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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船师须知详细信息

II-BA7                 航行试验

                      Sea Trial

序号                     分目录

No.                    Sub-contents

BA7-1                    一般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

BA7-2                 船舶性能和设备试验

                 Maneuvering and Anchoring Tests

BA7-3              机械、电气设备及自动化试验

       Tests of Machinery, Electric Installations and Automated System

 

一、    试验前的准备

1.1                航行试验是对船舶的航海性能、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船舶的总体性能和设备满足入级规范、船旗国政府和国际公约等要求。

1.2                在航行试验前,应对主辅机及附属设备、锅炉系统、舱底排水系统、锚设备、舵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通讯设备、压载水装置、水密装置、倾斜试验报告、载重线标志勘划、吨位丈量、防止油污设备、警报及安全设备等已经检验完成的项目进行核对,确认遗留项目已经消除或不影响航行试验。

1.3                船舶试验海区不应超过设计的最高航区限制,临时救生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按试验人数在相应海区船舶配备的要求。

1.4                航行试验大纲已经与船厂、船东进行了协商,试验项目符合入级规范或认可的标准(如国标3471《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要求并审批。

1.5                船舶航海试验项目一般由两名验船师完成,对于试验项目较少的船舶,参加航海试验的验船师可以减少至1人。

1.6             在参加的航行试验具体项目中,验船师应认真记录试验数据和发现的问题。

1.7             确认船舶吃水已达到试航设计要求。航行试验包括操舵试验、主机负荷试验等项目。确认主机磨合完毕。对于液货船,一般选择在船舶的满载吃水。如船舶在试航中无法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应的速度前进,无论其建造日期,船舶可通过下列方法之一证明符合要求:

       .1 试航中船舶处于平浮且舵完全浸没,同时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应的速度前进;或

       .2 如试航中不能实现舵完全浸没,应使用建议的试航装载工况下浸没的舵叶面积计算合适的前进速度。计算出的前进速度应导致主操舵装置上的受力和扭矩至少与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应的速度前进时所测得的值同等大小;或

       .3 试航装载工况下的舵力和扭矩已经可靠预测并推断至满载工况。船速应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螺旋桨最大设计螺距相对应。

     为明确具体做法,IACS给出了统一解释UI SC246(Rev.1),其中对于上述方法1,该解释要求舵完全浸没于零航速水线下,且船舶处于可接受的纵倾状态。
      对于上述方法3,该统一解释给出了将实测舵杆扭矩(表征为舵机液压)外推至舵叶全浸没的系数α

      http://192.168.99.83/IIS/ewebeditor/uploadfile/20151216140443273001.jpg

     其中:AF AT 分别为舵叶活动部分在全浸没和未全浸没状态下浸没部分的投影面积;VF 为相应于最深航海吃水、主机最大连续转速的合同设计航速;VT为试航时的实测航速。 

            注:我社将提前于201611日起实施该UI  

 

BA7-2      船舶性能和设备试验

2     船舶性能和设备试验

2.1测速试验

(1)     试验条件应在航行试验前,取得有关各方的满意。

试验条件限制也可参考海大MSC.137(76)MSC/Circ.1053

    试验水深:大于4倍的船舶平均吃水;

    风力:        不超过蒲氏风力2级;

    海浪:        不超过4级海况;

    潮流:        潮流方向规则;

       船舶吃水:尽量处于设计吃水状态,如有困难时,可以为压载状态,但应尽量减少船舶纵倾,并特别注意保证推进器的有效浸没。

       如果试验条件与上述内容有出入,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航速修正。其中浅水修正公式为:

  V/V=0.1242(Am/h2-0.05)+1-(tanh(gh/V2)1/2

式中:△V-航速修正量(m/s) h-水深(m) g9.81m/s2 Am-水线以下舯部剖面面积(m2)

(2)     试验内容及程序

a.   按照船舶设计的正车工况,分别测定每一工况(规定的主机转速)的船舶航速。

b.   试验时可采用叠标法,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测量方法。(如DGPS测量)

c.   船舶进入测速区之前,应使主机达到每一稳定工况。

d.   对每一工况最好进行3个单程试验,按下列公式求出航速:

       V=(V12V2V3/4    kn

       式中:      V-平均航速                     V1-第一单程航速

                   V2-第二单程(返回)航速        V3-第三单程航速

e.   对于双螺旋桨船,建议增测在单螺旋桨推进时的船舶航速。

f.   测得的航速应进行浅水和风浪修正。

 

