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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船师须知
INSTRUCTIONS TO SURVEYORS
第四分册
PART IV
证书报告
编 号:
DOCUMENT NO.: ICD2014-1412
生 效 日 期:
DATE OF IMPLEMENTATIO : 2015.1.1
版 次:
Rev. No.: 6.3
编 制: 《验船师须知》工作组
PREPARED BY: Instruction to Surveyors Working Party
中国船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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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V分册 证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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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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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海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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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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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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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C |
国内航行内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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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B
国内航行海船证书、报告部分
序号 分 目 录
BA 船级证书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BB 法定证书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BC 报告与记录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BD DSMSI 系统“船舶检验信息”填写说明
BE 国内海船检验后应签发的证书、报告汇总
BF 船级与法定证书签署要求
BG 国内海船各类船型持有证书报告一览表
BA
船级证书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序号 分 目 录
1 一般规定
2 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及附件的填写说明
3 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及附件的填写注意事项
4 船级检验报告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1 一般规定
1.1 证书、报告填写的要求除符合以下规定外,还应符合按照本篇PART I A4 规定。
1.2 证书纸的使用原则
(1)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证书、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使用有社徽标志的防伪纸。
(2)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证书附件使用我社空白防伪证书纸。
(3)入级证书签证页使用我社空白防伪证书纸。
2 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及附件的填写说明
2.1 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格式CCDi)证书页
编号:为发放(换发)该证书时的检验工作控制号,检验工作控制号的授予办法见CCS国内航行船舶登记和标识规定(WPDS702中的附件1)。
船名:应与船舶实际船名称相一致。
船舶登记号:由CCS总部国内营运处按CCS国内航行船登记号管理相关规定的办法授予的登记号,每船一个,一旦授予,终身不变。
船检登记号:由检验机构按海事局登记号授予办法授予的登记号,每船一个,一旦授予,终身不变。详见海事局登记号授予办法及CCS国内航行船登记号管理相关程序规定。
船籍港: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由海事部门登记注册的港口。
总吨位:根据船舶吨位证书上的总吨位数填写,数字应为整数。
建造日期:是指船舶所有建造检验工作完成的日期。
建造厂:出具船舶质量合格文件的建造厂名称,应填写单位全称。
船级符号及其附加标志:按《国内海船入级规则》或《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的有关规定填写。
本证书有效期至 :在发证日期的基础上增加5个月减1天。
发证地点:签发证书单位所在地名称。
中国船级社指定验船师:为发证单位指定的签字人,在发正式证书时除用计算机将其名字打印出来外,签字人在此处要亲笔签名。
发证日期:本次检验完成并签发相应技术文件的日期,并在发证日期处加盖发证单位的检验业务红色发证章。
附件编号:除因国内航行入级证书附件数据发生变化重新签发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证书外,签发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时不再重新签发入级证书附件。如重新签发入级证书附件,则附件编号为本次检验的工作控制号(即为本证书编号);如不重新签发入级证书附件,则临时入级证书中的附件编号填写由北京总部签发的入级证书附件编号。
检验签证栏:按本须知相关规定进行签署。
2.2 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附件(格式CCD-A )
编号:同《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编号的填写办法。
船名:同《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船名。
(1)船舶主要项目
船舶登记号:同《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船舶登记号。
船舶类型: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船舶类型。
安放龙骨日期: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安放龙骨日期。
建造完工日期: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建造完工日期。
重大改建日期: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改建完工日期。
改建厂: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船舶改建厂。
(2)船体部分
总长: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总长。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垂线间长:指建造规范规定的船长。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结构吃水:按船舶结构规范计算书和总纵强度计算书(如适用)计算中的各级航区中最高一级航区计算合格的吃水。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设计吃水: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满载吃水。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型宽:指建造规范规定的型宽。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型深:指建造规范规定的型深。取三位小数,单位为m。
货舱:填写货船的货舱总数量(包括液货船上可计入货舱总容积的污油舱)。
载车处所的车道总长度:填写滚装处所的车道的总长度。如:滚装处所长度为80m,车道数为4条,则滚装处所的车道总长度为320m。
起货设备型式及数量:填写起重设备的型式及总数量。
纵舱壁数:对于双壳结构的油船,其内舷板不计入纵舱壁数。
重大改建部位:应填写重大改建变更的区域。如:货舱区域,客舱区域等。
(3)机电部分
主机
主推进系统的动力机,按每一台分别填写。对电力推进船舶,填写提供推进系统动力的推进电动机的相关内容。
型号: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如:“6320ZC”、“6300C”等。
型式: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类型,如“柴油机”、“汽油机”、“气体燃料发动机”、“LNG/柴油混合动力”、“透平机”等。对电力推进船舶应填写“电力驱动”。
数量:按船舶实际情况填写,每一台主机应分别填写。
额定功率: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kW。
额定转速: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整数,单位为r/min。
制造日期: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有EIAPP证书者则以其上面的日期为准)。对于生产日期只能查询到年月的,其日期统一取当月15日。
制造厂:填写主机生产厂的全称,按产品证书填写,国内厂家应填中文名称。国外厂家还应填写所在国家名称。
发电机组
名称: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发电机组名称。
原动机型式:填写类型,如:“柴油机”、“汽油机”、“LNG/柴油混合动力”、“轴带”等。
原动机型号: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
发电机数量: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发电机数量,每一台发电机应分别填写。
发电机额定功率: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kW。
电压: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整数,单位为V。
锅炉
每一台锅炉应分别填写。
锅炉型式:填写锅炉的类型(如“燃油锅炉”、“废气锅炉”、“燃油废气组合锅炉”、“热油锅炉”等)。
设计压力: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Pa,如为kg/cm2应换算成MPa。
地点:签发证书单位所在地名称。
中国船级社指定验船师:为发证单位指定的签字人,在发正式证书时除用计算机将其名字打印出来外,签字人在此处要亲笔签名。
日期:本次检验完成并签发相应技术文件的日期,并在发证日期处加盖发证单位的检验业务红色发证章。
3 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及附件填写的注意事项
3.1 建造日期:对于重大改建船舶应注意不要填写改建完工日期。
3.2 船舶登记号:填写我社授予的船舶登记号,即CLASS NUMBER。对于CSA船舶转入CSAD,船舶登记号不变。
3.3 建造厂:对于重大改建船舶应注意不要填写改建厂的名称。如为中国建造厂,则应从字典库中已有的建造厂名称进行选择,如字典库中不存在该船厂,则在系统中按照建造厂中文全称新增;如为国外建造厂,建造厂名称可为外文,并在建造厂名称之后加注国家名称,以逗号分隔。
3.4 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
(1)填写顺序按《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规定的顺序填写,除部分附加标志使用英文缩写填写外(需使用英文缩写的附加标志见附表),其他使用中文填写。
入级附加标志排列次序表
次序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附加标志类别 |
船舶 类型 |
航区 限制 |
货物特性 |
特殊 性能
|
特殊检验 |
特殊设备和系统 |
环境 保护 |
货物冷藏 装置 |
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 |
(2)对于填写英文缩写的需在第二页空白处打印对应的中文翻译,中文翻译应与入级规则中规定的一致。需使用英文缩写的附加标志如下表:
序号 |
英文附加标志 |
中文 |
1 |
Ice Class B1* |
B1*级冰区航行 |
2 |
Ice Class B1 |
B1 级冰区航行 |
3 |
Ice Class B2 |
B2 级冰区航行 |
4 |
Ice Class B3 |
B3 级冰区航行 |
5 |
Ice Class B |
B 级冰区航行 |
6 |
ERS |
应急响应服务 |
7 |
ESP |
加强检验程序 |
8 |
SAS |
特别定期检验 |
9 |
CHS |
船体循环检验 |
10 |
CMS |
轮机循环检验 |
11 |
SCM |
螺旋桨轴状态监控 |
12 |
ECM |
柴油机滑油状态监控 |
13 |
PMS |
机械计划保养系统 |
14 |
IGS |
惰性气体系统 |
15 |
COW |
原油洗舱 |
16 |
CBT |
清洁压载舱 |
17 |
SBT |
专用压载舱 |
18 |
VCS |
蒸汽控制系统 |
19 |
VCS-T |
蒸汽控制系统- 中转 |
20 |
LG |
气体再液化 |
21 |
AUT-0 |
机舱自动化-无人值班 |
22 |
AUT-1 |
机舱自动化-1 |
23 |
AUT-2 |
机舱自动化-2 |
24 |
MCC |
机器处所集中控制 |
25 |
BRC |
驾驶室遥控 |
26 |
DP-1 |
1 级动力定位系统 |
27 |
DP-2 |
2 级动力定位系统 |
28 |
DP-3 |
3 级动力定位系统 |
29 |
OMBO |
一人驾驶 |
30 |
Clean |
洁净 |
31 |
FTP |
燃油舱保护 |
32 |
GWC |
灰水控制 |
33 |
NEC |
NOx 排放控制 |
34 |
SEC |
SOx 排放控制 |
35 |
RSC |
冷藏系统控制 |
36 |
AFS |
防污底系统 |
37 |
GPR |
绿色护照 |
38 |
BWMP |
压载水管理计划 |
39 |
CF |
水果保鲜 |
40 |
NSM |
安全管理体系 |
(3)对于非机动船一般不授予CSMD入级符号,仅授予CSAD入级符号。
(4)船舶的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应经负责该船审图的审图部门批准,对于CSA转CSAD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可由现场检验单位确定。
(5)授予的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应与最新版的《入级规则》及其修改通报的规定相一致,但对于现有船舶其满足的技术要求仍应是建造时依据的标准。对于现场检验单位与审图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或拟授予《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中未列出的附加标志,报总部决定。
(6)航区限制附加标志仅填写最高一级的航区限制附加标志(特殊航线、航段、冰区以及地效船、挖泥船营运限定海域附加标志除外)。
(7)对于不是专门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入级证书不得填写“集装船”的船舶类型附加标志。
(8)对于国内入级船舶授予ESP附加标志应根据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船东申请。
(9)对未设置用于航行目的的推进设备,或已设置的推进机械仅用于侧推、作业操作或拖航时辅助推进等目的的船舶授予“非机动”附加标志,加注于船型附加标志之后。对于已有表明非机动性质的船型附加标志,如“驳船、油驳、泥驳、浮船坞”等,不必再加注该标志。
(10)“NSM”附加标志仅授予持有CCS签发“国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对于持有非CCS认证的船舶不授予“NSM”附加标志。
(11)对于在内河航行的海船,现场单位签发证书前应注意与审图部门联系确认,是否按内河法规、规范的要求进行了校核,如审图时仅按海船法规、规范进行校核,则航区的附加标志不应授予内河的航区附加标志。
(12)签发入级证书需在DSMIS系统中选取入级符号及附加标志时,应在字典库中选取与最新版的《入级规则》及其修改通报相一致的入级符号及附加标志。对于字典库中缺失的附加标志,可请示总部添加。
3.5 证书有效期:应尽量与法定证书协调。证书的有效期不应超过船舶的报废年限。
在船龄即将达到要求实施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在之前的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或特别检验完成后,应在入级证书上加注“SAS”附加标志。因此,对于船龄即将达到要求实施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签发的入级证书有效期一般应至首次特别定期检验日期前后半年内的定期检验(年度/定期、中间、特别检验等)周年日。船东结合该定期检验完成首次特别定期检验,特殊情况(如坞期安排、转出、报废等)报总部批准后予以展期。
3.6 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说明:对于按1.3.4(2)条要求填写英文缩写的在此空白处打印对应的中文翻译。
3.7 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证书附件中有上标的项目按附件填写注明的要求选择适用的项目填写。
3.8 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证书附件中的船舶类型与证书簿填写的船舶类型一致,与入级证书中授予的附加标志中的船舶类型可以不一致。
3.9 载车处所的车道总长度:填写滚装处所的车道的总长度。如滚装处所长度为80m,车道数为4条,则滚装处所的车道总长度为320m。
4 船级检验报告的填写注意事项
4.1 参照1.1、1.2以及我社的有关规定填写。
4.2 新版DSMIS运行后,我社的国内船舶检验报告不区分船级与法定,检验报告为船舶检验报告面页与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
4.3 船级检验报告的格式:MY与CX。
适用于国内入级海船的新造船检验、营运中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重新入级检验、营运中船舶的各类保持船级检验,包括恢复入级检验。
。
IV-BB
国内航行海船证书簿及法定证书填写说明
序号 分 目 录
1 海船法定证书填写说明
2 样本
1 海船法定证书填写说明
1.1 一般规定 海船法定证书填写说明编写依据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海船)》(1999); 证书、报告填写参照中国海事局《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规定(海船)》(1999)的填写要求执行,同时请注意以下有关要求。
1.1.2 《关于公布国内航行船舶新增船检证书格式及VIMS5.0系统升级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检[2008]575);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海上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的填写要求参见中国海事局海船检【2008】575号文附件2。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新增及部分修订事项的通知》(海船检[2013]537号)文的要求作为补充。
上述文件是须知“填写说明”的编写依据,须知“填写说明”是对上述文件相关要求的细化和明确。现场检验中统一按须知要求填写。
1.2 海船证书簿及法定证书填写说明
对于相同参数的设备在DSMIS中需一一输入,生成时系统将自动组合,即数据初始化要求的“数据拆分”。
1.2.1 海船证书簿填写说明(格式HZS)
封面
编号:为发放(换发)该证书时的检验工作控制号,检验工作控制号的授予办法见CCS国内航行船舶登记和标识的相关规定。
船名:应与船舶有效的所有权证书中的船名一致。
船籍港: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由海事部门登记注册的港口。
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是由船舶建造人或船舶定造人或所有人或承租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向船舶登记机关(海事管理部门)申请获得。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船检登记号:由检验机构按海事局登记号授予办法授予的登记号,每船一个一旦授予,终身不变。详见海事局登记号授予办法及CCS国内航行船登记号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定。
总吨位:根据海上船舶吨位证书上的总吨位数填写,数字应为整数。
净吨位:根据海上船舶吨位证书上的净吨位数填写,数字应为整数。
发证单位:为发放(换发)该证书簿的中国船级社及下属检验单位名称(全称)。
发证日期:为发放(换发)该证书簿时的时间。发证日期应在检验完成日期或之后日期。
封面须在发证日期处盖发证单位的检验业务红色发证章及发证钢印,证书簿内的技术资料部分所有页在一起,用单位的检验业务红色发证章在右边缘处盖章(视同骑缝章),且在换页时应重盖。
扉页
证书簿中有何证书(技术资料),在该证书(技术资料)名称后的□内打“×”(包括海事局签发的吨位证书),无则打“—”。
船舶照片页
粘上能够反映船舶全貌的四寸以上尺寸的侧面照片(至少一张),并加盖发证单位发证钢印,以及填写该张照片的拍摄时间。
船检登记号位置:按照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的规定,填写船检登记号在船上的具体位置,如“驾驶室后壁”。对于暂无标牌的船舶,可注明“船检登记号标牌正在制作中”。
船舶识别号位置: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如:“机舱右舷舷侧Fr.13—Fr.15,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2500mm”;“机舱后端壁Fr.21,字符距基线高度为4700mm”。(注:对于2011年1月1日之前建造船舶不适用,可不填写。)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驾驶台。对于暂无电子标签的船舶,可暂时不填。
船舶主要项目
船舶类型:按照该船的主要用途,原则上根据海事局《船舶种类划分规则》所定义的最小分类填写。如:普通客船、客驳、宿舍趸船、客滚船、客货船、交通船、全垫升气垫客船、油船(闪点≦60℃)、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油污水处理船、冷藏船、一般干货船、集装箱船、散货船、滚装船、普通拖船、普通推船、起重船等。对于部分船舶种类无法套用《船舶种类划分规则》所定义的最小分类或使用最小分类不能明确标识船舶类型的,应报总部确定。
对于国内入级船舶,证书簿中填写的船舶类型原则上应与入级证书中船舶类型附加标志一致。但对于船舶类型附加标志无法准确反映船舶用途的可不必保持一致。如对于多用途干货船,其法定证书中船舶类型可填写“多用途干货船”,而入级证书中船舶类型附加标志应为“普通货船”。
对《法规》新引申的最小分类一般可在DSMIS船舶类型菜单中寻找,如DSMIS船舶类型菜单中还未补充该最小分类,可填最小分类的上一类,然后在船舶类型说明中补充说明。
船舶类型说明:船舶类型如果与入级证书中授予的船型附加标志不一致,或海事局的船型字典里选择的船型无法全面准确描述该船实际船型,则应在“船舶类型说明”中予以注明。例如:
①一般干货船的船级附加标志中有“集装箱系固设备”,则“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可载运集装箱”;
②化学品/油液货船(闪点≤60℃),在船舶类型中填“化学品液货船”,在“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化学品/油液货船(闪点≤60℃))”。对于专门装运单一货种的化学品液货船应在“船舶类型说明”中注明货种,如“仅装运硫酸”等;
③长途运输装运淡水的船,在船舶类型中填“货船”,在“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淡水运输船”;
④装运CO2船,在船舶类型中填“液化气体船”,在“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CO2运输船”;
⑤对于多用途船,在船舶类型中填主要船型,在“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其它船型。
船舶呼号:按船舶无线电执照上的船舶呼号填写。
安放龙骨日期: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500GT及以上的船舶应与《重要日期确认书》中的“安放龙骨日期”相一致。
建造完工日期:船舶建造时应提交检验的全部项目交验完毕日期。建造完工日期和建造检验完成日期应为同一天,并与海事局安全中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书》上的“建造完工日期”相一致。500GT及以上的船舶还应与《重要日期确认书》中的“建造完工日期”相一致。
改建完工日期:船舶重大改建时应提交检验的全部项目交验完毕日期。500GT及以上的船舶应与《重要日期确认书》中的“重大改建完工日期”相一致。
船舶制造厂:出具船舶质量合格文件的建造厂名称,应填写单位全称。如为中国制造厂,则应从字典库中已有的制造厂名称进行选择,如字典库中不存在该船厂,则在系统中按照制造厂中文全称新增;如为国外制造厂,制造厂名称可为外文,并在制造厂名称之后加注国家名称,以逗号分隔。
船舶改建厂:出具船舶质量合格文件的重大改建厂名称,应填写单位全称。填写方法同“船舶制造厂”。
船舶经营人:对船舶安全负有责任的船舶实际经营人,填单位全称或自然人所在地的县、乡镇、村及其姓名。
船舶所有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舶产权所有人。法人是单位时,填单位全称;法人是自然人时,填自然人所在地的县、乡镇、村及其姓名。
船体部分
总长:自船舶最前端至船尾最后端间的水平长度,即最大长度(包括船体结构的突出部分,如:防撞构件、顶推架及“背包”等)。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船长: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总则中第3条“适用范围”中的定义的船长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满载水线长:填设计满载水线长。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船宽: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安全篇第2-1章的定义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型深: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载重线篇的定义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空载吃水:由船底基线量至压载水线的垂直距离,以“国内海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规定的压载出港装载情况为准。对于不要求校核压载出港装载情况的船舶,可填写校核的最小吃水装载状态时的吃水。取三位小数,单位为m。
满载吃水:满载排水量时的吃水。若稳性计算时考虑船舶纵倾情况而导致稳性计算书或装载手册中满载状态下的平均吃水与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图对应的满载吃水不一致时,应填写载重线标志图的吃水。取三位小数,单位为m。
满载排水量:指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安全篇规定的满载出港时的排水量。取三位小数,单位为t。
空载排水量:该处填“空船重量”对应的排水量。取三位小数,单位为t。
参考载货量:根据批准的完工装载手册或稳性资料中满载出港时对应的载货量填写。按船舶核准的各级航区中最高一级航区填写。取整数,单位为t。(如参考载货量发生变更,应重新送审图纸。)
航区:按船舶核准的各级航区中最高一级航区填写。如:远海、近海、沿海、遮蔽航区等。对于拖船、自航式工程船填写自航航区,对于非自航式工程船填写作业航区。
营运海区:指配备GMDSS设备的海区,填写A1、A1+A2、A1+A2+A3。
船体材料:填主船体材料,如:“钢质”、“铝合金”、“增强纤维塑料”等。
甲板材料:同船体材料的填写要求。
甲板层数:填写船舶参与总纵强度计算的甲板层数。无总纵强度计算要求的船舶可填1。
水密横舱壁数:填水密横舱壁的数量。*注意:除防撞舱壁和尾尖舱壁外,其余水密横舱壁均应通至舱壁甲板。
双层底位置:填肋位起止号。如“Fr.20—Fr.100”。
结构形式:填“横骨架式”、“纵骨架式”、“纵横混合骨架式”。具有双壳结构的船舶,还应注明“双壳结构”。
补充加强结构:如有补充加强结构的,应指明其加强性质和类别。如:“B级冰区加强”、“货舱区域重货加强”等。
货舱的数量:填货舱的具体数量。
货舱舱盖型式:按舱盖材质和密性填写。如:“钢质无密性” 、“钢质气密” 、“钢质风雨密” 、“钢质水密”、“木质加帆布风雨密”、“钢质加帆布风雨密”等。对液货船,可填“钢质水密”。
固定压载:系指固体压载或经过采取盲断措施后的液体压载。位置填肋位起止号,数量填多少吨。不同位置应分别列出。
特种装载工况:填写船舶在何种工况下具有特殊装载的能力,一般在稳性计算书中可查到。
甲板特种载荷或装置:填写除普通甲板装载以外的特殊装载情况,如:汽车、重型机械等大型货物。装置:汽车及其他机械的固定装置等。
进水角位置:指根据完工稳性计算书或装载手册的结果,在满载出港的工况下,船舶横倾时水能流入船体内的最低位置。如:货舱口、机舱门槛、甲板室门槛等。进水角开口的定义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
抗沉性:对于法规有破舱稳性要求的船舶,统一填写适用法规名称,如“满足04法规08修改通报”或“满足2011法规”等。无抗沉性要求的船舶填“—”。
设备部分
舾装数:按“建造规范”有关公式所计算数值填写。
锚数量:填写船上所配备的所有锚的数量。对于工程船,作业时额外配备的锚不计入。
锚机数量:填写船上所配备的所有锚机的数量。
锚
应将船上配备的所有锚逐一列出。
名称:填写左艏锚、右艏锚、艉锚、备用锚等。
型式:填霍尔锚、海军锚、大抓力锚 、四爪锚、丹福尔锚、斯贝克锚等。
重量:填写该船所配每个锚的实际重量,按产品证书上的锚重数据填写。单位为kg。
锚机:应将船上配备的所有锚机分别列出。
名称:填写锚机的具体名称,如:“艏锚机”、“艉锚机”等。
型号:按锚机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如产品证书与铭牌中的内容不一致,需进一步确认。
功率:按锚机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kW。电动锚机填写电机最大档功率;电动液压锚机填写电机功率(如液压泵站非锚机专用则不填写);柴油机驱动填写柴油机功率;人力锚机不填写。
制造厂:填写锚机生产厂的全称。如为国外厂家,则制造厂可为外文,但国家名称应置于制造厂名称之后以逗号分隔。
锚链:应将每根锚链(锚索)分别列出。
名称:填写“左艏锚链”、“右艏锚链”、“艉锚链”等。
直径:取整数,单位为mm。
长度:填该根锚链的总长度。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等级:按锚链的船用产品证书填写,填写“AM1级”、“AM2级”、“AM3级”等。
材料:填写“1级锚链钢”、“2级锚链钢”或CCS接受的锚链钢材料的牌号等。
舵设备
舵数量:填写船上所具备的所有舵的数量。
主操舵装置型式:填写船上所配备的主操舵装置(舵机)的型式,如:“电动”、“电动液压”、“人力机械”、“人力液压”等。对采用全回转推进装置的船舶,可填“电动(或电动液压)Z型推进装置”。
应急能源种类:填写为舵设备服务的“应急发电机组”、“应急蓄电池组”或“蓄能器”。
辅助操舵装置型式:可填写“动力操舵”或“人力操舵”。如无可不填。
舵
应将所有舵逐一列出。对采用全回转推进装置的船舶,不填写。
名称:填写“左艉舵”、“右艉舵”、“艉舵”等。
类型:可填写“单板舵”、“流线型舵”、“组合舵”、“襟翼舵”等,或参照《钢规》第1篇第5章附录4中的分类型式具体填写。
舵面积:按每个舵的面积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2。
舵杆直径:按批准的图纸填写舵杆下舵承处设计直径。取整数,单位为mm。
舵杆材料:填写材料的具体牌号名称,可按产品证书填写。如:“25#锻钢”等。
主操舵装置:应将所有主操舵装置分别列出。
名称:填写“左舵机”、“右舵机”等。
型号:按舵机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
扭矩:按舵机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kN.m。
制造厂:填写舵机生产厂的全称。如为国外厂家,则制造厂可为外文,但国家名称应置于制造厂名称之后以逗号分隔。
消防设备
应与批准的防火控制图或消防设备布置图一致。
水灭火系统
填写所有与水介质有关的消防系统参数。
消防泵
类型:填写所有与消防有关的水泵,如“主消防泵”、“应急消防泵”、“总用兼消防泵”等。
型号:按消防泵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
排量:按消防泵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有多级排量的,应填写作为消防泵的排量。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3/h。
压头:按消防泵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有多级压力的,应填写作为消防泵的压力。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Pa。
数量:填写表列参数相同的消防泵数量。注:在DSMIS中输入时一一填写。
安装位置:填写舱室名称、左右舷与肋位号。如:“机舱右舷Fr.18—Fr.22”。
消火栓:填写船舶实际配备的数量。
水枪:填写船舶实际配备的数量。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灭火剂或灭火系统种类不同需分别填写。应将所有的独立系统全部列出。
灭火剂或灭火系统种类:填写“CO2”、“机舱CO2”、“油漆间CO2”、“泡沫”、“干粉”等。
最大保护舱室名称:填写该固定灭火系统所保护的最大舱室名称,如:“机舱”等。对保护甲板的固定灭火系统填写“货物区域甲板”、“货油区域甲板”等。
最大保护舱室容积:填写该固定灭火系统所保护的最大舱室的容积,按灭火剂计算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3。对保护甲板的固定灭火系统不填写,在备注栏中说明保护甲板面积。
规范要求灭火剂需要量:按灭火剂计算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kg。泡沫系统的单位为L,L目前无法填写,可在备注栏中说明。
驱动型式:填“手动”或“手动/气体驱动”等。
