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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船师须知详细信息

BA9-5       客船/客滚船检验

5.1    一般规定

5.1.1   定义

客船、客滚船及其相关的定义可分别参见《钢质海船建造规范》第2篇第9章和SOLASII-2章,国内客船的分级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四篇第1章。

5.1.2  客滚船的特点

客船相对于客滚船来讲比较简单,此处仅选取了较为典型的某大型客滚船,对其结构特点和建造检验的结构检验要点等进行说明。 5. 1为某大型客滚船的典型横剖面结构图。

 

5. 1客滚船的典型横剖面结构图

5.1.3   客滚船的布置。

5. 1所示,客滚船的垂向布置一般分为上、中、下三部分区域。上部分区域主要为旅客及船员舱室、驾驶室、应急发电机室等;中部分区域主要为车辆舱;下部分区域为舱壁甲板以下部分,一般设有底部车辆舱、双层底舱、油舱、浮力边舱等。用于车辆进出的首尾门及舷门一般 位于中层车辆舱,车辆通过车辆跳板进入中层车辆舱后一般通过固定式车辆坡道/活动式车辆坡道/车辆升降机进入上层及底部车辆舱。

5.2     结构特点

5.2.1   总纵强度

大型客滚船一般具有多层连续甲板,但在总纵强度计算时,最上一层或多层的连续甲板往往不计入总纵强度计算模型,否则容易导致最上一层或多层的连续甲板因距离结构中和轴较远而产生很大的结构应力。为了保证结构设计的合理性,避免最上一层或多层的连续甲板参与船舶的总纵弯曲,有时采用结构弹性接头或采用其它的特殊结构设计,这些甲板一般为船员、旅客居住区甲板。如某大型客滚船在不参与总纵强度计算的上层建筑甲板和纵向舱壁上每间隔一段距离在结构横截面处采用半圆形的弹性接头连接。

5.2.2   横向强度

根据规范要求,必须对船体结构的横向强度进行校核。

5.2.3   局部强度

大型客滚船局部强度问题比较突出,如:车辆甲板、承载车辆的舱口盖、车辆跳板、首门、内门、舷门、尾门及其紧固和支持装置、升降平台、车辆坡道等的强度以及与其连接的船体结构局部强度。

5.2.4   直接计算

客滚船较大量地采用结构强度直接计算法。这些结构通常有:

—整船强度(如适用)

—船体结构横向强度

—货舱区结构

—车辆甲板和承载车辆的舱口盖

—车辆跳板

—首门、内门、舷门、尾门及其紧固和支持装置

—升降平台

—车辆坡道

5.2.5   甲板强横梁是船舶设计的控制点之一

受稳性要求的制约,车辆舱高度受到限制,但车辆舱又需要足够的净高度,否则影响大型车辆的装载,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往往需要降低甲板强横梁腹板的高度,因此甲板强横梁的强度裕度一般都很小。

5.3    对于船体结构,在建造期间的检验要点

受车辆装卸交变载荷及震动冲击的影响,车辆甲板及其邻近船体结构、通道设备等的焊缝容易产生裂纹缺陷。为了避免此类区域焊缝的疲劳开裂,应采用连续焊。为了解决稳性、强度、尺寸等方面的矛盾,大型客滚船上通常会使用较多牌号的高强度钢,为了避免使用混淆,应加强对高强钢的可追溯性管理,从下料起就做好构件的标识和标识转移。

5.3.1   客滚船结构构件的补强

(1) 对采用直接计算法确定尺寸的船体构件,其上由于开孔等引起构件剖面模数减少的削弱,应采用等剖面模数的原则补强。对其他情况的补强参照下属(2)的要求执行。

(2) 由于船型的特殊性,客滚船甲板强横梁和纵桁的腹板往往需要穿过较多的电缆和管系,对由此引起的开孔高度应不超过腹板高度的25%,开孔的宽度应不超过骨材间距的60 %或腹板的高度(为其较大者),否则应予以补偿。开孔的边缘至面板的距离应不小于腹板高度的40%;开孔的边缘应光滑并具有良好的圆角。不应将开孔密度集中地布置在相邻的肋位内。离肘板趾端200mm 范围内的腹板上,不应有任何开孔。

(3) 实船照片

a. 开孔宽度超过骨材间距60%,且与过梁孔间距太小:

5. 2 不满足规范要求开孔

b. 开孔的边缘至面板的距离应小于腹板高度的40%

5. 3不满足规范要求开孔

c. 开孔边缘不够光顺,未形成良好的圆角:

5. 4不满足规范要求开孔

 

 

d.  密集开孔

5. 5密集开孔(原来设计)

密集开孔加强结构(加强型式经审图中心批准)照片:

5. 6密集开孔(加强后)

e. 肘板趾端200mm范围内腹板上的开孔(过梁孔应用水密型补板封堵):

5. 7不满足规范要求开孔

5.3.2   客滚船的底部结构

客滚船尽量自艏尖舱舱壁延伸至艉尖舱舱壁设置双层底结构,一般只在首尾区域设单层底结构,单底区域通常为横向骨架式,每个肋位设实肋板。双层底区域一般为纵骨架式,机舱区域每个肋位设实肋板。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4篇第2-11.15.1条规定:

1长度50m及以上至61m以下的客船,至少应自机器处所前壁至艏尖舱舱壁或尽可能接近该处所直接设置双层底;

2)长度61m及以上至76m以下的客船,至少应在机器处所以外设置双层底,并应延伸至首、尾尖舱舱壁,或尽可能接近该处;

3 长度76m及以上的船舶,应在中部设置双层底,并延伸至首、尾尖舱舱壁,或尽可能接近该处

5.3.3   客滚船的舷侧结构

客滚船的舷侧结构一般采用纵向骨架式,每间隔几个肋位设置强肋骨。为了保证船舶的稳性,舱壁甲板以下通常设有纵向舱壁,将舷侧隔离出浮力舱。

5.3.4   客滚船的甲板结构

客滚船通常具有多层的连续甲板,一般为纵向骨架式,但在诸如锚泊区域等局部可能采用横向骨架式。由于车辆装载的需要,客滚船的车辆甲板一般具有很大的横向跨度。舱壁甲板以上车辆舱的强横梁与强肋骨可采用连续性圆角连接或无肘板交叉连接,如下 5. 8。实船照片如 5. 9 5. 10

