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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船师须知详细信息

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LRIT Marine Circulars- NMC16.2015.01

 

1.除公约要求外,按照SOLASVReg.1.4,主管机关特别要求国际航行的300总吨及以上的商业游艇和国际航行的刚性连接的顶推船和相关被顶推船(当设计作为专用和综合的拖船和驳船ITB组合时)作为单船适用于SOLAS V章的修正案-19-1 条“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LRIT)”的规定。

 

2.按照SOLASIVReg.2.1.12定义,仅航行于A1 海区且已经配备了AIS 系统的船舶,免除SOLAS V/19-1 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签发免除证书。然而考虑到船东和船舶经营者对于PSC检查而提出的需求,主管机签发说明船舶营运海区的文件。

 

3.主管机关授权的ASPs

 

MCS (FE) Pte Ltd (MCS) at (lrit@maritimechain.com)

 

上述公司代表主管机关对船载终端进行试验并签发LRIT符合性试验报告。

 

4.符合性试验报告

 

1)       LRIT符合性试验应符合SOLAS V章第19.1.5要求和性能标准第4部分的要求。符合性试验持续30-48小时。

 

2)       LRIT符合性试验申请表(FORM LRIT)可以通过www.niueship.com下载得到。

 

3)       根据提交的申请表,授权的ASP采取有效措施,远程实施符合性试验。

 

4)       当满意地完成船载终端设备的符合性试验,ASP签发经主管机关签署的LRIT符合性试验报告。

 

5)       LRIT符合性试验报告原本保存在船上,同时为了记录保存和数据库录入,副本提供给船舶岸上指定联系人和主管机关。

 

6)       只要船舶终端设备被认定符合要求,符合性报告必须同船舶证书文件放置在一起,并一直保持有效,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但不限于此):终端设备的升级或更换;船舶之间终端设备的转换;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船级港、数据中心和/ASP服务商变更。

 

5. 船舶无线电检验和发证 (参见主管机关通函NMC16.2015.017部分)

 

当执船舶无线电检验和发证时,可参见中国船级社技术管理处(2009 年)通函第019 号总第348 号第5部分。

 

6.例外(参见MSC.1/Circ.1295

 

7.免除和等效(参见主管机关通函NMC16.2015.019部分)

 

当执行免除或等效检验时,可参见中国船级社技术管理处(2009 年)通函第019 号总第348 号第7部分。

 

此外,当船舶遇到终端传输故障时,应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并且在到港通知前将他们的情况告知港口国。如果具有相应的方法,则应由主管机关和港口国来确定船舶定期向上述港口当局报告船位。

 

8.主管机关授权操作程序

 

8.1 在减小或终止船舶LRIT信息数据传输前,纽埃旗船舶的船长应要求获得主管机关的授权,不应造成不当的延迟。主管机关应发布通知告知船长是否获得授权,如果这样的话,应告知在何种情况下,依照MSC.263(84) 4.4.1项要求,如何减小LRIT信息传输频率或临时停止LRIT信息传输。

 

8.2 为了满足SOLASV章第28条的要求,船长应在航海活动记录中记载以下事项之间的时间:

 

1) 根据国际协议、规则或标准规定要保护航行信息时,经授权船载设备关闭或停止发布LRIT信息;

 

2)经授权,减小或临时停止LRIT信息传输频率,例如船舶正在干坞进行修理或改装,或在港内延迟等待泊位或指令,或搁置较长时间。(参见MSC.26384)第4.4.1条)

 

8.3 此外,船舶正在干坞进行修理或改装,或在港内延迟等待泊位或指令,或搁置较长时间,考虑到主管机关的通知要求,船长应通知船舶所在领土或管辖权的缔约国主管机关船舶需要减少LRIT传输频率或临时停止传输LRIT信息。按照上述操作方式,需要提前获得当地主管机关的许可。  

 

9.船舶终端设备型式认可

 