保护处所:按灭火剂计算书填写,如:“机舱”、“货舱”等。对保护甲板的固定灭火系统填写“货物区域甲板”、“货油区域甲板”等。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剂容器:按其容积大小不同分别填写。注意,此处内容与前述内容是一一对应的。
灭火剂容器容积:填写单个容器容积,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3。
水压试验压力:填写该容器出厂或检修时的压力数值。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Pa。
数量:填写前两项数据相同的容器数量。
探火报警器
名称:填写探火报警器名称。如探火器、报警器等。
型式:填写探火器:如“感温式”、“感烟式”、“感光式”,报警器:如“手动按钮”等型式。。
安装位置:探火器和按钮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安装的处所填写,如:“服务处所”、“机器处所”等。报警器填写具体舱室名称,如:“驾驶室”等。
数量:填写该型式探火器或报警器的安装数量。
防火控制示意图展示位置:填该图展示位置所在舱室名称或具体某层甲板位置。如:“驾驶室”、“上甲板上层建筑走廊”等。
灭火器
按灭火剂种类及携带方式分别填写。“备用灭火器”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
灭火器种类:按“规格+灭火器种类填写”,如“45L泡沫灭火器”。备用灭火器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填入备注栏中
数量:填实际配备的数量。
安放位置:填该灭火器安放的舱室名称或具体某层甲板位置。如“机舱”、“主甲板”、“驾驶甲板”等。
手提式泡沫枪:填写实际配备的数量。
消防员装置:填写实际配备的套数。
太平桶:填写实际配备的数量。
太平斧:填写实际配备的数量。
黄沙箱:填写实际配备的数量。
救生设备
船员总人数:填该船上的船员最大定员。
乘客总人数:填经审图部门按规范核准的准予船舶载运的旅客的数量。
特殊人员(含乘客)人数:填经审图部门批准乘载特殊人员(含乘客)人数。
本船救生设备仅供总人数 人用:填写该船所配备的救生设备最多可以供多少人用。
救生艇
船上所有的艇都应填写,不同参数的艇应分别填写。
名称:根据船舶配备的救生艇实际形式填写,如填写“左舷耐火救生艇”、“右舷全封闭救生艇”、“尾抛式自供气救生艇”、“救助艇”等。
定员:填写该艇核定可载人数。
数量:填写同类型艇的数量。
机动/非机动:机动艇填“机动”,非机动艇填“非机动”。
艇降落装置的型式:填写“重力式”、“电动”等。
额定工作负荷:为该降落装置所能承受的额定工作负荷。取两位小数,单位为kN。
救生筏
每一类型的筏应分别填写。
型式:填写筏的型式,按产品证书填写。对于营运船舶,按照实船配备的救生筏型号填写(应核对救生筏检修报告记载的型号)。
定员:填写该筏核定可载人数。
数量:该类型筏实际配备数。
救生浮具
每一类型的浮具应分别填写。
型式:填写浮具的型式。
定员:填写该浮具核定可载人数。
数量:该类型浮具实际配备数。
救生圈
每一类型的救生圈应分别填写。
型式:填写“普通”、“带救生浮索”、“带自亮灯”、“带自亮灯和烟雾信号”等。
数量:该类型救生圈实际配备数。
救生衣
每一类型的救生衣应分别填写。
型式:填写“救生衣”、“救生衣(带自亮灯)”、“儿童救生衣”、“保温服”、“救生服”等。
数量:该类型救生衣实际配备数。
抛绳设备
每一类型的抛绳设备应分别填写。
型式:填写抛绳设备的型式,如“抛绳器”、“抛绳枪”等。
数量:该类型抛绳设备实际配备数。
航行设备
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每一种类设备分别填写。
名称:填写“磁罗经”、“电罗经”、“雷达”、“测深仪”、“电子定位设备”、“A级AIS”、“B级AIS”、“电子海图系统”等。
型号:填写该设备的具体型号。
数量:填写该设备实际配备数量。
信号设备
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每一种类设备分别填写。
名称:填写“桅灯”、“环照灯”、“舷灯”、“尾灯”、“闪光灯”、“国旗”、“红旗”、“号笛”、“号钟”、“号球”、“国际信号旗”等。
数量:填写该设备实际配备数量。
轮机部分
主机
主推进系统的动力机,按每一台分别填写。对电力推进船舶,填写提供推进系统动力的推进电动机的相关内容。
型号: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如:“6320ZC”、“6300C”等。
类型:填写“柴油机”、“汽油机”、“气体燃料发动机”、“LNG/柴油混合动力”、“透平机”等。对电力推进船舶应填写“电力驱动”。
机号: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
额定功率: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kW。
额定转速: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整数,单位为r/min。
制造日期: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有EIAPP证书者则以其上面的日期为准)。对于制造日期只能查询到年月的,其日期统一取当月15日。
制造厂:填写主机生产厂的全称,按产品证书填写,国内厂家应填中文名称。如为国外厂家,则制造厂可为外文,但国家名称应置于制造厂名称之后以逗号分隔。
齿轮箱
每一台齿轮箱应分别填写。
型号: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
额定传递能力: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单位为kW/r/min。
减速比: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
轴系
每一轴系应分别填写。
名称:填写“中间轴”、“推力轴”、“螺旋桨轴”、“艉轴”等。
直径:按批准的图纸填写轴的设计直径。当尾轴或螺旋桨轴在前后有两个设计直径时,取小者。取整数,单位为mm。
材料:填写所用材料的具体名称,可填写材料的牌号。
数量:填写每一种轴的数量。
推进器
每一个推进器应分别填写,对于多推进器的应注明左、中、右。
种类:填写“螺旋桨”、“喷水推进”、“Z型推进器”等。
类型:填写“固定式”、“可调距桨式”、“导流管式”、“全回转式”、“吊舱式”等。
材料:填写材料的牌号。
直径:填写设计直径。取整数,单位为mm。
锅炉
每一台锅炉应分别填写。
型式:填写锅炉的类型,如“燃油锅炉”、“废气锅炉”、“燃油废气组合锅炉”、“热油锅炉”等。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
型号: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
用途:填写“供主机用”、“供专用机械用”、“供油加热用”、“供生活用”或“其他用”等。
设计压力: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Pa,如为kg/cm2应换算成MPa。
工作压力:按系统设计填写,或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Pa,如为kg/cm2应换算成MPa。
蒸发量: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燃油废气组合锅炉可以填写总值。取两位小数,单位为kg/h。对于热油锅炉,没有蒸发量,应填“---”。
受热面积: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燃油废气组合锅炉可以填写总值。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2。
燃料种类:填写“废气”、“燃油”、“燃油/废气”等。
制造厂:填写锅炉生产厂的全称。如为国外厂家,则制造厂可为外文,但国家名称应置于制造厂名称之后以逗号分隔。
制造日期: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对于制造日期只能查询到年月的,其日期统一取当月15日。
空气瓶
容积:指型容积。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3。
数量:各种参数相同的空气瓶的数量。
用途:填写“主机启动”、“遥控”、“气笛”、“杂用”等。
设计压力: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Pa,如为kg/cm2应换算成MPa。
工作压力: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以大代小时应按照审批的文件填写实际工作压力。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Pa,如为kg/cm2应换算成MPa。
水压试验压力:指按规范要求进行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Pa。
制造厂:填写空气瓶生产厂的全称。如为国外厂家,则制造厂可为外文,但国家名称应置于制造厂名称之后以逗号分隔。
制造日期: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对于制造日期只能查询到年月的,其日期统一取当月15日。
电气部分
机舱自动化:
<!--[if !supportLists]-->① <!--[endif]-->对CSAD级船舶,机舱自动化选项(等级)应与入级证书上的轮机附加标志的自动化等级对应一致,并且与适用规范及入级规则一致。证书簿及入级证书上的机舱自动化等级或附加标志由审图中心应船东申请,并审核相应图纸资料后批准授予的。具体对应关系及要求如下表:
附加标志 |
定义 |
对应海事局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中机舱自动化等级 |
机器处所周期无人值班(AUT-0) |
推进装置由驾驶室控制站遥控,机器处所包括机舱集控站(室)周期性无人值班。 |
无人值班机舱 |
机器处所集中控制(MCC) |
船舶设置机舱集控站(室) 和就地控制站,并在机电设备正常运行时,机舱集控站(室) 连续有人值班。 |
集控机舱
|
驾驶室遥控(BRC) |
主推进装置由驾驶室控制站遥控,机器处所连续有人值班的船舶。 |
驾驶室遥控机舱 |
MCC+BRC |
|
一人值班机舱 |
②对于非入级船舶,填写“无人值班机舱”、“一人值班机舱”、 “集控机舱”、“驾驶室遥控机舱”、“其他”、“无”等。其等级由审图中心应船东申请,并审核相应图纸资料后批准授予的。
③如果选择填写“其他”,则应在证书簿的最后一页的备注栏里予以注明自动化等级“其他”的主要技术性能,如:“机舱自动化—其他:驾驶室能对主机或螺旋桨轴进行转向和转速控制及紧急停车”等;但必须在特别说明报告里专项说明该种自动化等级的遥控方式、主要的技术性能及报警功能等予以说明。
④证书簿中的自动化等级一栏的种类不能填写“机驾合一”。
配电系统:按审图批准确定相应的配电系统填写。如“直流双线绝缘系统”、“直流负极接地的双线系统”、“直流利用船体作负极回路的单线系统”、“交流单相双线绝缘系统”、“交流单相一线接地的双线系统”、“交流单相一线利用船体作回路的单线系统”、“交流三相三线绝缘系统”、“交流三相中性点接地的四线系统”、“交流三相利用船体作中性线回路的三线系统”等。
发电设备
所有发电机组及应急电源均需填写。
名称:按每一发电机组分别填写,如“1号发电机组”、“2号发电机组”、“应急发电机组”,“主蓄电池组”、“应急蓄电池组”、“临时应急蓄电池组”等。
发电机型号: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
数量:发电机组发电机填写“1”,应急蓄电池组填写组的具体数量。
额定功率: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kW。
额定转速: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整数,单位为r/min。
电流种类及大小:电流种类填写直流或交流,大小填写额定电流或蓄电池组的最大放电电流(取两位小数,单位为A)。
额定电压: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整数,单位为V。
原动机型号: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对于主机驱动的轴带发电机,仅在该栏中填写“主机驱动”,原动机型号/数量/额定功率/额定转速均不填写。
数量:填写“1”。
额定功率: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kW。
额定转速: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整数,单位为r/min。
配电板型式:填写主配电板型式。如“立式”或“挂式”。
配电板屏数: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
蓄电池组容量:仅填写应急蓄电池组容量。应填写总容量,单位为A.h。作为供安全、导航、控制设备的备用电源不应填写。应急蓄电池组的定义见海船法规2011第4篇第2-1章3.3.4条。(DSMIS中仅填写数字)
无线电设备
主要有: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X),紧急无线电示位标(VHF-EPIRB或S-EPIRB)、搜救雷达应答器/搜救定位装置(SART)、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TWO-WAY VHF)、中频无线电装置(MF)、中/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船舶地面站等。
无线电设备(一)
所有船舶不迟于2012年3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需满足现行法规配备要求,因此“无线电设备(一)”应不再填写。
无线电设备(二)
中(中/高)频无线电装置、甚高频无线电话
设备名称:填写“甚高频无线电话”、“中频无线电装置(MF)”、“中/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等。对实际未配备NBDP的MF/HF设备,应填写为“中频无线电装置”。
型号: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工作类别: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机号: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输出功率: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频率范围: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波段数: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DSC设备型号: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若为机带,应填“内置”。
DSC机号: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NBDP设备型号: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若为机带,应填“内置”。
NBDP机号: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型号: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机号: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工作类别: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输出功率: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工作频率: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船舶地面站
型号: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机号: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船站标准: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发射频率: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接收频率: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其他
设备名称:按规范规定填写“奈伏泰斯接收机”、“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搜救雷达应答器”或“搜救定位装置”等设备。
型号: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机号: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工作种类: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接收频率: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发射类别: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工作频率: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发射功率:按产品铭牌及随机资料进行填写,如无则按产品证书填写。
备注
1、主要填写船舶安全设备、船体、轮机、电气、无线电设备各部分中没有载明而船检部门认为必需记载的事项。例如:
①甲板泡沫系统所保护甲板面积及规范要求灭火剂需要量;
②“备用灭火器”的数量及存放位置。
③船舶所配紧急逃生呼吸器(EEBD)的数量;
④机舱自动化—其它:驾驶室能对主机进行转向和转速控制及紧急停车;
⑤装载仪。
2、如该船舶为转入船舶,应在此注明该船舶的转入信息,如:“该轮于XXXX年XX月XX日由XXXX(原船检机构名称)转入CCS。”
3、如该船舶采用了固定压载,应在此注明压载物材质(如压铁、混凝土等),如:“本船采用固定压载,压载物材质为XXXX。”
4、安装在船舶上且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所有柴油机(但不包括应急发电机及安装在救生艇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和装置上的柴油机),证书簿里未予记录的上述柴油机应在此备注栏里补充记录。
1.2.2 海船法定证书填写说明
1.2.2.1 通用部分
船名: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封面中船名。
船舶识别号: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封面中船舶识别号。
船检登记号: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封面中船检登记号。
检验编号:为发放(换发)该证书时的检验工作控制号,检验工作控制号的授予办法见CCS国内航行船舶登记和标识规定的相关要求。
根据 年 :填写签发证书所依据的建造时所适用或法规有追溯要求时适用的法规具体名称及版本。因为修改通报是法规的一部分,故“适用法规”只填写法规名称及版本号,不需填写修改通报,本须知有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
于 年 月 日:《船舶起重设备证书》填写实际检验开始日期,其他证书填写检验完成日期。
在 港:填写实施检验的港口。注意不应填写检验单位所在地。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证书有效期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1篇的规定给出,一般为下次换证(特别定期)检验日期(本须知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
检验周年日的确定:检验周年日系指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发证单位:为发放(换发)该证书的中国船级社及下属检验单位名称(中文全称)。
主任验船师:主任验船师为发证单位指定的签字人,在发正式证书时除用计算机将其名字打印出来外,签字人在此处要亲笔签名。
发证日期:本次检验完成并签发相应技术文件的日期,并在发证日期处加盖发证单位的检验业务红色发证章。
*注意:对于新建船舶,发证日期不能早于建造完工日期。检验周年日的确定和全期证书的有效期应以建造完工日期为准起算,但短期证书的有效期以发证日期为准起算。
发证地点:签发证书单位所在地中文名称。
检验签证栏
编号:为签证该证书时的检验工作控制号。
记事:应采用在证书上打印或手写方式填写检验结果、下次检验种类及日期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具体按照IV-BF法定证书签署要求部分。
地点:签发证书所在地中文名称。
日期:签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签证章。
验船师:签证的具体验船师签字。具体按照IV-BF法定证书签署要求部分。
1.2.2.2 非通用部分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格式HHC)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是一艘货船的基础证书,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进行 检验: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检验类别填写。如:“建造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特别定期检验”、“附加检验”等。
准予航行 :除填写最高一级航区如:远海、近海、沿海、遮蔽航区等外,如果有特殊航线限制还应填写航线限制,如:“近海(上海至大连)”。
作 船用: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主要项目中船舶类型。
下次检验日期: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特别检验)、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尾轴检验的下次检验日期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进行推算。
*注意:
(1)货船的下次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日期:从本次出坞日期起算,两次之间的间隔应不超过36个月,且不应超过下次换证检验日期;如检验已过期,应从原到期日起算。
对新建船舶,下次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尾轴检验日期可从建造完工日期起算。
(2)如船舶进入特别定期检验,则“下次检验日期”栏仅填写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尾轴检验的下次检验日期,其中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日期为下次特别定期检验日期。并在记事栏中注明:“该轮下次特别定期检验日期为××××年××月××日”。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以下相关要求:
1、特别定期检验船舶
(1)根据交通运输部2014 年14 号令的规定,该轮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应于××××年××月××日前后半年内完成。(适用于即将进入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船舶)
(2)根据交通运输部2014年14 号令的规定,该轮的强制报废日期为××××年××月××日。(适用于已进入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船舶)
2、初次检验船舶或转入船舶(适用时)
根据交通部海事局的有关规定,该船图纸资料正在审核中,本证书依据××××××××(船检机构名称)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编号:××××××××)签发。
3、CSA入级持证船
该轮船舶登记号为×××××××。
4、一般干货船
(1)本船的稳性、总纵强度和货物装运满足除谷物以外的其他散装货物船舶要求,可以装运煤炭。(需要运载煤炭时)
(2)本船配备有集装箱系固设备,可按照批准的《完工装载手册》(审图批准号:××××××)载运集装箱,最大载运×××箱。(“船舶类型说明”中注明“可载运集装箱”时)
5、所有货船(持有货舱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免除证书时)
本证书附有《海上船舶免除证书》(格式:HMC,编号为××××××××),只允许装运矿砂、煤、谷物、未干透的木材和不燃货物或具有较小失火危险的货物。
6、拖船(当拖带航区与自航航区不一致时)
本船满足××航区航行、××航区拖带的要求。
7、自航式挖泥船(当作业航区与自航航区不一致时)
本船满足××航区航行、在××海域作业的要求。
8、非自航式挖泥船(当调遣航区高于作业区域时)
本船满足××航区调遣、在××海域作业的要求。
9、根据法规相关条款要求免除滤油设备的船舶
本船限在××港区(水域)作业。
10、江海通航的船舶
本船可航行于A级航区。
11、如果证书簿填入了船舶类型说明,需作相应记载:
本船可作×××船用。
12、应关注审图意见的特殊要求(一般记载在01H上)。
13、影响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性的遗留问题,如:“批准的完工稳性计算书应在两个月内提供上船”。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检验签证栏
用于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进行各种检验合格后的签署。
检验种类:填写检验的具体名称。如:“中间检验”、“年度检验”、“船底外部检查”、“螺旋桨轴/尾轴检验”、“锅炉检验”、附加检验等。
海上客船适航证书(格式HKC)
《海上客船适航证书》是一艘客船的基础证书,除以下项目外,具体填写要求同《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以下相关要求:
1、特别定期检验船舶、初次检验船舶、入级持证船、根据法规相关条款免除滤油设备的船舶、江海通航的船舶、证书簿填入了船舶类型说明的情况和审图意见的特殊要求。
要求同《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2、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1篇第8章规定,客船经初次检验和换证检验合格后,在海上客船适航证书中注明客船等级:Ⅰ级/Ⅱ级/Ⅲ级。
3、对海上客船,应在记事栏标注以下内容:
(1)本船限制在蒲氏风力不超过X级、目测波高不超过X米的海况下航行;(适用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的海上客船)
本船限制在蒲氏风力不超过×级的海况下航行;(适用除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外的海上客船)
(2)本船采用永久性水压载;(适用采用了永久性水压载的海上客船)
(3)本船未进行结冰稳性计算,冬季不得航行于青岛以北;(适用未进行结冰稳性计算的海上客船)
(4)若海上客船存在批文批准的客运范围较小、未配齐船舶设备(如救生服、无线电设备)等情况,应在证书记事栏中标注。如:未配备救生服,则标注“本船仅限航行于珠江口以南水域”;
4、海上客滚船
根据社船法字(2002)422 号文《关于印发“中国船级社执行《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检验实施细则”的通知》,记事栏应至少包括:
(1)滚装船舶车辆舱的总载重重量,滚装船舶具有两层或两层以上车辆甲板时,应分别标明各层车辆甲板的载重重量;
(2)车辆舱承运车辆(单车)的最大重量和尺度;
(3)装运标准车辆数量;(标注的车位数应与船舶运力批文相一致,但不应标注运力批文号。应按“该轮核定的载运车辆数为××车位”模式填写。)
(4)车辆安全通道的间距(600mm),和车辆距压力水雾喷头的距离(0.5m);
(5)适航风级;
(6)装运危险货物的限制(适用时)。
(7)上述“3、海上客船”记事内容(适用时)。
海上客船适航证书检验签证栏
具体填写要求同《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注意:《海上客船适航证书》无中间检验。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格式HZZ)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是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载重线篇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所签发的证书。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船长: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载重线篇的定义填写。对高速船,暂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高速船篇船长的定义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计算型深: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载重线篇的定义填写。对高速船,暂按“型深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填写,需要说明的是,若船体为非金属材料,则不需要加边板厚度。取三位小数,单位为m。要注意与“型深”的区别。
船的规定: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载重线篇中核定干舷的船舶类别填写,如:“A型、B型、B-60型、高速”等。
干舷:根据核定干舷的技术条件、航行区域和季节确定最小干舷高度。对不适用的在空白栏内划上一条横线“-”。取整数,单位为mm。
*注意:对于高速船,干舷值均不应填写。
载重线标志及符号:
(1)船舶核定的干舷与实际勘划的载重线标志,必须一致。
(2)甲板线应勘划准确,若主甲板作为干舷甲板时,甲板线上缘至主甲板上缘为零,则在证书中两条横线内分别填以“主”和“0”即可。如因护舷材或其它原因而不便勘划甲板线时,甲板线也可勘划在舷中干舷甲板下某一适当位置(垂直距离个位和十位数尽量取零),若主甲板作为干舷甲板时,则甲板线上缘至主甲板上缘为该垂直距离,并应对干舷作相应校正,及在载重线证书中注明。
(3)载重线标志中,适用部分其干舷线应涂以黑色,不适用部分留空,但不要划去。
(4)淡水宽限指从海水载重线至淡水载重线的减少值。取整数,单位为mm。
(5)如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为大,因而其载重线是勘划在相当或低于根据法规所核定的最小干舷相应的夏季载重线位置时,可仅勘划淡水载重线。但证书中相应干舷数据仍应填写。
客船分舱干舷C1,C2,C3:均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填写。取整数,单位为mm。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以下相关要求:
1、如甲板线不在主甲板位置、干舷较小或受护舷材的影响不能全部勘划载重线及甲板线时,则应在此栏注明。
2、高速船
<!--[if !supportLists]-->(1) <!--[endif]-->对于2011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高速船
本船为高速船,基准线位于干舷甲板上表面以下XXXmm处,仅在两舷侧勘划高度相当于设计水线(距基准线上缘XXXmm)的载重线标志。
(2) 对于2011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高速船
本船为高速船,基准线位于干舷甲板上表面以下XXXmm处,设计水线距基准线上缘XXXmm。
3、浮船坞
按法规要求,2013年2月1日以后完工的国内航行浮船坞不再勘划载重线标志,也不再签发载重线证书,但需在浮船坞首部和尾部两侧外板按照审图部门的批准的图纸勘划作业吃水和最大沉深吃水标志。
4、富裕干舷船
本船为富裕干舷船,仅勘划淡水载重线。
5、半潜船
本船已勘划最大沉深水线标志,最大沉深吃水为XXX mm。
6、具有作业吃水标志的工程船
本船已勘划最大作业吃水线标志,最大作业吃水为XXX mm。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检验签证栏
用于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进行载重线检验合格后的签署。
检验种类:填写检验的具体名称。如:“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等。注意:《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无中间检验。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格式HYW)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是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防止船舶污染篇中防止油污章节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所签发的证书。新版证书格式生效后,应结合防油污证书的换发重新签发新版证书及附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船舶种类:填写油船 / 非油船;
记事:填写限制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
1、本证书附件检验编号为:XXXXXXXX,格式为:HYWFJ。(适用于所有船舶)
2、填写该船依法规第五篇第2章核定的所有相关营运限制,包括固定航线、特定水域等(此处的营运限制与法规第五篇关联,并不受适航证书中相关的营运限制影响;与防油污要求无关的天气、海况等,可不写)。
3、如该船按高速船进行检验发证,且需要因定期营运而免除“滤油设备”等,则该栏须填写“该船已被视为高速船且定期营运已确定”,且在附件中注明法规要求的相关免除条件。
检验签证栏:用于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进行防油污检验合格后的签署。
检验种类:填写检验的具体名称。如:“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等。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附件(格式HYWFJ)
该附件是《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组成部分,应按船舶检验的实际情况填写和记录。
1. 船舶重要日期中的“签订建造合同日期 / 安放龙骨日期 / 交船日期 / 签订改建合同日期 / 改建工程开工日期 / 重大改建完工日期”,填写格式为:XXXX年X月X日,如2011年11月22日;
2.配备文书:如有则在方框中打“X”,没有则打“—”,如其他文件则在方框中打“X”,并填写文件名称,没有则打“—”;
3.1 滤油设备的认可标准、型式等有关项目,按照实船情况对照法规的要求从程序菜单中选择填入;
3.1.2(1): 船上滤油设备配备油分计时,此项适用。(根据实船配备选择手动或自动,一般应选择自动)。
3.1.2(2): 船上滤油设备配备油分计时,此项选择适用;
3.1.2(3):船上滤油设备配备油分计时,此项选择适用;(根据实船配备选择有或无记录装置,一般选择有记录装置)。
3.2.1该船残油(油泥)舱总容积为 :按船舶实际情况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3。
3.2.2 处理残油的其它措施”如船舶设有“均化器”、“油泥焚烧炉”或“其它获承认的船上油泥控制设备”等,则依法规填写;
3.2.3 该船机舱设有___立方米的污油水舱 :按船舶实际情况填写。取三位小数,单位为m3。
3.4 燃油舱保护:对于符合法规第5篇第2章2.4要求的船舶则在方框中打“X”.