 

5. 8车辆甲板强横梁与舷侧强肋骨连接的典型结构节点图

5. 9连续性圆角连接实船照片

 

5. 10无肘板交叉连接实船照片(注:底部为外板,侧面为甲板)

5.3.5   火车甲板上的路轨应设置在甲板纵桁或纵骨处(如 5. 11),若采用起重器对火车车辆进行系固时,起重器的支撑点应尽量布置在甲板结构的主要支撑构件上,否则该区域的结构应做相应的局部加强。若火车车辆甲板拟载运公路车辆时,还应符合对车辆甲板的有关规定。在船舶营运中,火车的频繁上下和复杂的环境条件使轨道下和船岸联接点可能存在较大的应力,因此,检验中对这些位置应给予特别的重视,在分段制造、船台合拢阶段,所有这些结构都需进行检查,重点是十字型接头的对位精度,坡口的准备,焊接部位的清洁,焊接顺序的合理性等。对支柱肘板、桁材与甲板的焊道必要时进行加大处理。考虑到火车轨道钢的特殊性,船厂应专门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另外应注意焊前的预热和焊后保温。

5. 11 火车轨道处结构布置

 

5. 12钢轨对接典型坡口型式

 

5. 13 钢轨对接坡口实船照片

5.3.6   火车轨道的终端一般设有火车减速装置,当火车前端撞到该装置上时,车速减为零,该装置可以将火车前端锁住,起到纵向系固作用。由于火车的质量巨大,尽管经过减速,实际对该装置产生的撞击力还是很大的。考虑到实际情况,在建造过程中,应对此处的甲板下结构进行加强,在船舶整个营运期内,有必要仔细检查该减速装置根部的焊道和甲板下结构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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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4 火车减速装置照片

5.3.7   滚装处所前后贯通,横向跨距大,而火车和汽车装载的空间需求又要求车辆舱内的管系、电缆等部件需要从结构内部贯穿,因此,甲板下结构经常会有密集开孔,这些开孔都必须以满足规范要求的原则进行补偿,同时,开孔区应避开肘板趾端等高应力区。分段建造时对管系和电缆的开孔通常进行预切割,并加套圈等结构进行加强。但在建造后期,随着施工的误差和变更,船厂工人随意开孔的现象就凸显出来。这些不正规的开孔或者被纠正(挖补原则参见CSQSIACS Rec47),或者重新送审图中心批准。

火车甲板小于300mm直径误开孔封堵(已产生裂纹),实船照片:

5. 15

5.3.8   客滚船的机舱结构

机舱底部结构一般采用横向骨架式,每档肋位设实肋板。考虑到船舶的破舱稳性和机械设备安装等,机舱区域一般设双层底、双道纵舱壁。

5.3.9   客滚船尾尖舱的结构

客滚船尾尖舱一般为横向骨架式,每档肋位设实肋板,尾封板上采用垂直扶强材扶强,尾车辆跳板及尾门区域予以特别加强。

5.3.10  客滚船的首部结构

大型客滚船首部一般设倾斜首柱带球鼻首,首柱通常为铸钢和钢板组合结构。首部结构一般为横向骨架式,设有强胸横梁,每档肋位均设实肋板,首门区域结构予以特别加强。

5.3.11  客滚船特殊的局部结构加强

由于客滚船结构的特点,车辆跳板、首尾门、舷门、车辆升降平台、车辆坡道等邻近的船体结构 予以特别加强,保证其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

5.3.12  建造检验中应注意检查横向框架的上下构件对位精度,如:舷侧强肋骨的上下对位精度、舷侧强 肋骨与双层底内肋板的对位精度、甲板强横梁与舷侧强肋骨的对位精度等。

5.3.13  通道设备及其邻近船体结构的变形和建造精度控制

由于客滚船的通道设备(如:首门/内门/舷门/尾门、承载车辆的舱口盖等)对保证船舶的水密 或风雨密至关重要且尺寸较大,因而对其建造过程中的精度和变形应加强控制,确保其符合设计 和施工标准的要求。

5.3.14  客滚船船体结构的无损检测应按照中国船级社《船舶焊接检验指南》的要求进行。除了指南中规 定的无损检测位置外,对如下位置的结构焊缝也应采用适当方法随机抽样进行无损检测:

(1)           车辆甲板焊缝(包括其甲板纵桁和强横梁对接缝)

(2)           车辆跳板自身焊缝及其邻近的船体结构焊缝;

(3)           首门/内门/舷门/尾门自身焊缝及其邻近的船体结构焊缝;

(4)           首门/内门/舷门/尾门紧固装置与船体结构连接区域的焊缝;

(5)           首门/内门/舷门/尾门的销轴、眼板等;

(6)           升降平台自身焊缝及其邻近的船体结构焊缝;

(7)           车辆坡道自身焊缝及其邻近的船体结构焊缝;

(8)           地铃、眼环等固定式车辆系固设备与船体结构连接的焊缝;

(9)           舷侧强肋骨的对接焊缝。

5.3.15  减摇鳍、减摇舱和横贯进水装置。(如设有)

现场对减摇鳍与船体舭部结构的连接应高度重视,必要时进行补强。建议在营运检验中,对该区域结构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开裂和变形等。

5.4     滑动水密门的检验和试验。

5.4.1   安装前的检验。

船厂提供的舱室密性试验图应包括水密门的试验方法和要求;安装前,应查阅水密门的船用产品证书,特别应注意证书中注明的水压试验的压头,应不小于该门实际安装位置处门槛的最低位置至舱壁甲板的高度;船厂在递交水密门检验申请的同时,应提交船厂的水密门检查和试验记录。

5.4.2   安装后的检验和试验。

(1)           每一滑动水密门应为竖动式或横动式,一般应限制最大净开口宽度为1.2m。只有在考虑到船舶实际操作需要时,可以允许设置更宽的门,但应采取包括以下要求的其他安全措施:

a           为了防止渗漏,对该门的强度和关闭设备应特殊考虑;

b           该门应位于B/5的破损区域之外;

c           当船舶在海上时,该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但当确认绝对有必要时,在限定时间内可以开启。

