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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船师须知详细信息

 

内部资料

不得外传 

Confidential

      

 

 

 

 

验船师须知

 

INSTRUCTIONS TO SURVEYORS

 

 

第一分册

PART

 

 

  GENERAL

 

 

 

         :

DOCUMENT NO.:            ISO2015-1506          

      :

DATE OF IMPLEMENTATIO :       2016.1.1              

   :

Rev. No.:                                     6.5              

         :                  《验船师须知》工作组        

PREPARED BY:      Instruction to Surveyors Working Party


 

 

 

 

 中国船级社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I分册                通则

PART I            GENERAL

  

 

 

 

 

Section A

检验依据

Reference for Surveys

 

Section B

船级和法定的关系及协调系统原则

Relation and Harmonization between Classification and Statutory Surveys

 

Section C

检验请示程序及文件要求

Reporting Procedure and Document Requirements

 

 

SECTION A

检验依据

Reference for Surveys

 

 

 

 

 

序号

No.

分目录

Sub-contents

A1

 

检验依据

Reference for Surveys

 

A2

 

验船师须知与其他检验依据的关系

Relation between Instructions to Surveyors and the other Reference for Surveys

 

1    检验依据:

1.1        现场检验的检验依据有:公约、规范、规则、IACS 统一要求、统一解释、检验指南、程序文件、本社认可或接受的技术标准、通函,这些文件都不同程度地对检验提出了各种要求。

1.2        船舶入级检验是指由船级社或其代理人对拟取得或已经具有该船级社船级的船舶,依据船舶入级规范规定的检验范围和要求实施的检查和试验。其目的是为了查明受检船舶的结构强度、推进、操纵及辅助设备、系统和维护情况等是否符合入级规范的相关要求。

1.3        船舶的法定检验系指按照授权我社的船旗国政府所接受的国际公约和政府所颁布的法令、法规对船舶实行的检验。

1.4        规范制定的依据为IMOILOIACS等所通过的有关公约、规则、决议、统一要求等适用部分。

1.4        在检验依据中,公约、规则、法规、规范、指南等外部文件是基础,是船舶检验时必须执行的标准;

1.5        IACS统一要求已被完全纳入我社《钢制海船入级规范》,应被视为入级检验依据之一;。 是针对与某项事件(与船级社的特定规范要求和常规操作有关)的批准决议,是规范制定的依据之一。统一要求一般在生效后一年内纳入规范;

1.6        IACS统一解释是为了执行IMO公约的要求,但由于公约相关条文用语模糊,为便于正确理解公约、规则而给予的解释,该部分内容已被纳入我社《法定检验实施指南》(第一部分)

1.7        检验指南是对检验的某一方面进行的详细描述和具体指导,指导验船师检验中的具体做法;

1.8      《验船师须知》是对验船师提供各类服务的具体作法的描述,作为执行规范、公约要求的实施指导;

1.9      对于新的要求(包括新生效的公约、规则、IACS统一要求、统一解释、船旗国有关规定),可通过下发通函或技术通知的形式,来达到及时执行新要求的目的,待须知换版时纳入通函下发一段时间后,通函内容可纳入规范、验船师须知或检验指南中去;

1.10      如在检验过程中,无法找到相应的检验依据(公约、规范、规则、指南、验船师须知等),可参考本社认可或接受的技术标准;

1.11       程序文件用于保证检验任务的顺利完成,原则上须知不包括非技术类程序要求。因程序文件修订后,须知的对应协调存在滞后,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须知与程序不协调处,应以程序文件为准,并将相关情况反馈总部。

1.12      关于检验指导书在营运检验中的应用

            新建检验或重大改建检验完成后,考虑到船型新颖、高应力结构特点等因素,有些船舶会按照总部的要求编写检验指导书,这些具有检验指导书的船舶在内部检验信息表中会有内部备忘提示,检验前验船师可以按照内部备忘的提示从SSMIS系统中相关船舶的“DATA AND SURVEY”功能表的“SURVEY INSTRUCTING INFORMATION”功能中下载所需的检验指导书,并在现场检验中予以应用。

验船师应将检验指导书中提及的需关注的结构高应力区域或关键结构等与当前检验范围相对照,并在当前的检验范围中予以标识,在检验中对标识的需关注的关键结构的状况进行跟踪,必要时可将检验范围扩展至其它相关的关键结构。

验船师应在检验报告中提及对临界结构或需重点关注的项目的检验情况,必要时可以建议总部修订或增加检验指导书中的内容。

 

 

2           验船师须知与其他检验依据的关系:

2.1        《验船师须知》是对验船师提供各类服务的具体作法的描述,作为执行规范、公约要求的实施指导,是验船师登轮检验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明确验船师在检验中如何检验。

2.2        国际公约、规则、IACS 统一要求、统一解释以及本社规范阐述了船舶所应达到的法定和船级方面的要求,而如何对船舶进行检验确保达到这些要求呢?在《验船师须知》中对如何检验,检验哪些项目作出明确规定,统一所有验船师的检验标准。须知是现场验船师翻阅最多技术文件之一,其内容涵盖了检验技术要求指引和归纳,以及证书报告的填写等方面,力求将检验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容易忽视的问题均一一进行具体的阐述

2.3        验船师须知中大多数内容就船级而言是对规范要求的具体实施方法,就法定而言是对公约、规则的适当的实施要求。须知的内容包括船级和法定两部分,包括了新造船舶检验规定和营运船舶检验规定。船级检验报告中包括有规范中的各项检验要求,法定检验报告则覆盖了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从而确保船舶在按照这些报告中的检验项目检验后能够证明符合船级和法定的各项要求。须知从检验要求入手,以船级社长期在检验中积累的经验为基础,将系统内各专业的专家的宝贵经验汇总而成,不但将检验管理的要求贯穿于其中,而且能够具体地对现场检验进行指导,使验船师在了解了规范公约的要求之后,还能通过须知学习到怎样通过检验手段确保船舶满足公约和规范的要求,了解各种类型船舶的特点和容易产生的问题,可以通过须知学会如何在检验中把握重点,从而抓住影响船舶安全的主要矛盾。可以说,须知是验船师的检验技能从初级走向成熟的桥梁,是体现船级社现场检验水准的重要的技术文件。

2.4       本须知作为我社执行规范、公约、规则、IACS技术性文件和授权船旗国政府要求的实施指导文件,旨在当验船师执行上述有关规定时,能对验船师正确理解、使用上述文件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验船师在依据公约、规范、规则、指南等的要求进行检验时,根据适用情况使用本须知。

I-B

船级和法定检验的关系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Classification Survey

and Statutory Survey

 

 

序号

No.

分目录

Sub-contents

I-B 1.1

船舶入级检验

Classification Survey of Ships

I-B 1.2

船舶法定检验

Statutory Survey of Ships

I-B 1.3

船级和法定检验的关系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Classification Survey and Statutory Survey

I-B 1.4

检验的协调

The Harmonization of Survey

I-B 1.5

展期检验的规定

The Regulations for the Postponed Survey

 

1.1 船舶入级检验

1.1.1   船舶入级,从根本上讲是实施船舶入级规范和规则,对船舶的结构强度和水密分隔、船舶的推进、操纵和辅助系统以及其它功能的相对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促进船舶在海上安全航行和防止污染海域为目的,从多方面满足政府、船东、保险人、船厂、船用产品或材料生产厂的需要。

1.1.2   船舶入级检验是指由船级社或其代理人对拟取得或已经具有该船级社船级的船舶,依据船舶入级规则规定的检验范围和要求实施的检查和试验。其目的是为了查明受检船舶的结构强度、推进、操纵及辅助设备、系统和维护情况是否符合入级规则的相关要求。

1.1.3   船舶的船体、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和货物冷藏装置,如果符合本社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要求,本社将授予相应的船级,并用相应的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来表示。

1.1.4   已经批准入级的船舶,如果要求继续保持本社授予的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则必须遵守本社入级规则的有关规定。

1.1.5   任何可能影响所授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或证书有效的损坏、缺陷、故障或搁浅和修理,船东、经营公司和船长应及时向本社报告,类似影响船级的改装应事先得到本社的批准。

1.1.6 本社基于经验积累和研究成果所制定的规范,是新建船舶、也是营运中船舶保证适航和安全的可靠标准,必须遵照执行。

1.1.7    凡具有本社船级的船舶,将登入本社出版的船舶录。

1.1.8      船舶的船体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是船级的共同组成部分,不应单独使用船体级或轮机级,特别是在给出检验日期的到期日时,轮机特别检验或轮机循环检验的完成检验的日期应与船体特别检验或船体循环检验的完成检验的日期一致。

 

1.2        船舶法定检验

1.2.1     本社接受船旗国政府的授权,代表政府对在其国家登记的船舶按下述要求所进行的检验即为法定检验:

1.2.1.1  船旗国政府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

1.2.1.2  船旗国政府发布的有关法规、法令。

1.2.1.3  船旗国政府承认或接受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1.2.2     船舶法定检验是船舶合法营运必须实施的一种检查行为。 

1.3        船级和法定检验的关系

1.3.1     船舶入级检验是船舶安全检查的一部分。根据SOLAS CH II-13-1的规定,对于入级船舶而言,船级社规范中对船舶结构和机电设备的规定也是船舶设计、制造和维护保养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定,同样具有法定要求的性质。

1.3.2     船舶入级规范中涉及到的其它如消防、稳性、防污染等法定方面的要求,一般应作为保持船级有效性的条件。因此当仅执行船级检验时,如本次船级检验种类的检验项目与对应法定检验种类的检验项目对应时,则同样应满足对应法定检验种类时对该项目的法定检验要求。但对于一条具体的船舶而言,如若这些规定与该船适用的公约规定或船旗国政府颁布的法令不一致时,一般应以该船所适用的公约或法规的要求作为检验和发证的依据。对于不必强制性实施公约要求的船舶(如非公约强制要求执行的船舶等),入级规范中的这些规定,当获得船旗国政府承认时,可作为检验和发证的法定要求实施。

 

1.4    检验的协调

1.4.1     由于74 SOLAS 78议定书和MARPOL 73/78公约的生效,检验周期被大致平分并且引入了新的检验类型。这就意味,500总吨或以上的国际航行船在5年周期内,为了保持船级、载重线、构造安全、设备安全、无线电安全、防油污和起货设备证书的有效性,要求至少进行30多次的检验。

为了避免验船师在短期内多次登轮检验,应尽可能协调(包含)尽量多的检验。因此船东应充分利用船级和法定检验的检验窗口,以便在一年的同一时间完成尽量多的检验。检验的协调可减少船东的费用。

1.4.2     除非船旗国有特殊要求,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缔约国大会通过的A.88321)号决议要求,所有国际航行的、属于该《指南》覆盖的公约或规则适用范畴的船舶,应实施检验发证协调系统(HSSC---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在检验及签发或签署法定证书时,应符合协调系统的要求。

1.4.3   营运船舶在进行各种保持船级检验的同时,若业经授权,可同时进行相关法定证书规定的检验。

1.4.5   检验周年日

1.4.5.1  船级管理人员或执行检验的验船师应注意与船东进行检验日期的协调,尽量使船级检验与法定检验的周年日、船级特别检验的到期日与法定证书的到期日一致,以保持船级检验与法定检验一致。

1.4.5.2 螺旋桨轴和艉轴检验可不参与检验协调。

1.4.5.3 检验周年日的确定

验船师应注意对检验周年日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检验周年日就是全期证书的到期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对于新建船舶,全期证书的到期日为交船日期加5年减1天,例如:交船日期为201472日,则全期证书的到期日为201971日。如果船舶的年度、中间、或定期检验在规定的日期窗口前(即周年日的前3个月之前)完成,则检验的周年日应进行相应的修正。