3.5排污设备的铅封管理,有关含油污水排出舷外管路阀门需铅封区域的定义,详见《关于印发〈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海发[2007]165号)文件;已按规定铅封者在方框中打“X”。对于下述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
1、在渤海海域内航行、停泊、作业,且一个月内不驶离渤海海域的各类船舶;
2、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为遮蔽航区的船舶;
3、仅在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4、辽东半岛至山东半岛间、雷州半岛至海南岛间定线航线的船舶;
5、主管机关根据辖区情况确定的特殊航线或水域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4.1是指法规第5篇第2章3条对油船的要求。其中如确定船舶满足法规第5篇第2章3.6A的有关要求,则证书附件中4.1.(4)“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壳保护”应在方框中打“X”;
4.2.1 排油监控系统、油分计与油水界面探测器”的认可标准、型式等有关项目,按照油船情况对照法规的要求从程序菜单中选择填入;
4.3 污油水舱按油船实际情况填写。
4.5 船舶应急响应服务系统 (ERS):适用范围详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强制实施船舶应急响应服务系统的通知》(厅海字[2007]162号)文件;
4.6排污设备的铅封管理:有关含油污水排出舷外管路阀门需铅封区域的定义,详见《关于印发〈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海发[2007]165号)文件;
5. 免除事项:如果5.1和/或5.2被选,则附件“记事”栏中,须按照法规第五篇第2章 2.6/3.17等相关内容注明免除的条件,以及相关控制和等效措施;不另发《免除证书》;
其他按实际情况填空或者在方框中打“X”(有时)打“—”(没有时);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格式HFS)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是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防止船舶污染篇中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章节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所签发的证书。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填写具体型式和型号。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
集污舱总容积:填写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总容积。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3。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以下相关要求:
1、对于仅配备将生活污水进行打碎和消毒认可型装置的船舶,应在证书记事栏中注明。
2、201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篇第5章1.3.1.(2)条要求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试验结果应写入《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中,因此,应在证书记事栏中注明处理装置的试验标准。如:对2012年1月1日以后装船的装置应注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符合MEPC.159(55)决议所规定的排放标准”。
3、对于按201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篇第5章1.5.4条规定免除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海船,应在证书记事栏中予以注明,如:“该船仅在港区内作业,按照201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篇第5章1.5.4条规定免除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有生活污水收集舱,容积×××m3。”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检验签证栏
用于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进行的检验合格后的签署。
检验种类:填写检验的具体名称。如“初次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注意:《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无中间检验、年度检验。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格式HKQ)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是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防止船舶污染篇中防止空气污染章节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所签发的证书。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以下相关要求:
1、所有船舶
本证书应附有检验编号为××××××的《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附件》(格式:HKQFJ)方为有效。
2、2009年9月1日前建造船舶:
该船于2009年9月1日前建造,安装在船上的主机、主发电机柴油机和其他用途(按用途分)柴油机在2009年9月1日及以后未经重大改装,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不适用。或:
该船于2009年9月1日前建造,安装在该船上的主机及发电机柴油机在2009年9月1日及以后未经重大改装,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不适用;但安装在船上的主机及发电机柴油机满足《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及修正案》(2008)的要求,并持有EIAPP证书
3、对2009年9月1日前建造船舶,如航行港澳地区,应标注:
4、本证书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船检[2008]550号文《关于内地航行港澳船舶持有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签发。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检验签证栏
用于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进行的检验合格后的签署。
检验种类:填写检验的具体名称。如:“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等。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附件(格式:HKQFJ)
一、下列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装置或系统在2020年1月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按审图部门批准的图纸填写。
设备名称:填写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设备名称和型号,如空调、冰箱、冰柜、冷库等。(非可充装的设备不适用)
数量:按船舶实际情况填写上述设备的数量。
船上位置:填写设备在船上具体位置,如:“×甲板,×舷,×间(室、舱、处所)”。
二、船舶上安装的单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如下:
注意:救生艇柴油机、应急发电机组柴油机不应列入,但兼作应急用的停泊发电机组柴油机应填入。
型号:按柴油机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如:“6320ZC”、“6300C”等。
机号:按柴油机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
额定功率:按柴油机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kW。
额定转速:按柴油机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整数,单位为r/min。
制造日期:按柴油机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有EIAPP证书者则以其上面的日期为准)。对于制造日期只能查询到年月的,其日期统一取当月15日。
三、船舶上安装的焚烧炉如下:
型号: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
功率:按产品铭牌填写,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J/h。
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格式HFD)
《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是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防止船舶污染篇中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章节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所签发的证书。化学品液货船如仅装载国内海船法规第5篇第2章附录所涉及货品,可不必签发《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如载运国内海船法规第5篇第3章所述“有毒液体物质”,则应签发《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舱号:填写舱室编号。一般按总布置图上货舱编号。
货品:填写该舱所装运的货品名称。应按审图中心批准的货品表进行填写,如证书中货品栏空间不够,应使用附件《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附件货品表》,格式参照本填写说明附件一编制,采用海事局空白防伪证书纸打印。货品表使用多页时,应在页脚标注“第×页,共×页”。
装运条件:按照审批的文件填写装运该货品有何限制条件,或直接填写“见×××(经审批的文件名)”,如:“见《程序和布置手册》”等。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以下相关要求:
1、本船应按照批准的《××××手册》(审图批准号:××××××)载运货物。
2、本证书应附有检验编号为××××××的《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附件》方为有效。
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检验签证栏
用于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进行的检验合格后的签署。
检验种类:填写检验的具体名称。如: “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等。
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格式HGS)
《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是一艘高速船的基础证书,具体填写要求同《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以下相关要求:
1、对海上高速客船,应在记事栏标注以下内容:
(1)本船限制在蒲氏风力不超过×级,目测波高不超过×米的海况下航行;(适用遮蔽航区营运限制和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的海上高速客船)
本船限制在蒲氏风力不超过×级;(适用近海航区营运限制和沿海航区营运限制的海上高速客船)
(2)本船采用永久性水压载;(适用采用了永久性水压载的海上高速客船)
(3)本船未进行结冰稳性计算,冬季不得航行于青岛以北;(适用未进行结冰计算的海上高速客船)
(4)若海上高速客船存在批文批准的客运范围较小、未配齐船舶设备(如救生服、无线电设备)等情况,应在证书记事栏中标注。如:未配备救生服,则标注“本船仅限航行于珠江口以南水域”;
(5)“航速超过XXkm/h或XX节时,操舵的舵角不允许超过XX度”,或“操满舵时,航速不允许超过XXkm/h或XX节”;(适用有回航限制的海上高速客船,限制值通过实船试验确定)
(6)本船未配备夜视仪,不准夜航;(适用未配备夜视仪等设备的海上高速客船)
(7)乘客活动限制;(适用有乘客活动限制的海上高速客船)
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检验签证栏
用于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进行各种检验合格后的签署。
检验种类:填写检验的具体名称。如:“定期检验”、“船底外部检查”、“螺旋桨轴/尾轴检验”、“锅炉检验”“附加检验”等。注意:《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无年度检验、中间检验。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格式HSZ)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是对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各类船舶进行适装检验合格后,所签发的证书。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货舱结构型式:填写所装运危险品的货舱具体结构型式。如:“独立重力式”、“整体重力式”、“独立压力式”等。
货舱总容积:填写所装运危险品货舱的总容积,单位为m3。
进行 检验:按检验类别填写。如:“建造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特别定期检验”、“附加检验”等。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以下相关要求:
1、本证书应附有检验编号为××××××的《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附件》(格式:HSZFJ)方为有效。(适用于所有船舶)
2、本船应按照批准的《完工装载手册》(审图批准号:××××××)载运货物。(适用于所有船舶)
3、本船可装运闪点≤60℃的油类货物。(当证书簿“船舶类型说明”中注明“化学品/油液货船”时)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检验签证栏
用于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进行各种检验合格后的签署。
检验种类:填写检验的具体名称。如:“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等。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附件(格式HSZFJ)
舱号:填写舱室编号。一般按总布置图上货舱编号。
货品:填写该舱所装运的货品名称。应按审图中心批准的货品表进行填写。
装运限制条件:填写装运该货品有何限制条件。按经审批的“适装证书图纸和资料”中规定的内容填写,或直接填写“见×××(经审批的文件名)”,如:“见《程序和布置手册》”等。
舱图:注明所有装运货品舱室的具体位置(示意左中右),排序是从船首至船尾或按总布置图,同时注明该舱的起始肋位号。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格式HSY)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是对散装运输液体气体货物的各类船舶进行适装检验合格后,所签发的证书。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船型:填写1G型船舶、2G型船舶、2PG型船舶、3G型船舶。(对于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上述1G型船舶、2G型船舶、2PG型船舶、3G型船舶分别由IG型船舶、IIG型船舶、IIPG型船舶、IIIG型船舶替代)
液舱总货舱容积:填写装运液化气货舱的总容积。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3。
进行 检验:按检验类别填写。如:“建造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特别定期检验”、“附加检验”等。
环境气温:填写经审批的设计文件中给出的环境空气温度。取整数,单位为℃。
环境水温:填写经审批的设计文件中给出的环境水温。取整数,单位为℃。
液舱型式和编号:液舱型式填写整体液舱、薄膜液舱、半薄膜储罐式、内部绝热液舱、独立液舱等。编号填写相同液舱型式的液舱编号。
压力参数:填写经审批的设计文件中给出的应力参数。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Pa。
材料:填写经审批的设计文件中选定(实船罐体所采用)的材料名称和牌号,如:“碳锰钢WDL610E”等。
释放阀最大调正压力:填写经审批的设计文件中给出的设计值。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Pa。
液货管系:填写液货管系所对应的上述参数,即经审批的设计文件中给出的液货管的设计应力参数,经审批的设计文件中选定(实船液货管所采用)的材料名称和牌号,经审批的设计文件中给出的液货管系压力设计值等。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以下相关要求:
1、本证书应附有检验编号为××××××的《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适装证书附件》(格式:HSYFJ)方为有效。(适用于所有船舶)
2、本船应按照批准的《完工装载手册》(审图批准号:××××××)载运货物。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检验签证栏
用于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进行各种检验合格后的签署。
检验种类:填写检验的具体名称。如:“中间检验”、“年度检验”、 “附加检验”等。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附件(格式HSYFJ)
舱号:填写舱室编号。应按总布置图上货舱编号。
货品:填写该舱所装运的货品名称。应按审图中心批准的货品表进行填写。
装运限制条件:填写装运该货品有何限制条件。按经审批的“适装证书图纸和资料”中规定的内容填写,或直接填写“见×××(经审批的文件名)”,如:“见《程序和布置手册》”等。
舱图:注明所有装运液化气体舱室的具体位置(示意左中右),排序是从船首至船尾或按总布置图,同时注明该舱的起始肋位号。
海上浮船坞安全证书(格式HFC)
《海上浮船坞安全证书》是一艘浮船坞的基础证书,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浮船坞类型:填写“整体型”、“分离型”等。
设计升举能力:指在正常状态下,所设计的浮船坞其预定升举起最重船舶的空载排水量。取整数,单位为t。
建造日期:填写建造完成日期。
坞长:由浮船坞底部最前面浮箱前端缘量至最后面的最远浮箱后端缘的长度。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注意:对于不属于浮箱整体结构的端部平台以及天桥部分不包括在坞长的长度范围内。
型宽:由浮船坞最大宽度处的肋骨外缘之间量得的宽度。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型深:指在外坞墙板内缘位置上从坞底板上表面量至顶甲板下表面的的垂直距离。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进行 检验:按检验类别填写。如“建造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等。
准予 作业:填写作业水域名称。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以下相关要求:
1、根据海船法规完整稳性中的要求,应标注 船舶作业时的风级和有义波高。
或注明 仅在港内固定作业
2、标注工作与最大沉深的吃水情况(如在载重线证书中标注,此处可不写。)
3、如作业航区与调遣航区不一致,在记事栏中写明作业航区和调遣航区。
或当未明确调遣航区时,记事栏注明船舶调遣应单独申请附加检验
4、应注明下次检验种类及日期。
海上浮船坞安全证书检验签证栏
用于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进行各种检验合格后的签署。
检验种类:填写检验的具体名称。如:“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等。
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格式HCK)
《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是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篇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所签发的证书。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符合 类客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客船的分类填写。如:“第1”、“第2”、“第3”、“第4”等。
席别:按卧席(1等)、卧席、(2等)、卧席(3等)、卧席(4等)、卧席(5等)、座席(软坐席)、座席(硬坐席)等分类填写。
位置:填写该席别分布在哪层甲板上。
人数:填写该席别的具体人数。
船员总数:填该船上船员的最大定员。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 如以下相关内容:
1、应标注航区,如本船航区为XXXX。
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格式HCS)
《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是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员舱室设备篇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所签发的证书。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核准本船的布置允许船员人数最多为 人:审图中心批准的允许船员最多人数。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
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证书检验签证栏
用于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进行的检验合格后的签署。
检验种类:填写检验的具体名称,如:“附加检验”。注意:《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无年度检验、中间检验。
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格式HWS)
总体说明:原《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名称改为《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应 申请:填写检验申请单位名称;于 年 月 日:填写检验完成日期;在 港/水域:填写实施检验的港口或者水域名称,并对“港/水域” 进行保留选择,如选择“港”的形式为“港/水域”;该船符合 的要求:填写适用检验标准的名称;
“货品名称”:填写所装危险货物名称,若“货品名称”超出4栏,最后一栏则填写“以上内容未尽,请见附页。”;并在空白证书续填有关货品(填写表格格式与主证书相同),空白证书左上角标注“续自《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编号:XXXX”;
本证书核准航线:填写该轮载运危险货物的航线(适用时)。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按照须知III-C15的相关要求确定有效期并填写。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以下相关要求:
1、a、本船应按照批准的《××××手册》(审图批准号:××××××)载运货物(适用时);b、填写“装载手册”、“危险品清单或舱单”等审批图纸的审图意见(适用时)。
2、本船应按照批准的货品表(审图批准号:××××××)载运货物。(适用时)
3、对于装载、积载、隔离等内容指向《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例如:“危险货物应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主管当局的要求置于集装箱内。”
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检验签证栏
用于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进行各种检验合格后的签署。
检验种类:填写检验的具体名称。如:“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等。
船舶起重设备证书(格式ZQZ)
《船舶起重设备证书》是在对安装在船上的常规起重设备实施检验后,所签发的证书。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起重设备数量(套):填写船舶共有几套起重设备。
最大安全工作负荷:填写船舶最大的一套起重设备安全工作负荷。取两位小数,单位kN。对于“一吊多钩”等情况应在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起重设备名称及位置:按每套起重设备填写具体设备名称、位置,如:“490kN克令吊1号,×甲板,Fr.××,×舷”等。
试验时吊杆与水平线的夹角(°)或起重机臂架幅度(m):
(1)对吊杆吊填写经过试验的某一具体状态的最小允许工作夹角。保留三位小数,单位°。
(2)对起重机填写经过试验的某一具体状态的最大允许工作幅度。保留三位小数,单位m。
(3)对机舱行车,可不填。
(4)对其他起重设备填写经过试验的某一具体状态的最大允许工作幅度。保留三位小数,单位m。
安全工作负荷:填写经试验确认的设备安全工作负荷(每台设备填写一个安全工作负荷,如有多个安全工作负荷,应填最小值。特殊情况可在记事栏说明)。保留三位小数,单位kN。
进行 检验:按规定的检验类别填写。如:“建造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等。
下次检验日期:年度检验、换证检验的下次检验日期按《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进行推算,填写对应检验周年日;对于初次检验,周年日为吊重试验日期。本证书每隔四年换证一次,年度检验应在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每周年日前或后3 个月内进行。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以下相关要求:
1、本证书应附有检验编号为××××××的《船舶起重设备证书附件》(格式:ZQZFJ)方为有效。(适用于所有船舶)
2、其他需要特别说明事项。举例:对于不同臂幅对应不同安全工作负荷的起重机,可对未填入的安全工作负荷进行记事,如:“起重机臂架幅度≤10m时,安全工作负荷为20kN。”
船舶起重设备证书检验签证栏
用于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进行各种检验合格后的签署。
检验种类:填写检验的具体名称。如:“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等。
船舶起重设备证书附件(格式ZQZFJ)
此附件证明下列各 :填写本船经过试验的起重设备种类,如:“吊杆吊”、“克令吊”等。
均已按照 年 的有关要求:填写检验所依据的法规具体名称及版本。
于 :对于新建船,填写建造检验完成日期;对于营运中船舶,填写实际试验日期。
在 港:填写实施吊重试验的港口。
一、各起重设备的试验负荷和安全工作负荷如下:
填写内容与证书一致。
二、各活动零件的试验负荷和安全工作负荷如下:
序号:按输入顺序排序。填写数字,如“1”、“2”等。
活动零部件编号:按产品铭牌填写出厂编号,如无铭牌按产品证书填写。
活动零部件名称和规格:按产品铭牌或产品证书填写。名称如:“吊钩”、“滑车”、“卸扣”、“转环”等。
数量:按船舶实际情况填写。
试验日期:填写试验日期。
试验负荷:填写试验负荷。取三位小数,单位kN。
安全工作负荷:填写安全工作负荷。取三位小数,单位kN。
海上船舶免除证书(格式HMC)
《海上船舶免除证书》是验船部门在获得主管机关根据船东或船检部门的申请,对某一艘船舶给予免除了某些规范(规则)的要求批准后,所签发的一张证书。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根据 :填写免除所依据的法规具体名称及版本。
第 条:填写免除的法规的具体条款。
免除 的要求:填写免除的项目。
本证书准予免除的条件:填写船舶被免除一些要求后,应遵守的条件。
航线:填写船舶被免除一些要求后,所营运的航线。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以下相关要求:
1、应注明证书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下次换证检验日期。(适用于所有船舶)
:
2、本证书应附有检验编号为××××××的《海上船舶免除证书附件》(格式参照本填写说明附件二编制)方为有效。(按201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2章3.9.1条规定签发免除证书的船舶)
*注意:免除证书附件上应按下列要求记录船舶允许装载货物种类的清单:
①货物名称应按审图中心批准的货品表进行填写;
②货物清单需多页时,应在页脚标注“第×页,共×页”;
③不允许将装载手册相关内容复印件作为附件;
④采用海事局空白防伪证书纸打印。
3、其他限制条件说明,如“运载硝酸氨化肥时,货舱所设电气设备应断开”等。
海上适拖证书(格式HST)
《海上适拖证书》是在对拖船及被拖物按照规定检验后,由船检部门对拖船拖带被拖物是否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所出具的一种临时性证书,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拖船
船名:填写拖船的船名。
船舶识别号:填写拖船的船舶识别号。
船检登记号:填写拖船的船检登记号。
被拖物名称:填写被拖物的具体名称。
应 船申请:填写申请人名称。
根据 :填写检验所依据的规范具体名称及版本。
于 年 月 日:填写检验完成日期。
在 港:填写实施检验的港口或水域。
拖船 :填写拖船名称。
被拖物 :填写被拖物名称。
符合 :填写符合的规范具体名称及版本。
检验报告 :填写拖航检验报告编号。
本证书核准的航线 :填写拖航的具体航线。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一般签发单航程的有效期。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以下相关要求:
1、航行条件限制,如:
① 本次拖航限在蒲氏六级及以下风力进行;