(2)           对安装在舱壁甲板以下的水密门电气部件进行检查,确认防水等级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电动机、相关联的电路及控制部件:IPX7

b           门位置指示及相关联的电气部件:IPX8

c           门移动警告信号设备:IPX6

(3)           应配备使用电力、液压或认可的其他动力开始和关闭门的设备;

(4)           应设置一套独立的能在门的任何一侧用手开启和关闭的机械装置,此外还应能在舱壁甲板上可到达之处用全螺旋手柄或认可的具有同样安全长度的其他动作关闭该门(注意此处不强制要求开启),在所有操作位置清楚的标明旋转方向或其他动作的方向,手柄运动的方向应与门运动的方向一致。船舶正浮时,操纵手动装置将门完全关闭的时间不应超过 90s。检查就地控制位置,还应检查以下指示装置的有效性:在门的两侧、显示该扇门开启或关闭的指示装置。;在门的两侧、显示驾驶室内的集中控制装置处于“就地控制”模式还是“关闭门”模式的指示装置。注意开启和关闭指示只能采用不同颜色指示灯点亮的方式,而不能采用仅设1 个指示灯,采用指示灯点亮和熄灭来指示门开启和关闭两种状态。

(5)           控制手柄应装设在舱壁两侧地板以上至少1.6m高度处,并且其布置应使要通过该门的人员能控制两侧手柄于开启位置而防止操作时意外的启动动力关闭装置。

(6)           水密门关闭报警的检验 

应设置一只与该区域内其他报警器不同的声响报警器,在动力遥控操纵水密门关闭试验时,应检查是否在声响报警器发出声响 5s 后但不超过 10s内,水密门开始移动,并且声响报警应至该门完全关闭后停止;在手动遥控关闭时,只要门开始移动时发出声响报警、完全关闭时停止报警即可,不必要求延迟报警。在旅客处所和高环境噪声处所,还应在门的两侧设置视觉信号报警(间歇发光信号器)作为声响报警的补充。

(7)           水密门动力源的布置及检验

a            配备一套具有两个独立动力源的集中液压系统,每一动力源由一台能同时关闭所有门的电动机和泵组成。此外,应设有用于整个装置的具有足够能量的液压蓄能器,它能在不利的15°横倾时至少操纵所有的门3次,即关闭-开启-关闭。检验时应注意:

  将动力源切换为由液压蓄能器供给能量,在其为正常压力时,停止为该蓄能器加压的泵,然后试验其所存蓄的能量是否能够将所有的水密门自完全开启位置连续完成关闭-开启-关闭的循环操作。应注意试验时所有的门均应完成上述的1 个循环,并且加压泵不应工作。在进行完上述试验后,应在蓄能器加压泵工作时,试验是否能够通过蓄能器进行水密门的关闭和开启操作。

 应检查驾驶室内水密门集控台上动力操作液压系统的储液箱低位报警和低压报警、液压蓄能器系统低压报警等声光报警装置的有效性。

b  为每扇门配备一套具有各自动力源的独立液压系统,它由一台能开启和关闭该门的电动机和泵组成。此外,应设有用于整个装置的具有足够能量的液压蓄能器,它能在不利的15°横倾时至少操纵所有的门3次,即关闭-开启-关闭。对于此种配备,应对每个动力源组单独进行水密门的操作试验。

  将动力源切换为由液压蓄能器供给能量,在其为正常压力时,停止为该蓄能器加压的泵,然后试验其所存蓄的能量是否能够将所服务的水密门自完全开启位置连续完成关闭-开启-关闭的循环操作。应注意试验时加压泵不应工作。在进行完上述试验后,应在蓄能器加压泵工作时,试验是否能够通过蓄能器进行水密门的关闭和开启操作。

 应检查驾驶室内水密门集控台上动力操作液压系统低压报警、液压蓄能器系统低压报警等 声光报警装置的有效性,以及在就地操作位置设置的储蓄能量损耗指示器的有效性。

  为每扇门配备一套具有各自动力源的独立电力系统和电动机。它由一台能开启和关闭该门的电动机组成。应对每个动力源组单独进行水密门的操作试验。应分别在主电源供电、应急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进行水密门的操作试验。还应分别模拟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该动力源是否能够自动转换为临时应急电源供电,并且在需要临时应急电源供电的所有设备均工作的状态下,能在不利的15°横倾时至少操纵所有的门3次,即将所有的水密门自完全开启位置连续完成关闭-开启-关闭的循环操作。

  当采用动力操纵进行水密门的单独关闭试验时,应同时确认任一水密门自完全开启位置关闭至完全关闭的时间,船舶正浮时,从门开始移动至门完全关闭的时间,在任何情况下不少于 20s 但不大于 40s,且关闭速率应大致均匀。

(8)           水密门的电器设备和部件应尽可能设于舱壁甲板以上及危险区域和危险处所之外。必须装设在舱壁甲板以下的电器设备和部件的外壳应具有防止浸水的保护措施(考虑IEC1976年底529期出版物:1,电机、有关的电路及控制部件的保护达到IPx7标准;2,门位置指示器及有关的电路部件的保护达到IPx8标准;门移动报警信号器的保护达到IPx6标准.如果认为能达到同等保护程度,可以准许对电器部件的外壳设置其他的保护。保护标准达到IPx8的外壳进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基于该部件位置处进水36h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压力。)

(9)           电源、控制装置、指示器和报警电路应设置下述方式的防止故障保护,即某一扇门的电路中的故障不应引起任何其他门的电路故障。一扇门的报警或指示器的电路中的短路或其他故障不应导致丧失该门的动力操纵。其布置应使当水渗漏进位于舱壁甲板以下的电器设备时不致使门开启。

(10)        动力滑动水密门的动力操纵系统或控制系统中的某一电器故障不应导致一扇关闭的门被开启。在尽可能靠近水密门动力源的每台电动机的供电线路上的某一点,应该连续检测电源供电的有效性,当任何这种供电失效时,应在驾驶室的控制台上发出声光报警。