修正检验周年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各类定期检验的实施不超过规定的期限,例如:任何相邻的两次年度检验(或其中一次为中间检验/定期检验)完成日期间隔应不超过18个月。

修正检验周年日时,不必修正证书的到期日期,但需要在法定证书签证栏相应的两部分进行签署。

1.4.5.4 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提前时周年日的修正

如果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在全期证书周年日前3个月之前完成,则新的检验周年日为检验完成之日+3个月减一天。这种情况下,船公司为了保持换证检验日期不变,可以在适当时间增加一次年度检验。如在可增加的年度检验窗口内开始进行换证检验,可视为修改周年日的年检与换证检验同时进行,该次换证检验完成日如在原长期证书有效期前三个月窗口开始之后,且公约规定的检验最长间隔期没有超过,检验完成后,新的长期证书有效期为原长期证书有效期加5年。例如:

1)对国际航行海船,某船协调系统证书于20041022到期(有效期5年),2002210完成了中间检验,则:

a. 新的检验周年日为:59

b.证书有效期仍然是20041022,随后的检验安排为:

a)                       第四次年检:200321088(该日期应在中间检验时填写在FC报告面页中“Next Survey”栏内),

b)                       换证日期仍然是20041022(换证日期应分别在上次中间和年度检验时填写在报告面页中“Next Survey”栏);

c. 船公司可作以下选择:

a)                        执行上述检验安排,将换证检验提前到2004722日前完成,新的长期证书有效期将按照检验完成日加五年计算或

b)                        2004210200488之间增加一次年度检验,将换证检验日期恢复到20041022

c)                        如船东直接完成换证检验,检验开始日不晚于200488日(可增加的年度检验后3个月窗口),完成日不早于2004723日(换证检验前3个月窗口),新的长期证书有效期将按照原长期证书有效期加5年计算。

1.4.5.5 是否需要修正周年日,验船师应提醒船公司做出选择,并依据船公司的选择对以后的检验做出安排,并用RA报告加以说明。

1.4.5.6 船公司可能根据船舶的航运和修船计划调整船舶的检验周年日。因此,各检验单位应及时将船公司的申请报告总部入级处,以便及时做出相应的检验安排,并通知船公司。

1.4.5.7 由于检验周年日修正后与证书的到期日不一致,为了避免在检验管理出现混淆,验船师应在检验报告面页和RA报告中清楚表达证书的到期日期和检验安排。

       对国际航行海船需要另外在检验报告面页中给出备忘项目,以便给总部主管部门和下一位登轮验船师提供正确的信息,备忘项目可参照下面的内容:

       The anniversary date of Classification Surveys or Statutory Surveys amen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elevant Convention or Code, and the new date is 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日,如September 12

同时,在检验中更要注意检验信息表中给出的提示,并登轮对照船舶证书。如有怀疑时,应及时与总部相关业务处室联系。

1.4.5.8 船级检验周年日的修正,不必对入级证书和法定证书的有效期进行修正。

1.4.5.9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全期证书需要重新签发,如果原证书已经对周年日做了修改,并在原长期证书上相应做了周年日修改的签署,考虑到修订周年日以后证书上的到期日不再是衡量证书年度签证的周年日,为了防止PSC等相关方对证书提出质疑,应在新签发证书上体现出证书周年日已经过修改的事实;可在修订周年日的证书签证栏中继续做出签署,按照原签署日期和地点进行签署,验船师签字处的上方注明:如“Re-endorsed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endorsement which carried out on XXXXX at XXXXX port.”,由当前担当验船师进行签署。

1.4.6   对于特检周期不是5年的船舶,由总部主管部门特别考虑。

1.4.7   为了方便船公司的安排、节省费用,在一般情况下,船级检验与以下各有关法定检验证书规定的检验均应遵循同一个检验周年日,特殊情况时,由总部主管部门决定:

(1)       船舶载重线证书

(2)       客船安全证书

(3)       船舶构造安全证书

(4)       船舶设备安全证书

(5)       船舶无线电安全证书

(6)       高速船安全证书

(7)       国际防止船舶油类污染证书

(8)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9)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10)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11)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2)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3)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适装证书。

其中

(1)       除客船以外,船级的年度/换证检验与上述法定证书的年度和换证检验应循同一个周年日进行;

(2)       客船的换证检验(包括船底外部检查)与船级的年度检验一一对应;

(3)       船级坞内检验/中间检验与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要求的船底外部检查/中间检验应同时进行;

(4)       船级的坞内检验与客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同时进行。

1.4.8  协调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和锅炉检验

1.4.8.1 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

在确定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间隔期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   在一个特别检验间隔期(即入级证书的特别检验周期或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换证周期) 

内,应不少于两次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

(2)   在任何情况下两次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

 a. 对货船的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间隔周期应按照本须知II-C3A-5第5.1.3条要求执行。

 b. 客船:

客船的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为客船安全证书换证检验的一部分,下次检验日期应与客船安全证书下次换证检验日期一致。

 c. 高速客船

高速船的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为高速船安全证书的一部分,下次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日期应与高速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或换证检验日期一致。

对于目前航行于珠江水域的坞检与年度检验(定期检验)不同步进行的高速船,应结合检验逐步完成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与年度检验的协调。

 d. 国内航行入级客船

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也应结合适航证书换证检验进行. 其下次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应为下次安全证书的检验周年日或适航证书的换证检验日期。

 e.   新造船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日期从完工发证日期算起,签发日期为出坞日期。对于下水到检验完成日之前间隔超过12个月,建议重新进坞,如条件具备,也可采用水下检验代替,以对船舶水下部分的状况进行确认,检验完成后,应在RA报告中说明,如申请方不同意上述做法,执行检验单位应上报总部。

 

1.4.8.2 锅炉检验及蒸汽管检验

1.4.8.2.1 CSA入级船舶锅炉和蒸汽管的检验的间隔期应按照我社《钢制海船入级规范》第1篇第5章第135.13.2的要求执行;

 1营运检验中锅炉检验的安排:

      A. 特别检验间隔期为5年的货船:

        a. 在一个入级证书有效期内第一次锅炉检验完成后,则下次锅炉检验日期应为检验完成日期+36个月,但不能超过下次入级证书的到期日;

     b. 在一个入级证书有效期内第二次锅炉检验完成后,则下次锅炉检验日期应为检验完成日期+36个月,且不能进行展期。

      c. 当特检展期(需经总部同意)时,锅炉检验可一同展期,但无论如何,应满足两次锅炉检验间隔期不超过36个月;

      B. 如现场验船师检验时发现锅炉状况不良,可采取降压使用、缩短检验周期等措施;

    C. 如有疑问时,请及时联系总部营运入级处。

          2在新造船检验时,下次锅炉检验时间应为检验发证日期+36个月。

1.4.8.2.2 在确定货船蒸汽管检验间隔期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直径超过76mm,工作温度不超过450的蒸汽管,自其制造或安装之日10 年以后,5 年进行一次检验;

2)以及直径超过76mm 铜管和铜合金蒸汽管自其制造或安装之日10 年以后,每5 年进行一次检验;

3)直径超过76mm,工作温度超过450的蒸汽管,自其制造或安装之日5年以后,每5进行一次检验

1.4.9   船级特别检验与法定证书展期的协调:

除船旗国主管机关有特别规定外,经请示总部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当船舶的特别检验到期并获准船级展期时,验船师应注意同时对参与协调的法定证书给予相应的展期,但不得超过3个月。也即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的期满日期不超过3个月。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展期通常只限于船舶驶抵预定进行特别检验的港口,并不允许船舶在获得上述展期后,无条件地进行营运。实际上所给予的展期是单航次的(如认为安全时,也可考虑接受经停多港到达预定检验的港口)。因而在经总部批准进行这一展期时,验船师应向船方和船东将这一点交待清楚。

 

1.5审图与现场检验的协调

1.5.1  本社的审图部门与现场检验单位对外均代表着本社的统一形象。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审图与现场检验环节的脱节,现场检验单位应按照《船舶图纸审查程序》(WPPA704)、《建造船舶检验管理程序》(WPNB701)和《重大改装船舶检验管理程序》(WPNB702)等程序文件尽可能加强与审图部门协调。

I-C 检验请示程序及文件要求

1     检验请示程序:

1.1        要遵循程序文件WPSS701“营运入级船舶检验管理程序”(总部营运入级处)WPNB701“建造船舶检验程序”、WPNB702“重大改装船舶检验管理程序”(总部船舶建造处)和WPDS706“游艇型式检验及后续建造检验程序”的有关规定。

1.2        如验船师在检验时发现不属本次检验范围的缺陷,也应进行检验并报告。另外如发现应提交的检验,如海损,修理或更换重要部件而未提交,应要求船东提交检验申请,并应及时报告。

   

1.   对本须知未明确要求的船级或法定备忘的给出,一般应首先请示并征得总部业务部门批准。

1.4    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的建造及重大改建,验船师应注意对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定(安放龙骨日期及完工日期),提醒船东或建造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相关方到场确认,签署后的《船舶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及格式II)应存于检验单位船卷中。具体要求按《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10475号)办理。

 

Section D 展期检验规定

展期检验规定

 

展期检验一般分为船级检验展期和法定检验展期,以及起重设备检验的展期。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与中国船级社 关于中国籍船舶法定检验、审核的协议”(即:“授权协议”),我社仅可根据中国海事局和原中国船检局颁布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其他相关和引用的规则、规定和规范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服务。依此,对超出法规、规程明确规定的法定检验展期,一般由船东申请,二级分社报总部,由总部报部海事局局批准后执行。

2)按照《国内航行船舶营运检验程序》(WPDS702)规定:对检验窗口期内的展期申请和法规、规程、入级规则明确规定可以进行的展期,二级分社直接处理,无需报总部。(但对遗留存在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缺陷或遗留项目、检验项目的展期,分社应报总部主管部门同意)

不同检验种类的展期规定和检验要求各不相同,具体可参照以下要求执行:

 

1  船级特别检验

1.1展期规定:

(1) 例外情况下,应船东申请,经二级分社同意,可给予证书到期后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一般情况下,在证书到期日前的1个月内,接受船东的展期申请;

(2) 在按年度检验范围进行特检展期检验时,由于涂层状况差而需在年度检验时进行的内部检查以及以前检验所识别的显著腐蚀区域的测量可不必在特检展期检验时进行,该项目可随特检一并展期到特检时进行。

1.2展期检验内容:

(1) 年度检验项目;

(2) 对遗留项目/船级条件重新进行检查;

(3) 特别检验项目尽实际可行进行。除前述1.2.1所述年度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由分社结合船舶具体情况与船东协商后进行,一般应至少进行一个压载舱和/或货舱的检验,并可作为特检开始处理;

(4) 重点监控船舶和目标船舶,检验评审应经总部确认,总部所提出的其它附加检验要求(如有时);

(5) 如果在船级展期的到期日之前,坞内检验已到期,则坞检应一同展期。此时一般应由认可的水下检验公司进行一次水下检验。如船舶的水下部分没有遗留项目/船级条件,且展期后的坞检到期日距上次坞检不超过36个月,则可不必进行水下检验。

1.3 文件处理:

(1) 检验完成后,应在CSAD入级证书上签署,签署内容包括展期到什么时间、展期的时间和地点;

(2) 检验完成后,应签发检验面页MYKXKB报告,并在KB报告里描述检验的内容和结果;

(3) DSMIS系统中维护展期日期和下次检验日期,应注意日期的一致性。

2  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

2.1展期规定:

(1) 当特检展期时,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可一同展期。一般情况下,应满足两次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间隔期不超过36 个月;

(2) 展期后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间隔日期距上次检验日期不超过36个月的展期,可由二级分社批准;

(3) 展期后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间隔日期距上次检验日期超过36个月特殊情况下的展期,应报总部,由总部报部海事局批准后执行;

(4) 经展期的验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完成检验后,下次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的到期日应按照从展期前的到期日+36个月且不超过下次特检到期日计算。