② 按照拖轮“×××”持有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所限定的航区航行。
2、被拖船装有其它物体,应写明装载情况。
3、由2艘及以上拖船进行拖航,应予以说明。
4、其它拖航注意事项。
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格式HWD)
《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是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防止船舶污染篇中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章节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所签发的证书。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本船使用防污底系统: 如使用划 <!--[if !supportFields]-->×<!--[endif]--> ,无使用划<!--[if !supportFields]-->—<!--[endif]-->。
防污底系统名称、颜色:所用防污底系统的名称、颜色。根据防污底漆生产商提供的工厂认可证书或产品检验证书填写;
防污底系统类型: 所用防污底系统的类型。根据防污底漆生产商提供的符合声明或工厂认可证书或产品检验证书填写。举例而言,常见的类型包括“不含有机锡的自抛光型”,“不含有机锡的消蚀型”,“不含有机锡的传统型”,“无杀虫剂硅类型油漆”,“其它”。如果防污底系统不包括活性成分,则应使用“无杀虫剂”。
工厂认可编号:根据防污底漆生产商提供的符合声明工厂认可证书填写。
密封涂层的名称、类型、颜色:如果有密封涂层,则根据密封涂层供应商提供的相应的证明文件填写,如果无密封涂层则都填写“---”。 注意有时所用封闭涂层是作为施涂底漆和防污漆的连接漆使用,而不是为了封闭船体原涂层,此时应填写“---”。“”
本船无用于船舶控制或防止不利于生物附着的涂层、油漆、表面处理、表面或装置:如无使用划 <!--[if !supportFields]-->×<!--[endif]--> ,使用划 <!--[if !supportFields]-->—<!--[endif]-->。
进行了 检验: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检验类别填写。如:“初次检验”、“附加检验”等。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以下相关要求:
1、本证书附件检验编号为××××××,格式为:HWDFJ。(适用于所有船舶)
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附件(格式HWDFJ)
该附件是“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的组成部分,用于补充说明证书记载内容,应按船舶检验的实际情况填写和记录。
沿海小船检验证书(格式XHZS)
记事:填写限制使用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以下相关要求:
1、对沿海小型客船,应在记事栏标注以下内容:
(1)本船限制在蒲氏风力不超过×级,目测波高不超过×米的海况下航行;(适用遮蔽航区营运限制和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的沿海小型客船)
本船限制在蒲氏风力不超过×级;(适用沿海航区营运限制的沿海小型客船);
(2)本船未配备雷达,不准夜航;(适用未配备雷达等设备的沿海小型客船)
(3)对沿海小型高速客船,记事参照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记事“1、海上高速客船”(2)~(7)填写;
2 样本
2.1 证书样本参见中国海事局《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规定(海船)》(1999);
2.1.1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海上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的证书样本参见中国海事局海船检【2008】575号文附件1。
2.1.2 《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及《免除证书附件》参照以下样本。
2.1.2.1《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及附件样本
格式 HFD
|
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
船名 船舶识别号 船检登记号
一、根据 年 ,于 在 港,对本船进行检验,查明本船的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的结构和设备符合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本船适用于散装运输下列有毒液体物质:
舱号 |
货品名称 |
装运条件 |
NO.1(P) |
见货品表 |
见货品表 |
NO.1(S) |
见货品表 |
见货品表 |
NO.2(P) |
见货品表 |
见货品表 |
NO.2(S) |
见货品表 |
见货品表 |
NO.3(P) |
见货品表 |
见货品表 |
NO.3(S) |
见货品表 |
见货品表 |
NO.4(P) |
见货品表 |
见货品表 |
NO.4(S) |
见货品表 |
见货品表 |
NO.5(P) |
见货品表 |
见货品表 |
NO.5(S) |
见货品表 |
见货品表 |
三、本证书有效期至 止。
四、记事:
发证单位:中国船级社╳╳分社(办事处) 检验编号:
发证地点: 发证日期: 主任验船师:
NO: ╳╳╳╳╳╳╳╳╳╳╳╳╳╳╳╳╳
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附件
货品表
船名 船舶识别号 船检登记号
舱号 |
货品名称 |
装运限制条件 |
NO.1(P) |
环己酮、环己烷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1(S) |
环己酮、环己烷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2(P) |
环己酮、环己烷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2(S) |
环己酮、环己烷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3(P) |
环己酮、环己烷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3(S) |
环己酮、环己烷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4(P) |
环己酮、环己烷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4(S) |
环己酮、环己烷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5(P) |
环己酮、环己烷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5(S) |
环己酮、环己烷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1(P) |
甲醇、辛醇、乙二醇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1(S) |
甲醇、辛醇、乙二醇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2(P) |
甲醇、辛醇、乙二醇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2(S) |
甲醇、辛醇、乙二醇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3(P) |
甲醇、辛醇、乙二醇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3(S) |
甲醇、辛醇、乙二醇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4(P) |
甲醇、辛醇、乙二醇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4(S) |
甲醇、辛醇、乙二醇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5(P) |
甲醇、辛醇、乙二醇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5(S) |
甲醇、辛醇、乙二醇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1(P) |
甲基叔丁基醚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1(S) |
甲基叔丁基醚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2(P) |
甲基叔丁基醚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NO.2(S) |
甲基叔丁基醚 |
见《程序和布置手册》 |
发证单位:中国船级社╳╳分社(办事处) 检验编号:
发证地点: 发证日期: 主任验船师:
2.1.2.2《免除证书附件》样本
免除证书附件 编号:
本附件应永久附在为免除
装货处所固定式灭火系统所签发的免除证书之后
“×××”货品清单
为免除《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版本号)》 第4篇第2-2章3.9.1 (1)款的要求,本船仅能从事装载下列货品:
1、矿石砂、煤(煤和褐煤块)、谷物、未干透的新伐木材;
2、 列于固体散装货物安全作业规则(BC规则),但不属于易燃或具有低失火危险的货物:
2.1.所有不归类于BC规则B组的货物;和
2.2. 以下归类于BC 规则B组的货物:(以下为审图中心批准的货品,如:)
煅烧黄铁矿(黄铁矿粉)
直接提炼铁坯块,、热铸
磷铁 (包括压块)
硅铁,含有25至-30%的硅、或90%及以上的硅(包括压块)
荧石、氟石(氟化钙)
、石灰(生的) 、
菱镁矿(生的)
泥煤炭苔、沥青小颗粒
条状沥青
硅锰合金、
钒矿
湿度在15%及以上的木锯屑
湿度在15%及以上的木(纸)浆珠球
发证单位:
发证地点:
发证日期: 主任验船师: (×××)
BC
报告与记录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序号 分 目 录
1 船舶检验报告面页(MY)
2 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CX)
3 船舶检验信息(KX)
4 特别说明报告(KB)
5 遗留项目报告(YL)
6 船舶检验项目表(XM)
7 试航检验报告(BGSH)
8 小型船舶检验记录(XCJL)
9 船舶检验记录(CBJL)
1 船舶检验报告面页(MY)
1.1 “MY”是“面页”汉语拼音的首字母。MY面页适用于所有国内航行船舶(包括海船、河船、小船),也适用于非CCS船舶(试航检验、适拖检验等)。任何检验均应签发MY面页。
1.2 与MY面页同时签发的报告数量视本次检验情况而定,包括以下所列的部分报告:
(1) 船舶检验信息(KX):提供给CCS客户的信息。CCS船舶的任何检验均应签发KX报告。
(2) 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CX):船舶主要设备参数及动态记录,适用于船长≥20m的国内航行船舶(包括海船、河船)。初次检验、建造检验、定期的营运检验,以及涉及相关设备的修理检验,均应签发CX报告。
(3) 船舶检验项目表(XM):初次检验、建造检验、定期的营运检验,以及已经编入检验项目表的单项检验(如:CCS船舶的试航检验),均应签发XM报告。
(4) 试航检验报告(BGSH):非CCS船舶的试航检验,应签发BGSH报告。
(5) 遗留项目报告(YL):记录遗留项目(包括遗留和备忘)。适用时签发YL报告。
(6) 特别说明报告(KB):对于上述报告不能清楚表达的内容,应签发KB报告予以明确说明。
1.3 MY面页的填写要求
1.3.1 DSMIS系统预填部分:工作控制号、船舶基本信息、船舶检验信息、签发地点和签发日期等内容已由系统预先填写,在MY页面中不可修改。在初次检验、建造检验或船舶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注意核对。如需维护船舶信息,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 船舶基本信息的维护:进入数据信息中心,在页面左上角单击“船舶基本信息”即可进入相应维护页面。
(2) 船舶检验信息的维护:进入现场检验及文件编制页面,在页面左下角单击“船舶检验信息”即可进入相应维护页面。
1.3.2 选择及输入数据:在MY面页中,有下拉菜单、日期输入框、适用性输入框的项目是需要选择、输入的,具体是在“兹证明下面署名验船师”之后的适用内容:
(1) “该船符合法规和本社入级规范的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按下拉菜单选择。
(2) “除遗留项目报告YL所注明的内容外,检验结果满意,船级授予/保持/恢复”,根据实际情况按下拉菜单选择。请注意,在MY面页中,关于检验结果的表述已经固定为“满意”,如果不满意则需要在YL报告中说明;对于YL报告仍不能清楚表述的复杂情况,可在KB报告中予以进一步明确说明。
(3) 建议CCD长期证书有效期为:在日期输入框输入有效期。
(4) 此次检验签发了遗留项目报告YL:系统约定显示实际情况,可点击适用性输入框进行更改。
(5) 此次检验签发了检验报告KB:系统约定显示实际情况,可点击适用性输入框进行更改。
(6) 验船师:系统约定署名参与本次检验的所有验船师,必要时可单击签名栏“设置”按钮选择有资格签发MY面页的验船师。按规定,除了实习验船师以外,本次检验的所有验船师均应在MY面页中署名。
2 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CX)
2.1 CX报告记录了船舶主要设备的数据记录、测试数据和有关日期,一是为下次检验提供船舶设备的静态及动态数据,二是作为验船师进行了相关检验工作的证据。
2.2 CX报告适用于船长≥20m的国内航行船舶(包括海船、河船)。初次检验、建造检验、定期的营运检验,以及涉及相关设备的修理检验,均应签发CX报告。
2.3 CX报告的填写要求
2.3.1 DSMIS系统预填部分
(1) 工作控制号、船舶名称、船检登记号、船舶登记号、签发地点和签发日期等内容已由系统预先填写,在CX页面中不可修改。
(2) 系统约定各设备均为适用,若船上未配备某设备,可单击该设备名称右边的适用性输入框即可更改为不适用。
(3) 系统约定署名参与本次检验的所有验船师,可单击签名栏“设置”按钮选择适任验船师。
2.3.2 维护记录
在各设备名称的右侧有一按钮(绿笔+维护……记录),单击进入记录维护页面,然后单击以下各列可进行阅读和编辑:
(1) 数据记录:该设备的参数等静态数据,可编辑,若保存将更改CBJL记录。
(2) 测试数据:该设备的测试数据和有关日期等动态数据,可编辑,包含了CX页面的数据。
(3) 产品:可阅读产品证书的数据;可上传或阅读产品证书;可编辑产品证书编号,若保存将更改CBJL记录。
(4) 检验项目:与本次检验有关的检验项目,仅供阅读。
(5) 全部检验项目:该船的全部检验项目,仅供阅读。
(6) 技术资料:链接到技术资料库,仅供阅读。
2.3.3 填写CX页面的数据
可直接在CX页面的输入框进行编辑或输入日期。
若设备的有效期至某月,则输入日期为该月的最后一天。
按设备分述如下:
(1) CO2固定灭火系统:
年度检验时确认本次是否需做称重/试验。如本次检验完成了相关项目,则根据认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填写实际重量、输入下次称重/试验日期。下次称重/试验日期应从本次实际称重/试验日期起算。
规范计算重量:引自CBJL记录,一般不编辑。
实际重量:填写净总重量(kg)。
下次称重检查日期:输入日期。每2年应作CO2称重(或液面测量),单瓶净重减少10% 时一般应予补充。
下次管路吹通日期:输入日期。每2年应作空气压力不小于0.5MPa的管路畅通试验。
下次管路密性试验日期:输入日期。海船每5年、河船换证检验时应作空气压力不小于0.69Mpa的管路气密试验。
下次管路液压试验日期:输入日期。瓶头阀至分配阀箱的管段,每10年应作压力不小于12MPa的液压试验。
(2) 泡沫固定灭火系统:
海船中间检验、河船年度检验时应作药剂检查/系统效用试验。
规范要求总量:引自CBJL记录,一般不编辑。
实际配备总量:填写净总容量(L)。
下次药剂检查日期:输入日期。检验时应测定泡沫柜液面高度(存量测定),并确认泡沫液的有效性,若过期或变质应换新。下次药剂检查日期为海船中间检验、河船年度检验的下次检验日期。
下次系统试验日期:输入日期。检验时应按实际可能作系统效用试验(至少作管路的水流动畅通试验),泡沫混合器的水源压力应不小于0.5MPa,试验中消耗的泡沫液应予补充。为泡沫灭火系统服务的泵和管系,参照水灭火系统的试验要求。下次系统试验日期为海船中间检验、河船年度检验的下次检验日期。
(3) 干粉固定灭火系统:
下次驱动气体压力和重量测定日期:输入日期。所有动力气瓶每2年应作气体压力和重量测定,低于规定值时,应更换或修复。
干粉有效期:输入日期,即厂家给出的产品有效期。年度检验时确认干粉的有效期,若过期应换新。
(4) 救生艇:
艇号:引自CBJL记录,一般不编辑。编号规则:由艉至艏,右单左双。
下次艇索更新日期:输入日期。海船艇索使用五年应更新,下次艇索更新日期由换新日期起算。目前对于河船暂未规定艇索的更新期限,故河船的下次艇索更新日期留空。
降落试验:对于本次检验时进行了降落试验(包括扬出、降落下水)的艇,填写“X”;未作降落试验的艇不填。降落试验的时间和间隔要求如下:年度检验时查阅航海日志是否记载救生演习、救生艇扬出或降落下水的内容,对于海船还应确认每艇每3个月至少扬出一次、每6个月至少降落下水一次;若验船师发现船上救生演习、救生艇及其降落装置的维护有疑问时,应指定救生艇进行空艇降落和回收试验;此外船方也可以结合本次检验进行救生演习和救生艇的降落试验;如果选择部分救生艇作降落试验,应优先选择较长时间没有降落下水的艇。换证检验时,全部救生艇均应作降落试验。
备品有效期:输入日期。检验时确认各备品为船用产品,数量满足要求且在有效期内。但对于淡水柜定期更换的淡水,可以不是船用产品,此时淡水有效期留空。
(5) 救生筏及其释放装置:
筏号:引自CBJL记录,一般不编辑。编号规则:由艉至艏,右单左双。
下次检查日期:根据认可机构出具的检修报告,输入救生筏及其释放器的下次检修日期。救生筏及其释放器检修后的有效期为12个月。
(6) 海上撤离系统:
序号:引自CBJL记录,一般不编辑。编号规则:由艉至艏,右单左双。
下次检测日期:根据认可机构出具的检修报告,输入海上撤离系统的下次检测日期。海上撤离系统每6年应轮换布放一次。
(7) 救生服:
下次检测日期:根据认可机构出具的检修报告,输入救生服的下次检测日期。救生服每3年应检测一次(10年内)/ 每年应检测一次(超过10年)。
(8)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失效日期:输入日期,可取为厂家给出的产品有效期。
(9) 客船倾斜试验/空船重量:
测定日期:输入空船重量重心下次测定日期。客船应按不超过5年的定期间隔进行空船重量测量,以核查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纵向位置有无变化;若空船排水量的偏差超过2%,或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超过船舶垂线间长的1%,均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
(10) 舵系统:
建造检验和坞内检验时,应根据工厂测量记录,按舵杆、舵轴/销不同情况,计算相关舵承的总间隙。测量方法有两种:一是在拆舵状态下,用卡尺分别测量舵承内径以及舵杆、舵轴/销的外径,两者之差即为舵承总间隙;二是在不拆舵状态下,用塞尺分别测量舵承与舵杆、舵轴/销之间的前、后、左、右间隙,然后分别计算前后间隙之和、左右间隙之和,两者之中取大者即为舵承总间隙。若舵承为滚动轴承,则无须测量,将舵承总间隙直接取零。
舵名称:引自CBJL记录,一般不编辑。
舵杆轴承总间隙:填写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舵杆轴承总间隙(mm)。
舵轴/销承总间隙:填写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舵轴/销承总间隙(mm)。
(11) 艉轴承:
建造检验和艉轴检验时,应根据工厂测量记录,计算艉轴承间隙。测量方法有两种:一是在抽轴状态下,分别测量艉轴承内径以及艉轴的外径,两者之差即为艉轴承间隙的准确值,注意在艉轴装复后应测量一次下沉量以便下次检验时推算艉轴承间隙;二是在不抽轴状态下,将本次测量的下沉量与上次的下沉量数据进行比较,两者之差再加上上次的艉轴承间隙,即为艉轴承间隙的推算值,注意在测量下沉量时应采用与上次测量相同的参照系,否则可能出现较大误差。若艉轴承为滚动轴承,则无须测量,将艉轴承间隙直接取零。详细注意事项可参阅总部入级【2014】143号业务传真《关于进一步澄清船舶油润滑艉轴下沉量和舵轴承间隙测量的通知》。
艉轴名称:引自CBJL记录,一般不编辑。
润滑形式:按下拉菜单选择“油润滑”、“水润滑”。
最大轴承间隙:填写本次测量或推算的上/下艉轴承间隙(mm),取上/下两者之大者。
下沉量:分别填写上/下艉轴承的上次下沉量和本次下沉量(mm)。
(12) 锚链:
建造检验和换证检验时,应根据产品证书或工厂测量记录,填写锚链的数据。“链径”是指锚链的平均直径,即:链环横截面中的最小直径与垂直该直径方向量得的直径之和的一半。
锚链布置:指锚链的位置,引自CBJL记录,一般不编辑。
锚链直径:指锚链的设计直径(mm),引自CBJL记录,一般不编辑。
原始值:根据产品证书,填写新锚链的原始直径(mm)。
实际值:根据工厂测量记录,选取锚链测量数据中的最小链径,填写实际值(mm)。当最小链径比设计直径减少超过15%时,应予换新。若本次换新锚链,则实际值取为原始值。
(13) 锅炉安全阀:
年度检验时进行的锅炉安全阀调试情况,填写在燃油辅锅炉/废气锅炉各自的“安全阀开启/关闭压力”栏中。建造检验和锅炉检验时,如进行了水压试验,在燃油辅锅炉/废气锅炉各自的“水压试验压力”栏中填写试验压力。
锅炉名称、用途:引自CBJL记录,一般不编辑。
安全阀开启压力:按上述要求填写开启压力(MPa)。
安全阀关闭压力:按上述要求填写关闭压力(MPa)。
水压试验压力:按上述要求填写试验压力(MPa)。
(14) 空气瓶安全阀:
年度检验时进行的主、辅空气瓶安全阀调试情况,填写在相关空气瓶的“安全阀开启/关闭压力”栏中。建造检验和换证检验时,如进行了水压试验,在相关空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栏中填写试验压力。如果空气瓶的过压保护装置为易熔塞,则无须填写相关空气瓶的“安全阀开启/关闭压力”,直接在相关栏中填写“易熔塞”即可。
空气瓶名称、气瓶号:引自CBJL记录,一般不编辑。
空气瓶开启压力:按上述要求填写开启压力(MPa)。
空气瓶关闭压力:按上述要求填写关闭压力(MPa)。
水压试验压力:按上述要求填写试验压力(MPa)。
(15) 搜救定位装置:
机号:引自CBJL记录,一般不编辑。
电池下次换新日期:输入日期,可取为厂家给出的电池有效期。
(16)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机号:引自CBJL记录,一般不编辑。
电池下次换新日期:输入日期,可取为厂家给出的电池有效期。
(17) 卫星示位标:
机号:引自CBJL记录,一般不编辑。
电池下次换新日期:输入日期,可取为厂家给出的电池有效期。
释放器下次换新日期:输入日期,可取为厂家给出的释放器有效期。
五年度岸基维护日期:输入下次岸基维护日期。
2.3.4 CX报告各大项目没有包含的设备(如:卤代烃固定灭火系统),除了CBJL记录已有记载的静态数据之外,其他数据(如:测量值、下次测量/检查/试验日期等动态数据)可以在KB报告中说明。如果法规和规程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固定灭火系统的测量/检查/试验间隔期,一般可按每2年应作一次灭火剂存量测定及管路畅通试验的基本原则处理。
3 船舶检验信息(KX)
3.1 “KX”是“客户信息”汉语拼音的首字母。KX报告是提供给CCS客户的信息,对客户起着检验预报的作用。CCS船舶的任何检验均应签发KX报告。
3.2 KX报告的所有内容均由DSMIS系统预先填写,在KX页面中不可修改。
4 特别说明报告(KB)
4.1 KB报告的基本用途:KB报告是一个自由格式报告(Word文档),对于其他报告不能清楚表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损坏检验,修理检验,更换设备,更改船东、船名、船籍港,拖航检验以及临时装载危险货物检验等尚未编入检验项目表的单项检验,各种展期检验、附加检验和临时检验,非CCS船舶的适拖检验等,应签发KB报告予以明确说明。
4.2 KB报告的延展用途:可用于编辑一些目前暂无固定格式的鉴定证书、证书附件(如:免除证书的货品清单)、证明文件以及无特定接收方的声明等。
4.3 虽然KB报告无固定格式,验船师仍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总结一些相对固定的写法,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再向总部建议将比较成熟的项目格式编入检验项目表,或创建新的报告格式。
4.4 常见检验业务的KB报告写法和注意事项:
4.4.1 损坏检验
(1) 船舶或设备的特征参数,如在其他报告中已反映,则不必重复表述;
(2) 简单扼要地说明损坏事故的经过;
(3) 对于损坏的原因,应尽可能引用船长的海事声明和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内容,避免由验船师直接对损坏的原因作出结论性的意见;
(4) 检验时该轮的状况(如:在水面还是坞内、有无载货、吃水等);
(5) 检验查明损坏的范围、性质和程度;
(6) 若检验时由于船舶状况的限制(如:船舶满载或部分装载货物、双层底舱未打开等),不具备查明所有损坏的条件,应在报告中说明,必要时可要求进一步检查;
(7) 对损坏的修理建议(永久修理/部分修理/临时修理);
(8) 对不经修理或进行了临时修理后的船舶状况出具明确意见,如:
(9) 船舶适航/船级保持(适用时);
(10) 准许有条件(空载、单航次、限气候/海况等)驶往目的港/修理港;
(11) 应作进一步检查/修理;
(12) 对证书的处理情况,如:在证书上签署的内容;
(13)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4.2 修理检验
(1) 简单扼要地描述结构或设备的损坏范围、性质和程度;
(2) 若修理检验与损坏检验合并进行,可参照损坏检验报告的填写注意事项;
(3) 修理的范围,结构、设备的更换情况以及检验完成情况;
(4) 对船体结构的修理,应写明舱名、构件名称、修理方式、修理范围以及试验的方式;
(5) 若是在损坏检验之后进行修理检验,则修理的项目应尽可能与原先查明的损坏项目相对应,以及说明本次修理检验中进一步查明的损坏和相应的修理项目(如有时);
(6) 对本次修理完成后的船舶状况出具明确意见,如:
(7) 船舶适航/船级保持(适用时);
(8) 准许有条件(空载、单航次、限气候/海况等)驶往目的港/修理港(部分修理时);
(9) 应作进一步检查/永久修理(部分修理时);
(10) 对证书的处理情况,如:在证书上签署的内容;
(11)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4.3 更换或新增设备的检验
(1) 被更换或新增加的设备及其产品证书的确认;
(2) 安装、检查和试验情况;
(3) 应用的标准(必要时);
(4) 等效、免除、放宽的情况(如有时);
(5) 遗留项目的处理(如有时);
(6) 记录和其他文件的修改情况;
(7) 证书的处理情况;
(8)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4.4 更改船名、船东、船籍港的检验
(1) 对船名、船东、船籍港变更的确认:查阅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国籍证书、电台执照或类似的批准文件的情况;
(2) 船首、船尾、船名灯、救生设备上船名标志更改的确认;
(3) 船尾、救生设备上船籍港标志更改的确认;
(4) 船舶主要图纸和重要文件上的修改情况;
(5) 证书的处理情况;
(6)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4.5 更改航区、航线的检验
(1) 船舶结构强度、稳性的审批情况;
(2) 设备变更及其产品证书的确认;
(3) 等效、免除、放宽的情况(如有时);
(4) 记录和其他文件的修改情况;
(5) 证书的处理情况;
(6)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4.6 初次检验、重大改建检验、改装检验
(1) 船舶概况;
(2) 图纸审批和审图意见落实情况;
(3) 总部或海事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4) 简要说明检验完成情况;
(5) 详细说明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6) 证书的处理情况;
(7) 建议总部授予的船级符号和附加标志(适用时);
(8)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4.7 临时装运危险货物的检验
(1) 检验查明:船舶证书的有效性,防火、灭火和电气设备的情况;
(2) 适装危险货物的种类;
(3) 注意事项:危险货物包装、堆放、装卸、防火、灭火和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4) 签发临时《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情况:
有效期一般为单航次;
若短期内连续装运固定货品,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有效期;
若在固定处所装运固定货品,且航线固定,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有效期;
但临时《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任一船检证书的有效期和下次坞检日期。
4.4.8 拖航检验
(1) 船舶/被拖物概况:包括拖船、辅助拖船(适用时)和被拖物;
(2) 拖船以及拖曳设备的情况:审查拖船的船舶证书、拖曳设备证书的有效性,并确认拖航计划和技术状况适合拟进行的拖航作业;
(3) 被拖物的情况:审查证书有效性,确认结构强度、稳性、系固和绑扎设备适合拟进行的拖航作业,各种设备和拖曳着力点情况正常。
(4) 检验结论,签发《海上适拖证书》的情况(有效期一般为单航次,且不超过拖船适航证书的下次检验日期);
(5) 拖航注意事项。
5 遗留项目报告(YL)
5.1 YL报告用于记录遗留项目(包括遗留和备忘),在给出、展期或消除遗留项目时,应签发YL报告。
5.2 遗留项目的类型有七种:船级和法定遗留、船级和法定备忘、船级遗留、船级备忘、法定遗留、法定备忘、内部备忘。
5.3 YL报告的填写要求
5.3.1 DSMIS系统预填部分
(1) 工作控制号、船舶名称、船检登记号、船舶登记号、签发地点和签发日期等内容已由系统预先填写,在YL页面中不可修改。
(2) 系统约定署名参与本次检验的所有验船师,可单击签名栏“设置”按钮选择适任验船师。
5.3.2 填写方法
(1) 首次进入YL页面,系统显示没有任何遗留项目的YL报告。单击右边的“编辑遗留备忘”进入编辑页面,显示该船的全部遗留项目(包括已消除的遗留项目),可根据本次检验的实际情况对可操作的遗留项目进行展期或消除,或给出新的遗留项目。
(2) 若要对现有遗留项目进行展期或消除时,单击相应遗留项目右边的“操作”按钮进入操作页面:在“状态”栏下拉菜单选择展期或消除,接着在展期时输入“展期日期”并更改“有效期”、消除时输入“消除日期”,在“检验说明”栏填写对该遗留项目展期或消除的情况。然后点击“保存”返回编辑页面。
(3) 若要给出新的遗留项目时,单击编辑页面下方的“给出遗留”按钮进入给出页面:在“类型”栏下拉菜单选择七种类型之一,接着填写“项目内容”、“检验说明”并输入“有效期”,确认系统预先填写的“给出地点”和“给出日期”(可更改地点和日期)。然后点击“保存”返回编辑页面。
(4) 在编辑页面检查编辑结果是否正确,然后点击“关闭并刷新报告内容”保存编辑结果并返回YL页面,此时YL页面将显示本次检验给出、展期或消除的遗留项目汇总。
5.3.3 填写说明
(1) 关于备忘,主要用于:
系统给出的备忘;
验船师认为有必要提醒客户注意的问题;
验船师认为有必要提醒下次检验进一步跟进的问题。
(2) 关于“项目内容”:应简明扼要地描述缺陷或备忘的内容;如果由于内容过于复杂,在YL报告中不能准确表达时,可出具特别说明报告(KB)予以详细记载,以便下次检验的验船师能准确识别并有效处理。
(3) 关于“检验说明”:如果本次给出遗留项目,则填写消除该遗留项目时须满足的要求;如果本次消除遗留项目,则填写消除遗留项目的简要内容及检验结论。
(4) 关于日期:
“给出日期”,指给出遗留项目的检验日期;
“展期日期”,指对遗留项目作出展期的检验日期;
“有效期”,指消除遗留项目的最后期限;