(11)       水密门的冲水试验和水压试验

水密门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冲水试验,试验的要求参见我社规范的有关规定。试验应分别在水密门的两侧进行。如果冲水试验会造成水密门附近机电设备的损坏而使试验不可行,则应用超声波渗漏检查或其它等效方式对水密性能进行检查。若水密门本体未进行水压试验,每扇水密门应作水头分别高达舱壁甲板或干舷甲板的水压试验。此试验应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于该门安装前或装妥后进行。

5.4.3   船舶建造档案文件

确认船厂提供的船舶建造档案文件包括了有关水密门的图纸(包括零部件细节、材料)、产品证书、操作和维护须知、检查和试验的要求和程序等详尽资料。

参考资料:

1、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2、 SOLAS公约》2009综合文本第II-1章第13条、第16条;

3、 IACS Interpretation SC 156

4IACS UR Z23 Table 1.10.5.2  

 

5.5     首门和内门的检验和试验。

5.5.1   安装前的检验。

(1)     船厂提供的舱室密性试验图应包括首门和内门的试验方法和要求;如果首门和内门不是由船厂   制造,在安装前,应查阅首门和内门的船用产品证书,还应查阅首门和内门的操作、锁紧、报警等相关系统的产品证书;船厂在递交首门和内门检验申请的同时,应提交船厂的首门和内门检查和试验记录。

(2)           当首门和内门由船厂制造时,应检验确认门板(包括铰链臂等)及其扶强构件、加强构件、支持结构、各种部件、密封材料等的材质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其装配、焊接、整体尺寸和平整度/平直度、安装精度等满足设计公司给出的精度控制标准;密封填料函、压紧条/压紧平面的安装精度和平直度等满足设计公司给出的精度控制标准;应对重要焊缝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首门和内安装上船时,应检查确认铰链孔和铰链销的加工精度、轴承间隙等满足设计公司给出的精度控制标准;应对铰链眼板焊缝和销轴表面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

5.5.2   紧固装置、支持装置和锁紧装置。

(1)     首门在开启位置时,将其机械固定装置就位,然后停止门开启动力操作,检查首门是否能够保持在开启位置。

(2)     试验罩壳式首门下部两个紧固装置是否能够到位,相互之间是否影响操作。

(3)     检查边铰链式首门中部相邻部位装设的推力轴承的部件之间是否能够良好配合,并且推力轴承的紧固装置能够将对应部件进行有效系固止动。

(4)     在干舷甲板以上的遥控操纵位置进行首门和内门(通向车辆甲板时)的开启、关闭、紧固装置和锁紧装置的操作试验,应注意检查门及其紧固和锁紧装置是否到位,相互之间的间隙是否满足设计图纸要求。一般来讲,紧固装置和门上的支持装置之间的间隙不能超过3mm。试验时应注意遥控操纵台上的门、紧固装置和锁紧装置的开启/关闭状态显示是否正确。

(5)     在门关闭、紧固和锁紧装置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在锁紧装置(遥控操纵)未开启时,对紧固装置和门进行开启操作;以及在锁紧装置开启,但紧固装置未开启时,对门进行开启操作。在进行上述试验时,门的操作系统都不应有任何动作。

(6)     当使用液压操纵的紧固装置时,应检查其在关闭位置的机械锁紧装置的有效性。应注意该锁紧装置应能在该液压系统失效,以及船舶正常营运的任何摇摆及振动状态下均能有效锁紧。

(7)     紧固装置应操作简单且易于到达。紧固装置应配备机械式锁紧装置(自锁或独立锁装置)或为重力式。开启和关闭系统应与紧固和锁紧装置联锁,使其只能按一定顺序操作。

(8)     首门和通向车辆甲板的内门应装设遥控装置,以便从干舷甲板以上的某一位置对下列情况进行遥控操作:

a     门的开启和关闭;

b     每扇门的紧固和锁紧装置。

每扇门和每个紧固和锁紧装置的开启/关闭位置均应在遥控台上得到显示。未经许可的人员应不能接近门的操作控制板。应在每一控制板上设置“离港前所有紧固装置均应关闭和锁紧”的告示牌,并应增设警告指示灯。

(9)     如使用液压紧固装置,则系统在关闭位置应能机械锁紧。即如出现液压油泄漏时,紧固装置仍能保持锁紧。该液压系统在紧固装置处于关闭位置时应与其他液压管路隔绝。

5.5.3    指示和监控系统。

(1)     结合上述5.5.2(4)项要求的操作试验,先将驾驶室操纵控制板上的工况选择开关选择为“在港状态”,在门未全部关闭到位,以及门关闭、但紧固装置尚未就位两种情况下,将工况选择开关转换为“在航状态”,检查控制板是否发出声响报警。

(2)     将门及其紧固和锁紧装置全部关闭到位,并将驾驶室操纵控制板上的工况选择开关选择为“在航状态”,将锁紧装置和紧固装置分别打开,驾驶室控制板上应发出声响报警。

(3)     在内门船内侧的集水井内注水,模拟渗漏的情况,检查其在驾驶室和机舱集控室内是否发出声响报警;同时检查设在上述处所的内门电视监视系统是否能够清晰显示其门槛周围的情况;

(4)     检查设在驾驶室和机舱集控室内,监视首门和内门之间的空间的电视监视系统是否能够清晰显示首门状况及其紧固装置情况。为监控方便,一般需要监控的结构或部件应有补充局部照明,并且涂刷与其他构件不同的鲜明易见的颜色。

(5)     在首门和内门或跳板之间的区域设置的集水井内注水,并开启相应的排水系统,试验积水是否能够有效排除(类似于舱底水系统试验)。同时,模拟该区域积水达到车辆甲板以上0.5m,试验是否能够在驾驶室发出声响报警。