(5) 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展期时应进行展期检验;

(6) 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展期时,应结合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消除的备忘(如法规新要求或者是测深仪、计程仪等设备的永久修理类的备忘)可以同时展期。

2.2展期检验内容:

(1) 要求的海船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展期日期距上次检验日期不超过36个月的检验要求:

  a.   查阅船上最近一次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至今的航海日志,确认船底外部未发生过未经船级社确认的搁浅、碰撞、或损坏;

b.   对水线上的可见的外板及船体附件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没有损坏或缺陷;

c.   对水线下的外板,尽实际可行从内部进行检验,特别应注意机舱的舭部、单舷侧干货舱的舭部或内底板附近的外板等;

d.   查看机舱内尾轴的密封情况,油润滑尾轴应查看内部是否有滑油渗漏,并从甲板上查看船尾部是否有油迹;

f.   在船舶内部检查所有通海阀件及管路情况,是否有海水渗漏迹象;

g.   以上情况均正常时,可以同意坞检展期。

(2) 要求的海船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展期日期距上次检验日期超过36个月时,原则上不允许展期,但如果船舶不在计划进行检验的港口,在征得主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给予展期,此时除应按2.2.1进行检验外,还应要求进行水下检验,查明水下部分有无明显的缺陷。

2.3 文件处理:

       检验完成后,验船师应签发KB报告,并在KB报告里描述检验的内容和结果。

3   艉轴检验

3.1展期规定:

1       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在尾轴检验到期之日船东无法安排进行检验,根据船东在检验到期之日前的书面申请,经二级分社同意,具有水润滑轴承的螺旋桨轴检验可给予1次不超过1年的展期,具有油润滑轴承的螺旋桨轴可给予2次每次不超过1年的展期(除客船外的船舶,也可给予一次不超过5年的展期)。但展期前应进行一次临时/附加检验;

2       经过展期的艉轴检验完成后,下次检验日期应从展期前的到期日起算;

3       艉轴检验的展期可由二级分社批准。

3.2 展期检验内容:

1)具有水润滑轴承的螺旋桨轴1年展期检验项目参见《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第5/5/5.5.5.3(1)

2)具有油润滑轴承的螺旋桨轴1年展期检验项目参见《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第5/5/5.5.5.4(1)

3)具有油润滑轴承的螺旋桨轴5年展期检验项目参见《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第5/5/5.5.5.5(1)

3.3 文件处理:

       检验完成后,验船师应签发KB报告,并在KB报告里描述检验的内容和结果。

4  锅炉检验

4.1 展期规定:

1       锅炉检验一般不允许展期,例外情况下,如果展期后距上次检验日期不超过36个月,经二级分社同意,可予以自到期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展期前应进行一次展期检验。如果展期后距上次检验日期超过36个月,应上报总部,由总部报部海事局局批准后执行;

2       当特检展期时,锅炉检验可一同展期,但需注意两次锅炉检验间隔期是否超过36 个月;

3       经展期的锅炉检验完成检验后,下次锅炉检验的到期日应按照从展期前的到期日+36个月且不超过下次特检到期日计算。

4       锅炉展期时,相应的蒸汽管检验可一同展期。

4.2展期检验内容:

1       锅炉外部检验;

2       锅炉安全阀释放装置(松开装置)应进行检查和操作试验;

3       锅炉保护装置操作试验;

4       审查从上次锅炉检验以来的锅炉操作、维护、修理历史和给水化验等记录。

4.3 文件处理:

       检验完成后,验船师应签发KB报告,并在KB报告里描述检验的内容和结果。

5  循环检验项目

5.1展期规定:

CMS检验项目展期,详见《轮机循环检验(CMS)实施指南》中3.1.9条。

5.2 文件处理:

循环检验项目展期检验完成后,应签发KB报告,描述展期检验的内容。

6   法定证书换证检验

6.1 展期规定:

1        对国内航行船舶法定证书换证检验的展期,一般情况下,在证书到期日前的1个月内,接受船东的展期申请。应船东申请,经二级分社同意,当船级特别检验获准展期时,相应的法定证书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对于所有国内船舶法定证书的展期需签发新证书。

2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展期通常只限于船舶驶抵预定进行特别检验的港口,并不允许船舶在获得上述展期后,无条件和无限度地进行营运,而且所给予的展期实际上是单航次有效的(如认为安全时,也可考虑接受经停多港到达预定检验的港口)。因此检验单位在进行展期现场检验前,应首先评估船东的展期申请,注意判断所申请的展期时限和展期后拟停靠的港口是否能够满足以上的要求,如认为不能,可直接拒绝展期的申请。

3    如果船东申请的法定证书展期日期超过3个月,或其他法规、规程未明确的展期,分社应报总部,由总部报部海事局批准后执行

4        但以下情况时,不允许展期或给予宽限期:

a. 证书已经进行过展期;

b. 有重大缺陷且不能及时消除时;

c. 船公司无适当展期理由时;

d. 当现场检验认为不适宜给予展期或宽限期时;

e. 主管机关不同意时;

f. 其他总部认为不可展期的情况。

6.2 展期检验内容:

1       对国内航行海船,验船师应登轮对船舶进行不超过年度检验范围的附加检验;

2       除老龄船、客船和船况较差的船舶应视情况扩大检验范围外,不必超过年度检验范围;

3       验船师还应检查船舶是否存在遗留项目,如船舶存在到期的遗留项目(包括将在证书展期/宽限期内到期的项目),应要求船公司进行必要的修理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在签发证书前确认已经得到了满意的处理。

6.3 文件处理:

1       检验完成后,应重新签发法定证书。不应在过期证书上签署;

2       检验完成后,验船师应签发MYKXKB报告,并在KB报告里描述检验的内容和结果;

3     DSMIS系统中维护展期日期和下次检验日期,应注意日期的一致性。

7   船级条件/法定遗留项目

7.1 展期规定:

1       船级条件/有有效期的备忘的展期:

a.                    对船级条件/有有效期的备忘的展期,须取得总部主管部门的同意;

b.                   应进行展期检验,验船师应确认船舶在展期期间处于适航状态;

c.                    当遗留项目/船级条件被展期后,原则上不允许再次被展期。

2       法定遗留项目/有有效期的备忘的展期:

法定遗留项目/有有效期的备忘一般不允许展期。特殊情况下(如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船公司消除遗留项目的计划延迟),可给予适当展期,但应符合以下原则:

a.                     展期应事先取得总部主管部门同意;

b.                    对于重大船舶缺陷不允许展期,除非证实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将重大缺陷降低为小缺陷;

c.                     船舶在有条件消除缺陷的港口,不应展期;

d.                    经过展期的遗留项目/备忘不允许再展期;

e.                     展期的期限,应充分考虑航线和天气情况及船舶的安全保障能力,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个月;

f.                     需要时,应重新签发条件证书;

g.                    符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7.2 展期检验内容:

1       查阅船舶日志;

2       如适用时,检查临时修理是否有效、损坏是否扩大,并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适当的修理措施;

3       如适用时,检查上一次批注的限制条件是否遵守,并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或要求船上加强的操作。

7.3 文件处理:

       检验完成后,验船师应签发MYKXKB报告,并在KB报告里描述检验的内容和结果。

8   过期的检验项目

8.1 展期规定:

一般不同意对过期的项目进行展期,在例外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下,可对过期的检验项目进行展期。此时,应取得总部主管部门的同意。

8.2 展期检验内容:

根据总部主管部门的检验指令进行检验。

8.3 文件处理:

       检验完成后,验船师应签发KB报告,并在KB报告里描述检验的内容和结果。

9   四年度全面检验和起重机等每隔四年一次吊重试验

9.1 展期规定:

四年度全面检验和起重机等每隔四年的一次吊重试验到期时,凡船舶在国内港口并有条件进行检验和试验时,一般不予展期;如船舶在国外港口或船舶在国内港口但无条件进行试验和检验时,应船东申请,执行检验单位可先行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展期检验,后报总部备查。如检验满意,则可以同意给予自到期日期起不超过12个月的展期,且该展期的到期日与初次或上一次四年度全面检验或起重机等的吊重试验(每隔四年一次)完成日之间的间隔不超过五年。

9.2 展期检验内容:

展期检验应按年度检验和/或年度全面检验的范围进行。

9.3文件处理:

1       检验完成后,应重新签发起重设备证书。不应在过期证书上签署;

2       检验完成后,验船师应签发MYKXKB报告,并在KB报告里描述检验的内容和结果;

3     DSMIS系统中维护展期日期和下次检验日期,应注意日期的一致性。

Section E 国内船舶主管机关特殊要求

 

序号                  

1                         文件清单

2        主要其内容概述

 


1

机构及验船师管理

 

 

 

1.1

检验机构管理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1.1.1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海发[2000]586

交通部

2000-11-9

1.1.2

关于船舶检验机构配备检验法规及有效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船检[2002]234

部海事局

2002-5-14

1.1.3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检[2003]34

部海事局

2003-1-30

1.1.4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船检[2003]37

部海事局

2003-2-9

1.1.5

关于印发《船检机构执业道德准则》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海船检[2006]307

部海事局

2006-7-17

1.1.6

船舶检验机构道德准则

海船检[2006]307

部海事局

2006-7-17

1.1.7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

交海发[2008]50

交通部

2008-4-24

1.1.8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2008年修订)》的通知

海船检[2008]461

部海事局

2008-10-15

1.1.9

关于发布《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海船检[2008]150

部海事局

2008-4-14

1.2

验船师管理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1.2.1

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

交通部/人事部/农业部

2006-3-1

1.2.2

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93

交通部/人事部/农业部

2007-6-22

1.2.3

关于采取临时性措施缓解验船人员短缺压力的通知

海船检[2007]361

部海事局

2007-7-6

1.2.4

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56

交通部/人力资源部

2008-7-2

1.2.5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2008年修订)的通知

交海发[2008]312

交通部

2008-9-12

1.2.6

关于印发全国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大纲(2008版)的通知

交海发[2008]313

交通部

2008-9-12

1.2.7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

海船检[2003]458

部海事局

2003-11-6

1.3

台帐、档案管理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1.3.1

关于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中建立基础台帐的通知

海船检[2007]688

部海事局

2007-12-19

1.3.2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船检[2003]234

部海事局

2003-6-16


 

2

通用性检验要求

 

 

 

2.1

发证系统、船检登记号、证书、报告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1.1

关于颁布执行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海船检[1999]488

部海事局

1999-9-23

2.1.2

《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海船)

 

部海事局

1999

2.1.3

《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河船)

 

部海事局

1999

2.1.4

关于下发《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补充说明的通知

海船检[2000]414

部海事局

2000-8-1

2.1.5

关于启用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的通知

海船检[2006]553

部海事局

2006-11-24

2.1.6

关于继续使用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船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国船级社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记录、报告”格式的批复

海便函[2007]324

部海事局

2007-12-10

2.1.7

关于启用2008版船舶检验证书专用纸的通知

海船检[2008]295

部海事局

2008-7-7

2.1.8

关于发布《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的通知

海船舶[2008]418

部海事局

2008-9-8

2.1.9

关于公布国内航行船舶新增船检证书格式及VIMS5.0系统升级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检[2008]575

部海事局

2008-12-4

2.1.10

关于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便函[2009]128

部海事局

2009-4-13

2.1.11

关于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标准字典修订及船检机构名称更改管理的通知

海便函[2009]344

部海事局

2009-9-9

2.2

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要求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2.1

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海船检[2006]307

部海事局

2006-9-1

2.2.2

关于印发《渔业转为商业用途船舶登记和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船检[2011]168