“消除日期”,指消除遗留项目的检验日期。
5.3.4 检验中需要给出/消除船级遗留/船级备忘/法定遗留/法定备忘时,必须在DSMIS中签发YL。若仅给出/消除内部备忘,则无需签发YL,直接从DSMIS系统标题栏“遗留备忘”中操作,内部备忘的给出/消除将显示在“国内航行船舶检验信息-内部版”中。
(1)如果内部备忘涉及法规、主管机关相关要求(如:2014BJ920004,该轮应结合最近一次营运检验进行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附加检验,以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年修改通报)第5篇第6章“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定”的要求),检验合格后需在KB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若此次检验无法完成该内部备忘相关工作,无论该内部备忘是否到期,也都应在KB中说明。
(2)如果内部备忘仅涉及我社内部信息(如:2014BJ920003,对于DSMIS系统中建造完工日期和安放龙骨日期相同的船舶,在检验或新版DSMIS数据初始化时,需修订船舶的上述日期,修订规则以系统建造完工日期减一天为安放龙骨日期),检验完成后则不需在KB中说明。
对于上述(1)中的情况,在KB中仅需就该船对内部备忘中法规、主管机关相关要求的满足情况进行说明,而不提及内部备忘本身及其操作。
检验时如涉及到入级规则、法规、主管机关的明确要求,现场检验人员可给出外部备忘,其给出与消除均须在KB报告中说明;如涉及我社内部管理的要求,现场检验人员可给出内部备忘,不必在KB报告中说明,内部备忘将显示在检验信息内部版中。6 船舶检验项目表(XM)
6.1 XM报告适用于初次检验、建造检验、定期的营运检验,以及已经编入检验项目表的单项检验(如: CCS船舶的试航检验)。上述检验后,应签发XM报告。
6.2 XM报告的填写要求
6.2.1 DSMIS系统预填部分
(1) 工作控制号、船舶名称、船检登记号、船舶登记号、签发地点和签发日期等内容已由系统预先填写,在XM页面中不可修改。
(2) 系统约定署名参与本次检验的所有验船师,可单击签名栏“设置”按钮选择适任验船师。
6.2.2 进入XM页面,系统显示适用于本次检验的检验项目表,每个检验项目右边的输入框约定显示“X”(适用或情况正常),应根据实际情况点击输入框进行更改:点击一次转换为“—”(不适用),再点击一次转换为“O”(存在问题),再点击一次又转换为“X”(适用或情况正常),依次循环。DSMIS系统自动生成的检验项目表,与检验评审时确定的本次检验种类有关。与本次检验无关的项目,一般不出现在检验项目表中。
6.2.3 单击XM页面的“新增”按钮,将显示目前已编入检验项目总库的所有项目,可新增未被系统列入本次检验项目表的适用项目。以下简要介绍检验项目总库的编排原则,有助于缩短选择新增项目的时间:
(1) 法定检验项目是以货船适航证书检验为基础,其他法定检验/证书/船型下仅编入补充项目(即货船适航证书检验没有的项目),不编入重复的项目。
(2) 船级检验项目是以法定检验为基础,入级证书检验(CCD)下仅编入补充项目(即法定检验项目中没有的船级检验项目),不编入重复的项目。
(3) 在“特殊船型法定检验”CX-AS下列出的第35.12项“对船型特殊要求的项目检查和试验”,是指目前尚未编入检验项目总库的船型的法定检验项目。同理,在“入级证书检验”CCD-AS下列出的第36.4项“对船型特殊要求和船级附加标志要求的项目检查和试验”,是指目前尚未编入检验项目总库的船型和附加标志的船级检验项目。随着系统的开发会逐步完善这些检验项目。
(4) 部分单项检验(如:CCS船舶的试航检验)已编入检验项目总库。随着系统的开发会逐步增加其他单项检验的项目。
(5) 检验项目可以适度灵活调用(如:某证书的营运检验项目可以为建造检验所调用),即:重在检验内容,而不局限于其所属检验种类。
6.2.4 若XM页面未显示本次检验项目表(如:初次检验、建造检验,或系统尚未建立该船的检验项目总表的情况),则单击“重新生成船舶检验项目”可生成该船的检验项目总表,接着单击“维护船舶检验项目”进入维护页面,删除不适用该船的检验项目、增加适用该船的检验项目,保存后单击“获取本次工作的检验项目”即可在XM页面显示系统生成的本次检验项目表。然后按前述步骤编辑XM报告。
6.3 各检验项目的具体内容、检验依据和详细指导,请参阅本须知正文的相关部分。
7 试航检验报告(BGSH)
7.1 BGSH报告是一个固定的检验项目表,适用于非CCS船舶的试航检验。注意:对于CCS船舶的试航检验,应签发XM报告,而不是BGSH报告。
7.2 非CCS船舶试航检验的要求,请参阅本须知II-BB8附件-中国船级社《船舶签发试航证书规定》。
7.3 非CCS船舶的建造检验声明:非CCS船舶通常不在我社的监督下进行建造检验,但船、机、电的建造质量又事关试航安全,因此很有必要通过申请方(一般为船舶建造厂)请负责建造检验的船级社出具一份无特定接收方的声明,内容大致如下:“致有关方面:兹声明标题船业经本船级社建造检验,其船、机、电有关项目合格,符合中国政府对船舶航行试验的有关规定,请同意标题船试航。”声明附有建造检验项目表,可将项目类别作为单项,不需要分得很细。此声明作为检验申请书的附件上挂系统,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我社从事此类业务的法律风险。
7.4 BGSH报告的填写要求
7.4.1 DSMIS系统预填部分
(1) 编号(工作控制号)、船名、船舶类型、船级、检验种类、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等内容已由系统预先填写,在BGSH页面中不可修改。
(2) 系统约定署名参与本次检验的所有验船师,可单击签名栏“设置”按钮选择适任验船师。
7.4.2 进入BGSH页面,系统显示非CCS船舶试航检验的检验项目表,每个检验项目右边的输入框约定显示空白(不适用),应根据实际情况点击输入框进行更改:点击一次转换为“X”(适用或情况正常),再点击一次又转换为空白(不适用),依次循环。
7.4.3 在BGSH页面中,有文字或数字填写内容的项目如下:
(1) 本船负责检验的船级社为 :填写负责建造检验的船级社,一般与该船所属的船级社一致。
(2) 申请书中申请的本次试航人数为 人:填写人数,按试航申请书填写。
(3) 本船救生艇数量 艘,可容纳 人:填写船舶原配备的救生艇数量、总人数。
(4) 本船救生筏数量 个,可容纳 人:填写船舶原配备以及为试航增配的救生筏数量之和、总人数。
(5) 救生衣数量为 :填写船舶原配备以及为试航增配的救生衣数量之和。
(6) 救生圈数量为 个,符合该船级社批准的救生设备布置图:填写船舶原配备的救生圈数量。
8 小型船舶检验记录(XCJL)
8.1 XCJL记录适用于船长<20m的国内航行海船。
8.2 XCJL记录是船舶检验记录(CBJL)的简化版,在填写要求方面可参阅CBJL记录填写说明的相关内容。 对CBJL中小船不适用的数据项,如营运海区,XCJL可不填写。
9. 船舶检验记录(CBJL)填写说明
注:因本记录填写说明中的数据项需要进一步校核,因此本说明中的内容与国内海船法定证书填写说明(IV-BB)的冲突部分,请以国内海船法定证书填写说明内容为准。
封面
(1)编号:填写检验编号(即工作控制号),检验编号为每次检验工作唯一。
(2)船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名。应与船舶实际船名相一致,不应填写船名的习惯称呼亦不得使用已登记注册的其他船的船名。
(3)海船/河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船籍港: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由海事部门登记注册的港口。即: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籍港。
(5)船检登记号:由北京总部授予的登记号,每船一个。2000年1月1日后,为海事局登记号,每船一个,一旦授予,终身不变。详见海事局登记号授予办法。
(6)船舶识别号:由海事局授予的识别号,每艘船一个号码。
(7)总吨位:根据船舶吨位证书上的总吨位数填写,数字应为整数,以审图中心意见为准。
9.1 第一部份 船舶概要
9.1.1 船舶主要数据
(1) 船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名。应与船舶实际船名相一致,不应填写船名的习惯称呼亦不得使用已登记注册的其他船的船名。
(2) 海船/河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 机动船舶:据实际情况填写机动/非机动。
(4) 船舶类型:按照该船的主要用途,根据海事局《船舶种类划分规则》所定义的最小分类填写,以审图中心意见为准。
(5) 船舶类型说明:对船舶类型的补充说明。
(6) 乘客定额:填写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核准的准予船舶载运的旅客的总人数。
(7) 航区:按船舶核准的各级航区中最高一级航区填写,以审图中心意见为准。(对于作业海域与调遣海域不一致的,填写作业海域,调遣海域在适航证书记事栏中注明。对于拖轮如航行区域与拖带区域不一致时填写航行区域。与总部协调)对于A级航区的与海事局协调。
(8) 营运海区:指配备GMDSS设备的海区,填写A1、A2、A3等。
(9) 总吨位:根据船舶吨位证书上的总吨位数填写,数字应为整数,以审图中心意见为准。
(10) 净吨位:根据船舶吨位证书上的净吨位数填写,数字应为整数,以审图中心意见为准。
(11) 总长: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船舶篇的定义填写。即自船舶最前端至船尾最后端间的水平长度,即最大长度(包括船体结构的突出部分,如防撞构件、顶推架及“背包”等)。取三位小数。。
(12) 垂线间长: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船舶篇的定义填写。即首尾垂线间的水平长度。取三位小数。。
(13) 满载水线长:夏季载重线对应的水线长。取三位小数。
(14) 船宽: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船舶篇的定义填写。在船舶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对非金属壳体船舶,应包括船壳板的厚度。取三位小数。。
(15) 型深: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船舶篇的定义填写。在船长中点处,沿船舷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非金属壳体船舶,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取三位小数。
(16) 结构吃水:根据结构强度得到的吃水。取三位小数。
(17) 设计吃水:初始设计时的吃水。取三位小数。
(18) 满载吃水:夏季载重线对应的型吃水。取三位小数。
(19) 空载吃水:由船底基线量至压载水线的垂直距离,以“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规定的压载出港装载情况为准。注意它与“空船吃水”的区别。取三位小数。
(20) 空载排水量:即空船重量,指无货物,在舱柜内无燃油、压载水、淡水、锅炉给水,无易耗物料,且无旅客、船员及其行李时船舶的排水量。
(21) 满载排水量:指《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满载出港时的排水量。通常按批准的“稳性计算书”填写。
(22) 载重量:指船舶在相对密度为1.025的海水中,相当于所勘划的夏季载重线的排水量与空载排水量之差。
(23) 参考载货量:可填极限最大载货量,即载重量。
(24) 参考载箱量:根据稳性资料/装载手册确定的最大载箱量。
(25) 参考载气量:根据稳性资料/装载手册确定的最大载气量。
(26) 参考载车量:根据稳性资料/装载手册确定的最大载车量。
(27) 设计航速:填写船舶设计时的航行速度。
(28) 航速(高速客船):填写高速客船设计时的航行速度。
(29) 建造时加入的检验机构:完成建造检验的机构。
(30) 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根据船舶入级证书填写。
(31) 审图单位:指图纸上的审核盖章单位。
(32) 图纸编号:设计单位给图纸的编号。
(33) 审图批准号:为审核图纸时的检验编号,检验编号为每次检验工作唯一。
(34) 图纸存档单位:指船舶建造完毕时经审核的图纸的归档单位。
(35) 图纸设计单位:填写图纸上标题栏中的设计单位。
(36) 船舶制造厂:系指出具船舶质量合格文件的建造厂名称
(37) 船厂工程编号:船舶制造厂给予该工程编号。
(38) 建造地点:船舶建造所在地名称。
(39) 船舶初次登记号: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编号,由船舶登记机构授予。
(40) 船舶登记日期:船舶在船舶登记机构取得所有权或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
(41) 船舶呼号:根据电台执照上的的呼号填写。
(42) MMSI识别码: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根据电台执照上的的识别码填写。
9.1.2 船舶标识号信息
(1) 船舶登记号:由中国船级社授予的号码,一船一号。
(2) 船检登记号:由海事局授予的号码,一船一号。
(3) 船检登记号位置:根据船检登记号制作的标牌放置在船上的位置。
(4) 船舶识别号:由海事局授予的号码,一船一号。
(5) 识别号字符大小:设置在船上的船舶识别号字体的大小。
(6) 船舶识别号位置:设置在船上的船舶识别号字体的具体位置,需注明肋位号和距基线高度。
(7)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根据船舶识别号制作的IC卡放置在船上的位置(目前尚未启用)。
9.1.3 系列船首制船信息
(1) 船名:首制船船名。
(2) 船舶登记号:首制船船舶登记号。
(3) 船检登记号:首制船船检登记号。
(4) 船舶识别号:首制船船舶识别号。
9.1.4 建造阶段日期
(1) 合同日期:首制船签订建造合同的日期。
(2) 开工日期:首制船开工日期。
(3) 龙骨安放日期:指首制船50吨或占船体总重1%以上的分段上船台的日期。
(4) 下水/出坞日期:首制船的下水或出坞日期。
(5) 建造完工日期:首制船船舶建造时应提交检验的全部项目交验完毕日期。
(6) 交船日期:首制船建造完工后交给船东的日期。
9.1.5 改装记录
(1) 合同日期:改装工程的签订合同日期。
(2) 开工日期:改装工程的开工日期。
(3) 重大改装日期:重大改装的开工日期。
(4) 改装厂:改装工程的实施方。
(5) 重大改装部位:重大改装涉及的船体部位。
9.1.6 文件资料
(1) 资料名称:填写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要求放置在船上的文件资料名称。
(2) 图纸号:填写上述图纸和文件资料标题栏中的图号。
(3) 批准号:填写上述图纸和文件资料上的审图批准号。
9.1.7 完工图纸
(1) 资料名称:填写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要求放置在船上的图纸名称。
(2) 图纸号:填写上述图纸和文件资料标题栏中的图号。
(3) 批准号:填写上述图纸和文件资料上的审图批准号。
9.2 第二部份 船体部分
9.2.1 船体结构和稳性数据
(1) 船体结构材料:填“钢质”、“铝合金”、“增强纤维塑料”等。
(2) 船体结构形式:填“横骨架式”、“纵骨架式”、“混合骨架式”。具有双壳结构的船舶,还应填明“双壳结构”。
(3) 甲板材料:填“钢质”、“铝合金”、“增强纤维塑料”等。
(4) 补充加强结构:填船体特别加强的部位,如冰区加强等。
(5) 机舱位置:按肋位填写具体位置。
(6) 上层建筑位置:按肋位填写出所有的上层建筑具体位置。
(7) 双层底位置:按肋位填写具体位置。
(8) 甲板层数:填写船舶具有的完整的全通甲板层数。
(9) 货舱数量:填写货舱的具体数量。
(10) 货舱口数量:填写货舱口的具体数量。
(11) 货舱盖型式:填钢质风雨密、钢质箱型、带活动横梁的、其他(填写具体型式)等。
(12) 抗沉性:应根据批准的破舱稳性计算书上的结论填写。(如1舱不沉或2舱不沉等)
(13) 进水角位置:指船舶横倾时水能流入船体内的最低位置。如货舱口、机舱门槛、甲板室门槛等并填写肋位号。进水角开口的定义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
(14) 水密横舱壁数:填水密横舱壁的数量。
(15) 水密横舱壁位置:填水密横舱壁的肋位号。
(16) 特种装载工况:特种装载工况:填写船舶在何种工况下具有特殊装载的能力,一般在稳性计算书中科查到。
(17) 甲板特种载荷或装置:甲板特种载荷或装置:填写除普通甲板装载以外的特殊装载能力。如:汽车、重型机械等大型货物。装置:汽车及其他机械的固定装置等。
(18) 液货舱型式(化学品船):独立液舱/整体液舱/重力液舱/压力液舱。
(19) 纵舱壁数(油船):填油船水密纵舱壁的数量。
(20) 水密横舱壁及内部甲板上的水密关闭装置:填种类、位置、遥控操作位置。
(21) 固定压载:系指固体压载或经过采取盲断措施后的液体压载。位置填肋位起止号。数量填多少吨。不同位置要分别列出。
9.2.2 船体舯剖面模数
(1) 规范要求值:
① 甲板:按规范要求的中剖面模数值填写,注意横骨架式与纵骨架式的区别。
② 底部:按规范要求的中剖面模数值填写,注意单层底与双层底的区别。
(2) 实际值:
① 甲板:按图纸设计的中剖面模数值填写,注意应不小于规范要求的中剖面模数值。
② 底部:按图纸设计的中剖面模数值填写,注意应不小于规范要求的中剖面模数值。
9.2.3 主要构件尺寸和材料(典型中横剖面位置)
(1) 构件名称:按规范定义的主要构件种类填写。如强肋骨、舷侧纵桁强横梁等。
(2) 厚度或尺寸:按批准的“横剖面图”“基本结构图”等标明的厚度或尺寸填写,注意与实船的对照。
(3) 钢材等级:按批准的图纸上标识的钢材等级进行填写(如CCSA或CCSB等),填写前与CCS颁发的产品证书上的等级进行核实,注意与实船的对照。若实际需进行材料替换,需征得审图中心的批准。
9.2.4 铸钢件和锻钢件
(1) 名称:填写船体结构中使用的铸钢件或锻钢件结构名称。
(2) 材质:填写实船使用的材料。
(3) 制造厂:填写生产厂家的全称。
(4) 船检证书编号:填写该产品船检证书的编号。
9.2.5 防腐措施
(1) 压载水舱:填压载水舱内部的防腐措施,如硬质涂层、锌块等。
(2) 外板:填外板的防腐措施,如硬质涂层、锌块、阴极保护等。
9.2.6 舾装设备
(1) 舾装数:根据舾装数计算书填写。
(2) 锚数量:根据舾装数应配备的锚数量。
(3) 锚机数量:实船锚机的数量。
1、锚设备
(1) 名称:右首锚、左首锚等。
(2) 型式:锚的型式,如霍尔锚、斯贝克锚等。
(3) 规范要求重量:填根据舾装数查规范得应配锚的重量。
(4) 实际配备重量:按产品证书中的数据填写。
(5) 材料:按产品证书中的数据填写。
(6) 制造厂:按产品证书中的数据填写。
(7) 产品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中的数据填写。
2、锚链
(1) 名称:右首锚链、左首锚链等。
(2) 型式:填写有档焊接、无档焊接等。
(3) 直径:取整数,单位为mm。
(4) 长度:填写该根锚链的总长度。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5) 材料:填写“1级链钢”“2级链钢”等。
(6) 等级:按锚链的船用产品证书填写,填写“AM1”“AM2”等。
(7) 制造厂:填写生产厂家的全称。
(8) 船检证书编号:填写该产品船检证书的编号。
3、锚机
(1) 名称:填写锚机的具体名称,如右艏锚机、左首锚机等,要将所有锚机分别列出。
(2) 形式:填写“电动”“电动液压”等。
(3) 型号:填写锚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型号。
(4) 数量:填写船上所配备的所有锚机的数量。
(5) 功率kW:填写锚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功率。电动锚机、电动液压锚机填写电机最大档功率;柴油机填写驱动柴油机功率;人力锚机则填写人力。
(6) 最大扭距kN*m:填写锚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扭距。
(7) 起锚速度m/min:填写平均起锚速度。
(8) 制造厂:填写生产厂家的全称。
(9) 产品编号:填写锚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编号。
(10) 船检证书编号:填写该产品船检证书的编号。
4、系泊绞车
(1) 名称:填写绞缆机的具体名称,如“艏绞缆机”等,要将所有绞缆机分别列出。
(2) 位置:填写绞缆机的具体位置。
(3) 形式:填写“电动”“液压”等。
(4) 型号:填写绞缆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型号。
(5) 数量:填写船上配备的所有绞缆机的数量。
(6) 功率kW:填写绞缆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功率。对采用电动机作为动力的填写电机功率,对没有的则留空。
(7) 制造厂:填写生产厂家的全称。
(8) 产品编号:填写绞缆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编号。
(9) 船检证书编号:填写该产品船检证书的编号。
5、舵设备
(1) 名称:按照船上舵的具体安装位置填写,所有舵要分别列出,右舵、左舵等。全回转推进装置此处留空。
(2) 舵叶类型:按照规范填写,如平衡舵、半平衡舵、悬挂舵、襟翼舵等。
(3) 数量:填写船上配备的所有舵的数量,分开写。
(4) 舵叶支承形式:填写“双支承”“悬挂舵”等。
(5) 舵叶面积:按每个舵的面积填写。
(6) 舵叶板厚:填写舵叶的设计板厚。
(7) 舵杆直径:填写舵杆下舵承处设计直径。
(8) 舵轴直径:填写舵轴的设计直径。
(9) 舵销直径:填写舵销的设计直径。
6、操舵装置
(1) 名称:填写“左舵机”“右舵机”等。
(2) 形式:填写“电动”“电动液压”等。
(3) 数量:填写船上配备的所有舵机的数量,分开写。
(4) 额定功率kW:填写舵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功率。
(5) 扭距kN*m:填写舵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扭距。
(6) 电源种类:填写“AC”或“DC”等。
(7) 额定工作压力MPa:填写舵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工作压力。
(8) 操舵时间:填写实船主操舵装置一舷35°至另一舷30°及辅助操舵装置一舷15°至另一舷15°所需的时间。
(9) 制造厂:填写生产厂家的全称。
(10) 产品证书编号:填写该产品船检证书的编号。
9.2.7 应急拖带装置
(1) 位置:填具体位置,首部、尾部等。
(2) 型号:按产品证书填写。
(3) 制造厂:按产品证书填写。
(4) 产品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填写。
(5) 拖缆索(首部、尾部)的数量、破断负荷、长度:按产品证书填写。
(6) 防擦链(首部、尾部)的数量、破断负荷、长度:按产品证书填写。
(7) 短链长度:按产品证书填写。
(8) 导缆装置和强力端的工作负荷:按照批准图纸填写。
9.2.8 其他
(需要时填写)
9.3 第三部分 轮机部分
9.3.1 主机及传动装置
1、柴油机
(1) 形式:填写船舶主推进装置所选用的类型,如柴油机、汽油机、蒸汽机、透平机等。
(2) 型号:按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的型号填写,如6300、6135、6ESD43/82、5RND68、8NVD48A-2U、5L60MCE、6L35MC、6L26HLX、G6300ZC18B、G6300ZC19B。对于电力推进船舶,填写电动机型号;对于喷水推进的船舶填写驱动泵。
(3) 安装位置:分为前、后、左舷、右舷、中间、舷内、舷外、底层、上层。对2台或以上设备,可按照相对位置选择,对只有一台的设备,可按照在船上的位置进行选择,如主机只有一台,选择机舱底层中间。
(4) 数量: 船上安装主推进装置的数量,如1。
(5) 缸数:一台柴油机缸数总和,如6,12。对于电力推进船舶不填写。
(6) 缸径(mm):气缸名义直径,如:350,260。
(7) 行程(mm):名义行程,如:1050,350。
(8) 燃油种类:适用于柴油机、汽油机,如燃料油、重油、柴油和汽油。
(9) 额定功率(kW):主机的最大持续功率,如3360。
(10) 额定转速(r/min):额定功率下的转速,如200。
(11) 正车旋转方向:由飞轮端向自由端方向看,主机输出轴的运转方向,如顺时针、逆时针。
(12) 最大爆发压力(MPa):如13.0。
(13) 启动方式:选择起动主机所使用的能源种类,如压缩空气、电力。
(14) 换向时间(s):主机在最低稳定转速下,由正车换向至倒车稳定运转状态所用的时间,如12s(适用时)。
(15) 最高启动压力:柴油机在设计时允许使用压缩空气的最高压力。如3MPa,2.5MPa。注意电力起动和手工起动则无此内容。
(16) 最低启动压力:柴油机安装后,冷态起动试验时实际可起动的压缩空气最低压力。如1.2MPa,0.8MPa。电力和手工起动则无此内容。
(17) 机座垫块的材料及数量:垫片材料有钢、铸铁及经船级社认可的浇铸材料环氧树脂或其它材料;数量根据审批图纸结合实船装配情况填写。
(18) 机座铰孔螺栓直径(mm)及数量: 检验铰孔螺栓的直径(38mm)和数量(如6)。
(19) 止推块位置及数量: 有些主推进装置不采用紧配螺栓来定位,而采用止推块来定位,如B&W公司最近推荐该公司生产的B&W柴油机可用风割孔来安装主机,孔与螺栓间隙可达2mm,因此采用止推块来定位,填止推块的数量及安装位置(如左侧7块,右侧7块,后端2块)。
(20) 曲轴最大臂距差(mm):主推进装置安装完毕后,在正常进出港吃水情况下,主机在冷态时测出各缸的曲轴臂距差,如最大曲轴臂距差:如0.12mm。
(21) 主机编号:产品出厂编号,如6823115,0049,920。
(22) 船检证书编号:船级社产品证书号。检验时注意核对产品上的钢印标志及证书号码,应与证书相一致。
(23) 制造日期:产品制造完成日期。对于生产日期只能查询到年月的,其日期统一取15日,如2007年3月15日。
(24) 主机制造厂:机器制造厂,即机器总装配厂。填写厂名时应填上制造厂所在国家及城市名称。
(25) 其他: 对于电力推进船舶,本栏补充填写电动机的额定电流XX,额定电压。对于喷水推进船舶本栏补充填写水泵的压头、排量。对于电力推进船舶或喷水推进船舶上述不适用项目可不填写。
增压器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VTR454-32。
(2) 数量:一台柴油机的增压器数量,如:1。
(3) 额定转速(r/min):产品证书(铭牌)标定的转速,如16700。
(4) 扫气压力(MPa):适用时填写。(建议改格式时改为压比和流量)
(5) 产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如XAC00511。
(6) 船检证书编号:船级社产品证书号。
(7) 增压器制造厂:填写厂名时应填上制造厂所在国家及城市名称。
应急鼓风机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TMBS11053A。
(2) 数量:一台柴油机的应急鼓风机数量,如:2。
(3) 排量(m3/h):产品证书(铭牌)标定的容量,一般分两级,如18963/32436。
(4) 工作压力:(MPa):鼓风机的工作压力,一般分两级,如:5.60/3.21。
(5) 产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如TBV-57NA。
(6) 船检证书编号:船级社产品证书号。
(7) 增压器制造厂:填写厂名时应填上制造厂所在国家及城市名称。
2、电力推进装置
(1) 类型: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数量:船上安装的数量。
(4) 产品编号:出厂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5) 额定电压: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6) 额定电流: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7) 额定功率: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8) 额定频率: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9) 额定转速: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10) 极数: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11)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12) 制造日期: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13)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14) 安装位置:船上的具体位置。
推进控制系统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额定电压: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防护等级: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产品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5)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6)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变频器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数量:船上安装的数量。
(3) 额定功率: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产品证书: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5)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6)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变压器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数量:船上安装的数量。
(3) 额定变压比: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产品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5)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6)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减速装置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GWC45/49-01。
(2) 数量:与船上安装主推进装置匹配的减速装置的数量,如:1。
(3) 减速比:输入端转速与输出端转速之比值,一般按减速装置的铭牌填写。如3:1,2:1。
(4) 额定输入转速(r/min):最大允许输入转速,如:4500r/min,1500r/min。
(5) 额定传递能力(kw/r/min): 即齿轮装置的最大传递能力。我国的减速齿轮装置一般采用以输入端的功率与转速比值来表示。如40为Ne/RPM=0.04,HC250为Ne/RPM=0.25,EF24为Ne/RPM=0.24,GUS2608为Ne/RPM=0.26等。按产品证书(铭牌)数据填写。
(6) 产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如060045。
(7) 证书编号:船级社产品证书号。
(8) 制造日期:产品制造完成日期。如2007年2月9日。对于生产日期只能查询到年月的,其日期统一取15日。
(9) 制造厂:填写厂名时应填上制造厂所在国家及城市名称。
9.3.2 轴系
1、轴
将中间轴、推力轴、螺旋桨轴等其它轴的有关内容填入。若推力轴由主机本身带来作为曲轴的一部分,则在推力轴栏下方的空格填入主机自带,这样推力轴的各项内容可以不填。
(1) 位置:船上安装的实际位置,如右舷、左舷等。
(2) 编号:按批准的图纸填写,每根轴都分开填。
(3) 数量:都填1,每根轴都分开填。
(4) 规范计算直径(mm):按规范计算的最小允许直径。
(5) 直径(mm): 设计时实际选取的直径,一般应大于规范要求直径。
(6) 材料:轴所选用材料的种类,如锻钢。
(7) 材料牌号:轴所选用材料的牌号,如45#。
(8) 连接形式:轴与轴之间的连接方式,如固定法兰连接;联轴节连接;弹性联轴
(9) 连接;液压联轴节(液压法兰)连接;液力偶合器连接;摩擦离合器连接;电磁离合器连接。
(10) 法兰直径(mm):按设计值填写。
(11) 法兰螺栓直径(mm)及数量:按实际填写,如75mmX8。
