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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船师须知详细信息

II-BC7-2 航行试验

2.1.   试验前的准备

2.1.1 航行试验是在系泊试验的基础上,检查机械装置和船舶操纵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是对船舶的航行性能、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等进行的综合性试验,检验船舶的总体性能和设备满足入级规范和法规的要求。

2.1.2 在航行试验前,船体、轮机、电气三个方面的验船师应根据各自专业的要求对主辅机及附属设备、锅炉系统、舱底排水系统、锚设备、舵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通讯设备、压载水装置、倾斜试验报告、载重线标志勘划、吨位丈量、防止油污设备、警报及安全设备等系泊试验中已经检验完成的项目进行核对确认,确认遗留项目已经消除或不存在有影响航行试验的项目。

2.1.3 船舶航行试验的水域不应超过设计的最高航区限制,并应符合当地海事部门对有关水域管理/限制要求,临时救生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按试验人数在相应水域船舶配备的要求。

2.1.4 航行试验大纲已经与船厂、船东进行了协商并确认,试验项目符合入级规范或认可的标准(GB/T3221《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和航行试验大纲》)要求。试验中所使用的各种测试仪器和仪表,应具有国家计量部门或经其认可的机构所签发的有效校验合格证。

2.1.5  在参加的航行试验具体项目中,验船师应认真记录试验数据和发现的问题。

2.1.6  确认船舶吃水已达到试航设计要求,主机磨合完毕。关于船舶吃水,对于非液货船其航海试验时的吃水一般是根据船模试验来确定的某一状态下的吃水,在该状态下考核主机的各项参数及船舶的航行试验,在此时应相应的提高主机转速或螺距角,使主机达到满载状态下的设计负荷。

2.2.  主机试验

2.2.1 主机各种规定工况的试验时间如下表,主机各种规定工况的试验时间如下表。

工况序号

工况特性

试验时间,h

工率(对额定值的%

扭矩(对额定值的%

转速(对额定值的%

220kW

220735 kW

735 kW

1

34

49

70

0.5

0.5

0.5

2

51

64

80

0.5

0.5

0.5

3

75

83

91

0.5

0.5

0.5

4

100

100

100

2

24

4

5

110

107

103

0.25

0.25

0.25

6

倒车

 

70

0.25

0.25

0.25

1 表中kW指单机功率。

2 在急流航段航行试验的船舶其倒车试验时间视航道具体情况而定。

3 对于有条件测量主机的功率或扭矩者,按功率或扭矩为准,若条件不具备时,可以转速为准。

2.2.2 主机负荷试验时因主机故障对工况在75%额定负荷或工况在100%额定负荷时所发生的停车,若一次停车大于或等于15min 或累计大于或等于30min 时,则该工况的试验时间应重新计算。若因驾驶操作的需要或其他原因降低试验负荷时则应补偿所间隔的时间(急流航段航行试验的船舶可按具体情况而定)

2.2.3 主机在常用功率工况或额定工况下应进行各缸校平衡。各缸主要参数对其平均值的误差一般应符合:压缩压力≤±2.5% 、最大爆发压力≤±3.5%、排气温度≤±5%(中、高速增压柴油机±8%)。在额定工况时,主机的各参数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值。若主机本身条件受限制,无法测量的参数,可以免测。

2.2.4 为主机运转服务的泵(备用冷却水泵、备用滑油泵、备用燃油泵)、辅助设备、海底阀箱应替代使用。整个试验过程必须连续进行,中间因故停机时间累计不超过15 分钟,需手动换备用泵的情况除外。

2.2.5  主机额定负荷、辅机在正常航行工况下运转时,轮换关闭、右海水阀,检查主、辅机冷却水的排水温度。若消防泵与主机或/ 和辅机共用海水阀时,还应进行消防泵的打水效用试验,并检查主机和辅机的冷却水的排水温度和消防泵的效用,是否存在抢水现象。