5.5.4    艏门和内门的密性试验。

对有密性要求的艏门和内门应采用有效的试验手段验证内门是否达到风雨密状态。船厂提供的舱室密性试验图应包括艏门和内门的试验方法和要求;可以采用冲水试验或超声波渗漏试验等方法。当采用冲水试验时,试验的条件应满足我社规范的有关要求。从试验条件及试验效果的角度考虑,建议采用自船内向风雨密密封部件冲水的试验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l  试验前在压条上涂抹粉笔印;

l  关闭内门,紧固装置到位后,在船内侧的消防栓接水枪,平行于内门平面对上、下、左、右的密封胶条处进行冲水试验;

l  待水基本排净后,用压缩空气将门槛处的积水吹除;

l  打开内门,查看粉笔压印情况及粉笔印外是否有水迹,以判断冲水试验是否合格。

5.5.5   船舶建造档案文件

确认船厂提供的船舶建造档案文件包括了有关首门和内门的完工图纸(包括构件尺寸、零部件明细、设备细节、材料、焊接细节、精度标准、腐蚀余量、检查和试验要求等内容)、产品证书、检查船上是否备有艏门和内门的操作维修手册(内容见《钢规》第2篇第9章第5节),并经过我社审批。首门和内门的关闭和紧固书面操作程序应保持在船上,并在适当的部位张贴。

参考资料:

1、《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2IACS UR S8

3IACS UR Z23 Table 1

 

5.6     舷门和尾门的检验和试验。

5.6.1   安装前的检验。

(1)     船厂提供的舱室密性试验图应包括舷门(适用时包括内门)和尾门的试验方法和要求;如果舷门和尾门不是由船厂制造,在安装前,应查阅舷门和尾门的船用产品证书,还应查阅舷门和尾门的操作、锁紧、指示等相关系统的产品证书;如尾门同时用做车辆跳板,应注意证书中注明的安全工作负荷,同时注意,客船的尾门应位于舱壁甲板之上。船厂在递交舷门和尾门检验申请的同时,应提交船厂的舷门和尾门检查和试验记录。

(2)       当舷门(适用时包括内门)和尾门由船厂制造时,应检验确认门板(包括铰链臂等)及其扶强构件、加强构件、支持结构、各种部件、密封材料等材质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其装配、焊接、整体尺寸和平整度/平直度、安装精度等满足设计公司给出的精度控制标准;密封填料函、压紧条/压紧平面的安装精度和平直度等满足设计公司给出的精度控制标准;应对重要焊缝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舷门和尾门安装上船时,应检查确认铰链孔和铰链销的加工精度、轴承间隙等满足设计公司给出的精度控制标准;应对铰链眼板焊缝和销轴表面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

5.6.2   安装后的检验和试验

(1)     就地控制位置的试验。

在舷门和尾门处应可以通过设置动力开启和关闭门的控制装置,手柄运动的方向应与门运动的方向一致并清楚地标明。如有液压锁紧装置,系统应在关闭位置机械锁紧。这意味着,即使液压油泄漏,锁紧装置保持关闭。用于锁紧和系固装置的液压系统应在关闭位置时与其它液压系统隔离。

(2)     尾门报警和指示系统

驾驶桥楼和每个操作控制屏上应设有独立的指示灯和听觉报警器,以显示门己关闭及其紧固和锁紧装置已处于适当的位置。指示屏应具有试灯功能,且不应关闭指示灯。

指示系统应按故障安全原则设计,并设计成:如门未完全关闭和未完全锁紧,以视觉报警显示;如锁紧装置变成开启或锁紧装置变成非锁紧,以听觉报警显示。指示系统的电源应独立于操作和关闭门的电源,且应设有备用电源,该备用电源可以是应急电源或其他的可靠电源( UPS)

应对指示系统的传感器加以保护,以防来自水、结冰和机械的损伤。

在驾驶桥楼的指示屏上应设有“在港/ 在航”工况的选择功能,如船离港时尾门未关闭或任一紧固装置不在正确位置上时,则应在驾驶桥楼发出听觉报警。

对于尾门,客船应配备带听觉报警和电视监控的水渗漏探测系统,以向驾驶桥楼和机舱控制室显示门的任何渗漏情况。

5.6.3    紧固装置和锁紧装置。

检验和试验要求参见上述艏门和内门的要求。应注意仅当舷门或尾门的净开口面积大于6m2,且部分或全部位于干舷甲板以下时,才要求在干舷甲板以上位置装设遥控操纵装置。但无论如何,只要设有遥控装置,则其控制方式及指示装置等,均应按要求进行检验。

5.6.4    指示和监控系统。

本条的检验和试验要求仅适用于特种处所或滚装处所边界上的舷门和尾门,通过这些门,能够导致此类处所浸水。

如果货船的门无任何部分位于最高水线以下,并且门的净开口面积不大于6m2,则不适用于下述(1)项的检验要求。

(1)     舷门和尾门的状态指示、报警系统的检验和试验要求参见上述5.5.31),(2项要求。

(2)     舷门和尾门的水渗漏探测系统。

l  客船的水渗漏探测系统检验和试验要求参见上述5.5.3(3)项的要求。

l  货船的水渗漏探测系统仅要求向驾驶室发出声响报警,检验要求可参照5.5.3(3)项相关要求。

l  当货船任一舷门的门槛低于最高载重线时,应装设内门。舷门和内门之间处所装设的水渗漏探测装置也应按照上述对货船的要求进行检验。同时还应注意试验控制该区域泄水管路上的螺杆阀。

5.6.5    尾门和舷门的冲水试验和负荷试验

对尾门和舷门及其内门(装设时)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冲水试验,试验的要求参见我社规范的有关规定。

尾门和舷门如同时用做车辆跳板,应进行负荷试验,试验的要求参见我社规范的有关规定。

5.6.6    船舶建造档案文件

         确认船厂提供的船舶建造档案文件包括了有关舷门(适用时包括内门)和尾门的完工图纸(包括构件尺寸、零部件明细、设备细节、材料、焊接细节、精度标准、腐蚀余量、检查和试验要求等内容)、产品证书、经我社批准的操作和维修手册等详尽资料。确认舷门(适用时包括内门)和尾门的关闭和紧固书面操作程序保持在船上并在适当位置张贴。检查船上是否备有舷门和艉门的操作维修手册(内容见《钢规》第2篇第9章第6节),并经过我社审批。舷门和艉门的关闭和紧固书面操作程序应保持在船上,并在适当的部位张贴。