参见中国船级社技术管理处(2009 年)通函第019 号总第348 号第2部分。

 

此外,现有船舶终端设备不必像对GMDSS终端设备要求的那样,按照IEC标准进行单独常规的型式认可。按照MSC.1/Circ.1307 通函的附录1 中的条款和程序完成了LRIT符合性试验,同时进行船舶终端设备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在MSC.1/Circ.1307 通函附录1要求标准范围内,就可以认为满足了SOLAS V/19-1.6款与船舶终端设备型式认可相关的要求。

 

10.主管机关不建议使用任何基于Inmarsat D+SSAS设备符合LRIT要求,因为上述设备没有事先由主管机关授权ASP同意与太平洋合作数据中心(PCDC)相兼容。但是,集成的国际海事通讯卫星Mini-C SSAS用于LRIT是被接受的,因为它是开式系统,对于SSAS不是优化设计。

 

11. 对于从事国际航行海区为A1+A2+A3A1+A2+A3+A4 的船舶,如其船上为满足第IV 章及第IV/15.6 条所配备的无线电设备为双套设备,则在用于满足发送LRIT 信息要求时,只需其中一套设备用于发送LRIT 信息。另一套设备可以用于发送LRIT信息,作为主终端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备用。

 

12.换旗

 

12.1 LRIT符合性试验报告有效性

 

1)当船舶转入纽埃旗时,如果进行上次LRIT符合性试验的ASP是纽埃主管机关认可的,持有LRIT符合性试验报告仍然被认为有效。然而,LRIT符合性试验报告必须被代表主管机关的ASP重新签发以指示新的船舶参数,但不用再次进行符合性试验或改变上次符合性试验报告的完成日期。

 

2)如果由于进行上次符合性试验的ASP未被主管机关认可,或船舶终端设备不符合PCDC要求,或必要的设备调整,船舶持有的LRIT符合性报告被认定为无效,必须进行新的符合性试验。在RO签发全期安全证书前,新的符合性试验必须被授权的ASP实施,同时签发新的符合性试验报告。在上述情况下,主管机关应评估每种情况,在个案的基础上,如果认定适合,提供证明/豁免信件。

 

12.2 退出/连接卫星服务

 

当船舶加入或退出纽埃旗,作为换旗过程的一部分,GMDSS设备和其他通信设备,经常会涉及到退出/连接卫星服务。在完成上述过程后,应通知主管机关换旗已技术性完成。再者,强烈期盼随着船舶所有权和管理属性改变,船舶名称、船旗国名称、主要和第二套LRIT系统标示号/系列号和LRIT激活/非激活状态已经被改变。在船舶换旗时,上述商业细节需要及时完成以完成和保持按时传输LRIT信息的要求,这样做是非常重要的。

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LRIT Marine Circulars- NMC16.2015.01

1.除公约要求外,主管机关特别要求国际航行的300总吨及以上的商业游艇和国际航行的刚性连接的顶推船和相关顶推船(当设计作为专用和综合的拖船和驳船(ITB)组合时)适用于SOLAS V章的修正案-19-1 条“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LRIT)”的规定。

2. 仅航行于A1 海区且已经配备了AIS 系统的船舶,免除SOLAS V/19-1 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签发免除证书。然而考虑到船东和船舶经营者对于PSC检查而提出的需求,主管机签发说明船舶营运海区的文件。

3.主管机关授权的ASPs

MCS (FE) Pte Ltd (MCS) at (lrit@maritimechain.com)

上述公司代表主管机关对船载终端进行试验并签发LRIT符合性试验报告。

4.符合性试验报告

1)       LRIT符合性试验应符合SOLAS V章第19.1.5要求和MSC.263(84)4部分的要求。符合性试验持续30-48小时。

2)       LRIT符合性试验申请表(FORM LRIT)可以通过www.niueship.com下载得到。

3)       根据提交的申请表,授权的ASP采取有效措施,远程实施符合性试验。

4)       当满意地完成船载终端设备的符合性试验,ASP签发经主管机关签署的LRIT符合性试验报告。

5)       LRIT符合性试验报告原本保存在船上,同时为了记录保存和数据库录入,副本提供给船舶岸上指定联系人和主管机关。

6)       只要船舶终端设备被认定符合要求,符合性报告必须同船舶证书文件放置在一起,并一直保持有效,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但不限于此):终端设备的升级或更换;船舶之间终端设备的转换;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船级港、数据中心和/ASP服务商变更。