部海事局

2011-4-7

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稿)》的通知 

海船检[2013]859

部海事局

2013-12-18

2.3

等效、免除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3.1

关于印发《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船检[2007]356

部海事局

2007-7-4

2.3.2

关于康裕洋号散货船货舱免除设置CO2固定灭火系统的批复

海船检[2007]609

部海事局

2007-11-21

2.3.3

关于6500HPS型、NY型)油田守护船仅设置1盏桅灯的批复

海船检[2007]623

部海事局

2007-11-21

2.3.4

关于17000立方米自航耙吸挖泥船“尼罗河”前后桅灯间距免除的批复

海船检[2007]626

部海事局

2007-11-21

2.3.5

关于免除3000吨自航打捞起重船救生筏存放高度要求的批复

海便函[2009]35

部海事局

2009-2-4

2.3.6

关于“FENGHAI17”船免除倾斜试验的批复

海便函[2009]248

部海事局

2009-7-6

2.3.7

关于同意“敏龙”号绞吸式挖泥船免除最小船首高度的批复

海便函[2009]362

部海事局

2009-9-28

2.3.8

关于“金胜98”轮免除浸水保温服的批复

海便函[2009]381

部海事局

2009-9-28

2.3.9

关于同意免除“白岭1号”客渡船自动识别系统(AIS)和气胀式救生筏的批复

海便函[2009]442

部海事局

2009-11-27

2.3.10

关于等效、免除和二手船进口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海船检[2009]747

部海事局

2009-12-17


 

2.4

FSC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

交通部

2010-3-1

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2]355

国务院

2002-6-28

2.4.3

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的通知

海船舶[2010]613

部海事局

2010-12-13

2.4.4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试行)》的通知

海安全[2008]470

部海事局

2008-10-22

2.5

机海损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交通部令[1990]14

交通部

1990-3-3

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6]12

交通部

2007-1-1

2.6

老旧运输船舶及单壳油轮淘汰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6.1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含综合版)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4

交通部

2009-11-30

2.6.2

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

交通部

2009-12-7

2.6.3

关于执行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舶[2010]230

部海事局

2010-6-3

2.6.4

关于油趸船双壳结构要求事宜的批复

海船舶[2011]184

部海事局

2011-4-18

2.6.5

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4

交通部/财政部/工信部/发改委

2011-1-4

2.6.6

关于印发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水发[2010]273

交通部/财政部/工信部/发改委

2010-6-5

2.6.7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

交通部

2014-9-5

2.7

船舶名称、识别号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

交通部

2011-1-1

2.7.2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舶[2010]622

部海事局

2010-12-16

2.7.3

关于印发《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舶[2010]619

部海事局

2010-12-10

2.7.4

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船检[2011]55

部海事局

2011-1-31

2.8

建造重要日期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8.1

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船检[2010]475

部海事局

2010-9-21

2.8.2

关于实施《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检[2011]226

部海事局

2011-5-3


 

2.9

吨位丈量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9.1

关于执行吨位丈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海发[2000]614

交通部

2000-11-23

2.9.2

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船检[2011]267

部海事局

2011-5-24

2.9.3

关于启用新版国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格式的通知

海船检[2011]477

部海事局

2011-8-15

2.9.4

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船检[2011]490

部海事局

2011-8-16

2.9.5

关于下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统一解释(第一号)的通知

海便函[2011]470

部海事局

2011-8-23

2.9.6

关于下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统一解释(第二号)的通知

海便函[2011]627

部海事局

2011-9-9

2.10

载重线和船舶标识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10.1

关于印发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船检[2011]255

部海事局

2011-7-1

2.10.2

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

海船检[2011]254

部海事局

2011-7-1

2.10.3

关于发布《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船舶[2006]594

部海事局

2006-12-13

2.11

无线电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11.2

关于做好海上移动通讯业务标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船舶[2008]186

部海事局

2008-5-9

2.12

航行设备

 

 

 

2.12.1

AIS & ECS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12.1.1

关于做好配备“通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工作的通知

海事局公告[2001]2

部海事局

2001-12-18

2.12.1.2

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船舶[2010]156

部海事局

2010-4-12

2.12.1.3

关于印发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指南的通知

海船检[2011]322

部海事局

2010-8-9

2.12.1.4

关于印发自动识别系统中文编码规则的通知

海船舶[2011]543

部海事局

2011-8-24

2.12.2

VDR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12.2.1

关于颁布《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安全[2000]783

部海事局

2000-10-13

2.12.2.2

关于做好配合“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工作的通知

海安全[2001]152

部海事局

2001-3-19

2.12.2.3

关于实施《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国内船舶试行)》的通知

海法规[2001]180

部海事局

2001-4-2

2.12.2.4

关于装配“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安全[2001]521

部海事局

2001-8-30

2.12.2.5

关于“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检验有关问题的函

海事函[2002]19

部海事局

2002-1-16

2.12.2.6

关于开展对客滚船VDR安装实施检查的通知

海安全[2002]152

部海事局

2002-4-1

2.12.2.7

关于国内航行船舶配备VDR的意见

海船检[2003]111

部海事局

2003-3-24

2.12.2.8

关于取消颁发《船舶VDR证书》的通知

海安全[2004]542

部海事局

2004-11-11


 

2.13

ERS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13.1

关于强制实施船舶应急响应服务系统的通知

厅海字[2007]162

交通部

2007-7-9

2.13.2

关于同意中国船级社为ERS岸上服务机构的批复

海船检[2007]453

部海事局

2007-8-27

2.14

防油污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11

交通部

2005-8-20

2.14.2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海船舶[2005]316

部海事局

2005-12-26

2.14.3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海船舶[2007]372

部海事局

2007-7-10

2.14.4

关于印发《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海发[2007]165

交通部

2007-5-1

2.14.5

关于免除配备有关防污染设备的通知

海船检[2008]210

部海事局

2008-5-28

2.15

防止空气污染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15.1

关于内地航行港澳船舶持有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检[2008]550

部海事局

2008-11-17

2.15.2

关于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检验计费标准的批复

海船检[2009]105

部海事局

2009-2-25

2.16

建造(改建)检验/审图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16.1

关于试航船舶须持有试航证书的通知

水监字[1988]141

中国船检局

1988-10-15

2.16.2

关于加强船舶改装检验工作的通知

海船检[2000]226

部海事局

2000-4-27

2.16.3

关于加强建造检验和管理的通知

交海发[2002]19

交通部

2002-1-21

2.16.4

关于印发新建船舶建造检验管理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海船检[2002]150

部海事局

2002-3-27

2.16.5

关于禁止使用废旧材料和设备拼装船舶的通知

海船检[2003]238

部海事局

2003-6-11

2.16.6

关于加强船舶建造检验的紧急通知

海船检[2005]97

部海事局

2005-3-14

2.16.7

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海船检[2006]307

部海事局

2006-9-1

2.16.8

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

海船检[2006]307

部海事局

2006-9-1

2.16.9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

海船检[2008]602

部海事局

2008-12-12

2.17

船龄不详处理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17.1

关于处理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日期不详问题的通知

交海发[2002]48

交通部

2002-2-19

2.17.2

关于下发《船龄复核指南》的通知

海船检[2002]339

部海事局

2002-7-15

2.18

游艇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18.1

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交海发[2006]438

交通部

2006-8-22

2.18.2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

交通部

2009-1-1

2.18.3

关于印发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事[2010]352

部海事局

2010-8-18

2.19

条例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19.1

关于加强新建船舶法定检验与检查的通知

海船检[2007]322

部海事局

2007-6-21


 

2.20

危险品船(油船、散化船、液化气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20.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2]344

国务院

2002-1-26

2.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3]10

交通部

2003-11-30

2.20.3

关于加强液化气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海发[2000]587

交通部

2000-11-9

2.20.4

关于装运闪点F.P60℃油类小型油船有关检验问题的通知

海船检[2000]376

部海事局

2000-7-12

2.20.5

关于加强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体船检验工作的通知

海船检[2000]802

部海事局

2000-11-1

2.20.6

关于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体船破舱稳性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船检[2002]26

部海事局

2002-2-25

2.20.7

关于对“通达26”等船舶类型问题的批复

海船检[2008]91

部海事局

2008-3-10

2.21

客渡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21.1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1990]26

交通部

1991-7-1

2.21.2

关于执行《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时有关检验和证书报告签发问题的通知

船技监字[1990]575

中国船检局

1990-12-10

2.21.3

交通部关于实施《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的函

[1991]交函安监字457

交通部

1991-7-1

2.21.4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海发[2014]199

交通运输部

2014-9-19

2.22

水陆两栖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221

关于印发水陆两栖船检验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部海事局

2011-7-4

2.23

地效翼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23.1

关于地效翼船检验标准的批复

海船检[2005]135

部海事局

2005-4-8

2.24

拍卖的外籍船舶检验要求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2.24.1

关于对拍卖的外籍船舶进行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船检[2003]179

部海事局

2003-5-21


 

3

专门船型/区域(海船部分)

 

 

 

3.1

海上客滚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3.1.1

关于加强海上客滚船检验工作的通知

交海发[2000]26

交通部

2000-1-11

3.1.2

关于印发现有客滚船压力水雾系统灭火性能鉴定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海船检[2000]794

部海事局

2000-10-26

3.1.3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2]1

交通部

2002-7-1

3.1.4

关于渤海湾客滚船和高速客滚船审图原则的批复

海船检[2004]256

部海事局

2004-4-21

3.1.5

关于加强渤海湾客(滚)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厅水字[2009]225

交通部

2009-11-12

3.1.6

关于加强渤海湾滚装客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交海发[2002]524

交通部

2002-11-13

3.1.7

关于禁止滚装客船载运白酒的批复

海船舶[2006]508

部海事局

2006-11-1

3.2

琼州海峡客滚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3.2.1

关于琼州海峡现有客滚船双层底问题解决方案的意见

海船检[2009]53

部海事局

2009-2-4

3.2.2

交通部关于加强琼州海峡客滚船船检工作的通知

交海发[2001]285

交通部

2001-6-4

3.2.3

关于琼州海峡开敞式客滚船载客问题的通知

海船检[2002]67

部海事局

2002-2-19

3.2.4

关于发布《粤海铁路火车渡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海事[2002]92

海南、湛江海事局

2002-12-25

3.3

琼州海峡其他船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3.3.1

关于琼州海峡小干舷客船撤离滑梯替代措施的批复

海船检[2004]2

部海事局

2004-1-2

3.4

敞口集装箱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3.4.1

关于敞口集装箱船吨位丈量问题的批复

海船检[2003]235

部海事局

2003-6-16

3.5

自卸沙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3.5.1

关于印发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海便函[2011]49

部海事局

2011-1-30

3.5.2

关于福建沿海自卸砂船设计、检验适用法规、规范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闽海事船检[2005]28

福建海事局

2005-8-31

3.6

两岸直航船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3.6.1

关于印发《两岸直航船舶技术条件复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船检[2009]167

部海事局

2009-3-25

3.6.2

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海船舶[2008]597

部海事局

2008-12-15

3.6.3

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8]38

交通部

2008-12-12

3.7

福建省20米以下营运木质船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3.7.1

关于《关于制定〈福建省20米以下沿海现有营运木质运输船舶检验暂行办法〉的报告》的批复

海法规[2003]197

部海事局

2003-5-26

3.7.2

关于公布《福建省20米以下沿海现有营运木质运输船舶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海事船舶[2003]20

福建海事局

2003-6-23

3.7.3

关于印发《厦门湾20m以下木质运输船舶检验暂行办法(2002)》的通知

厦海船检[2002]60

厦门海事局

2002-3-27


 

3.8

厦门港及附近海域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3.8.1

关于厦门港及附近海域适用规范问题的复函

船规字[1997]703

部海事局

1997-12-23

3.8.2

关于厦门港、泉州湾及东山港等海区适用船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厦船检[1999]6