参考资料:

1、《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2IACS UR S9

3IACS Interpretation LL 21

4IACS UR Z23 Table 1

 

5.7    车辆跳板及其控制系统检验和试验。

5.7.1  安装前的检验。

(1)     船厂提供的舱室密性试验图应包括车辆跳板的试验方法和要求(如适用);如果车辆跳板不是由船厂制造,在安装前,应查阅车辆跳板的船用产品证书,还应查阅车辆跳板的操作、锁紧、指示等相关系统的产品证书;船厂在提交车辆跳板检验申请的同时,应提交船厂的车辆跳板检查和试验记录。

(2)           当车辆跳板由船厂制造时,应检验确认跳板(包括铰链臂等)及其扶强构件、加强构件、支持结构、各种部件、密封材料(如适用)等的材质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其装配、焊接、整体尺寸和平整度/平直度、安装精度等应满足设计公司给出的精度控制标准;密封填料函、压紧条/压紧平面(如适用)的安装精度和平直度等满足设计公司给出的精度控制标准;应对重要焊缝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车辆跳板安装上船时,应检查确认铰链孔和铰链销的加工精度、轴承间隙等满足设计公司给出的精度控制标准;应对铰链眼板焊缝和销轴表面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

5.7.2   控制系统检验及运转试验。

(1)     车辆跳板控制站的位置应布置于使操作人员能观察到跳板的运动状态。

(2)     控制系统发生电力故障时应报警,同时跳板应自动保持在位。当供电恢复时,操纵机构应复位后才能继续进行操作。

(3)     控制站应设有跳板状态的指示器。

(4)     应设有在下述情况下使控制和驱动线路不能动作的装置。

— 任何遮盖物未取下。

— 车辆围栏未关闭。

(5)     除尾门外,如另设有由码头边出入的跳板,在尾门开启或关闭前,跳板相对于水平的角度应小于10度。

(6)     在空载状态下,进行车辆跳板的收、放运转试验。检查绞车或液压系统的工作情况,特别应注意跳板两侧钢丝绳收放的协调一致性,以保证跳板不受到控制系统的附加负荷作用。

(7)     在进行上述试验时,在跳板连续运行过程中,应检查连续声光报警装置的有效性。

(8)     在跳板收至存放位置后,试验锁紧装置的工作情况。在锁紧装置到位后,单独进行跳板降落动作操作,控制系统不应有任何动作。如使用遥控锁紧的装置时,则应设有在锁紧控制或锁住机构失效时的锁紧跳板的替代设施。如果锁紧装置为遥控动力操作,则还应试验假定该装置失效后,手动锁紧装置的可靠性。本项检查应在跳板空载和/或在收起存放位置按下述4.3.1(2)规定进行负荷试验(当跳板有此设计工况时)时进行。跳板由可伸缩的锁紧装置固定时,应设有在锁紧装置合上时确保动力不中断的设施,以及在锁紧装置未脱开前不可能降落。

(9)     在空载情况下,模拟跳板超出规定的工作角度,检查超限报警装置的工作情况。出入的跳板在工作时与水平的最大倾斜应不大于预定角度,如超过所允许的角度应报警。

5.7.3   负荷试验。由于车辆跳板工作状态的特殊性,试验时,应采用重量满足要求的轮式车辆加载试验负荷,否则可能导致跳板的工况超出设计要求而损坏。切忌使用重块等集中载荷加载。一般用于船岸间连接的跳板的负荷试验,应在有相应岸上设施的专用码头进行。

(1)     只能在无载荷情况下升降的车辆跳板。

a   进行负荷试验前,应在车辆跳板主体部分(除去活动搭板)的一侧尽量远离的两点作标记,并测量这两点间车辆跳板在进行负荷试验前的变形情况。

b   按照批准的设计资料中最不利的一种工况,将车辆跳板调整至该状态,按照以下要求在车辆跳板上加试验载荷,并保持至少5分钟:

车辆跳板试验负荷                        5. 1

安全工作负荷SWLkN

试验负荷(kN

SWL196

196< SWL 490

SWL > 490

1.25 x SWL

SWL + 49

1.1 x SWL

应注意在进行本项试验时,应假定车辆跳板处于设计资料中规定的正常工作状况,即其活动端得到妥贴支持(收放装置不受力);试验过程中(注意不是卸载后),应测量上述标记点间跳板的弹性变形情况,最大变形量不应超过L/400L为标记点间的长度);卸载后,测量上述标记点之间跳板的最大永久变形量,一般不应超过L/1500 L为标记点间的长度)。如果超过上述限度,则应向审图部门反馈,对跳板强度重新进行校核。

c   应将跳板调整到设计工况中回收装置受力最大的状态,并且在跳板得到妥贴支持的状况下,在跳板上加1.25SWL的载荷(注意不是按车辆跳板试验负荷                        5. 1的试验负荷加载)。

l  对于船岸连接的跳板,可收紧跳板回收装置的钢索,使之处于轻微受力状态,锁紧升降装置的制动器。然后依靠岸桥的下降或涨潮,使跳板逐步脱离岸上设施的支持,完全靠回收装置承受载荷,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

l  对于船内跳板,可将跳板调整至稍微离开下层甲板的位置,并在垫妥的情况下加载。随后收紧回收装置至垫块不受力,撤出垫块,进行试验。

(2)     带有载荷升降的车辆跳板。

a   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参照5.7.3(1)项进行。

b     负荷试验。参照5.7.3(2)项规定进行,但应注意应在进行静止负荷试验后,在加载的工况下进行跳板的升降试验,并检查升降装置的制动器是否能够将跳板在任意位置刹住。

(3)     进行上述负荷试验后,应检查跳板的变形情况,以及升降装置、钢索、活动零部件等是否有损坏或变形情况,并应完成一个工作循环的操作,检查跳板是否仍然能够正常工作。

(4)     负荷试验大纲的审批及审批注意事项。负荷试验前应要求船厂提供试验大纲进行审批,批准试验大纲前应仔细查阅车辆跳板的直接强度计算书,了解以下内容,以便于正确审批试验大纲:

—直接计算模型中车辆的轴距及轴载荷。

—直接计算模型中施加载荷的位置即车轮印在车辆跳板上的位置。

试验用的车辆应符合直接计算模型中对车辆轴间距和轴负荷的要求,即装载的典型车辆要求,以保证试验的准确性;应注意试验负荷不应超出设计所能保证的最大负荷要求,以确保试验安全,必要时应与审图中心以及设计方沟通。

5.7.4    密性试验。

(1) 当车辆跳板构成风雨密或水密边界时,应进行密性试验。风雨密车辆跳板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可参照5.5.4项的规定进行;

(2) 对于构成水密边界的车辆跳板,由于一般进行水压、气密或真空试验不可行,可参照SOLAS公约中对水密舱壁的试验要求,采用冲水试验或超声波泄漏试验替代。

5.7.5    船舶建造档案文件

         确认船厂提供的船舶建造档案文件包括了有关车辆跳板的完工图纸(包括构件尺寸、零部件明细、设备细节、材料、焊接细节、精度标准、腐蚀余量、检查和试验要求等内容)、产品证书、经我社批准的操作和维修手册等详尽资料。确认车辆跳板的操作、关闭和紧固书面操作程序保持在船上并在适当位置张贴。

 

5.8     车辆和货物升降机及其控制系统检验和试验。

5.8.1   安装前的检验。

1)船厂提供的舱室密性试验图应包括车辆和货物升降机的试验方法和要求(如适用);如果车辆和货物升降机的承载平台不是由船厂制造,在安装前,应查阅车辆和货物升降机承载平台的船用产品证书,还应查阅车辆和货物升降机的操作、锁紧、指示等相关系统的产品证书;船厂在提交车辆和货物升降机检验申请的同时,应提交船厂的车辆和货物升降机检查和试验记录。

2)当车辆和货物升降机的承载平台的船厂制造时,应检验确认承载平台及其扶强构件、加强构件、支持结构、各种部件、密封材料(如适用)等的材质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其装配、焊接、整体尺寸和平整度/平直度、安装精度等应满足设计公司给出的精度控制标准;密封填料函、压紧条/压紧平面(如适用)的安装精度和平直度等满足设计公司给出的精度控制标准;应对重要焊缝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

5.8.2   控制系统检验及运转试验。

(1) 在空载状态下,进行升降机的升降运转试验。检查绞车或液压系统的工作情况,特别应注意升降系统受力部件工作的协调一致性,以保证升降机跳板不受到附加载荷作用。

(2) 在进行上述试验时,在升降机连续运行过程中,应检查连续声光报警装置的有效性。

(3) 在升降机收至存放位置后,试验锁紧装置的工作情况。在锁紧装置到位后,单独进行升降机降落动作操作,控制系统不应有任何动作。如果锁紧装置为遥控动力操作,则还应试验假定该装置失效后,手动锁紧装置的可靠性。本项检查应在升降机空载和/或在升起存放位置按下述5.8.3(2)规定进行负荷试验(当升降机有此设计工况时)时进行。

(4) 在进行下述5.8.3项负荷试验时,应试验将控制系统选定为正常工作状态模式,然后按设计资料调整升降机上加载重量,使之超过设计规定的安全工作载荷上限。进行起升试验,升降机不应动作,以检查升降机超载保护装置的有效性。

5.8.3    负荷试验。

如果升降机仅能用于车辆,则由于其工作状态的特殊性,试验时应采用重量满足要求的轮式车辆加载试验负荷,否则可能导致升降机的工况超出设计要求而损坏。切忌使用重块等集中载荷加载。

(1) 在升降机升起存放位置,加载1.25SWL的载荷,然后缓慢降下,中途进行2次制动试验,升降机应能在任何位置刹住。

(2) 按照车辆跳板试验负荷                         5. 1要求在升降机上加试验载荷,并进行一个完整的升降操作循环,试验时间应至少为5分钟。进行上述负荷试验后,应检查升降机平台的变形情况,以及升降装置、钢索、活动零部件等是否有损坏或变形情况,并应完成一个工作循环的操作,检查升降机是否仍然能够正常工作。

5.8.4    密性试验。

当升降机构成风雨密或水密边界时,应进行密性试验。密性试验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可参照5.5.4项的规定进行。

5.8.5    船舶建造档案文件

         确认船厂提供的船舶建造档案文件包括了有关升降机的完工图纸(包括构件尺寸、零部件明细、设备细节、材料、焊接细节、精度标准、腐蚀余量、检查和试验要求等内容)、产品证书、操作和维修须知等详尽资料。确认关于升降机操作和锁紧的书面程序保持在船上并在适当位置张贴。

 

5.9      车辆系固装置的检验。

滚装船舶上车辆货物系固装置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该型船舶的航行安全,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5.9.1    船上固定式系固设备的检验。船上固定式系固设备通常指固定安装(焊接)在船舶甲板、侧壁、顶棚等位置的系固点,检验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 查阅系固点的产品证书。

(2) 根据系固设备布置图核对系固点的结构型式和安装位置是否正确,检查确认系固点支撑结构的安装情况。

(3) 系固点与船体结构的焊接,应注意所用焊接材料与系固点和船体结构的匹配,通常应使用低氢焊接材料;一般采用单面开坡口全焊透角焊或全焊透对接焊的型式,在施工巡回检查时,应特别注意提醒焊接人员角焊的第一道焊接必须用小直径焊条施焊以确保焊透以及注意角焊缝端头包角焊的质量。

(4) 系固点与船体结构的焊缝应仔细进行目视检查,另应选择甲板、舱壁、顶棚等各位置上10%的系固点,对其与甲板、舱壁、顶棚等的连接焊缝进行表面裂纹检查(磁粉或着色探伤),必要时对对接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抽查。

(5) 如果系固点嵌入并构成液舱边界的一部分,应对系固点与液舱边界之间的对接焊缝进行密性试验。

5.9.2    便携式系固设备的检验。

便携式系固设备通常指系固链条及其张紧装置、绑带()、车辆垫块等。检验时应注意查阅各种型式受力构件的产品证书和配置数量,应特别注意系固链条及其张紧装置的安全工作负荷(最大系固载荷)应相同。  