2.2.6  主机航行试验结束后,可进行热态曲臂差测量,曲臂差不大于310,000 活塞冲程mm 或主机说明书规定值, 拆开导门检查轴承温度,应注意曲轴箱内的温度,如过高时,则在柴油机停车后未经过足够的时间让曲轴箱内充分冷却之前,不得打开曲轴箱门或观察孔。还应对主机底脚螺栓,贯穿螺栓等进行检验,确认紧固程度。

2.2.7 轴系的检查和换向试验要求可参照主机的系泊试验的检查和试验要求。

 

2.3     主机最低工作稳定性试验

按主机说明书的规定,将转速降低至能够稳定转动的最低转速,维持时间应不少于5min,其要求如下:

一般最低工作稳定转速低速机不高于额定转速的30%。中速机不高于额定转速的40%;高速机不高于额定转速的45%

 

2.4    主机拆开检查

航行试验结束应对主机进行拆开检查,拆检完毕装复后,主机应作100%额定负荷的运转检查,其拆检要求如下:

1)活塞行程等于或大于200mm的柴油机,冷态下测量曲轴壁距差并作记录;

2)活塞直径等于或大于200mm的柴油机,按检验的具体情况,最少选择缸吊出活塞检查;

3)活塞直径小于200mm的柴油机试验中发现异现象时拆开检查。

 

2.5    轴系扭转振动测量

2.5.1 对于单机额定功率等于或大于220kW 船舶, 本社可根据所送审轴系扭振计算书中计算的方法、扭振应力和扭矩的大小等资料,决定是否应进行实船轴系扭振测量。对要求实测的船舶,其测试报告应提交本社批准。

2.5.2 同型船舶的轴系扭转振动测量,若第一艘船舶的测量结果经验船部门认可,则其余的船舶可免测。

2.5.3 扭转振动测量在全部工作转速范围内进行。

2.5.4 检测单位的资质应经确认。

2.6.   侧向推进器试验

2.6.1 试验条件,船舶处于停航(航速为零)或低航速。

2.6.2 试验前的准备

(1) 检查侧向推进器的安装及控制位置;

(2) 在驾驶室及两翼调整“零位”及“最大螺距”位置;

(3) 确定所有控制位置侧推装置动作;

(4) 在零螺距下检查侧推运行情况30 分钟。

2.6.3 试验内容及程序

(1) 船舶为零航速时:

a. 开动船舶侧向推进器,在其最大功率时,测量船首向角的变化,记录时间,连续试验3——5分钟;

 

(2) 船舶在低航速时,将舵置于满舵角,重复进行 2.6.31 的试验。

 

2.7    抛、起锚试验

2.7.1 试验一般可以选择在10m以上水深进行,枯水季节浅的航行可允许在10m以下水深的水域内进行。

2.7.2 抛、起锚试验时,对机动锚机应作机械锚锚和自由抛锚试验。在抛、起锚过程中,检查有无跳槽、翻扭、振动等情况。锚链冲水装置的冲洗效果是否良好。检查各运动部件是否有异常发热、敲击等现象。

(1) 单抛、单起。

       左、右锚轮换,并测定起锚速度,机动锚机单起速度不小于0.15m/s9m/min)。对C级航区的船舶,其起锚速度可适当降低,对急流航段的船舶,如对起锚速度有特殊要求者,起锚速度可增加到0.2m/s(12m/min)以上。人力锚机作效用试验,检查其轻便性和可靠性。

(2) 双抛、双起。

       双抛时,先后将锚分别抛落入土,双起时,先后将锚自泥中一一破土,然后同时将双锚绞起。人力锚机不作要求。

2.7.3 锚抛出后未触及河床前,锚机(或起锚绞盘)急速刹车23次,检查刹制效能。

2.7.4 锚抛妥后,掣链器将链掣牢,主机以最低稳定转速倒车使船后退(对急流航段不作倒车),此时应检查掣链器强度、掣链作甲板的局部强度。

2.7.5  检查锚机离合器离合动作的轻便性、可靠性。

2.7.6 单抛单起和双抛起时,测量电动机的启动电流、工作电流和电压,转速、油压、油温、油马达转速。检查起锚时原动机控制制动器的刹制效能。起锚后,测量系统的电压、控制器及馈电线的热态绝缘电阻值。