2.2停船试验

(1) 试验条件同7.2.11)。

(2) 试验内容、程序及衡准请参照IMO决议MSC.137(76)及通函MSC/Circ.1053

a.     分别测定船舶按照规定的半速和全速工况下,停车和全速倒车时间,船舶的惯性停船纵距、横距、时间、船首偏转角度。

b.     半速、全速惯性停船试验

船舶在预定的航向上,以规定的航速稳定直线航行,记录初始航向、航速、主机转速;

从船舶发出停车令开始至船舶接近对水移动停止为一次试验完成,每隔30秒记录船舶的航向、航速和距离,试验过程中应保持舵角为零。

c.   半速、全速倒车停船试验

船舶在预定的航向上,以规定的航速稳定直线航行,记录初始航向、航速、主机转速;

从船舶发出停车令开始,按主机操作规程操作,直到船舶接近对水移动停止为一次试验完成验过程中应保持舵角为零。

2.3    回转性试验

(1)     试验条件同7.2.11)。

(2)     试验内容、程序及衡准请参照IMO决议MSC.137(76)及通函MSC/Circ.1053

a. 船舶在全速情况下,测试船舶的回转操纵性能,包括最大进距和最大回转直径。

b. 船舶在全速情况下,在预定航向上稳定直航2—3分钟,按规定操舵350或最大舵角,根据船上罗经指示的航向,每隔5度测量一次时间、速度及距离,待船首向角变化5400时,即一个回转试验结束。其中船的位置按测得的航速、航向和时间计算得出,船速用计程仪测量。按照同一程序反向操舵进行下一个回转试验。对小型船舶也可用抛木块的方法测量回转半径。

c. 对于双螺旋桨船,还应按规定的航速进行正倒车交错回转试验,测定回转直径。

2.4   航向稳定性试验

(1)     试验条件同7.2.11)。

(2)     试验内容及程序

a.   保持舵角不变,测量航向变化情况:

船舶在全速情况下,在预定航向上进行稳定直线航行;

在稳定3—5分钟后,保持航向正舵不变,每隔10—30秒测量记录罗经航向读数,连续测量3—5分钟;

顺流和逆流情况各进行一次。

b.   保持航向不变,测量操舵情况:

船舶在全速情况下,在预定航向上进行稳定直线航行;

测量在保持航向不变情况下,为保持航向不变所操舵次数及最大操舵角度,连续测量3—5分钟;

对于双螺旋桨船舶,应测量左右单桨推进时,为保持航向不变所操舵次数及最大操舵角度;

顺流和逆流情况各进行一次。

2.5    侧向推进器试验

(1)     试验条件同7.2.11)外,船舶处于停航(航速为零)或低航速。

(2)     试验前的准备

a.     检查艏侧推的安装及控制位置;

b.     在驾驶室及两翼调整“零位”及“最大螺距”位置;

c.     确定所有控制位置侧推装置动作;

d.     在零螺距下检查侧推运行情况30分钟。

(3)     试验内容及程序

a.   船舶为零航速时:

分别开动船首、尾侧向推进器,在其最大功率时,测量船首向角的变化,记录时间,连续试验3——5分钟;

船首、尾侧向推进器联合作用,在其最大功率时,测量船首向角的变化,记录时间,连续试验3——5分钟;

b.   船舶在低航速时,将舵置于满舵角,重复进行5.3.1的试验。

2.6    操舵试验

 

1   对于操舵试验,应验证主操舵装置和舵杆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0度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秒内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0度。试验时船舶吃水应满足本须知II-BA7-11.7的规定。

 

2   船舶在最大营运前进速度时,进行操舵试验。船舶吃水的相关要求见须知第II-BA7-1部分第1.7条的规定。 试验时操舵装置的各个电源、各个机组、各个控制系统及操舵站应交替进行。

 

试验时操舵程序如下,每个操舵动作保持10s后再进行下一动作:

 

        正舵0° -> 右满舵35°

 

        右满舵35°-> 左满舵35°

 

        左满舵35°-> 右满舵35°

 

        右满舵35°-> 正舵0°

 

        正舵0°-> 左满舵35°

 

        左满舵35°-> 正舵0°

 

3   操舵试验时,检验电动机或电动液压系统及各运动部件工作是否正常。同时记录电压、电流、油压、操舵时间、船舶最大倾角。舵角由一舷35°至另一舷30°所需时间不超过28s

 

4   检查主操舵装置由一套控制系统换到另一套控制系统和由一套电动液压系统转换到另一套电动液压系统的可靠性。

 