(12) 法兰螺栓材料:所选用材料的种类和牌号,如锻钢45#。
(13) 推力盘直径(mm): 按实际填写。
(14) 推力盘厚度(mm): 按实际填写。
(15) 轴套的材料: 按实际填写。材料一般为铜。
(16) 轴套的厚度(mm): 按实际填写。
(17) 螺旋桨轴键槽端部形式:只对螺旋桨轴而言。如普通键槽,雪撬形或匙形,无键。
(18) 制造厂:填写厂名时应填上制造厂所在国家及城市名称。
(19) 船检证书编号:船级社产品证书号。
2、轴系振动
(1) 进行了轴系振动计算:在适用的项目后的“□”打“×”,不适用者划“—”。
(2) 未进行实船轴系振动测量的原因:本船属首制船“XX轮”的后续系列船(注:首制船应进行实船测试,后续系列船可不要求进行实船测试)。
(3) 进行了实船振动测量:在适用的项目后的“□”打“×”,不适用者划“—”(注:振动试验应按规范要求批准的计算书完成各种振动测试并送审批准,试验记录应存档)。
(4) 转速禁区(r/min):根据批准的实船测试数据,在适用的项目栏内填写在主机正常运行转速范围内应设置的转速禁区值(注:主机转速禁区应在各主机控制站永久标示)。
3、尾轴管
(1) 名称:按照批准的图纸填写。
(2) 结构形式:尾轴管的结构形式,如铸造,铸钢与钢板焊接式,锻钢与钢板焊接式。
(3) 材料:指铸件和锻件的材料种类和牌号,如锻钢45#。
(4) 水压试验压力(MPa):按实际试验压力填写(适用于新造船)。
(5) 证书编号:填产品证书编号。
(6) 制造厂:填写厂名时应填上制造厂所在国家及城市名称。
尾轴承
(1) 尾轴名称:按实船轴系布置填写。
(2) 轴承材料:尾轴承所采用的材料,如铁梨木;合成橡胶;塑料;白合金(巴氏合金) ;赛龙。
(3) 密封装置结构型式:一般可填其商业专利名称,对油润滑的轴承而言,如辛泼莱克斯(Symplex)。
9.3.3 推进器:一般有固定螺距螺旋桨,可调节螺距螺旋桨,Z型推进器等。
1、螺旋桨
(1) 类型:螺旋桨形式一般有固定式、整体式、组合式、可调节螺距螺旋桨。
(2) 材料:推进器所用材料,如锰铁黄铜,高铝高强度黄铜,高锰铝青铜,铸铁,铸钢,塑料。
(3) 数量:船上所安装的螺旋桨数量,不包括备用螺旋桨。
(4) 叶片数:螺旋桨的叶片数量,如4。
(5) 直径(mm): 经加工后的名义直径,如5800mm。
(6) 螺距(mm):在0.7半径处测得的名义螺距,如:4620mm。
(7) 重量(kg): 经加工后的单桨重量。如2382kg。
(8) 正车旋向:船舶向前推进时,从艉向艏看螺旋桨的旋转方向,如:顺时针。多桨船则分别填写。
(9) 调距桨桨叶使用范围(度):按船级社产品证书和/或出厂说明书填写。
(10) 产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如060085。
(11) 船检证书编号:船级社产品证书号。
(12) 制造日期:产品制造完成日期。如2006年10月26日。对于生产日期只能查询到年月的,其日期统一取15日。
(13) 制造厂:填写厂名时应填上制造厂所在国家及城市名称。
2、Z型推进装置
(1) 位置:船上的实际位置,右舷、左舷等。
(2) 数量:船上所安装的数量。
(3) 型号: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4) 额定功率(kw):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5) 额定转速(r/min):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6) 减速比: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7) 螺旋桨类型: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8) 螺旋桨材料: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9) 螺旋桨直径(mm):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10) 产品编号:出厂编号,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11) 产品证书编号: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12) 制造日期: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13) 制造厂: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3、喷水推进装置
(1) 位置:船上的实际位置,右舷、左舷等。
(2) 数量:船上所安装的数量,分开填写。
(3) 型号: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4) 泵型式: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5) 泵驱动方式: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6) 连续最大输出功率(kw):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7) 泵转速(r/min):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8) 操舵角度(度):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9) 前后推进切换时间(s):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10) 产品编号: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11) 产品证书编号: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12) 制造日期: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13) 制造厂: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4、动力定位
控制系统
(1) 型号: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2) 产品编号: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3) 产品证书编号: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4) 制造厂: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推进器
(1) 型号: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2) 数量:分开填写。
测量系统
(1) 名称: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2) 型号: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3) 数量:分开填写。
5、侧推器
(1) 型号: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2) 数量:分开填写。
(3) 安装位置: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4) 额定输出功率(kW):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5) 原动机类型: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6) 产品证书编号: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7) 制造厂: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6、其他推进装置
(1) 型号: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2) 数量:分开填写。
(3) 位置: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4) 额定输出功率(kW):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5) 产品证书编号: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6) 制造厂:按照产品证书填写。
9.3.4 锅炉及其附属设备
1、锅炉
(1) 型式:一般有燃油辅锅炉,废气锅炉,燃油废气组合锅炉,热油锅炉。
(2) 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填写,分开填写。
(3)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ZYS1.0/180-0.7。
(4) 用途:锅炉的主要用途,如油舱加热及生活用。
(5) 安装位置:锅炉在船上的安装位置,如机舱上平台。
(6) 燃油种类:锅炉适用的燃料,如重油,主机排气。
(7) 设计压力(MPa):按锅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8) 工作压力(MPa):按锅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9) 蒸发量(kg/h):按锅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对热油锅炉填写循环流量。
(10) 循环流量(m3/h):按锅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11) 受热面积(m2):按锅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12) 热交换功率:对热油锅炉填写热交换功率。
(13) 安全阀直径(mm):按锅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14) 安全阀数量(mm):按锅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15) 燃烧器数量:按锅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16) 产品编号:按锅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17) 船检证书编号:按锅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18) 制造日期:按锅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对于生产日期只能查询到年月的,其日期统一取15日。
(19) 制造厂:应填写厂名和工厂所在城市、国家的名称。
2、泵
(1) 名称:按用途填写。
(2) 型号: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3) 数量:按实际数量填写。
(4) 排量: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5) 工作压力: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6) 原动机型式: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入电动机等。
3、热交换器
(1) 名称: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2) 型式: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3) 数量:按实际数量填写。
(4) 热交换面积: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5)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4、蒸汽管系
(1) 管路系统名称:按用途填写。
(2) 通径:按管子的通径填写。
(3) 材质:按管子的材料填写。
(4) 设计压力:根据批准图纸填写。
9.3.5 压缩空气系统
1、空气瓶
(1) 空气瓶名称:根据空气瓶不同用途而确定,如主空气瓶、辅空气瓶、应急空气瓶等。
(2) 序号:从1开始编号。
(3) 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填写,分开填写。
(4) 用途:空气瓶的主要用途,如主机启动,辅机启动,控制空气、杂用、汽笛等。
(5) 容量(m3): 按空气瓶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6) 设计/工作压力(MPa): 按空气瓶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7) 水压试验压力(MPa): 按空气瓶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8) 安全装置种类: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安全阀,另一种是易熔塞。
(9) 安全阀调整压力(MPa): 按实船空气瓶安全阀开启/关闭压力整定值填写。
(10) 产品编号:按空气瓶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11) 船检证书编号:按空气瓶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12) 制造日期:按空气瓶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对于生产日期只能查询到年月的,其日期统一取15日。
(13) 制造厂:应填写厂名和工厂所在城市、国家的名称。
2、空压机
(1) 空气压机名称:根据空压机不同用途而确定,如主空压机,应急空压机。
(2)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HC-265A。
(3) 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填写,分开填写。
(4) 排量(m3/h):按空压机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5) 设计/工作压力(MPa): 按空压机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6) 安全阀开启/关闭压力(MPa): 按实船空压机安全阀开启/关闭压力整定值填写。
(7) 产品编号:按空压机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8) 船检证书编号:船级社产品证书号。
(9) 制造日期:产品制造完成日期。如2006年12月26日。对于生产日期只能查询到年月的,其日期统一取15日。
(10) 制造厂:应填写厂名和工厂所在城市、国家的名称。
(11) 原动机型式:如电动机、柴油机等。
(12) 原动机功率(kW): 按原动机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13) 原动机转速(r/min): 按原动机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3、高压空气管系
(1) 名称:根据用途填写。
(2) 壁厚:根据管路的实际填写。
(3) 通径:根据管路的实际填写。
(4) 材料:根据管路的实际填写。
9.3.6 燃油和滑油系统
1、泵和分油机
(1) 名称:根据用途填写。
(2) 型号: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3) 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填写,分开填写。
(4) 排量: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5) 工作压力: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6) 原动机型式:如电动机、柴油机等。
2、热交换器
(1) 名称:根据用途填写。
(2) 型式: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3) 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填写,分开填写。
(4) 热交换面积: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5) 产品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填写。
3、管路系统
(1) 管路系统名称:根据用途填写。
(2) 材质:根据实际填写。
(3) 设计压力:根据批准图纸填写。
9.3.7 冷却系统
1、泵
(1) 名称:根据用途填写。
(2) 型号: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3) 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填写,分开填写。
(4) 排量: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5) 工作压力: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6) 原动机型式:如电动机、柴油机等。
2、热交换器
(1) 名称:根据用途填写。
(2) 型式: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3) 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填写,分开填写。
(4) 热交换面积: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产品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填写。
9.3.8 舱底水和压载水系统
1、舱底水泵
(1) 名称:根据用途填写。
(2) 型号: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3) 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填写,分开填写。
(4) 排量: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5) 工作压力: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6) 原动机型式:如电动机、柴油机等。
2、压载水泵
(1) 名称:根据用途填写。
(2) 型号: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3) 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填写,分开填写。
(4) 排量: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5) 工作压力:按铭牌和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级社产品证书。
(6) 原动机型式:如电动机、柴油机等。
3、舱底管系
(1)机器处所:
舱底水总管通径:分别填写规范计算值、实际值。
直接吸口、支吸口:分别填写数量、管路通径、位置。
应急吸口通径及位置:按实际填写,并与批准图纸核对。
舱底泵遥控启动位置:按实际填写,并与批准图纸核对。
(2)机器处所以外
舱名、管路通径、吸口数量、吸口位置:按实际填写,并与批准图纸核对。
4、客船的分配阀箱、旋塞和阀件
吸口位置、操纵位置:按实际填写,并与批准图纸核对。
9.3.9 其他
(需要时填写)
9.4 第四部分 电气设备
9.4.1 主电源和应急电源
1、发电机组
(1) 发电机组名称:按顺序填写,如1号发电机组、2号发电机组等。
(2) 发电机组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MP-H120-4。
(3) 发电机组额定功率: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发电机组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发电机
(1) 发电机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发电机数量:每台分开填写。
(3) 产品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H4311-622;-623;-624;
(4) 额定功率(kW):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120(KW)。
(5) 额定电压(V):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400(V)。
(6) 额定电流(A):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215.50(A)。
(7) 电流种类:指交流发电机或直流发电机的电制类别之分,可以填为交流‘AC’,或直流‘DC’。 如填AC。
(8) 频率(Hz):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标示的频率,有50Hz/60Hz之区分,如填50Hz。
(9) 功率因数(cosφ):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0.8。
(10)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上海马拉松革新电气有限公司。
(11) 制造日期: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2006年12月15日。
(12) 产品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的发证编号。
原动机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6135JZLCaf。
(2) 数量:同发电机对应,分开填写。
(3) 产品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A106010239;A106010241;A106010242。
(4) 额定功率(kW):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152。
(5) 额定转速(r/mim):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1500。
(6) 气缸数: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6。
(7) 起动方式:按产品证书标示的起动方式,如填压缩空气。
(8)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9) 制造日期: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2006年11月15日。
(10) 证书编号:填写产品证书的编号。
(11) 安装位置:按CCS批准图纸的发电机组安装位置,并经核实,如填机舱下平台后部。
2、主配电板
(1) 型式:配电板的型式分为立式和挂壁式两种,如填立式;
(2) 屏数:主配电板的屏包括发电机屏、电力配电屏、照明配电屏、或并车屏,总屏数是各屏的合计数,或产品证书所示屏数,如填4。
(3) 制造日期: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2006年12月15日。
(4)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南京云帆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5) 电压(V):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AC 380V 或 AC 440V; 注:AC 380V 为中国电制电力配电电压。
AC 440 V 为外国电制电力配电电压,如日本、西欧等各国。
(6) 电流种类:填主发电机电流种类,如填 AC。
(7) 船检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所示编号。
(8) 安装位置:按CCS批准图纸的主配电板位置,并经核实,如填机舱集控室。
(9) 发电机空气断路器:
①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MT06。
② 数量:填实际的数量,如填3。
③ 额定容量(A):按铭牌的额定容量填写,如填400A。
注:若船舶电站各发电机的额定功率不同,相应的空气断路器额定容量则有区别,应各别填写。
④ 极限分断容量(KA):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额定极限短路分断容量)所示的数值,如填15。
(10) 主汇流排分段装置:
①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② 数量:填实际的数量。
3、应急发电机组与应急配电板
发电机组
(1) 发电机组名称:按顺序填写,如1号发电机组、2号发电机组等。
(2) 发电机组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MP-H120-4。
(3) 发电机组额定功率: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发电机组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发电机
(1) 发电机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发电机数量:每台分开填写。
(3) 产品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H4311-622;-623;-624;
(4) 额定功率(kW):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120(KW)。
(5) 额定电压(V):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400(V)。
(6) 额定电流(A):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215.50(A)。
(7) 电流种类:指交流发电机或直流发电机的电制类别之分,可以填为交流‘AC’,或直流‘DC’。 如填AC。
(8) 频率(Hz):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标示的频率,有50Hz/60Hz之区分,如填50Hz。
(9) 功率因数(cosφ):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0.8。
(10)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上海马拉松革新电气有限公司。
(11) 制造日期: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2006年12月15日。
(12) 产品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的发证编号。
原动机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6135JZLCaf。
(2) 数量:同发电机对应,分开填写。
(3) 产品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A106010239;A106010241;A106010242。
(4) 额定功率(kW):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152。
(5) 额定转速(r/mim):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1500。
(6) 气缸数: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6。
(7) 起动方式:按产品证书标示的起动方式,如填压缩空气。
(8)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9) 制造日期: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2006年11月15日。
(10) 证书编号:填写产品证书的编号。
(11) 安装位置:按CCS批准图纸的发电机组安装位置,并经核实,如填机舱下平台后部。
应急配电板
(1) 型式:配电板的型式分为立式和挂壁式两种,如填立式;
(2) 屏数:主配电板的屏包括发电机屏、电力配电屏、照明配电屏、或并车屏,总屏数是各屏的合计数,或产品证书所示屏数,如填4。
(3) 电压(V):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AC 380V 或 AC 440V; 注:AC 380V 为中国电制电力配电电压。
AC 440 V 为外国电制电力配电电压,如日本、西欧等各国。
(4) 电流种类:填发电机电流种类,如填 AC。
(5) 产品证书编号:填产品证书编号。
(6) 制造日期: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2006年12月15日。
(7)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南京云帆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8) 安装位置:按CCS批准图纸的主配电板位置,并经核实,如填机舱集控室。
发电机空气断路器: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数量:填实际的数量。
4、蓄电池与充放电板
蓄电池
(1) 型号:按蓄电池壳体上的铭牌或标识的型号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6QA-200;
(2) 用途:按CCS批准图纸蓄电池组的供电范围,以确认其用途,如填临时应急照明、应急发电机控制箱、CO2施放报警、通用紧急报警;
(3) 供电电压(V):指蓄电池组的端电压,如填24;
(4) 充电方式:按蓄电池组充电器的功能,如填自动、手动(浮充);
(5) 数量:指由数只蓄电池组成的组数。按CCS批准图纸的蓄电池组(通常是一组放电、一组充电兼备用),并经核实,如填2 ;
(6) 容量(Ah):按CCS批准图纸蓄电池组的容量,如填200;
注① 如2只12V 6QA-200 的蓄电池串联连接,蓄电池组的端电压为24V,总容量为:200Ah;
② 如2只12V 6QA-200的蓄电池并联连接,蓄电池组的端电压为12V,总容量为:2x200 Ah;
③ 如4只12V 6QA-200 的蓄电池,先各2只蓄电池串联连接,再组成并联连接,则蓄电池组的端电压为24V,总容量为:2x200Ah;
(7) 安放位置:按批准图纸的蓄电池组的布置位置,并经核实。且标明蓄电池是安放在室或箱内,及甲板名称,如填驾驶甲板,电池室。
充放电板
(1) 型号:按充放电板上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PCJ-40/12。
(2) 充电电流(A):按充放电板上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60。
(3) 充电电压(V):按充放电板上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36。
(4) 证书编号:填产品证书的编号。
5、配电方式与电缆
(1) 配电方式:按批准图纸的船舶电站配电系统,如填交流三相三线绝缘系统;
注:船舶交流电站的供电和配电系统,以交流3相3线系统为例,有以下几类:交流三相三线绝缘系统,或交流三相中性点接地的四线系统,或交流三相利用船体作为中性线回路的三线系统。
(2) 电缆型号:主要按电力、照明系统的电缆型号,如填CEF90/SA、CEF80/SA,CEFPR80/SA。
9.4.2 其他发电机组与配电板
发电机组
(1) 发电机组名称:按顺序填写,如1号发电机组、2号发电机组等。
(2) 发电机组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MP-H120-4。
(3) 发电机组额定功率: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发电机组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发电机
(1) 发电机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发电机数量:每台分开填写。