厦门海事局

1999-10-14

3.9

福建地区异地检验船舶处理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3.9.1

关于印发《福建地区在建船舶异地检验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案》的通知

海船检[2008]417

部海事局

2008-9-8

3.9.2

关于印发《福建地区在建船舶异地检验质量验证指导书》的通知

海船检[2008]571

部海事局

2008-12-4

3.9.3

关于《福建地区在建船舶异地检验有关问题处理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船检[2009]295

部海事局

2009-6-22

3.9.4

关于核发福建在建异地检验船舶汇总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海便函[2008]377

部海事局

2008-12-11

3.9.5

关于核发福建在建异地检验船舶汇总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海便函[2009]14

部海事局

2009-1-9

3.9.6

关于核发福建在建异地检验船舶汇总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海便函[2009]61

部海事局

2009-2-18

3.9.7

关于核发福建在建异地检验船舶汇总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海便函[2009]112

部海事局

2009-3-25

3.9.8

关于福建地区在建船舶异地检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便函[2009]147

部海事局

2009-4-29

3.10

福建莆田忠湄轮渡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3.10.1

关于莆田市忠湄轮渡公司救生设备替代问题的批复

海船检[2003]174

部海事局

2003-5-16

3.11

海南省地方小型船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3.11.1

关于对海南海事局关于《海南省地方小型船舶检验规定》增补条款的请示的批复

海法规[2006]346

部海事局

2006-8-9

3.11.2

关于海南清澜港港区水域航区认定问题的批复

海船检[2007]671

部海事局

2007-12-10

3.12

三亚市旅游水域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3.12.1

三亚市旅游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三府[2002]77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02-5-21

3.13

海上设施拖航检验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3.13.1

关于加强海上设施拖航检验及管理的通知

海船检[2000]697

部海事局

2000-8-31


 

4

专门船型/区域(河船部分)

 

 

 

4.1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4.1.1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1]8

交通部

2001-12-1

4.1.2

关于停止使用《内河小型钢丝网水泥船建造规范》的通知

交海发[2002]240

部海事局

2002-6-11

4.1.3

关于公布内河标准船型船舶技术管理指导意见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4]2

交通部

2004-2-16

4.1.4

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4]30

交通部

2004-11-22

4.1.5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中上游大型非标准船舶管理的通知

交水发[2008]341

交通部

2008-10-10

4.1.6

关于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认定问题的复函

厅函水[2009]2

交通部

2009-1-8

4.1.7

关于水泥船营运检验的批复

海便函[2009]193

部海事局

2009-6-8

4.1.8

关于发布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924

交通部、财政部及长江沿线十省市

2009-10-1

4.1.9

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0年修订版)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10]3

交通部

2010-1-9

4.1.10

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46

财政部、交通部

2010-6-1

4.1.11

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4]21

交通部

2004-7-26

4.1.12

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5]2

交通部

2005-1-25

4.1.13

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8]30

交通部

2008-10-20

4.1.14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4]61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2014-4-9

4.1.15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

交通运输部

2014-12-24

4.1.16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15]12

交通运输部

2015-1-20

4.2

川江及三峡航行船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4.2.1

关于长江滚装船法定检验标准问题的通知

交海发[2000]606

交通部

2000-11-20

4.2.2

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3]14

交通部

2003-8-26

4.2.3

关于川江及三峡航行船舶检验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海船检[2005]19

部海事局

2005-1-19

4.2.4

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水发[2005]500

交通部

2006-7-1

4.2.5

关于同意两坝间航行川滚船救生设备配置等效措施的批复

海船检[2006]561

部海事局

2006-11-20

4.2.6

关于印发《非标准川江汽车滚装船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

海船检[2007]296

部海事局

2007-6-12

4.2.7

关于三峡库区非标准载货汽车滚装船退出市场有关问题的复函

厅函水[2010]3

交通部

2010-1-6

4.3

太湖流域内河挂桨机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4.3.1

关于印发《太湖流域内河挂桨机船改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船检[2002]568

部海事局

2002-11-14


 

4.4

长江干线船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4.4.1

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海发[2002]495

交通部

2002-10-24

4.4.2

关于长江汽车轮渡公司提出汽车渡船水密性和危险品车辆渡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海船检[2003]132

部海事局

2003-4-4

4.4.3

关于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同时签发乘客定额证书和危险品适装证书的批复

海船检[2003]284

部海事局

2003-7-9

4.4.4

关于长江下游大型航标船航标舱舱口围板高度的意见

海船检[2007]268

部海事局

2007-5-22

4.5

内河多用途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4.5.1

关于内河多用途船总吨位核定问题的答复

海便函[2009]346

部海事局

2009-9-11

4.6

江海直达货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4.6.1

关于 5000/7000T 江海直达货船首门水密性问题的批复

海便函[2006]49

部海事局

2006-3-17

4.7

船体基线以下有特殊装置的内河船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4.7.1

关于对船体基线以下有特殊装置的内河船舶的检验证书签注的通知

海船检[2003]194

部海事局

2003-5-26

4.8

上海外高桥至上海洋山港之间的航线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4.8.1

关于发布《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船检[2008]274

部海事局

2008-6-20

4.9

小型玻璃钢游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4.9.1

关于对营业性小型玻璃钢游船安装使用汽油舷外挂机的批复

海法规[2008]177

部海事局

2008-4-28

 


 

5

其他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5.1.1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重点船舶和重点区域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4]67

交通运输部

2014-3-10

5.1.2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客运安全管理的意见

交海发[2014]142

交通运输部

2014-7-21

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状况照片采集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便函[2014]967

部海事局

2014-9-11

 

 

1     老旧运输船管理规定

1.1   相关文件

    1)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发布;

    (2)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4号进行部分修改

    (3)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进行部分修改

1.2   简要介绍

    《老旧运输船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于20066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8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并提出了老旧运输船舶在购置、光租、改建以及营运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提出强制特别定期检验和强制报废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4号于2009112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施行。该部令增加了“单壳油船”的定义以及对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8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施行。

1.3   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老旧运输船舶定义

老旧运输船舶定义和类别见下表:

类别

定义

达到老旧船船龄

特别定期检验船龄

强制报废船龄

一类船舶

高速客船

10年以上

18年以上

25年以上

二类船舶

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

10年以上

24年以上

30年以上

三类船舶

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海船:12年以上

河船:16年以上

26年以上

31年以上

四类船舶

散货船、矿砂船

18年以上

28年以上

(黑龙江水系河船为33年以上)

33年以上

(黑龙江水系河船为39年以上)

五类船舶

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对于河船还包括油驳)等

20年以上

29年以上

(黑龙江水系河船为35年以上)

海船:34年以上

河船:35年以上

(黑龙江水系船舶为41年以上)

 

1.5   进口船(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检验要求

1.5.1  上述各类老旧运输船舶不允许进口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我社不受理这些船舶的检验;

1.5.2 我社在受理各类进口船初次检验时,对于一、二、三类船舶应持有经交通部批准的运力批文,我社应查验其运力批文正本,并保存副本。对于其它几类船舶不必查验运力批文,而直接查验其船舶所有权证书,然后办理船舶检验证书,之后由船东办理国籍证书,我社验证其国籍证书正本后,保存国籍证书副本。

1.5.3 对于进口油船,其船体应当符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规定的要求。

1.6   船舶改建要求

1.6.1 无论是否为老旧船舶,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一、二、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

1.6.2 对于老旧一类、二类、三类船舶的改建,应有交通主管部门对于运力变更的批文。所有类老旧船舶的改建应按我社建造检验管理。对改建的老旧运输船舶,应在签发的法定证书中注明改建的开始日期,但不得改变船舶的建造日期。老旧运输船舶经过改建,若其所属类别发生改变,其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适用于改建后相应老旧运输船舶类型的规定。


1.7   老旧运输船舶的营运检验要求

1.7.1 若老旧运输船舶的用途或航区发生变更,必须向我社申请临时检验,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船舶构造及设备的安全性能,必要时重新丈量总吨位和净吨位。

1.7.2 老旧运输船舶达到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规定船龄见上表),若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船舶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向我社申请特别定期检验,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则继续经营水路运输。并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应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检验时间为法定证书周年日的前后三个月内。

1.7.3 未按上述要求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以及达到船舶强制报废船龄(规定船龄见上表)的船舶,应予以报废。

1.7.4  船舶任何检验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规定船龄见上表)。

1.7.5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检验证书应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1.7.6  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1.7.7  禁止从已经报废的船舶上面拆下的设备或零部件重新装船使用。即使是从未达到报废船龄的船舶上拆下的设备或零部件,一般也不允许装船使 用,除非经我社总部同意方可使用,装船后应给出相关备忘限制其使用年限。

1.6.8  允许报废船舶改作趸船、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8   例外

1.8.1 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见《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

1.8.2  仅从事水上工程作业的船舶,以及仅从事港区内作业的拖船、工作船等船舶,不适用该规定。

1.9          关于下发“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原中国船级社(2014年)通函第17号总第501号)

为切实落实四部委关于《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24号)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赋予我社的相关职责,我们制定了“中国船级社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1、实施老旧船舶淘汰资金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也很敏感的工作。政

策要求新建船舶必须取得我社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入级证书,体现了政府对我社的信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履责。特别是会接触一大批地方检验船舶的拆解,要防止执行中的偏差。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不正当压力的影响;不收取船舶拆解验证费用;不违反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经得起各级管理部门的检查。

2、各分社要把好政策落实好,要策划好对本辖区航运公司的宣传工作,做

好船舶拆解全过程中的服务。

3、各分社特别是拆解企业所在地的分社,要积极与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接洽,特别是要争取介入到省级财政及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过程中,为政府做好服务。

4、在具体的拆解验证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实施初期,现场可能会遇到各

种具体问题,各分社要将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部,做到全社协调统一。涉及“财建[2014]24号”要求的船舶拆解工作,由总部国内营运处协调;涉及其它船舶的拆解工作,由总部营运入级处协调;涉及建造船舶资金补贴的工作,由总部建造处协调。

       5、各二级分社要确定负责船舶拆解工作的联系人,该联系人负责与本辖区内参与船舶拆解的航运公司、船舶拆解厂、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我社其它检验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各分社联系人要特别处理好A公司船舶在B地拆解、在C地建造的协调,发挥船级社的整体服务优势。总部将把各分社联系人的信息在全系统公告。

 

附:中国船级社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船级社

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切实落实“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24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赋予我社的相关职责,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社各检验单位按“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24号)的要求,对申请资金补助的船舶拆解进行的验证工作。

三、工作依据

1、交通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729号文);

2、《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24号);

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14 )

4、《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 (2009 年第52 号〉;

5、《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四、工作程序

1、协调工作机制

拆解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受理船舶提前报废申请表的责任单位,将会同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和我社分支机构对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我社相关检验单位应积极参与船舶拆解监督工作,与拆解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商定协调工作机制。

2、文件验证

检验单位指派验船师会同拆解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对《老旧运

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内容进行审核。各检验单位验证的重点包括船检证书有效性、船龄、船舶类型、船舶吨位等相关要素是否符合《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船舶拆解厂是否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企业名单的通知》(厅水字【2013306号)中公布的企业名单内予以确认。

3、拆解现场验证

验船师应按照与拆解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商定的工作机制开展船舶拆解的现场验证工作。原则上拆解现场验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拆解开工前,到拆解现场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证书资料及与实船一致性进行验证,

并拍摄照片资料,包括:船舶侧面整体照片(包含船名、载重线等)、主要机电设备(如主机、发电机、舵机等)照片等。

2)拆解过程中和/或拆解完成后,到拆解现场对拆解进行验证并拍摄照片资料。船舶拆

解完工后(指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切割至完全报废,艏艉部及上层建筑被拆解,船舶主机、辅机、舵机已脱离主体结构),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4、已完成拆解的船舶处理