 

2.8.    操舵试验

船舶开始逐步加速,观察船舶横倾的情况,然后再确定全速试验。

2.8.1 主操舵装置的操舵试验

   (1) 试验时要求船舶尽可能处于设计吃水和设计航速的工况下进行,试验程序为:

0o→左满舵;

左满舵→0o

0o→右满舵;

右满舵→左满舵;

左满舵→右满舵;

右满舵→0o

对转舵角度为±35°的舵机,舵从一舷35°至另一舷30°时:参见《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 9.1.4.61)测定舵从一舷35o至另一30o的操舵时间,对人力舵机尚应测定手柄力,其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舵机种类

船长m

操舵时间,s

急流舵段

其他航段

机动舵机

30

12

20

<30

15

20

人力舵机(舵轮手柄力≤147N

15

20

对转舵角度为±45°的舵机,舵从一舷45°至另一舷40°时:参见《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29.1.4.62

 

急流航段船舶的附加要求:参见《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29.1.6

三峡库区船舶的附加要求:参见《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29.1.7 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5篇第2章第22.2.15.51

航行于三峡库区船舶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的转舵时间 (舵从一舷35°至另一舷30°) 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注:对转动角度为±45°的动力舵机,舵从一舷45°至另一舷40°时的船舶,转舵时间应小于等于18s。)

 

动力操舵装置

人力操舵装置

需通过三峡大坝的船舶及航行于三峡库区急流航段的船舶

船长≥30m

12s

15s

船长< 30m

15s

航行于三峡库区非急流航段且不通过三峡大坝的船舶

船长≥30m

15s

18s

船长< 30m

18s

 

 

2.8.2 应急设备的试验

为考核蓄能器的容量,当船舶在设计航速的60%时,停止油泵工作,测定舵从一舷满舵至另一舷满舵的舵次数应不少于六次。

设有应急电源供电的操舵装置作60min的应急操舵试验。

2.8.3 操舵试验过程中的检查,主操舵装置中从主能源到应急能源的控制系统的转换应迅速可靠;主操舵装置转换到辅助操舵装置要求迅速、可靠;操舵装置的运转情况。

 

2.9    航行性能试验 

航行性能试验一般应选择在天气良好,风力不超过蒲氏三级,水流平缓,来往船只较少和有足够水深的水域进行。船舶尽可能处于设计吃水。

2.9.1 航速试验

(1) 航速试验一般是在测速区按叠标法或GPS进行。

(2) 测速区一般应选择在水深在大于船舶吃水的5倍,航道水域宽度,应满足船舶或船队在额定转速下进行满舵回转。

(3) 测试时,主机应在额定的转速工况下进行,测速次数不少于三个航次,要求每次航迹线基本上一致。并将连续测得的各次航速采用平均计算方法,算出平均速度。

   三航次之平均航速:

      V=(V12V2V3/4

四航次之平均航速:

        V=V13V23V3V4/8

式中:V——航速,km/h

     V1——顺(逆)流航速,km/h

     V2——逆(顺)流航速,km/h

     V3——顺(逆)流航速,km/h

     V4——逆(顺)流航速,km/h

(4) 除上述方法外,亦可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测速。

2.9.2 回转试验

(1) 回转试验以主机最大输出功率的85%的航速左、右满舵分别各回旋一圈,测量船舶定常回转直径、最大动力横倾角、最大静力横倾角和回转时间。

(2) 对于双螺旋船舶,尚应测定正车,倒车满舵回转直径和回转时间。

注:回转试验时开始可用小舵角,逐步加大,观察船舶横倾的情况,然后再确定满舵试验。

2.9.3 停止试验

     测定船舶在水中停止的航迹长度和其滑行时间,顺逆流各作一次。

(1) 全速正车→停车

   测定从停车令发出至船舶停止前进时的航迹长度和其滑行时间。

(2) 全速正车→全速倒车

测定从倒车令发出至船舶反向转折点(船舶由前进到后退时的停止点)时的航迹长度和其滑行时间。

2.9.4 航向稳定性试验

     试验应在无横风横流条件下进行,且顺逆流各作一次,测定操舵频率和偏航角度。

(1) 船舶保持航向不变,全速航行5min,测定船舶与保持直线航向所必需的操舵次数和操舵角度,一般平均操舵次数每分钟不大于1012次,操舵角度不超过2o~3o。

(2) 船舶保持正舵不变,全速直航3min,测定偏离原航向的角度。

(3) 对于双螺旋船舶尚应测定在单桨推进时,为了保持船舶直线航向所需用的最大舵角。

2.9.5   Z操纵试验

Z形操纵试验——系指操舵舵角随时间的变化似Z字形的判定船舶航向改变性能的

试验。

(1)  适用范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5篇第99.1.1.1

(2)  试验条件:《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5篇第99.1.3.2

(3)  试验要求:对于航行于急流航段的船舶可按照国标《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和航行试验大纲》(GB/T3221要求作,对于不航行于急流航段的Z形操舵试验可参照执行

 

2.10  无线电通信设备

2.10.1甚高频电话应在相应工作频道上进行船对船,船对岸的通话试验,以及DSC呼叫和接收试验,话音应清晰。

2.10.2中高频单边带收发信机应在各工作频道上进行船对岸的无线电话及无线电话电报的效用试验,报音及话音应清晰。

 

2.11 电气设备的一般性检查

在航行试验中,除了配合船体、轮机试验的项目,如舵、锚、救生、消防、主控遥控等外,尚应进行下列的一般性检查,考核各系统的工作应正常。

1) 应急(临时)供电系统;

2) 各电动辅机系统;

    3) 照明及航行信号灯系统;

4) 指挥电话及自动电话系统;

5) 火警及警铃系统;

6) 船内广播及对外喊话系统。

 

2.12  发电站

2.12.1在航行试验中,各发电机 替切换,轮流工作,观察发电机运行和配电板的运行应正常。

2.12.2起动船上最大功率电动机时,发电站仍能正常运行。

 

2.13   主推进装置遥控系统试验

遥控装置应在驾驶台辅控制站和机舱主控制站对主机进行所有运转工况范围内的各种控制试验。试验方法和时间如图1、图2所示,对柴油机推进装置按图1所示的程序进行;对柴油机动力可调螺距螺旋桨推进装置的单手柄控制系统按图2所示的程序进行。试验时至少在驾驶台辅控制站按图示顺序进行二个循环的控制,在机舱主控制站进行一个循环的控制。

1 主柴油机控制系统试验程序

2 柴油机动力可调螺距螺旋桨推进装置单手柄控制系统试验程序

1及图2的说明:

1) 图中数字为时间,单位为min

2) 当顺车微速运行时,在“”位置,舵应转到满舵;

3) 在‘—→’处为尽快操作;

4) 在‘→→’‖—处,如将遥控装置的动力源(电、空气、油压)切断,检查主推进装置不因控制中断而发生任何危险或不正常情况;

5) 在‘→→→’操作紧急停车装置,使主机停止运行;

6) 为主机运转服务的泵、备用设备作自动转换、自动起动试验;

7) 标有×符号处轴系应该停止旋转。

注:多机单桨船舶的控制系统及可调螺距螺旋桨船舶的非单手柄控制系统,试验方法和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图各作必要的增减。

 

2.14   集中控制与监视设备试验

航行中集中控制设备的试验按系泊试验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