(3) 产品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H4311-622;-623;-624;
(4) 额定功率(kW):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120(KW)。
(5) 额定电压(V):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400(V)。
(6) 额定电流(A):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215.50(A)。
(7) 电流种类:指交流发电机或直流发电机的电制类别之分,可以填为交流‘AC’,或直流‘DC’。 如填AC。
(8) 频率(Hz):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标示的频率,有50Hz/60Hz之区分,如填50Hz。
(9) 功率因数(cosφ):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0.8。
(10)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上海马拉松革新电气有限公司。
(11) 制造日期: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2006年12月15日。
(12) 产品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的发证编号。
原动机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6135JZLCaf。
(2) 数量:同发电机对应,分开填写。
(3) 产品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A106010239;A106010241;A106010242。
(4) 额定功率(kW):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152。
(5) 额定转速(r/mim):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1500。
(6) 气缸数: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6。
(7) 起动方式:按产品证书标示的起动方式,如填压缩空气。
(8)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9) 制造日期: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2006年11月15日。
(10) 证书编号:填写产品证书的编号。
(11) 安装位置:按批准图纸的发电机组安装位置,并经核实,如填机舱下平台后部。
发电机空气断路器: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数量:填实际的数量。
9.4.3 机电设备和装置的自动化系统
以工作方式分为:
(1) 无人值班机舱:AUT-0,主推进装置由驾驶室控制站遥控,机器处所包括机舱集控制站(室)周期无人值班,但必须设有机舱集控室控制、驾驶室控制和就地控制站;如工作方式为‘无人值班机舱’,则分别在:
无人机舱:栏内标识“X”;
机舱集控室控制:栏内标识“—”;
驾驶室遥控:栏内标识“—”。
(2) 机舱集控室控制:MCC,机舱集控制站(室)有人值班对机电设备进行控制,但必须设有就地控制站。如:
无人机舱:栏内标识“-” ;
机舱集控室控制:栏内标识“X” ;
驾驶室遥控:栏内标识“-” 。
(3) 驾驶室控制:BRC,推进装置由驾驶室控制站控制,但须设有就地控制;
无人机舱:栏内标识“-” ;
机舱集控室控制:栏内标识“-” ;
驾驶室遥控:栏内标识“X”。
(4) 其他
(5) 无
全部标识“-”。
1、主推进装置的自动控制装置和遥控方式
(1) 型号:按自动控制装置铭牌、产品证书所示,并经核对,如填SB-98K。
(2) 主电源:按主配电板额定电压,如AC 380V。
(3) 产品证书编号:填产品证书的编号。
(4) 应急电源:按应急配电板额定电压,如AC 380V 、及备用电源DC 24V
(5) 制造厂:按自动控制装置铭牌、产品证书所示,并经核对,如填上海驷博监控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6) 控制方式(驾驶室遥控方式、集中控制站遥控方式):按批准图纸的控制方式,并经验证,在适合的下列控制方式栏内标识,适合的标识“X”,不适合的标识“-”:
机械控制
气动控制
电动-气的控制
电动-液压控制
电动控制
液压控制
(7) 控制装置转换位置:机舱集控站和驾控站之间的转换,只能在机舱集控站进行;就地集控站和机舱集控站或驾控站之间的转换,只能在就地控制站进行。
按批准图纸控制转换位置,在适合的控制位置栏内标识,适合的标识“X”,不适合的标识“-”;
如:无人机舱:
机旁控制站:标识“X”;
机舱集控室:标识“X”。
2、消防措施
适用项目标识“X”:
主消防泵遥控启动;
消防总管永久性增压;
遥控启动位置:填写实际位置,如驾驶室、消防控制站等。
高压燃油管采用有效屏蔽;
高压燃油管泄漏报警和收集;
机器处所自动探火系统。
防火措施
(1) 位置:填机舱、集控室、锅炉供气管及排气管、主机扫气箱、内燃机曲轴箱、发动机轴承等。
(2) 探测器型式:填感烟式探测器、感温式探测器等。
3、防止浸水措施
机舱舱底水高位报警装置:以报警舱底水位,保证舱底水不致漫上双层底舱的顶板。如适合的标识“X”;不适合的标识“-”;
下列阀件能够进行遥控操作:指对海水进口、水线下排水或舱底喷射系统任何阀的控制。
(1) 名称:按CCS批准图纸的遥控操作阀名称,如填海水进口阀、压载水排水阀等;
(2) 遥控操作位置:若船舶满载时控制位置有可能被水浸没,应将控制位置布置在可能被水浸没的该水位之上,按批准图纸的置核实,如填机舱下平台左。
4、驾驶室对机械装置的控制
(1) 设有独立于驾驶室控制系统的主机应急停车装置:主柴油机应在驾驶室和机舱集控站(室)设置紧急停车按钮,如在该栏内标识“X”;
(2) 驾驶室设有下列指示器:按CCS批准图纸的设置,并经核实,如设置的标识“X”,未设置的标识“-” ;
② 螺旋桨转速:标识“X”;
③ 螺旋桨旋向:标识“X”;
④ 可调距螺旋桨距位置:标识“-”。
⑤ 其他装置:除上述项目以外,需要说明的其他检验内容。按批准的图纸和实际配置填写,如不适合标识“—”。
5、通信
轮机员呼叫系统
(1) 制造厂:按产品证书填写。
(2) 型号:按产品证书填写。
(3) 产品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填写。
轮机员舱室与下列处所设有通讯设施:
① 机旁控制站:标识“X”;
② 机舱集控室:标识“X”;
③ 轮机员舱室:标识“X”。
6、自动记录装置
(1) 制造厂:按产品证书填写。
(2) 型号:按产品证书填写。
(3) 数量:按实际情况填写。
7、报警及安全系统
(1) 型号:按产品证书填写。
(2) 主电源:按实船情况填写,并核实批准图纸的一致性。
(3) 产品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填写。
(4) 应急电源:按实船情况填写,并核实批准图纸的一致性。
(5) 制造厂:按产品证书填写。
8、监控项目
适用项目标识“X”:
(1) 主机滑油进口压力低
(2) 主机滑油出口温度高
(3) 主机扫气箱温度高
(4) 主机曲轴箱烟雾浓度高
(5) 主机高压然油管破裂
(6) 主机控制空气压力低
(7) 主机排烟温度高
(8) 主机冷却水高温
(9) 主机超速
(10) 监控系统失电
(11) 主机3次启动失败
(12) 辅锅炉水位低
9、电力供应
当运行发电机组出现故障或过载时的措施:为了确保电站的供电连续性,应采取卸载或自动启动备用发电机等措施,按CCS批准图纸的下列项目,并经验证整定。如适合的标识“X”;不适合的标识“-”;
(1) 发电机组自动卸载
(2) 备用发电机组自动并车
(3) 应急发电机自动起动
(4) 其他:需要说明的其他检验内容,不适合的标识“-”。
9.4.4 其他
(需要时填写)
9.5 第五部分 法定部分
9.5.1 吨位丈量
(1) 上甲板长:根据批准的吨位计算书填写。
(2) 船宽:根据批准的吨位计算书填写。
(3) 型深:根据批准的吨位计算书填写。
(4) 上甲板:根据批准的吨位计算书填写。
(5) V1:根据批准的吨位计算书填写。
(6) V2:根据批准的吨位计算书填写。
(7) K1:根据批准的吨位计算书填写。
(8) K2:根据批准的吨位计算书填写。
(9) 总吨位:根据批准的吨位计算书填写。
(10) 净吨位:根据批准的吨位计算书填写。
9.5.2 载重线
(1) 船长: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船舶载重线篇的定义填写,要注意与技术资料部分的船长有可能不同。取两位小数。
(2) 船宽: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船舶载重线篇的定义填写。 取两位小数。
(3) 计算型深: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船舶载重线篇的定义填写,即在船长中点处,沿船舷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非金属壳体船舶,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
(4) 船型:填写“A型船”或“B型船”等。
1、载重线对应干舷值
根据批准的干舷计算书填写。
(1) 热带:填写标“R”的线段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2) 高于夏季干舷:填写“R”与“X”的垂直距离。
(3) 夏季:填写标“X”的线段(载重线圆环的中心)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4) 热带木材:填写标“MR”的线段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仅适用于勘划木材载重线的船舶。
(5) 热带木材高于夏季木材干舷:填写“MR”与“MX”的垂直距离。
(6) 夏季木材:填写标“MX”的线段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仅适用于勘划木材载重线的船舶。
(7) 夏季木材高于夏季干舷:填写“XM”与“X”的垂直距离。
(8) 除木材以外各干舷的淡水宽限:填写“Q”与“X”、“RQ”与“R”的垂直距离。
(9) 夏季淡水宽限:填写“Q”与“X”的垂直距离。
(10) 热带淡水宽限:填写“RQ”与“R”的垂直距离。
(11) 木材干舷的淡水宽限:填写“MQ”与“MX”、“MRQ”与“MR”的垂直距离。
(12) 夏季木材淡水宽限:填写“MQ”与“MX”的垂直距离。
(13) 热带木材淡水宽限:填写“MRQ”与“MR”的垂直距离。
(14) 在船侧处,用以量计的甲板线上缘至xxxxx甲板上缘距离:甲板线与干舷甲板上表面不一致时差值。
(15) C1分类:根据批准的干舷计算书填写。
(16) 客船分舱干舷C1:填写标“C1”的线段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仅适用于客船,仅载客时。
(17) 客船分舱干舷C2:填写标“C2”的线段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仅适用于客船,同时载客和载货。
(18) 客船分舱干舷C3:填写标“C3”的线段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仅适用于客船,仅载货时。
2、载重线、水尺位置及勘划方式
(1) 位置:填具体的肋位号。
(2) 载重线位置:填具体的肋位号。
(3) 中部水尺:填具体的肋位号。
(4) 首部水尺:填具体的肋位号。
(5) 尾部水尺:填具体的肋位号。
(6) 载重线永久勘划方式:切割钢板焊接、堆焊等。
(7) 水尺永久勘划方式:切割钢板焊接、堆焊等。
3、开口关闭设施与密性满足法规核定干舷的条件,特殊情况如下
(1) 项目:填写法规规定的封闭上层建筑的门、舱口、升降口、通风筒、空气管、货舱舷门和类似开口、舷窗、泄水孔、进水孔、排水孔等。
(2) 数量:填船上的实际数量,并与批准的图纸核对。
(3) 位置:位置1、位置2、上层建筑甲板等。
(4) 肋位号:填船上的具体肋位号。
(5) 高度:甲板至进水点的净高。
(6) 关闭装置:钢质风雨密、钢质水密等。
9.5.3 消防
1、结构防火型式符合法规对下列船舶分类的要求:(适用时打“X”)
(1) IC法
(2) IIC法
(3) IIIC法
2、耐火材料和防火门
(1) 部位:根据法规规定的部位,如起居处所、机器处所、A类机器处所等。
(2) 材料种类:根据产品证书填写,如防火门、防火板、陶瓷棉等。
(3) 耐火等级:根据产品证书填写,并与批准图纸核对。
(4) 制造厂:根据产品证书填写生产厂家的全称。
(5)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3、水消防系统
消防泵
(1) 消防泵类型:按用途,如消防泵、总用泵、压载泵等。
(2) 型号: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数量:根据实船填写,分开写。
(4) 工作压力: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转速: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6) 排量: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7) 遥控启动位置:填具体位置,如驾驶室、消防控制站等。
(8) 原动机型式:填电动机、柴油机等。
(9) 消防总管直径:根据实际尺寸填写。
(10) 消防总管隔离阀位置:具体位置,如上甲板35号肋位右舷。
消防栓
(1) 位置:分为机器处所、起居处所、装货处所等。
(2)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
(3) 直径:根据实际尺寸填写。
(4) 总数:填船上消防栓总数,与防火控制图等核对。
消防水带和水枪
(1) 位置:分为机器处所、起居处所、装货处所等。
(2)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
(3) 水带长度:根据实际尺寸填写,注意不同位置要求不同。
(4) 水枪口径:根据实际尺寸填写,注意不同位置要求不同。
(5) 水枪型式:填水柱水雾两用型。
(6) 消防水枪总数:填船上消防栓总数,与防火控制图等核对。
国际通岸接头
(1)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
(2) 位置:根据实际填写,如消防控制站(上甲板35号肋位右舷)。
4、灭火器
此表中不填入备用灭火器,备用灭火器填入CBJL“7.2其他”
(1) 种类:填写CO2、干粉、泡沫等,及手提式与推车式的区别。
(2) 数量:填写该船配备的同类灭火器数量。
(3) 规格:填写铭牌(产品证书)上的规格,如5kg,9L等。
(4) 安放位置:填船上的具体位置,与批准图纸核对。位置可采用法规中的名称,如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控制站等。
(5) 制造厂:根据产品证书填写生产厂家的全称。
(6)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固定灭火系统
(1)保护处所名称:船上具体的部位,适用的打X。固定灭火系统一般有CO2、压力水雾、固定泡沫、固定甲板泡沫、惰性气体、干粉、蒸汽、卤代物等。
固定CO2灭火系统
(1) 灭火剂或灭火系统种类:CO2。
(2) 保护处所名称:填船上具体部位,如机舱、货舱、油漆间、应急发电机间、主机扫气箱、厨房排烟管等,分开填。
(3) 最大保护舱室名称:根据批准的计算书填。
(4) 最大保护舱室容积(m3):根据批准的计算书填。
(5) 规范计算重量(kg):根据批准的计算书填。
(6) 驱动型式:填启动方式,如手动、气体驱动等。
(7) 瓶数:根据批准的计算书填。
(8) 每瓶容积(L):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一般为70升(67、68)、40升、10升等。
(9) 水压试验压力(MPa):填法规要求,24.50MPa。
(10) 施放报警控制部位: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11) 施放控制部位: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压力水雾系统
(1) 灭火剂或灭火系统种类:压力水雾系统。
(2) 保护处所名称:填写实际保护处所,与批准图纸核对。
(3) 最大保护舱室名称:填写实际最大保护舱室,与批准图纸核对。
(4) 最大保护舱室容积:填写实际最大保护舱室容积,与批准图纸核对。
(5) 驱动型式:填实际驱动方式,,与批准图纸核对
(6) 泵型号: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7) 泵排量: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8) 泵位置: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9) 泵工作压力: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10) 泵出水量: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11) 喷嘴数量:根据实际填写。
(12) 喷嘴型号: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灭火剂或灭火系统种类: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泡沫灭火剂容器数量:填写实际数量,与批准图纸核对。
(3) 泡沫灭火剂容器容积: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4) 泡沫灭火剂容器水压试验压力: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5) 泡沫舱位置:根据实际填写。
(6) 保护处所名称: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如机舱等。
(7) 最大保护舱室名称: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8) 最大保护舱室容积: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9) 驱动型式:填写消防水等。
(10) 泡沫种类:按配备泡沫的产品证书填写。
(11) 泵的排量:填写铭牌、产品证书上的排量。
(12) 工作压力:填写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压力。
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1) 灭火剂或灭火系统种类: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2) 保护处所名称: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3) 驱动型式:填写消防水等。
(4) 泡沫种类:按配备泡沫的产品证书填写。
(5) 规范要求灭火剂需要量:根据批准图纸填写。
(6) 配备总重量/总量: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7) 泵的排量: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8) 工作压力: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9) 泡沫炮/枪数量: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10) 泡沫舱位置: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惰性气体系统
(1) 灭火剂或灭火系统种类:惰性气体系统。
(2) 保护处所名称: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如货油舱等。
惰性气体产生源
适用的打X。
(1) 烟道气体。
(2) 惰性气体发生器。
(3) 其他。
惰性气体装置
(1) 名称:填写设备名称,如惰性气体发生器、洗涤塔、甲板水封装置等。
(2)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数量:填写实船安装数量。
(4) 安装位置:按实际安装位置填写,如惰性气体发生器间。
(5) 排放量(m3/h): 按装置铭牌填写,并核对产品证书。
(6) 惰性气体出口温度(℃):按实船的试验数据填写。
(7) 制造厂:应填写厂名和工厂所在城市、国家的名称。
(8) 制造日期:按铭牌填写产品制造完成日期。如2006年12月26日。对于生产日期只能查询到年月的,其日期统一取15日。
(9) 产品编号:按装置铭牌填写,并核对产品证书。
(10)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惰性气体附属装置
(1) 名称:如惰气鼓风机、洗涤塔给水泵、甲板水封给水泵等。
(2)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数量: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排量: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5) 工作压力: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6) 原动机型式/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7) 原动机功率: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8) 原动机转速: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仪表装置
(1) 名称: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数量:按实际填写。
(4)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干粉灭火系统
(1) 灭火剂或灭火系统种类:干粉灭火系统。
(2) 保护处所名称: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3) 规范要求灭火剂需要量:按批准图纸填写。
(4) 最大保护舱室名称:按批准图纸填写。
(5) 最大保护处所容积:按批准图纸填写。
(6) 驱动型式:根据实际填写,如压缩空气、压缩氮气等。
(7) 灭火剂容器数量: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8) 灭火剂容器容量: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9) 遥控操纵位置: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10) 喷枪和喷管的数量: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的灭火装置
(1) 处所位置:填船上的实际位置。
(2) 处所面积:该处所的面积。
(3) 灭火装置类型:根据批准图纸填写,如CO2、干粉等。
(4) 灭火剂容量:根据实船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需要时填写)
(1) 灭火剂或灭火系统种类:
(2) 灭火剂容器数量:
(3) 灭火剂容器容积:
(4) 保护处所名称:
(5) 最大保护舱室名称:
(6) 最大保护处所容积:
(7) 规范计算重量/量:
(8) 驱动型式:
(9) 施放控制位置:
6、自动喷淋系统
(1) 灭火系统种类:自动喷淋系统。
(2) 保护处所名称: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3) 最大保护舱室名称:按批准图纸填写。
(4) 驱动型式:填消防水等。
(5) 独立动力泵类型: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6) 独立动力泵排量(m3/h):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7) 独立动力泵压力(MPa):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8) 独立动力泵安装位置: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9) 系统压力(MPa):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10) 截止阀位置: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11) 喷头类型: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12) 喷头数量: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13) 喷头工作温度(℃):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14) 喷头制造厂: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15) 喷头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16) 喷头备品数量: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7、探火和报警系统
控制板和指示装置
(1) 名称:按海事局证书填写规定填写,如火灾报警控制器等。
(2) 安装位置:填写该装置的具体位置,如“驾驶室”、“消防控制站”等。
(3) 型号:填写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型号。
(4) 数量:填写该型号产品的实际配备数量。
(5) 制造厂: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生产厂家的全称。
(6) 产品证书编号:填写该产品证书的编号。
探测器
(1) 名称:按海事局证书填写规定填写,如感温式、感烟式、手动报警按钮等。
(2) 安装位置:填写船上的具体位置,如机器处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等。
(3) 型式:感烟式、感温式、感光式、手动按钮等。
(4)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5) 制造厂: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6)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7) 报警方式:填写该型号产品的工作方式,如“蜂鸣”或“声光”等。
8、抽烟式探火系统
(1) 名称:抽烟式探火系统。
(2) 安装位置:填写船上的具体位置,如货舱等。
(3) 型号: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4)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5) 制造厂: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6)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集烟器
(1)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2) 位置: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取样风机
(1) 安装位置: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2) 型号: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一般为2。
(4) 制造厂: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9、气体测量
固定式探测仪
(1) 名称:可填氧气探测仪、有毒气体探测仪、可燃气体探测仪等。
(2) 型号: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
(4) 制造厂: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可携式探测仪
(1) 名称:可填氧气探测仪、有毒气体探测仪、可燃气体探测仪等。
(2) 型号: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
(4) 制造厂: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10、消防员装备
(1)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2) 存放位置: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3) 总数: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4) 呼吸器容积: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呼吸器压力: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6) 呼吸器备用数量(每套):根据产品证书、审图意见填写。
11、其他要求
可移动式消防器具
(1) 名称:可填除灭火器外其他设备,如手提式泡沫枪、太平斧、太平桶等。
(2)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危险货物适装要求
(1) 防化服数量:根据法规要求,至少4件。
(2) 防化服存放位置: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3) 自给式呼吸器数量:根据法规要求,至少2套。
(4) 自给式呼吸器容积: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自给式呼吸器压力: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6) 自给式呼吸器备用数量(每套):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12、通风机的关闭和易燃液体的控制
(1) 名称:可填起居处所通风机、机舱通风机、锅炉风机、燃油驳运泵、燃油装置、燃油柜等。
(2) 关闭方式: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如按钮、速闭阀等。
(3) 控制位置: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9.5.4 救生设备
1、救生设备的配备
(1) 救生设备供使用的总人数: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2) 其中船员(人):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3) 乘客(人):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与乘客定额证书对应。
(4) 特殊人员(人):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2、通用应急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1) 型号: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2)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3) 控制位置: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4) 制造厂: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公共广播系统
(1) 型号: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2)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3) 控制位置:根据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4) 制造厂: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3、救生艇、救助艇配备
(1) 种类:可填全封闭救生艇、开敞艇、尾抛艇、救助艇等。
(2) 是否兼救助艇:根据产品证书确定是否兼救助艇。
(3) 位置:填右舷、左舷。
(4) 艇号:右舷为1、3、5,左舷为2、4、6.