5.10    客滚船的附加应急照明的检验。

1989 10 22 日以后建造的所有客船(该客船具有SOLAS II-2 章第3 条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均应配备SOLAS II-1 章第42-1 条要求的附加应急照明。

对于1989 10 22 日以前建造的上述滚装客船应不迟于1990 10 22 日配备上述附加应急照明。

也就是说,自1990 10 22 日起所有滚装客船均应配备上述附加应急照明。

5.10.1  附加照明设备的检验

(1)  检查附加应急照明灯具的证书,证书应标明用作附加应急照明用,如果仅提供了普通的灯具证书,此时其内部的充电电池的产品证书必须要提供。核查证书中标明的电池供电时间应该至少保证 3 个小时,通常此时证书中应该有对应的额定照明负荷,确认目前所选的灯具负荷应与证书中额定负荷相同,如所选的灯具负荷大于额定负荷时,对电池的供电时间应该重新计算确认。

(2)  切断充电电源,对附加应急照明的内置蓄电池进行放电效用试验,确认其照明范围应包括所有旅客公共处所和走廊以及照亮逃生设施的周围。

(3)  应检查该灯具的有效性(该灯具一般都有试验开关)。检查设置于灯具内部的可充电电池,确认其应尽实际可能地由应急配电板连续充电。该附加照明设备应有明显的故障指示,可对其进行灯泡灯丝故障模拟试验,可拧下灯泡来进行试验。

(4)  附加照明设备的蓄电池应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一般为5年内)定期更换,验船师在检验时应查阅其电池更换记录。

(5)  在营运检验中应对附加应急照明电源蓄电池组进行检验。检验要求可参阅本须知II-B5-5.4.3中相关要求。

(6)      建议在“在港停泊”的工作状态时,设置一定的措施使附加应急照明灯不会因为靠港停泊,发电机不再工作时自动工作放电,待开航时由于充电时间不够而不能保证充足的电源储备。对于那些同时用作临时应急照明和附加应急照明的灯具,可以考虑在灯具中设置放电控制开关,该放电开关可通过检测临时应急照明蓄电池的电压来控制。

5.10.2  替代设施的检查

部分客滚船在船员处所的走廊、娱乐处所和通常有人的每一工作处所,没有设置上述的附加应急照明,则在这些处所应配备充电手电,应保证该手电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存放于固定位置以便随时取用。

5.10.3  客船/客滚船的低位照明设备检验(作为替代,可采用光致发光条)

对客船脱险通道的低位照明灯具的安装进行检查,其下端距甲板高度应不超过 0.3m,灯具应为嵌入式,灯具表面与通道舱壁尽可能齐平安装,照明船上应具有脱险通道的标志,确认在客船的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出口(包括拐弯和叉路口处)是否设置低位照明。对低位照明的供电电源进行检查,应取自应急电源,效用试验可结合应急照明的试验一并进行。

5.10.4  客舱辅助照明(适用于 2011 9 1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对所有客舱设有辅助照明进行检查,应清楚地示明出口,使乘客能够找到通向门的通道。辅助照明可与应急电源相连,或在每一客舱中配备独立电源,在客舱正常照明断电时自动点亮,并延续至少30min

 

5.11    滚装船滚装装货处所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检验

5.11.1  系统布置核实及确认

(1)     查阅相关图纸,一般为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布置图。确认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在全船的布置情况,核查每一个分区布置及所保护的处所位置。

(2)     核实手动操作分配阀的布置及位置。

(3)     核查及核实向系统供水的专用水泵或泵组的出口压力,及此压力下其排量是否至少足以向两个相邻的最大被保护分区供水。

(4)     确认压力水雾灭火系统是否是连接至消防总管上,如是,应核查及确认止回阀的位置。

(5)     确认和核查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喷嘴的位置和数量,确认和核查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喷嘴的位置和数量应与批准的图纸相符,喷嘴距车顶高度应不小于 0.5m

5.11.2  核查并确认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喷嘴是否为经我社认可的水雾型喷嘴,一般可查阅喷嘴的产品证书。

5.11.3  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效用试验

(1)     启动压力水雾灭火系统专用水泵,检查确认专用水泵出口压力达到规定值。

(2)     按船上设计的专用水泵能够提供的保护分区数,沿船长逐区进行喷水试验至少40S,同时应注意:

a     检查喷洒的水雾是否能完全覆盖所保护的甲板。

b     检查喷洒水雾的形状,是否为清晰的锥形轮廓。

c     喷嘴喷出的水雾颗粒直径小于0.3mm,目测判断时能直觉感到有明显的雾气生成。也可以通过测定该分区最远一个喷嘴出口压力能达到0.3MPa 来验证。

d     如个别喷嘴不出水,或者雾化质量不理想,应检查该管路是否阻塞。

e     检查车辆处所或其它保护处所的排水设施的有效性。

f     喷水试验后,建议逐个分区用淡水冲洗1min,然后用压缩空气吹干。

g     对未设有用淡水,空气冲洗的系统,建议补充这两项功能或进行管路改造,适当采用法兰接头使之能够进行人工清洁。

(3)     一些船舶的压力水雾灭火系统中使用的喷嘴为标准型洒水喷头,但将其感温玻璃泡人为去除而成为开式喷嘴。当专用水泵压力能保持在0.6MPa 以上且管路有较大流量时,也可能会获得中速压力水雾喷嘴的雾化效果,但此时每一个喷嘴喷出水量将增加的40%。因此,对这样的系统建议也更换用中速压力水雾喷嘴。

(4)     检查车辆处所或其它保护处所的排水设施的有效性,应采取措施防止排水装置的堵塞。试验时应在压力水雾系统和消防水系统按设计工况同时工作时检查排水系统的工作情况,试验过程中保护处所不应出现积水。舱底排水系统和排水口的防堵设计参见《封闭车辆和滚装处所及特种处所排水系统指南》(MSC.1/Circ.1320  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