (Rev.6).pdf

主题2009年香港安全和无害环境回收船舶国际公约——有害物质清单》的执行


本通告就《香港2009年安全及无害环境船舶回收国际公约》(《HKC》)的实施提供指引,该公约将于2025626日生效。它概述了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危险材料清单(IHM)的开发、认证和维护要求。


具体要求,参见 SLMARAD25005_Sierra leone_20250703MC 56 (Rev.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