201311至《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老旧

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729)发布前已经拆解的船舶,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文件验证,对船厂拆解证明及相关拆解过程图片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完成且无异后,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5、验船师在拆解中及拆解完成后,填写《老旧船舶拆解验证报告》。

 

五、关于船舶证书有效期的处理

1、对船舶证书于201311前有效期到期,但于201311日前已申请检验、且于“交

水发(2013729号”文件下发前已获得了有效船舶证书的船舶,在补助范围之内。

2、对船舶证书虽然于201311及以后有效期到期,但在201311前到期的检验

未申请检验,致使该证书在201311后(含201311)失效,则不在补助范围之内。

3、对船舶证书于201311及以后有效期到期,对在201311前船舶已申请搁置

检验,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处于搁置状态的船舶,在补助范围之内;

 

六、收费

此类船舶拆解验证工作,我社不收取验证费用。

七、记录及归档

1、验船师应收集、整理本次验证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包括来往传真、

函电、《老旧船舶拆解验证报告》等,按规定按船立专卷、存档。

    按照“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2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一式四份)与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一并存档,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拆解企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和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相关检验单位应与拆解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协调,做好船舶拆解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2、对我社检验船舶, 验船师在首次参加该轮拆解鉴证后,应将该轮拆解信息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总部相关部门,以进行船舶状态变更维护。

 

八、信息报告

参加船舶拆解验证的各检验单位,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向总部报告上月本单位参与船舶拆解验证的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船名、船舶登记号、船舶类型、总吨位、建造完工日期、拆解前的船舶检验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拆解厂、拆解状态(分拆解申请、拆解中、拆解完成)等,并附上已完成拆解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复印件和《老旧船舶拆解验证报告》。

 

 

附件1:《老旧船舶拆解验证报告》

 

附件1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工作控制号:

                                                                                                            

                                                                                                            

 

 


 

 

老旧船舶拆解验证报告

 

 

 

 

 

 

 

 

                                

                                                 船检登记号                       

                                                 船舶类型                          

                                                    

                                                       

 

 

 

 

验证地点:                                                                                                                               

验证日期:                                                                            中国船级社验船师


第一部分  船舶概况

 

 

船检登记号

 

IMO No.

 

船舶登记号

 

 

船舶类型

 

安放龙骨日期

 

建造完工日期

 

造船厂

 

现船舶航区

 

船舶所有人

 

执行建造检验的船检机构

 

上次签发船舶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

 

   

GT         NT

69吨位     

主机功率、型号

 

(油船、化学品船级液化气船必填)

 

船舶主尺度

总长:                        m           两柱间长:                         m

型宽:                        m           型深:                                m

满载吃水:                 m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部分  拆解状况过程验证

 

1.

1、拆船厂名称、地点、通讯信息

(电话、传真和邮编等)

 

 

 

 

2.

 

第一阶段 船舶拆解前的验证

2.1 拆解前验证日期

 

2.2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

 

2.3船舶拆解合同

 

2.4拆船厂资格确认

 

2.5船舶证书有效性确认

 

2.6待拆解船舶与船舶证书一致性确认

 

2.6船舶照片(简要描述照片所指的船舶位置,照片应随附本报告。)

 

2.7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3.

第二阶段:船舶拆解完成后的现场验证

3.1拆解完成后验证日期

 

3.2船舶主体结构拆解情况(不可恢复状态)

 

3.3船舶艏艉部及上层建筑拆解情况

 

3.4主机、辅机、航机拆除情况

 

3.5拆解照片(简要描述照片所指的船舶位置,照片应随附本报告。)

 

3.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完成拆解的船舶的验证

本部分只适用于在201311至《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729)发布前已经拆解的船舶。

 

4.1船厂拆解证明

 

 

4.2船厂拆解过程图片及材料

 

 

4.3现场见证情况

 

 

4.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验证船舶拆解的相关照片

 

注:工作控制号编制规则:

检验单位代码+CJ+验证年份的后两位数+4位流水号

如:SHCJ140001

 

 

 

2     国内航行单壳油轮限期淘汰

2.1   相关文件

    1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号(以下简称《公告》)

2海事局“海船舶[2010]230号”文;

3)海事局“海船舶[2011]184号”文;

4)社国营字[2010]512号;

5BJDND[2010]0374

2.2   简要介绍

       依据《老旧运输船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规定了对于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行限期淘汰的具体时间和

      实施范围。

2.3   《公告》的主要要求

2.3.1  201011日起,新造≥600载重吨的国内航行油轮应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

2.3.2  5000载重吨的国内航行现有单壳油轮(驳)实施限期淘汰;

2.3.3  600≤载重吨<5000且载运重质货油的国内航行现有单壳油轮(驳)实施限期淘汰;

2.3.4 600≤载重吨<5000且载运轻质货油的国内航行现有单壳油船和小于600载重吨的国内航行现有单壳油轮的报废时间按《老旧运输船管理规定》执行;

2.3.5  长期定泊于固定水域的油趸船不受该公告规定约束。

2.3.6  可用于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油轮在仅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时不受该公告规定约束。

2.4   有关重要定义

2.4.1  “防污染双壳结构”,系指设有符合《关于执行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事局“海船舶[2010]230号”文)规定的双层底舱和边舱。

2.4.2 “建造日期”,系指该船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的建造阶段的日期。如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的建造阶段日期不详,则按该船建成日期前一周年的日期计。

2.4.3  “新造”系指该船在20101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的建造阶段。“现有”系指非新造。

2.4.4  “油轮”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

2.4.5  “油驳”系指无动力推进装置的,专门用于运输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

2.5   新建及改建检验要求

2.5.1 201011日以后新建或重大改建的600载重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除三峡库区外)油轮(驳)及所有航行三峡库区新建或重大改建的油轮(驳)必须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

2.5.2 对于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新建/改建检验申请,我社拒绝接受。如现场检验单位无法确认其是否满足要求,应要求船东将图纸提交审图部门,由审图部门予以确认,并将结果反馈现场检验单位。

2.5.3 检验完成后签发《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时,应在证书记事栏中签注本船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

2.6   营运检验要求

2.6.1 对上述适用范围内的单壳油轮(驳)进行检验后,应在《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记事栏按照下表要求进行签注。如发现证书签注不符合下表要求,应进行重新签注。

2.6.2 对于向我社申请按照《现有油船状况评估计划(CAS)检验指南(2008)》要求的法定附加检验的油轮,其CAS检验具体的实施要求和需要注意的事项按照总部《关于对部分国内航行油轮进行CAS检验的规定》“国内中心(2010)通函第10号总第10号”要求执行。

2.7   国内航行单壳油轮(驳)淘汰时间及证书签注要求(见下表)

 

船体结构

报废时间

证书签注内容

5000载重吨的

600≤载重吨<5000,载运重质货油的

仅设有不用于装油的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层底的。

2015年建造日期周年日或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以较早者为准。

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

本船仅设有不用于装油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层底,应于XXXXXX日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否则将自上述日期起不得继续从事国内水上运输。

仅设有不用于装油的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边舱的。

本船仅设有不用于装油的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边舱,应于XXXXXX日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否则将自上述日期起不得继续从事国内水上运输。

设有不用于装油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壳体处所但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的。

本船仅设有不用于装油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壳体处所但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应于XXXXXX日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否则将自上述日期起不得继续从事国内水上运输。

仅设有专用压载舱及保护位置,并通过中国船级社《现有油船状况评估计划(CAS)检验指南(2008)》要求的法定附加检验的。

不适用

本船设有专用压载舱及保护位置,并通过中国船级社《现有油船状况评估计划(CAS)检验指南(2008)》要求的法定附加检验,应于XXXXXX日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否则将自上述日期起不得继续从事国内水上运输。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

2011年建造日期周年日。

海船:2015年建造日期周年日或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以较早者为准;

河船: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

本船应于XXXXXX日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否则将自上述日期起不得继续从事国内水上运输。

 

2.8   特定航区航行的油轮(驳)

2.8.1  对于拟在在渤海海域、京杭运河航行、停泊和作业的600载重吨及以上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的国内航行油轮,还应在《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记事栏进行如下签注:“本船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自201511日起,不允许载运重质货油在渤海海域(或京杭运河)航行、停泊和作业”。该项签注可与上表签注合并使用。

2.8.2  201311日起,我社不再为拟在三峡库区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的所有国内航行油轮、油驳签发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

 


3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

3.1   相关文件

    1海事局“海船检[2011]267号”文

2海事局“海船检[2011]477号”文;

3)海事局“海船检[2011]490号”文;

4)海事局“海便函[2011]470号”;

5)海事局“海便函[2011]627号”;

6)国内中心(2011)通函第8号总第20号;

7BJDND[2011]0381

3.2   简要介绍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由部海事局海船检[2011]267号文发布。

     自201191日起,国内航行20米及以上船舶的吨位证书将由部海事局安全技术中心统一签发,我社将不再签发船舶吨位证书。新版船舶吨位证

    书(2011版)由海事局“海船检[2011]477号”文公布,包括《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格式:HHDW)、《临时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格式:

    HHDWL)、《内河船舶吨位证书》(格式:HZDW)、《临时内河船舶吨位证书》(格式:HZDWL),自201191日起启用。

    对于船长(垂线间长)20米以下的国内航行船舶,其吨位证书的签发沿用以前的办法,即由总部或下属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按我社相应程序文件直接

    在DSMIS系统里签发相应的长期或临时吨位证书。其吨位证书仍使用原版证书格式。

3.3   职责分工

3.3.1  船舶吨位丈量和吨位证书的远程打印、发放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

        对于我社检验船舶,无论其船籍港或建造地或检验地,该项职责的工作均由我社实施检验的现场检验单位负责实施。

3.3.2  船舶吨位复核和发证由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分中心)负责实施。其中:

1)对于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检验地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

2)对于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船籍港所在地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

3)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船舶吨位证书”的换发和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发证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负责实施。

3.4   基本流程

    ①、申请受理;

②、吨位丈量;

③、复核提请/换发提请;

④、吨位复核;

⑤、“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

⑥、“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打印和发放;

⑦、“船舶吨位证书”的换发;

⑧、“船舶吨位证书”的打印和发放。

 


各类船舶换发吨位证书的流程见下表:

船舶情况                                  流程

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

新建、改建船舶

201191日之后安放龙骨或开工

201191日之前已安放龙骨或开工的,但到201191日还未经我社检验发证

3

现有船舶

适用直接发证2

不适用直接发证

初次检验船舶

变更、破损换发或遗失补发

持有旧版“船舶吨位证书”的

3

持有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的

我社CSACSAD持国内证书簿的船舶

需要时

需要时

1:“▲”表示我社实施检验的现场检验单位  “●”表示检验地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表示船籍港所在地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表示船舶安全技术中心  “—”表示不适用

2:适用直接发证船舶,是指1992930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和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期间经过吨位复核的船舶。

3:后续流程见下述说明

3.5   复核提请/换发提请所需材料

各类船舶换发吨位证书所需材料见下表:

船舶情况

提交的材料

新建(含重大改建)非入级船舶

201191日之前已安放龙骨或开工的,但到201191日还未经我社检验发证的

1)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细则”附件1);

2)总布置图;

3)型线图;

4)静水力曲线图、静水力计算书或邦氏曲线表;

5)主要横剖面图;

6)基本结构图;

7)船体说明书;

8)与(2-7)项有关的审图意见书;

9)其他与吨位丈量有关的图纸资料;

10)船舶吨位计算书(完工前复核提交)。

对于同一船厂建造并使用同套图纸的船舶,如不涉及适用法规变化,后继船舶可免除递交上述第(2-9)项资料,但应在第(1)项所述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中予以说明。

201191日之后安放龙骨或开工的

1)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细则”附件1);

2)检验报告(参照细则附件13,并在备注中做详细说明);

3)船舶吨位计算书

现有非入级船舶

适用直接发证的

1)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细则”附件1);