5. 舶无线电检验和发证

5.1 无线电检验

只要船上无线电设施的安装全部符合SOLAS公约第IV章的要求,将不影响或限制船级社签发或签署全期无线电安全证书。

5.2 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

5.2.1 SOLASV19-1.4.1.2 19-1.4.1.3条要求,A1+A2+A3航区的无线电设施不得晚于2008123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A4航区的无线电设备检验不得晚于20097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第一次检验是指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换证检验取早者,或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和实际的其他检验。

5.2.2 对于适用于SOLAS公约第V章第2条定义建造中的船舶,但在20081231日之后交船,以及在20081231日或之后建造的,初次无线电安全检验即被认定为“第一次检验”,此类船在投入使用前应符合转换LRIT 信息的要求。

5.2.3 换旗或其他临时无线电检验不能被认为是对该无线电设施的“第一次检验”。LRIT符合性检验只适用于在常规计划的年度、期间或换证检验以及船东/管理公司定制的检验内进行。

5.2.4 20081231日之后进行的无线电安全检验,在相关无线电证书以及修订的附属于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初次签发、签署和换证之前,需要包含一个终端设备的符合性检查。

5.2.5在完成初次、年度、期间或换证检验之后,签发、签署或换发客船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或修订的附属的设备记录之前,主管当局或RO应:

1)     检查符合性试验报告,确定其是否有效;

2)     获取相关信息,确认船载终端设备正在将LRIT信息发送给ASP,确认由船上发送的LRIT信息将通过ASP转发给太平洋数据中心(PCDC);

3)     验证船舶满足SOLASV19-1条款要求和性能标准第4节的要求,该性能标准未作为在LRIT符合性试验期间已经完成的检查予以报告;

4)     对于无线电装置组成部分的船载终端设备,经认证或将认证符合SOLASIV章要求,并在初次、年度、期间、换证检验后具备签发或签署客船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考察其是否满足性能标准第4节的要求,以及IMO A.694 (17) A.813 (19)决议的主要要求;

5)     确认无线电设备检验是否已经圆满完成。

5.3 SOLAS设备安全发证

SOLAS设备安全发证已被MSC.216(82)决议修订,在设备记录中纳入项目以显示LRIT系统符合性并提供签署。

5.4 设备记录

5.4.1 设备记录是指客船安全证书(Form P)、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设备记录(Form E)、货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Form C)和高速艇安全证书设备记录。

5.4.2 对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或其设备记录(Form R)、或货船安全证书(Form C)或其设备记录(Form C)所做的任何修订,不包括上述5.3中涉及到LRIT系统规定的修订,均不作为船舶符合传送LRIT信息要求的证据予以接受。

5.5 符合性试验的困难

5.5.1 那些曾经参与符合性试验的人说,在世界某些地区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试图进行符合性试验遇到了困难,例如,当船舶在船厂建造、修理或改建时。法律环境亦曾使那些原本计划在“第一次检验”之前提供LRIT信息的船载设备不能及时提交、安装和测试。

5.5.2 在此情况下,如果未能及时在“第一次检验”之前完成LRIT符合性试验并提交LRIT CTR,船舶不能被视为不适航、或以此为由在港口延误船舶直至得到满意的符合性试验并提交CTR,只要船舶尽实际可行尽快做出能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排即可。

5.6 海上平台、特殊装置、小型货船和商业游艇

5.6.1 由于《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安全证书》和《1989年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安全证书》没有随证签发设备记录,当此类自航海上移动钻井平台不在固定工作地点时,应被视为满足要求,只要:

.1 满足主管机关通函NMC16.2015.011517节的要求;

.2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上持有有效的《1979年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安全证书》,或持有有效的《1989年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3 船上持有符合MSC.1/Circ.1301的规定的有效LRIT CTR

5.6.2 当与安全证书一同签发给浮式生产储卸油装置(FPSO)浮式储油平台(FSU)、海上供应船(OSV)、特种用途船(SPS)、A.494(XII)船舶、渔船或游艇的设备记录未包含符合传送LRIT信息要求的纪录,这些船型应随船持有有效的、符合MSC.1/Circ.1307要求的LRIT CTR

5.6.3 3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的货船不要求持有有效的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因此也没有相应的设备记录(Form E)以证明其符合转换LRIT信息的要求。所以这类货船应配备以下文件,以符合传送LRIT信息的要求:

.1 持有货船安全证书时,需要填写设备记录(Form C)第5节的相关内容;或

.2 MSC.1/Circ.1307要求签发的有效LRIT CTR

5.7“第一次检验”时LRIT CTR的有效性

1)     显然,在签发设备记录的LRIT符合性证明之前,船舶在“第一次检验”时必须持有LRIT CTR

2)     若船东打算在船上安装LRIT专用的船载设备终端,应提前做好准备,避免船舶在进行第一次检验时尚未获得LRIT CTR

3)     船载终端设备成功测试后,如果在船舶“第一次检验”时未能得到LRIT CTR,建议RO不要判定船舶不适航,或以此为由在港口延误船舶直到获得CTR,只要船舶尽实际可行尽快做出适当的安排能够使主管机关满意即可。

4)     在此情况下,在检验过程中或在短期设备安全证书规定的检验后30天限期内,RO被授权接受e-mail发来的、由主管机关指定的ASP颁发的PDF版的LRIT CTR原件,进而及时完成设备安全检验,同时要求船舶经营人尽早将LRIT CTR原件交存船上。

5)     在初次签发了SOLASV章第19-1要求的符合证明之后的年度、期间、换证或换旗检验中,应签署或签发相关的安全证书,只要LRIT符合性测试报告保持有效,并且符合MSC.1/Circ.13077.2 7.3款要求,同时考虑本节12项换旗的要求。

6.例外(参见MSC.1/Circ.1295

7.免除和等效(参见主管机关通函NMC16.2015.019部分)

参见中国船级社技术管理处(2009 年)通函第019 号总第348 号第7部分。

此外,增加要求船舶LRIT终端设备传输故障时,应立即通知主管机关上述情况(包括终端设备状况),同时提前通过到达报告告知港口国。常规报告船位周期应由主管机关和港口国当局决定。如果港口国当局有相关做法,常规报告船位周期由港口国当局决定。

8.主管机关授权操作程序

8.1在减小或终止船舶LRIT信息数据传输前,纽埃旗船舶的船长应要求获得主管机关的授权,不应造成不当的延迟。主管机关应发布通知告知船长是否获得授权,如果这样的话,应告知在何种情况下,依照MSC.263(84) 4.4.1项要求,如何减小LRIT信息传输频率或临时停止LRIT信息传输。

8.2 为了满足SOLASV章第28条的要求,船长应在航海活动记录中记载以下事项之间的时间:

1)根据国际协议、规则或标准规定要保护航行信息时,经授权船载设备关闭或停止发布LRIT信息;

2)经授权,减小或临时停止LRIT信息传输频率,例如船舶正在干坞进行修理或改装,或在港内延迟等待泊位或指令,或搁置较长时间。(参见MSC.26384)第4.4.1条)

8.3此外,船舶正在干坞进行修理或改装,或在港内延迟等待泊位或指令,或搁置较长时间,考虑到主管机关的通知要求,船长应通知船舶所在领土或管辖权的缔约国主管机关船舶需要减少LRIT传输频率或临时停止传输LRIT信息。按照上述操作方式,需要提前获得当地主管机关的许可。