5   对装有蓄能装置的操舵装置,应试验当蓄能器储压达到规定压力情况下,停止油泵工作,测定从一舷满舵至另一舷满舵的操舵次数,所需时间、压降。

 

6     辅助操舵装置试验船在半速或不小于7Kn的速度时,进行辅助操舵试验。

 

正舵0°-> 右满舵15°

 

右满舵15°-> 左满舵15°

 

左满舵15°-> 右满舵15°

 

右满舵15°-> 正舵0°

 

正舵0°-> 左满舵15°

 

左满舵15°-> 正舵0°

 

在试验过程中,检查辅助操舵装置的工作可靠性。测量记录舵由一舷15°至另一舷15°所需时间不超过60s

 

7   自动舵操舵试验轮流起动每套机组,设定电罗经航向,保持航向10min,检查各部件液压系统的工作情况和航向保持能力及其性能是否符合设备技术要求。

 

检查自动操舵转换到随动操舵或相反转换的方便性和可靠性。

 

8   应急电源操舵试验断开主供电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进行操舵(左、右)试验,检查应急电源工作的可靠性。

 

9 当船舶采用全回转电力推进器时,按照UI SC242 解释及SOLASII-1章第29.14,应注意如下方面:

a.如每台推进器功率超过2500KW,则应设有一个能在45S内自动供电的应急电源或位于舵机舱内的独立动力源作为替代动力源,其容量至少满足供应符合本条4.2条要求的转向装置及其有关的控制系统和转向系统反馈指示器;

b.仔细审阅审批图纸的审图意见,对于要求现场验船师验证的项目必需严格执行到位;

c.仔细审查船厂提交的航行试验大纲,确认船厂是否已计划安排对全回转电力推进器进行舵效试验;

d.确认全回转电力推进器舵效试验时,其相关试验要求步骤;

e.最终落实舵效试验结果,形成书面文件记录。

 

10     验船师应按规定将有关数据记入入级文件。

 

2.7    抛锚试验

(1)     试验前,验船师应确认如下项目:

a.     过载保护及调载保护装置调整合格;

b.     试验海域的水深不小于82.5m,当试验区域水深不能满足时,对采用等效模拟的替代条件将予以考虑。

(2)     左右锚分别抛出各一次。在抛锚过程中刹车3次,检查刹车的可靠性。

(3)       锚抛定后,用甲板止链器定位锚链。再开慢倒车或利用潮流和风向将锚链拉紧,检查止链器的可靠性。

(4)     起锚试验应满足如下要求。

a.     起锚应有能力以平均速度不小于9m/min,将一只锚从水深82.5m 处拉起至深度27.5m处。对在许可航行试验海域内的水深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在航行试验时,应选择许可航行海域内水深最深的海域进行试验。

b.     当设计抛锚深度大于82.5m时,起锚机还应有能力以平均速度不小于3 m/min,将一只锚从设计抛锚深度处拉至82.5m处。当抛锚试验的水深达不到设计抛锚深度时,可考虑接受等效的模拟试验,例如试验时抛出的锚链长度等同于设计抛锚深度,并启动倒车将锚链拉直,这时起锚机应有能力以平均速度不小于3m/min将锚链拉至长度还剩82.5m处,还应有能力以平均速度不小于9m/min将剩余锚链从长度82.5m拉至27.5m

c.     锚收妥后,检查锚与船体的贴合情况是否良好,止链器的位置是否正确以及锚和止链器的紧固装置是否可靠。

 

(5)     在试验过程中作如下检验:

a.     锚链和卸扣通过锚链筒、止链器和链轮情况,锚链通过链轮时是否有妨碍抛锚作业的跳动和翻链现象。

b.     锚链冲水装置的冲洗效果是否良好。

c.     检查各运动部件是否有异常发热、敲击等现象。

d.     测量锚机起动电流和破土电流。

(6)     验船师应按规定将有关数据记入入级文件。

BA7-3              机械、电气设备及自动化试验

机械、电气设备及自动化试验

3.1主机试验

(1)     主机负荷试验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基本与前面所讲的系泊试验相一致。

(2)     主柴油机航行试验工况和试验时间详见表1

1  主柴油机航行试验工况和试验时间

工况

转速百分比

%

试验时间(小时)

高中速机

低速机

1

2

3

4

5

6

70

87

常用功率转速

100

103.2

倒车≥70

1/4

1/4

1

2

1/4

1/4

1/2

1/2

2

4

1/2

1/2

 