2)加盖检验业务章的检验证书簿复印件和旧版“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1992930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

3)加盖有“2009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合格”专用章的原“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期间经过复核的船舶);

4)相关证明材料(业经2009年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合格,但由于各种原因使现持有的“船舶吨位证书”未盖有“2009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合格”专用章的船舶)。

不适用直接发证的

同第一项(1-10

11)旧版“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

非入级船舶初次检验

同第一项(1-10

变更、破损换发或遗失补发(包括入级和非入级船舶,持有原吨位证书和持有新版吨位证书)

1)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细则”附件1/附件11);

2)报刊遗失公告;(遗失补发)

3)原破损证书;(破损换发)

4)原船舶吨位证书;(变更船名船籍港)

5)船名船籍港变更的附加检验报告。(变更船名船籍港)

入级船舶

新建、改建、初次检验

1)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细则”附件11);

2)检验报告(格式BGDW,国内中心(2011)通函第8号总第20号 附件五)

现有船舶

1)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细则”附件11);

2)检验报告(格式BGDW,国内中心(2011)通函第8号总第20号 附件五);

3)原“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


3.6   有关注意事项

3.6.1  对于201191日之后安放龙骨或开工的新建(含重大改建)非入级船舶

该类船舶的吨位复核包括下水前实船复核、完工前实船复核以及计算复核。实施实船复核时,现场复核人员应尽可能与现场验船师同时在场开展复核,具体方式可在双方联合工作机制中确定。

1)下水前实船复核:该类船舶按我社现有程序完成相应检验后,由执行检验单位在船舶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前,收集齐“细则”(海事局“海船检[2011]490号”文,下同)要求的船舶吨位丈量的审批图纸与计算资料(如有)在丈量管理系统中向相应的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下水前复核,同时将提请表传真(细则附件1)及图纸资料寄送(或面交)对应技术分中心,确认复核合格后方可同意船舶下水。

2)完工前实船复核:执行检验单位在预计船舶完工日的7个工作日前向相应的安全技术分中心在丈量管理系统中及用传真形式提请完工前复核,并将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及相应补充图纸寄送(或面交)给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收到确认无误完工状态的《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后》(细则附件4),及时填写《船舶完工及发证确认函》(细则附件6)。

3)计算复核:完工前计算复核也可先于完工前实船复核进行,但如果完工前实船复核的尺寸误差超过了规定的范围,则完工前计算复核应重新进行。

3.6.2  对于201191日之前已安放龙骨或开工的,但到201191日还未经我社检验发证的新建(含重大改建)非入级船舶:

1)换发提请:执行检验单位构在该类船舶建造(含重大改建)检验完成前应及时向相应的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发证,并出具检验报告(参照细则附件13,并在备注中做详细说明)和船舶吨位计算书。

2)“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技术分中心在收到复核发证提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船检机构确定的船舶吨位直接签发有效期至该船第一次坞内检验时间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3)“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由执行检验单位远程打印并发放给船东。

4)我社各检验单位在受理该类船舶第一次坞内检验时,应向相应的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具体材料与现有船舶中不适用直接换证的船舶提交的材料相同。

5)该类船舶的实船复核、计算复核、换证和证书发放与现有船舶中不适用直接换发证书的工作流程一致。

3.6.3  对于现有非入级船舶

1)证书换发提请:该类船舶“船舶吨位证书”的换发无需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我社各执行检验单位在受理该类船舶的201211日后第一次坞内或换证检验(以早者为准)申请后,向相应的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换发证书。并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直接发证船舶和不适用直接发证船舶),按细则的对应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对于不适用直接发证船舶,如为船长30米及以上且无图、图纸资料不全、船图不一致的情况,各执行检验单位应要求船东补齐相应图纸,完成船图一致性核查后送审图部审批。如为船长30米以下且无图、图纸资料不全、船图不一致的情况,则由安全技术分中心按照“细则”要求直接完成实船复核。

2)对于不适用直接发证船舶的吨位复核包括实船复核和计算复核。实船复核应在船台或坞内实施。现场验船师应根据现场检验开展情况及时与复核人员商定实船复核时间。实船复核完成后,如对复核结论有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确定时间共同再进行实船复核。

3)对于适用直接发证的船舶,无需进行实船复核和计算复核。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对于符合直接换证条件的,可直接换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并在证书记事栏注明:“本证书记载的数值源于XXXXXX(船检机构)签发的编号为XXXX的船舶吨位证书”。

3.6.4  对于持有旧版“船舶吨位证书”的船舶,若在未到坞内检验期限情况下发生船名、船籍港变更导致换证或原“船舶吨位证书”破损需换发或遗失需补发的,技术分中心在收到发证提请后直接签发有效期至该船第一次坞内检验时间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我社各检验单位在受理该类船舶第一次坞内检验时,应向相应的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该类船舶的实船复核、计算复核、换证和证书发放与现有船舶中两种情况(适用直接发证船舶和不适用直接发证船舶)的工作流程一致。

3.6.5  对于国内入级船舶(我社CSACSAD持国内检验证书簿的船舶)

1)新建国内航行入级船舶按我社现有程序完成吨位计算、丈量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建造完工发证前,执行检验单位按预计的发证日期,提前五个工作日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直接向部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复核发证。


    2)现有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在201211日后的第一次坞内或换证检验(以早者为准)完成前,提前七个工作日在直接向部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复核发证。

3)部海事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有关人员对入级船舶实施附加检验的同时以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的名义对船舶吨位组织抽查复核。

3.7   归档及案卷寄送要求

所有有关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的表格、来往传真等资料,包括临时或长期吨位证书应复印一份归入相应检验案卷存档,相应的复核提请资料及吨位证书亦应复印一份随检验案卷寄送总部(如检验案卷须寄总部,图纸除外)。

3.8   审图要求

3.8.1 201191日后安放龙骨的非入级国内航行船舶,各审图中心/审图部应要求图纸送审单位在现有数量基础上多送一套下列图纸,以供现场单位提请复核用(即下列图纸退两套给现场):总布置图,型线图,静水力曲线图,静水力计算书或邦氏曲线表,主要横剖面图,基本结构图,船体说明书,有关的审图意见书,其他与吨位丈量有关的图纸资料,船舶吨位计算书(审图中心出,完工前复核提交)。

3.8.2 201191日后安放龙骨的国内航行船舶,各审图中心/审图部应在所计算审批的船舶吨位计算书上注明吨位计算方法所使用的计算软件及方法,以便现场验船师向海事申请提请时清楚并填报。

 


4     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

4.1   相关文件

    1海事局“海船检[2011]255号”文;

2海事局“海船检[2011]254号”文;

3BJDND[2011]0300

4.2   简要介绍

       部海事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11]254)及《关于印发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11]255),上述两文的附件“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及“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自201171目后开始生效。

4.4   主要技术规定

4.4.1  船体颜色标识:船体外侧从船首至船尾以载重线标志中水平线上边缘的水平延长线为界,其上下壳板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甲板线、载重

     线标志和水尺颜色应确保其清晰可见。船体颜色应与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形成明显反差,当船舷为暗色底时,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

     水尺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漆成黑色。

4.4.2  水尺勘划:

1)船舶的首部、中部和尾部两舷均应勘划水尺标志。

2)水尺数字的下缘与对应吃水的水尺刻度线的长水平线段(如有时)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数字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字所示的吃水。

3)首、尾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平行引伸勘划成阶梯状,尾部可以将水尺标志勘划在舵叶后缘适当位置。首、尾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一般应面向船中。当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反的一侧,当水尺刻度线由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同的一侧。

4)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或龙骨底缘)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为计量基准线,对于有原始纵倾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则以船中倾斜龙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为计量基准线。首、中、尾水尺以基准线与首、中、尾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

53000GT及以上海船按下表方案1要求勘划水尺,内河船舶按下表方案2要求勘划水尺;对于3000GT以下海船可选用下表其中一种方案勘划水尺。

 

水尺勘划要素

方案1

方案2

水尺标志的组成

水尺数字

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

勘划起始点

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1m处划起,并还应保证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

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0.2m处划起,并还应保证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

勘划最高点

水尺标志标注的1m倍数的最大吃水值应大于船舶最小干舷时吃水值

未提出要求

标注内容及垂向位置

水尺数字由数字和单位组成。

水尺标志吃水值以0.2m倍数进行标注。当吃水值是1m倍数时,仅标注小数点前的整数数字并在后面加注单位M;当吃水值不是1m倍数时,仅标注小数点后的偶数数字,不加单位。

A、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从垂直线段每40mm引出一个水平线段。其中每隔20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B、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水尺标志吃水值以0.2m倍数进行标注。当吃水值是1m倍数时,仅标注小数点前的整数数字并在后面加注单位M;当吃水值不是1m倍数时,标注包括小数点在内的所有数字,不加单位。

水尺数字和水尺刻度线的尺寸和间距

数字和单位M的字高均为100mm,数字字宽为60mm,单位M的字宽为80mm

数字之间垂直距离100mm,数字与数字、单位M之间的横向间距为25mm,吃水值小数点后的偶数数字和字母M的垂向中轴线相同。

A、垂直线段(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的宽度为20mm,长水平线段的长度为80mm,短水平线段的长度为40mm

B、水尺读数的线粗为20mm;数字及单位的尺寸和间距同左栏;数字与小数点之间的间距为5mm

C、水尺刻度线与水尺数字之间的间距为25mm

中部水尺标志的水平位置

中部水尺标志字母M的垂向中轴线,应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后(船尾方向)1200mm或最近的肋位上;

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应背向载重线标志,水尺数字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反的一侧;

海船:水尺刻度垂直线段靠载重线圆环的边线应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后(船尾方向)1200mm或最近的肋位上;

河船: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左600mm处。


方案1的式样如下图:

方案2的式样如下图:

6)在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中,应标注水尺基准线的位置和首、尾水尺标志的位置。


4.5   适用范围

4.5.1  上述关于“水尺勘划”的技术要求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但不适用于运动艇、高速船、浮船坞和非营业性游艇。

4.5.2  从事国内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船长20m及以上的钢质船舶除了适用上述关于“水尺勘划”的技术要求外,还应进行船舶主船体、载重线和水尺颜色标识,旅游客船可以除外。

4.6   对新建船检验执行的注意事宜(含重大改建,海船及河船)

4.6.1  201171日后安放龙骨的,应满足海船检[2011]254[2011]255号文相应适用要求。各执行检验单位应对相应图纸进行核查,如未满足,则提醒船东补送或修改相应图纸审批,下水前必须满足相应要求。

4.6.2  201171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目前尚在建造中的船舶,现场验船师应核查是否已满足海船检[2011]254[2011]255号文相应适用要求,如未满足,在船舶下水前,如果时间允许,建议和船东(船厂)协调商量,尽可能补充相应图纸送审并完成相应项目检验。

4.6.3  对于201171日之前安放龙骨,201171日及以后完成检验签发证书的船舶,如未能满足上条要求,应结合本次建造检验发证,在检验报告中签发或补发遗留项目报告(YL),并在YL中给出相应法定遗留项目,遗留项目注明:该船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应在下次坞内检验按海船检[2011]254[2011]255号文完成勘划检验事项,有效期不迟于xxxx (下次坞检日期,高速客船、客船及客滚船以下次坞检日期,货船以后36个月的那次为准),并将数据重新上传总部DSMIS系统。

4.7   对现有营运中船舶检验执行的注意事宜

4.7.1  对于201171日后申请进行坞内检验的船舶,结合本次检验现场验船师必须核查原有的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是否满足海船检[2011]254[2011]255号文要求,如未满足,则必须在此次坞内检验完成次相应检验事项。

4.7.2  对于201171日后申请非坞内检验的任何检验船舶,结合相应检验参照上述新建船检验要求签发遗留项目报告(格式YL)