9.船舶终端设备型式认可

参见中国船级社技术管理处(2009 年)通函第019 号总第348 号第2部分。

此外,主管机关要求现有船舶终端设备不必按照IEC标准进行单独的例行的型式认可试验,该要求也同样适用于GMDSS终端设备。符合SOLAS V/19-1.6 款的规定且经型式认可的船舶终端设备需要按照MSC.1/Circ.1307 通函的附录1 记载的程序和规定满意地完成了符合性试验,同时进行船舶终端设备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在MSC.1/Circ.1307 通函附录1要求标准范围内。

10.主管机关不建议使用任何Inmarsat D+ SSAS设备用于LRIT,因为上述设备不符合主管机关授权ASP服务商PCDC的要求。但是,Mini-C SSAS用于LRIT是被接受的,因为它是开式系统,没有一个优化设计用于SSAS

11. 对于从事国际航行区域为A1+A2+A3,或A1+A2+A3+A4 的船舶,如其船上为满足第IV 章及第IV/15.6 条所配备的无线电设备为双套设备,则在用于满足发送LRIT 信息要求时,只需其中一套设备用于发送LRIT 信息。另一套设备可以用于发送LRIT信息,作为主终端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备用。

12.换旗

12.1 LRIT符合性试验报告有效性

1)当船舶转入纽埃旗时,如果进行上次LRIT符合性试验的ASP是纽埃主管机关认可的,持有LRIT符合性试验报告仍然被认为有效。然而,LRIT符合性试验报告必须被代表主管机关的ASP重新签发以指示新的船舶参数,但不用再次进行符合性试验或改变上次符合性试验报告的完成日期。

2)如果由于进行上次符合性试验的ASP未被主管机关认可,或船舶终端设备不符合PCDC要求,或必要的设备调整,船舶持有的LRIT符合性报告被认定为无效,必须进行新的符合性试验。在RO签发全期安全证书前,新的符合性试验必须被授权的ASP实施,同时签发新的符合性试验报告。在上述情况下,主管机关应评估每种情况,在个案的基础上,如果认定适合,提供证明/豁免信件。

12.2 退出/连接卫星服务

当船舶加入或退出纽埃旗,作为换旗过程的一部分,GMDSS设备和其他通信设备,经常会涉及到退出/连接卫星服务。在完成上述过程后,应通知主管机关换旗已技术性完成。再者,强烈期盼随着船舶所有权和管理属性改变,船舶名称、船旗国名称、主要和第二套LRIT系统标示号/系列号和LRIT激活/非激活状态已经被改变。在船舶换旗时,上述商业细节需要及时完成以完成和保持按时传输LRIT信息的要求,这样做是非常重要的。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Circular NMC14.2015.01)

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下列纽埃旗国际航行船舶:

a. 所有客船

b. 所有商用游艇

c. 所有300吨以上的商船

2   EPIRB注册管理

主管机关不接受EPIRB信标注册,EPRIB需在国际信标注册数据库(IBRD)注册,可登录www.406registration.com,并按网页提示操作。如想获取更多信息,请登录全球卫星搜救系统(Cospas-Sarsat)网站的信标常见问题解答http://www.cospas-sarsat.int/en/beacon-ownership/beacon-registration-faq

信标注册后,船东或经营人需向主管机关提交信标注册信息复印件(emailoperations@niueship.com),同时在船上保存一份注册证书打印件,以备验船师和检查员验证信标注册信息。

应注意:

a. 当船舶出售或船舶换旗时,船东/船舶经营人应删除或修改相应的注册信息。

b. 当信标信息、船舶信息或应急联系信息有变化时,应及时更新EPIRB注册信息。

3   所有悬挂纽埃旗船舶船应当持有EPIRB每年度测试报告,该报告合适位置显示最近5年度的岸基维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