IACS 统一要求,台架试验后工厂可将主机燃油系统锁定在主机功率不超过额定功率,即在船上可不提供110%超负荷功率。柴油机产品证书的产品明细中应已注明本柴油机燃油系统已将功率锁定在不可超过额定功率(The fuel delivery system of the engines is adjusted that overload power cannot be given in service

a.   主机在常用功率工况或额定工况下应进行各缸校平衡。各缸主要参数对其平均值的误差一般应符合:

压缩压力≤±2.5%、最大爆发压力≤±4%、排气温度≤±5(中高速机≤±7)

在额定工况时,主机的各参数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值。

b.   为主机运转服务的泵、辅助设备、海底阀箱应替代使用。整个试验过程必须连续进行,中间因故停机时间累计不超过15分钟。

c.   可燃重油的主机可进行主机重油运转试验,轻重油转换试验。检查重油预热,粘度自动控制等设备工作情况。试验时间一般为2小时,一般情况下主机航行试验以轻柴油运转为验收标准。

d.   检查轴系工作情况,离合器(若设有时)应无跟转打滑,操纵应灵活可靠,检查齿轮箱(若设有时),轴系冷却和润滑是否正常,一般齿轮箱滑动轴承温度不超过70℃,滚动轴承温度不超过80℃,尾轴承、中间轴承、推力轴承温度不超过70℃。

e.   检查尾轴管,尾轴封重力油柜的液位变化。

f.   根据主机功率大小和机型的使用度可适当缩短试验时间。

g.   主机航行试验结束后,可进行热态曲臂差测量,曲臂差不大于310,000活塞冲程mm或主机说明书规定值,还应对主机底脚螺栓,贯穿螺栓和侧向支撑等进行检验,确认紧固程度。

3.2  主推进装置航行操纵试验

(1)   主机最低稳定转速测定。根据主机转速的不同,进行检验,确认符合规范第3篇第9章的相关要求,并记录最低稳定转速值。

(2)   可逆转主机换向试验。由于考虑到码头带缆因素,可换向主机的换向时间应在航行试验时测定。在主机处于最低稳定转速时,对从换向操纵开始到主机相反方向开始工作为止所需的时间进行检验,换向时间应符合规范不大于15秒的要求。

(3)   可倒顺齿轮箱的倒顺试验。在正常换向转速下(应不少于主机额定转速的50),从顺车(或倒车)状态下操纵开始至进行倒车(或顺车)运转为止所需时间不大于15秒。

(4)   可调距螺旋桨换向操纵试验,在主机额定转速下,从正()全负荷螺距角的13至负(或正)全负荷螺距角的13所需时间不大于15秒。

3.3  航行试验后拆检项目:

(1)   在试验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开曲轴箱门,检验主轴承和曲柄销轴承温度,测量热态曲柄臂距差,确认符合说明书或认可标准的要求。

(2)   在试验结束后,应在冷态下检验主机贯穿螺栓和侧向支撑的紧固情况。对主机、减速箱及轴系轴承的所有地脚螺栓按计算力矩重新紧固,止推楔块重新敲紧并点焊固定。

(3)     主机一般应拆检一组缸,检查各运动部件的情况:

a.   检查气缸套磨损情况,对B&W柴油机,缸套上的网格应清晰可见;

b.   检查十字头轴承、连杆轴承和主轴承,不应有过度磨损和划痕,并且磨合产生的痕迹应对称;

c.   活塞检查,头部没有异常状况,积碳正常,活塞环没有卡死的情况;

d.   用反光镜进行气阀阀口及阀座检查,应光亮平滑;

e.   油底壳内不应有合金粉末、焊渣等;

f.   重新装复后,应在系泊状态下进行半小时运行试验,检验装复状态。

(4)     辅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拆检,一般拆检一组缸。

3.4  自动化的航行试验

(1)     机舱自动化船舶航行试验

a.   主推进装置程序控制,遥控及自动化船舶或机舱无人值班的船舶,应在驾驶台(若设有时,包括集控室)对主机进行所有运转工况范围的各种控制试验。对于柴油机推进装置按图1所示程序进行,对于柴油机动力可调桨推进装置按图2所示程序进行。

1  主柴油机控制系统试验程序

2)  柴油机动力可调螺旋桨推进装置单手柄控制系统试验程序

1和图2的说明:

1.     试验过程中当每一档控制状况改变时,其改变前的转速应达到稳定状况。

2.     试验时,主机的转速应为船舶在狭水道或港内操纵航行时的全速、中速、慢速和微速,一般试验时的全速转速约为海上航行时额定转速的2/3

3.     图中所注的数字为时间,单位为分钟。

4.     微速正车时,在标有○符号处,船舶应进行满舵操作。

5.     标有→的过程,控制手柄应尽快扳到所要求的工况位置。

6.     标有○符号,为由驾驶室控制站进行中速前进控制时,切断遥控系统的动力(电、空气、油压)2分钟,检查主机不应因控制动力中断而发生任何危险或不正常情况。

7.     标有→→的过程,为主机由应急停车装置进行紧急停车。

8.     标有×符号处轴系应该停止旋转。

注:多机单桨船舶的控制系统及可调螺距螺旋桨船舶的非单手柄控制系统,试验方法和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图作必要的增减。

b.   授予AUT0附加标志船舶无人机舱可靠性试验:

试验条件,报警及显示系统应正常,对可以消除的报警点应及时消除。对于正常报警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别。主机由驾驶室控制操纵,转速为常用功率转速,主机应采用重油运行。一台柴油发电机组运行(对可燃重油的柴油机应使用重油运行),其余机组备用。使用废气锅炉,辅锅炉小火备用。一台燃油分油机、一台滑油分油机工作。为主机辅机锅炉服务的泵,只开一台,其余备用。造水机连续工作,空压机自动备用。

以上试验条件应经验船师、船东、船厂人员共同确认后,方可进行无人机舱试验,整个试验过程试验时间至少4小时,试验时机舱内只允许12个观察人员留守,验船师应进行机舱巡回检查,机舱内所有工作设备的工作情况和参数应在允许范围内。

允许存在若干个可能出现的正常报警,但不允许出现严重故障报警(可能导致主推进装置降速停车、可变桨失效,锅炉熄火或舵机失效的故障报警),允许出现的报警数量和范围应在试验前与船东、船厂达成一致意见。试验完毕将所有工作参数,报警显示状况用打印机打印。

船舶中速航行时,模拟一个使发电机自动停车的故障,检查备用发电机自动起动并车自动投入供电的功能,各泵的顺序自动起动功能。

(2)     废气锅炉试验

废气锅炉应进行给水自动调节,余量蒸气阀调节试验。对废气风门的自动调节的检查。

3.5  电气设备的航行试验
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和内容,基本上可以在系泊试验中完成,但也可以根据船厂的实际安排,将部分项目安排在试航时进行。

(1)   船舶电气设备在主机运行后,由于振动,可能产生接线松脱、部件移位等现象,从而产生故障。电气设备航行试验的目的就是验证其在海上航行的工作可靠性。因此检验的重点应放在检查和监测电气设备的工作状况上,一般注意下述几点:

a.   设备是否能够正常工作、监测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b.   设备是否有不正常的振动;

c.   设备是否发出不正常的噪声;

d.   设备的表面温度是否不正常;

e.   测量电力设备的负荷工作电流;

f.   最后测量各电路的热态绝缘电阻。

(2)     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一般和其它专业的机械设备试验一起进行,主要有:

a.   重要泵组的电动机和控制检查

b.   发电机在正常航行工况下的检查

c. 各发电机组交替工作,检查各相负荷的不平衡度,起动最大功率的电动机时不导致失电。
轴带发电机输出额定功率的主机转速范围和下降至不能输出额定功率时自动起动备用机组。

d. 抛锚试验,测量电动机的起动电流、各档工作电流、破土电流、电压和转速。

e. 操舵试验
驾驶台和舵机室之间的通讯试验,核对舵角,舵机装置动力电源和控制的转换,操舵时间测量等。

f. 失电试验
使正在运行的发电机停止工作,备用主发电机组自动起动并合闸供电、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起动,此时应急发电机应自动起动并供电,待备用主发电机组自动起动并供电时,应急发电机组应急自动拖开。

g. 在正常航行工况下,尽实际可能检查各种报警、通讯等的音响效果。

h. 助航设备和通信设备试验,见本须知III-C部分

3.6  其它试验

(1)     在主机额定工况下,废气锅炉应进行安全阀开启和关闭试验,其要求同辅锅炉安全阀试验,检查

手动开启手柄灵活性。

(2)     同类首制型船舶航行试验项目

如果按要求应进行扭转振动,纵向振动,回旋振动试验,首制同类型船舶还应进行此类试验,此项工作可由专职人员完成,验船师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