4.8   签发格式KB报告的内容要求

4.8.1  无论是新建船舶(含重大改建)及现有船舶,如已按海船检[2011]254[2011]255号文完成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事宜的检验,必须出具格式KB报告,并在KB报告中对此检验事项进行说明,阐述内容至少包含:

    1)该轮已按海船检字[2011]254[2011J255号文要求完成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事项的检验;

2)船中载重线标志、艏水尺、艉水尺勘划所在的相应肋位号;

3)载重线标志及水尺、艏水尺、艉水尺的焊接方式(如钢板焊接或堆焊等,高速船、玻璃钢船等不适用)

4)船体满载水线下油漆颜色、满载水线上油漆颜色及载重线标志的颜色。

4.8.2  对现有营运中船舶,如已满足《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第四条的水尺勘划的相应要求,也须出具格式KB报告,并在KB报告中对此检验事项进行说明,阐述内容至少包含:

    1)该轮已按海船检[2011]254[2011]255号文要求完成船体颜色标志和水尺勘划事项的确认检验;

2)该轮原载重线标志及水尺、艏水尺、艉水尺勘划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

3)该轮原载重线标志、艏水尺、艉水尺所在的相应肋位号;

4)载重钱标志及水尺、艏水尺、艉水尺的焊接方式(钢板焊接或堆焊等,高速船、玻璃钢船等不适用)

5)此次坞检后船体满载水线下油漆颜色、满载水线上油漆颜色及载重线标志的颜色。

 


5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5.1   相关文件

    1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2海事局“海船检[2011]55号”文;

3)社国营字[2011]222号;

4BJDND[2011] 0149

5.2   简要介绍

       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于2010720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11日起施行。该规定适用于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除外。所有适用船舶应按照该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5.3   船舶识别号的定义和组成

       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位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5.4   船舶识别号的取得

5.4.1  该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

5.4.2  其他船舶,船舶建造人或定造人或所有人或承租人应按照该规定的要求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船舶识别号,并取得船舶识别电子标签。

5.5   船舶识别号标记要求

5.5.1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5.5.2  对于新建船舶,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性地标记在船体的以下位置:

    1)具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有尾轴)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端部横舱壁上;

2)具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无尾轴)的船舶,或无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艉封板的船体内侧或艉封板附近的主甲板上;

3)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便于查验。

5.5.3  对于营运中船舶,不需要在船舶上标记船舶识别号。

5.5.4  船舶识别号标记字符的样式要求:

    1)应采用宋体;

2)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识别号字符高度为10厘米;

3)船长20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为5厘米;

4)字符间距均不大于2.5厘米。

5.5.5  船舶识别号应水平均匀排列,最多不超过两行。当两行排列时,第一行为船舶识别号的前六位(英文字母CN+4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年份的数字),第二行为船舶识别号的后七位(6位随机编号+1位校验码),两行间的行距不大于字符高度。

5.5.6  船舶识别号应清晰可见,与船体上的任何其他标记分开,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明显对比。

5.5.7  应以以下标记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

    1)钢质船舶,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

2)除游艇外的玻璃纤维塑料船舶,采用铜质字符条糊制的方式;

3)游艇,采用凸出的玻璃钢字模条以糊制的方式或者在不锈钢板刻字以铆接方式,凸出或镂刻的字符原则上应使用红色标识;

4)铝合金材料船舶,采用凸出铝合金字符焊接的方式。

5.6   检验要求

5.6.1  对于新建船舶

    120111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在船舶下水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在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20111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在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及船舶识别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3)对于上述检验船舶,如建造完工时,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尚未启用,检验时可不必检查电子标签的粘贴情况,但应给出法定备忘,并在法定备忘注明该船应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最近一次向我社申请检验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并按下述要求的模版填写特别说明报告。

4)在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情况时,应要求船厂或船东提供船舶识别号授予机关出具的船舶识别号授予证明文件原件,并据此开展相应的检查,该授予证明文件应复印并存船卷。

5.6.2  对于营运中船舶

    1)在获得船舶识别号且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各执行检验单位应结合船舶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检查船舶识别号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换发证书,并按下述要求的模版填写特别说明报告。

2)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在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情况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船舶识别号授予机关出具的船舶识别号授予证明文件原件,并据此开展相应的检查,该授予证明文件应复印并存船卷。

3)船舶识别号不易辨识或由于换板等原因需重新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当重新标记船舶识别号时,各执行检验机构应现场检验船舶识别号的标记情况,包括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标记方式、位置等,并按下述新建船舶要求的模版填写特别说明报告。

4)对已获得船舶识别号且换发证书后的船舶进行营运检验时,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标记情况是否与证书、报告记载相符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

5.7   特别说明报告模版要求

5.7.1  新建船舶用:(斜体字为提示应输入的内容,不应显示在报告中;25项视实际检验情况二选一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本船船舶识别号标识情况进行了检验,情况如下:

1、该船船舶识别号为CN                

2、该船船舶识别号与船东提供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识别号(或“与船东提供的船舶识别号纸质文件”)一致;

3、船舶识别号以字符焊接方式或永久性标记在如下位置:(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

4、船舶识别号水平均匀(一或二)行排列,字符高      厘米,字符间距      厘米,字符行距      厘米(适用于二行排列时);

5、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或:“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尚未启用,该船应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最近一次向我社申请检验时,提交船舶

   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5.7.2  现有船舶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本船船舶识别号标识情况进行了检验,情况如下:

1、该船船舶识别号为CN                

2、该船船舶识别号与船东提供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识别号一致;

3、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

 


6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

6.1   相关文件

    1海事局“海船检[2010]475号”文;

2海事局“海船检[2011]226号”文;

3)社国建字[2010]779

6.2   简要介绍

       部海事局颁布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092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在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对于新建船舶)、开工(对于重大改建船舶)和完工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取得建造相应阶段日期的确认。

6.3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是以下两个建造相应阶段日期的统称:

    1)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

2)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6.4   实施该《规定》的适用范围

6.4.1  除特别要求外,《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已在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对于为境外建造并在中国临时登记的船舶,暂不进行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工作。

6.4.2  201111日前业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和重大改建开工的现有船舶,不需要申请第I和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6.5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过程

6.5.1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合同船厂提交。未确定船舶定造人的新建船舶,由实际建造船厂提交。

6.5.2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由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6.6   有关检验要求

6.6.1  我社现场检验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建造完工日期应与《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所记载的日期保持一致。

6.6.2  船舶安放龙骨日期及完工日期应分别按《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要求四方最终共同签署的日期为准。

6.6.3  签署后的《船舶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及格式II)现场检验单位应存于船卷中。

6.6.4  《规定》所提及的“重大改建”应严格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范围(指改变船舶主尺度或者船舶种类或用途的船舶改建工程),与我社规范定义不一致之处以《规定》为准。

6.6.5  对拟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重大改建开工前对船舶实施现场验证,出具的验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实施验证的人员;

2)验证的时间和地点;

3)船舶基本数据(船长、船宽、型深、船舶种类、船用主机型号和产品号、船舶识别号(如有时)等);

4)确认且明确陈述被验证船舶与《旧船舶进口状况勘验评估报告》或原船舶检验证书是否一致。

验证完成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在上述报告、证书和原船舶总布置图的复印件上加盖检验业务章,并经执行验证的验船师签字,作为验证报告的附件。

 


7     防油污设备免除

7.1   相关文件

    1交通部“交海发[2007]165号”文

2海事局“海船检[2008]210号”文

3国内建造处(2008)通函第6号总第014

7.2   简要介绍

       交通部制定并发布了《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交海发[2007]165号),自200751日起,对部分沿海海域航行的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部海事局随后印发了《关于免除配备有关防污染设备的通知》(海船检[2008]210号),对适用铅封的部分船舶免除配备排油监控系统、油水界面探测器和滤油设备,并提出相应证书填写要求。

7.3   《管理规定》适用的对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的船舶:

    1)在渤海海域内航行、停泊、作业,且一个月内不驶离渤海海域的各类船舶;

2)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为遮蔽航区的船舶;

3)仅在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4)辽东半岛至山东半岛间、雷州半岛至海南岛间定线航线的船舶;

5)主管机关根据辖区情况确定的特殊航线或水域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7.4   免除防油污设备的检验注意事项

7.4.1  按《管理规定》已由海事局进行铅封的船舶:

1)此类船舶可免除配备排油监控系统、油水界面探测器和滤油设备;

2)免除上述设备后,仍签发船舶防止油污证书,证书记事栏中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检[2008]210号文件规定,该船免除配备排油监控系统、油水界面探测器和滤油设备。

3)应将海事部门出具的《船舶排污设备铅封检查表》的复印件存入船卷。

7.4.2  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关条款,满足免除滤油设备相应条件的船舶:

1)应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核算污油水柜容积;

2)“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免除滤油设备条款中所指的零排放港区或水域是指由主管机关或地方政府明文公布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油水的港区或水域。对于超出零排放区域航行、作业的船舶不适用免除滤油设备。

3)免除滤油设备后,仍签发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其证书记事栏中应注明:根据XXXX(法规名称)的XXXX条规定,该船免设滤油设备,该船污油水舱(柜)容积为XXX立方米。对于仅在零排放港区或水域作业根据“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免除滤油设备的船舶,应在适航证书记事栏中注明其作业港区或水域。

7.4.3  对于上述范围外船舶申请防油污设备免除时,应上报总部,并按总部要求执行。

 

 

8        照片采集

8.1 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状况照片采集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海便函[2014]967号)

2)关于国内航行船舶状况照片采集工作的通知(原国营[2014]58

8.2 简要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时全面掌握船舶状况和设备布置情况,海事局决定在船舶照片留存的基础上,加强船舶状况照片采集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要求将电子照片上传至检验发证系统。

8.3 具体要求和检验实施

1)对于2014101日后新建造完工的国内航行船舶(含游艇、CSA级持证船舶,下同),应在建造完工时采集船舶状况照片;对于现有国内航行船舶,应自2014101日起,结合最近一次营运检验将船舶状况照片上传至DSMIS

2)船舶状况照片要求:电子照片3张(正横、侧艏、侧艉各1张),照片大小应不大于5MDSMIS接受的上传照片格式为:JPEGjpegjpgJPGbmpBMPgifGIFpngPNGTIFFtiffpsdPSD的图片文件,照片应尽量反映船舶全貌,船舶应位于照片中心位置;

3)对于转入我社的国内航行船舶(国内转检、国外进口船转入、游艇转入),检验单位应在结合船舶转入检验完成船舶状况照片上传工作;

4)对于已经完成照片上传工作的船舶,如在后续营运检验中,船舶的外观发生变化(如船名变更、船体颜色变化、重大改装引起变化等),应结合检验更新船舶状况照片并替换原照片,同时应在特别说明报告(KB)中予以说明;

5)船舶状况照片上传至DSMIS的操作说明:进入检验工作页面,在页面上方点击【船舶照片管理】,将3张电子按照相应位置上传即可;对于需更新船舶状况照片的情况,可直接删除原照片并重新上传。

 

9        重点船舶和重点区域

9.1 相关文件

1)交通运输部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重点船舶和重点区域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67号)

9.2 简要介绍

近年来,水上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出现了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上交通安全重点船舶和重点区域的内容作出调整,将“四客一危”和“四区一线”调整为“四类重点船舶”和“六区一线”

9.3 调整具体内容

9.3.1重点船舶。将四客一危重点监管船舶调整为四类重点船舶,即:客船(含普通客船、高速客船、旅游船、邮轮、客滚船、客渡船、汽渡船、火车轮渡、载货汽车滚装船等)、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9.3.2重点水域。将四区一线重点监管水域调整为六区一线重点水域,“六区”为:渤海水域(含成山角及以北水域)、长江口水域、舟山群岛水域、台湾海峡水域、珠江口水域、琼州海峡水域,“一线”为:长江一线水域(含西南山区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