(5) 数量:按实际填写,分开填。
(6) 机动/非机动:确定机动还是非机动。
(7) 定员(人):根据实际、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8) 主尺度: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LxBxD。
(9) 艇机功率: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10) 航速: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11) 制造厂: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12)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4、救生艇、救助艇降落装置
(1) 艇号:与救生艇、救助艇对应编号。
(2) 型式:可填重力滑轨式、单点倒臂式、自由降落式、吊放式等。
(3) 型号: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4) 安全工作负荷: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制造厂: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6)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5、救生筏配备
(1) 序号:编号规则同救生艇等。
(2) 型式:根据产品证书填写,自扶正、抛投式、气胀式等。
(3) 位置:填右舷、左舷。
(4) 定员(人):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5)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分开填,与批准图纸核对。
(6) 存放高度:填实际存放高度,与产品证书核对。
(7) 登乘位置:填船上实际位置,如艇甲板右舷等。
(8) 舷对舷转移:注明是否可从一舷转移到另一舷。
(9) 制造厂: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10)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6、救生筏降落装置
(1) 型式:可填吊放式等。
(2) 型号: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安全工作负荷: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4) 制造厂: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7、撤离系统配备
(1) 序号:编号规则同救生艇等。
(2) 型号: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定员(人):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4) 制造厂: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8、救生浮具配备
(1) 型式: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2) 定员(人):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3)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
9、软梯和舷梯
(1) 项目:可填舷梯、组合梯、引水梯、救生艇登乘梯等。
(2) 材料: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如铝合金等。
(3) 型号: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4)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
(5) 位置:船上具体位置,如上甲板35号肋位右舷。
(6) 制造厂: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7)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10、个人救生设备的配备
(1) 项目:救生衣、保温服、救生圈等,其中救生圈有带自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有带可浮救生索的、有带自亮灯的、有普通救生圈的,分开填。
(2) 数量:根据实际填,须符合法规要求。
11、抛绳设备
(1) 型式:填抛绳器、抛绳枪。
(2) 数量:按实际填,须符合法规要求。
12、烟火信号
(1) 型式:填火箭降落伞信号。
(2) 数量:按实际填,须符合法规要求。
9.5.5 无线电通讯设备
营运海区:根据电台执照填写,如A1、A1+A2、A1+A2+A3等。A1海区:指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A1以外海区(A2海区):指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海岸电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1) MMSI识别码: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是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船舶电台安全填写台码,由9位数字组成,前3位数是国家地区码,后6位数是船舶码。中国地区码为:412、413。根据电台执照填写。
(2) INMARSAT SES识别码:国际海事卫星组织船舶地面站识别码,根据电台执照填写。如填 4413xxxxx。
1、中(中/高)频无线电装置、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中(中/高)频无线电装置
(1) 型号:按设备铭牌、产品证书所示,并经核对,如填FS-1570。
(2) 输出功率(W):按设备铭牌、产品证书所示,并经核对,如填150。
(3) DSC设备型号:DSC单元通常与中频或中(中/高)频无线电制造合为一整体,亦有分列的DSC设备,按实际情况而定,如填内置。
(4) 工作类型:按设备说明书、产品证书所示,如填J3E,F1B。
(5) 频率范围(MHz):按设备说明书填写,并吞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1.6-27.5MHz。
(6) NBDP(窄带印字电报)设备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CPMBINED-A4。
注:中/高频无线电装置,按其性能标准应具备NBDP的通信设备。
中频无线电装置可不要求配置NBDP设备,尽管器工作频率范围 1.6-27.5MHz,但若未配置NBDP设备,祗能称中频无线电装置。
(7) 安装位置:按CCS批准图纸的布置位置,并经核实。通常情况下,中(中/高频)无线电装置安装在驾驶室,如填驾驶室。
(8) 产品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的编号,如填HK06P00543。
(9)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FURUNO ELECTRIC Co.,LTD.。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1) 型号:按设备铭牌、产品证书所示,如填FM-8800S。
(2) 工作类型:按设备说明书、产品证书所示,如填G3E,G2B。
(3) 输出功率(W):按设备铭牌、产品证书所示,如填25。
(4) 数量:按CCS批准图纸配备的数量,并经核实,如填1。
(5) 信道:按设备说明书的频率范围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155.000-161.475MHz。
(6) DSC设备型号:DSC单元通常与甚高频无线电装置合为一整体,如填内置。
(7) 安装位置:按CCS批准图纸的布置位置,并经核实。通常情况下,甚高频无线电装置安装在驾驶室,如填驾驶室。
(8) 产品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的编号,如填HK07P00158-09。
(9) 制造厂:按设备铭牌、产品证书上所示,及设备的铭牌所示,如填FURUNO ELECTRIC Co.,LTD.。
2、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
(1) 序号:按顺序分开填。
(2)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R1。
(3) 工作频率:按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156.300-156.875MHz;至少在16频道(156.800MHz)工作。
(4) 工作类别:按说明书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F3E。
(5) 输出功率(W):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3。
(6) 产品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的编号,如填LD06P00152。
(7)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McMurdo,Ltd.。
3、船舶地面站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JUE-75C。
(2) 船站标准: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的双向填写船舶地面站(SES)区分有A、B、C、F等标准,而在船舶GMDSS通信系统中采用的是“C”站标准,如填C。
(3) 产品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GY66880。
(4) 船检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的编号,如填DBP03430032。
(5)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填JRC,Japan。
4、备用电源
蓄电池
(1) 蓄电池类型:按蓄电池的类型,有酸性蓄电池、碱性蓄电池、阀控密封型蓄电池等类,如填酸性蓄电池;
(2) 数量:按实际填写。
(3) 电压V:按批准图纸蓄电池组电压,并经核实,如填24。
(4) 容量(A.h):按批准图纸蓄电池容量,并经核实,如填195。
(5) 最低供电时间(h):按批准图纸备用电源(蓄电池组)容量计算书的供电时间;如填1。
注:对小于300总吨船舶,及在A1海区或遮蔽水域航行且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不要求设置专用的无线电备用电源;但无线电通信设备应从船舶的应急电源或其他备用电源供电。
① 船舶应急电源能向无线电设备供电:1 h。
② 船舶应急电源不向无线电设备供电:4 h。
(6) 安放位置:按CCS 批准图纸布置的位置,并经核实,如填驾驶甲板蓄电池室(箱)。
(7) 总容量:按批准图纸蓄电池总容量填写,如390A.h。
充电装置
(1) 型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2) 充电电压: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充电电流: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搜救定位装置
(1) 序号:按顺序分开填。
(2) 型式:填AIS-SART、SART。
(3) 型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4) 机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工作种类: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6) 接收频率(Hz):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7) 发射类别: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8) 工作频率(Hz):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如9.2-9.5GHz。
(9) 发射功率(W):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如0.4W。
(10) 制造厂: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11)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6、无线电示位标
(1) 型式:填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甚高频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2) 型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机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4) 工作种类: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接收频率(Hz):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6) 发射类别: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7) 工作频率(Hz):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如406.025/121.5MHz。
(8) 发射功率(W):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如5W。
(9) 制造厂: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10)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7、其他设备
(1) 名称:需要时,如填航行警告接收装置(NAVTEX)。
(2) 型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机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4) 工作种类: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接收频率(Hz):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6) 发射类别: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7) 工作频率(Hz):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8) 发射功率(W):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9) 制造厂: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10)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9.5.6 航行设备
(1) 名称:填法规要求的基本配备,如标准磁罗经、操舵磁罗经、备用标准磁罗经、在水平面360度范围测得方位的器具、推进器转速指示器、陀螺罗经、陀螺罗经的方位分罗经、陀螺罗经的航向分罗经、雷达、电子定位设备、舵角指示器、自动识别系统AIS(A/B)、电子海图ECS、回声测深仪、测深手锤、首向发送装置等。
(2) 数量:按实际和法规要求填写。
(3) 型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4) 制造厂: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9.5.7 包装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
1、货品表
(1) 货品名称:按批准图纸填写,与法规一致。
(2) 载货量:按批准图纸填写。
(3) 载货处所:按批准图纸填写。
9.5.8 稳性
1、倾斜试验或空船重量测量
(1) 倾斜试验日期:填写倾斜试验的实际日期,注意倾斜试验大纲需经现场验船师批准,试验须按法规、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2) 倾斜试验地点:填写倾斜试验的实际地点。
(3) 空船重量测量的日期:填写空船重量实际测定的日期,注意空船重量的规范定义。
(4) 空船重量测量的地点:填写空船重量实际测定的地点。
(5) 倾斜试验报告或空船重量测量报告批准单位:按实际填,如XX分社。
(6) 免做倾斜试验原因:按符合《船舶倾斜试验与静水横摇试验实施指南》规定的免做倾斜试验的原因填写,如本船是姐妹船的后续船,参考其姐妹船的第1艘的试验资料,已获批准,则本船的倾斜试验可免除,可写为她是XX船厂建造的姐妹船中的第X艘。
(7) 空船重心距基线的高度:可填写为距基线的距离,注意区分船舶倾斜试验时的状态与实际空船状态时的排水量与重心位置。
(8) 空船重心的纵向位置(m):可填写距船中的距离。注意点同上。
2、稳性主要数据
(1)装载情况: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填写对不同种类船舶应核算的基本装载情况。
(2)排水量:各种装载情况下的排水量均须填写,注意与空船排水量的区别。
(3)载货量:填写满载情况下的载货量,注意到港与出港情况下此数据的相同性。
(4)载重量:填写各种装载情况下的总载重量,包括油、水等,注意与载货量的区别。
(5)重心垂直高度Zg:填写各种装载情况下的重心距基线的距离。
(6)艏吃水:填写各种装载情况下的艏部吃水。
(7)艉吃水:填写各种装载情况下的艉部吃水。
(8)平均吃水:填写各种装载情况下的平均吃水。
(9)初稳性高度Gm:在稳性计算书上选取相应数据时,应注意与法规的定义一致。
(10)进水角Qj:在稳性计算书上选取相应数据时,应注意与法规的定义一致。
(11)最大静稳性力臂Lmax:在稳性计算书上选取相应数据时,应注意与法规的定义一致。
(12)最大静稳性力臂对应的横斜角Qh:在稳性计算书上选取相应数据时,应注意与法规的定义一致。
(13)静稳性曲线消失角Qv:在稳性计算书上选取相应数据时,应注意与法规的定义一致。
(14)风压倾斜力矩或力Lf、Mf:在稳性计算书上选取相应数据时,应注意与法规的定义一致。
(15)最小倾复力矩或力臂Lg、Mg:在稳性计算书上选取相应数据时,应注意与法规的定义一致。
(16)衡准数K:在稳性计算书上选取相应数据时,应注意与法规的定义一致。
(17)稳性特殊要求:
① 回航:填写“极限静倾角与回航静倾角之比”;在稳性计算书上选取相应数据时,应注意与法规的定义一致。
② 乘客集中一舷:填写“极限静倾角与乘客集中一舷静倾角之比”;在稳性计算书上选取相应数据时,应注意与法规的定义一致。
③ 急牵:填写拖船出海拖带的稳性衡准数,若无出海拖带装载则填拖船港内作业的稳性衡准数;在稳性计算书上选取相应数据时,应注意与法规的定义一致。
④ 消防船:填写消防船作业状态下船舶初稳性高GM与法规要求值之比;在稳性计算书上选取相应数据时,应注意与法规的定义一致。
⑤ 挖泥船:填写挖泥船航行、避风或者作业时稳性衡准数;在稳性计算书上选取相应数据时,应注意与法规的定义一致。
⑥ 起重船:填写起重船航行、避风或者作业时稳性衡准数;在稳性计算书上选取相应数据时,应注意与法规的定义一致。
以上比值或衡准数有多个数值时,应填写最小值。
(18)其他:需要时填写。
3、装载仪
(1) 软件名称:按批准图纸填写。
(2) 软件版本号:按批准图纸填写。
(3) 软件批准号:按批准图纸填写。
(4) 软件生产商:按批准图纸填写。
(5) 计算种类:按批准图纸填写,如S、I、G、D或其组合等。
(6) 安装软件的计算机台数:按实际填写。
(7) 产品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填写。
(8) 制造厂:按产品证书填写。
9.5.9 信号设备
1、号灯的配备
(1) 名称:填法规要求的基本配备,如舷灯、桅灯、尾灯、白环照灯(锚灯)、红环照灯(失控灯)等,及其他信号灯,如拖带灯等。
(2) 数量:按实际及法规要求填写。
(3) 控制台位置:按实际填写,如驾驶室。
(4) 独立供电分路的数量: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如2。
(5) 独立供电电源的数量: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如2。
(6) 双套灯:适用时打X。
2、闪光灯的配备
(1) 名称:填法规要求的基本配备,如手提式白昼通信闪光灯、桅顶式环照黄闪光灯、桅顶式环照白闪光灯等。
(2) 能见距离:根据铭牌、产品证书填写,与法规要求核实。
(3)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应满足法规要求。。
3、号型的配备
(1) 名称:可填大号球体、小号球体、大号菱形体、小号菱形体等。
(2)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应满足法规要求。。
4、号旗的配备
(1) 名称:可填中国国旗、国际信号旗、手旗、红旗等。
(2) 规格:按标准填写,如2号、3号等。
(3)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应满足法规要求。
5、声响信号的配备
(1) 名称:可填号笛、号钟、号锣
(2) 规格:按标准填写,如大型、中型、小型等。
(3) 数量:根据实际填写,应满足法规要求。
(4) 号笛控制台的位置:按实际填小,如驾驶室等。
(5) 号笛拉手/按钮数量:根据实际填写,应满足法规要求。
9.5.10 防污染
1、船舶概况
(1) 船舶种类:根据法规设定船舶种类填写,如油船、非油船等。
(2) 新船/现有船:根据适用的法规填写。
(3) 载重量 M/T(适用于油船):根据完工的装载手册填写。
(4) 装载容量m3(适用于装载散装油类的非油船):根据舱容图及型值表填写。
(5) 签订建造合同日期:船东与制造者签订建造该船或该批船合同的日期。
(6) 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日期:即安放龙骨日期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日期。
(7) 交船日期:船舶建造完毕后船舶交付船东使用的日期,由于商务原因进行的交船(实际建造未完工)不应作为交船日期。
(8) 重大改建日期(如适用时):船舶改建施工完工后的日期。
(9) 本船适用的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防止油污染
A机器处所的防污染(油船及非油船)
该船在正常条件下能/不能在燃油舱内装压载水:不适用的划去。
机器处所舱底污水和燃油舱排放油类的控制设备
滤油设备
(1) 型号:
(2) 排出废液中含油量小于(PPM):填写 15。
(3) 种类:可填具有15PPM报警装置、手动/自动停止装置的滤油设备。
(4) 产品证书编号:
(5) 认可标准:如A.393(X)决议,或MEPC.60(33) 决议等。
(6) 油分计型式认可标准:如A.393(X)决议、MEPC.60(33)决议、MEPC.107(49)决议等。
(7) 该系统的最大排量(m3/h):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证书,如5。
(8) 其他处理残油的措施:除残油舱设施外,填写其他处理措施,如残油供焚烧炉燃烧。
油份计
(1) 油分计认可标准:如A.393(X)决议、MEPC.60(33)决议、MEPC.107(49)等。
(2) 有/无记录装置:不适用的划去。
(3) 型号:
(4) 产品证书编号:
(5) 制造厂:
滤油设备的免除
(1) 免除的条件:按现行法规及其修改通报要求执行。
(2) 设有储存柜用来留存所有船上的含油污水:适用时打X。
残油(油泥)舱
(1) 舱室:根据实船布置和舱容图填写,如燃油污油舱,滑油污油舱,油渣舱等。
(2) 位置:根据实船布置和舱容图及量深表填写,如机舱双层底中部33-36肋位。
(3) 容积:根据舱容图及量深表填写,如12.30。
(4) 总容积:船舶机舱所有污油舱容积总和,如49.70。
污油水舱
(5) 舱室:根据实船布置和舱容图填写。
(6) 位置:根据实船布置和舱容图及量深表填写,如机舱双层底中部33-36肋位。
(7) 容积:根据舱容图及量深表填写,如12.30。
(8) 总容积:机舱含油污水舱容积之和,如36.90。
标准排放接头
(1)安装位置:按实船布置填写,如上甲板20号肋位左、右舷。
B油船防污染附加要求
专用压载舱
(1) 舱名:填写舱号及舱名或位置。
(2) 容积:根据舱容图及量深表填写,如1200.30。
(3) 总容积:各专用压载舱容积之和。
清洁压载舱
(1) 舱名:填写舱号及舱名或位置(肋位号)。
(2) 容积:根据舱容图及量深表填写,如1200.30。
(3) 总容积:各清洁压载舱容积之和。
原油洗舱系统
安装在甲板上的洗舱机
(1) 型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2) 数量:按实际填写。
(3) 制造厂: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4)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浸没式洗舱机
(1) 型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2) 数量:按实际填写。
(3) 制造厂: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4)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原有洗舱泵
(1) 型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2) 数量:按实际填写。
(3) 排量: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4) 制造厂: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5)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排油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
排油监控系统
(1) 认可标准: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2) 型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3)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4) 制造厂: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油份计
(1) 认可标准: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2) 型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3)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4) 制造厂: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油水界面探测器
(1) 认可标准: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2) 型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3)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4) 制造厂: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污油水舱
(1) 污油水舱数量:根据实船布置和舱容图填写。
(2) 污油水舱容积:根据舱容图及量深表填写。
(3) 污油水舱占货油舱总容积的百分数%:按实船情况填写,一般应不小于船舶载油容量的3%,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可进一步逐情减少。
(4) 作为污油水舱的货油舱编号:可作为污油水舱的货油舱的编号。
污油水舱、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界面探测器的免除
(1) 免除条件:按现行法规及其修改通报要求执行。
认可的手册
(1) 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适用的打X。
(2) 原油洗舱操作手册:适用的打X。
(3) 排油监控系统操作手册:适用的打X。
其他
(需要时填写)
3、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货品表
(1) 舱号:填写舱号及舱名或位置。
(2) 货品:对于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而言,货品名称应按IBC规则或BCH规则及相关修正案的名称正确填写,且应将拟装的IBC规则第18章及BCH规则第四章所列化学品中污染类别为D类的化学品列入货品栏内。
对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而言,应将按适用的IGC规则或两个GC规则的规定,该船拟装并符合装运条件的货品名称填入货品栏。货品名称应按规则第十九章的名称填写。拟装的货品可从经批准的程序与布置手册中查得。
(3) 装运条件:对于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而言,应将BCH规则第六章“最低要求一览表”h,j,k,m项的内容填入装运条件栏内。货品表中的装运条件栏只需填上装运条件的相应编号。注意液舱装运条件应包括IBC规则第十七章“最低要求一览表”中h,j,k,o栏的内容。如货品较多,装运条件难以一一列出的,可在装运条件栏内根据实际情况注上:“参照船上经批准的资料:程序与布置手册”。
对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而言,装运条件可参照经批准的程序与布置手册填写。货品表中的装运条件栏只需填上装运条件的相应编号。注意液舱装运条件一般应包括IGC及两个GC规则第十九章“最低要求一览表”中e,i,g,h栏的内容。
设备
(1) 名称:填写设备名称,如所有货泵,货物提升泵和货物压缩机。
(2)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数量:填写实船安装数量。
(4) 制造厂:应填写厂名和工厂所在城市、国家的名称。
(5)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其他
(需要时填写)
4、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
按规则要求填写。
5、防止生活污水污染
(1) 名称:填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粉碎器、集污舱。
(2) 型式: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WCB-50。
(3) 产品证书编号:填产品证书编号。
(4) 制造厂:应填写厂名和工厂所在城市、国家的名称。
(5) 认可标准:按船用产品证书及型式认可证书填写,如符合MEPC.2(VI)决议案。
(6) 排放标准:① 固体悬浮颗粒标准:≤ 50 毫克/升;
② 大肠菌群标准:≤250个 / 100毫升;
③ 五日生化需氧量:≤50毫克/升。
(7) 处理能力: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8) 集污舱总容积(m3):填写收集生活污水的污水舱的实际总容积。
(9) 集污舱安装位置:填写集污舱在船上的实际位置。
6、防止垃圾污染
(1) 垃圾告示牌数量:按实际填写,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2) 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数量:按实际填写,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3) 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总容积m3:按实际填写,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4) 固定式垃圾收集容器数量:按实际填写,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5) 固定式垃圾收集容器总容积m3:按实际填写,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垃圾处理装置
(1) 垃圾处理装置名称: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垃圾处理装置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处理能力: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6、防止空气污染
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物质的装置)
(1) 设备名称: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2) 型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数量:按实际填写。
(4) 安装位置:填船上的具体位置。
排放氮氧化合物(NOx)的设备
(1) 用途:按实际填写,如主推进柴油机,发电机用柴油机等。
(2) 型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安装位置:填船上的具体位置,如机舱等。
(4) 额定功率(kW):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额定转速(r/min):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6) 是否安装废气滤清器: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7) NOx排放量(g/kWh):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8) 柴油机编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9)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焚烧炉
(1) 类型: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2) 型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功率(MJ/h):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4) 安装位置:填船上的具体位置,如机舱等。
(5) 焚烧炉编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6) 型式认可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填写。
(7) 制造日期: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8) 制造厂: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8、防污底系统
(1) 防污底系统的类型:根据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产品证书填写。
(2) 防污底系统的名称:根据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产品证书填写。
(3) 防污底系统的颜色:根据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产品证书填写。
(4) 活性成分:根据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产品证书填写。
(5) 化学文摘登记号(CAS):根据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产品证书填写。
(6) 防污底系统施涂完成时间:按实际填写。
(7) 防污底系统的制造厂:根据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产品证书填写。
(8) 工厂认可编号:根据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产品证书填写。
该防污底系统有/无作为生物杀虫剂的有机化合物:不适用的划去。
密封涂层的类型(适用时):根据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产品证书填写。
密封涂层的名称:根据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产品证书填写。
密封涂层的颜色:根据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产品证书填写。
密封涂层施涂完成时间:按实际填写。
封闭漆的制造厂:根据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产品证书填写。
9.5.11 船员舱室设备
1、核准本船的布置允许船员人数最多为 人:根据批准图纸填写。
2、船员卧室
(1) 舱室名: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居住人员(人员种类、人数):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3) 面积: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4) 最小层高: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5) 位置: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如尾楼甲板20-35号肋位。
3、船员餐厅
(1) 舱室名称: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使用者: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3) 面积: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4) 位置: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如尾楼甲板20-35号肋位。
4、娱乐场所与办公处所
(1) 舱室名称: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用途: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3) 位置: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如尾楼甲板20-35号肋位。
5、其他舱室
(1) 舱室名称: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用途: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3) 位置: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如尾楼甲板20-35号肋位。
6、饮用水和淡水
(4) 舱室名称: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5) 位置: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如10-12号肋位。
(6) 容积: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9.5.12 乘客定额
本船符合 类客船的要求:按批准图纸填写。
(1) 席别: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位置: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3) 人数: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9.5.13 起重设备
(1) 起重设备种类: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起重设备总数: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3) 最大安全工作负荷: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4) 起重设备名称: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如起重机、吊杆、汽车跳板等。
(5) 起重设备数量: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6) 安装位置:按实际填写,如上甲板70号肋位。
(7) 安全工作负荷: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8) 试验负荷: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9) 臂幅:起重臂、吊杆的跨距。
(10) 仰角:起重臂、吊杆与水平线的夹角。
(11) 产品证书编号:根据产品证书填写。
活动零部件
(1) 序号:按顺序填。
(2) 活动零部件编号:根据产品证书、试验证书填写。
(3) 活动零部件名称和规格:根据产品证书、试验证书填写。
(4) 数量:根据产品证书、试验证书填写。
(5) 试验日期:根据产品证书、试验证书填写。
(6) 试验负荷:根据产品证书、试验证书填写。
(7) 安全工作负荷:根据产品证书、试验证书填写。
9.6 第六部分 特殊船舶的附加要求
9.6.1 具有货物冷藏装置的船舶
1、一般说明
(1) 冷藏舱总容积(m3):各冷藏货舱散装容积之和。
(2) 制冷机组数量:整个制冷装置的机组数量。
(3) 制冷方式:指制冷剂冷却货物的形式。一般分为直冷、间冷两种,按实际填写。
(4) 制冷剂种类:货物冷藏装置采用哪一类制冷剂,按实际填写。规范规定制冷剂名称为R717(氨NH3),R12(二氯二氟甲烷CCL2F2),R22(一氯二氟甲烷(CC1F2),R502(R224.82%+R11551.2%),R115(一氯五氟乙烷CC1F2CF3)等。
(5) 设计温度(℃):冷藏货舱设计的最低温度,如有不同的设计温度则分别标明。
(6) 环境温度(℃):制冷装置设计时规定的环境温度。
(7) 设计制冷量(kJ/h):使所有冷藏货舱达到设计最低温度时,在规定的环境温度条件下所需要的制冷量。(适用时填写)
2、制冷机组
压缩机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如SCM-100,PKO-1。
(2) 数量:整个制冷装置的压缩机数量。
(3) 制冷量(kJ/h):压缩机在规定的环境温度下及按设计的蒸发温度的制冷能量。
(4) 工作压力(MPa):压缩机的最大工作压力。
(5) 产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
(6) 产品证书编号:填产品证书编号。
(7) 额定转速(r/min):压缩机铭牌上的转速。
(8) 制造日期:产品制造完成日期。对于生产日期只能查询到年月的,其日期统一取15日。
(9) 制造厂:为压缩机产品厂,应填写厂名和工厂所在城市、国家的名称。
原动机
(1) 形式:填写制冷机组原动机所选用的类型,如电动机等。
(2) 型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功率(kW):铭牌上的额定功率。
(4) 转速(r/min): 铭牌上的额定转速。
(5) 产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
(6) 产品证书编号:填产品产品证书编号。
(7) 制造厂:应填写厂名和工厂所在城市、国家的名称。
3、热交换器和贮液器
(1) 名称:填写热交换器,如冷凝器、冷却器、贮液器等。
(2) 热交换面积(m2):冷却面积,管式冷凝器为管的表面积之和。
(3) 容量(m3):填写贮液器的额定容积。
(4) 设计/工作压力(MPa): 强度计算压力/一般为压缩机的出口压力。
(5) 水压试验压力(MPa): 产品厂强度试验压力,一般为设计压力的1.5倍。
(6) 安全阀开启压力(MPa): 一般大于工作压力,但应小于设计压力。
(7) 产品证书编号:填产品证书编号。
(8) 制造日期:产品制造完成日期。对于生产日期只能查询到年月的,其日期。,。、统一取15日。
(9) 制造厂:应填写厂名和工厂所在城市、国家的名称。
4、泵及风机等
(1) 名称:按实船布置泵、风机的类型填写。
(2)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数量:按安装的数量填写。
(4) 排量(m3/h):填写额定排量。
(5) 工作压力(MPa):填写额定出口压力。
(6) 转速(r/min):填写额定转速。
(7) 原动机形式:填写泵风机原动机所选用的类型,如电动机。
5、冷藏舱
(1) 舱号(名):填写冷藏货舱舱名。
(2) 容积(m3):指冷藏货舱散装容积。
(3) 设计温度(℃):冷藏货舱设计可达的最低温度,如-25℃。
(4) 测量点数量:若设置手动测温,指测温孔的数量;若设置遥控测温,则指感温点数量。
(5) 绝缘材料:冷藏货舱内敷设的绝热材料,如软木、泡沫塑料、岩棉、矿物棉。
6、其他
(需要时填写)
9.6.2 散装液化气体运输船
1、概况
(1) 船型:填写1G型船舶、2G型船舶、3G型船舶等,按审图意见填写。
(2) 液货舱
① 总舱容:填写装运液货气货舱的总容积。
② 设计温度:填写液货舱可承受的最低温度。
③ 最大载货密度:填写船舶装运货物的能力,即液货舱设计时允许载运货物的最大密度。
④ 设计压力:填写液货舱的最大允许蒸汽压力。
2、设计参数
(1) 环境气温:填写设计要求的环境空气温度。
(2) 环境水温:填写设计要求的环境水温。
(3) 液货舱型式和编号:填写各液货舱的型式,如整体液舱、薄膜液舱、半薄膜储罐式、内部绝热液舱、独立液舱等。编号填写相同液舱型式的液舱编号。
(4) 应力系数:根据表中A、B、C、D填写,仅适用于B型独立液货舱,并在经批准的应力分析资料中查取。
(5) 材料:填写符合规范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接受或要求的材料。
(6) 释放阀最大设定压力:填写释放阀的最大开启压力。
(7) 液货管系:填写液货管系所对应的上述参数。
3、货品表
(1) 液舱编号:根据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排序:按顺序排列。
(3) 位置:填船上具体位置。
(4) 载运条件:
① 货品:填写该舱所装运的货品名称。
② 液舱编号:填写货舱编号。
③ 最低温度:填写该货品装载时可能发生的最低温度。
④ 最大压力:填写该货品装载时可能发生的最大压力。
⑤ 最大密度:填写该货品装载时可能发生的最大密度。
⑥ 液舱装载条件:填写装运该货品有何限制条件。
4、液货系统
设备
泵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数量: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排量(m3/h):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工作压力(MPa):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5) 安装位置:填船上具体位置。
原动机
(1) 形式: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功率(kW):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转速(r/min):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5) 安装位置:填船上具体位置。
泵舱轴气密装置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泵舱轴直径(mm):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产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压缩机舱轴气密装置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压缩机舱轴直径(mm):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产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液货管系
(1) 名称:可填液货总管、冷却管路、液相管、气相管等。
(2) 管路通径:按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3) 管路(壁)厚度:按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4) 材质:按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5) 膨胀节形式:按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5、货舱探测和控制装置
(1) 设备名称:可填液位监测装置、高速透气阀、压力真空阀、液货制冷装置等。
(2)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6、其他
(需要时填写)
9.6.3 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船
1、概况
(1) 船型:可填写1型、2型、3型等。
(2) 货舱结构型式:可填独立重力式、整体重力式、独立压力式等。
(3) 液货舱
① 总舱容:填写船舶装运货物的总舱容。
② 设计温度:填写货舱设计的最低温度。
③ 最大载货密度:填写该货品装载时可能发生的最大密度。
④ 设计压力:填写液货舱设计时所允许的最大压力。
2、货品表
(1) 液舱编号:根据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排序:按顺序排列。
(3) 位置:填船上具体位置。
(4) 载运条件:
① 货品:填写该舱所装运的货品名称。
② 液舱编号:填写货舱编号。
③ 最低温度:填写该货品装载时可能发生的最低温度。
④ 最大压力:填写该货品装载时可能发生的最大压力。
⑤ 最大密度:填写该货品装载时可能发生的最大密度。
⑥ 液舱装载条件:填写装运该货品有何限制条件。
3、液货系统
设备
泵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数量: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排量(m3/h):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工作压力(MPa):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5) 安装位置:填船上具体位置。
原动机
(1) 形式: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功率(kW):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转速(r/min):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5) 安装位置:填船上具体位置。
泵舱轴气密装置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泵舱轴直径(mm):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产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液货管系
(1) 名称:可填液货总管、压载水管路、加热/冷却管路等。
(2) 管路通径:按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3) 管路(壁)厚度:按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4) 材质:按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5) 膨胀节形式:按实际填写,与批准图纸核对。
4、货舱探测和控制装置
(1) 设备名称:可填液位监测装置、高速透气阀、压力真空阀、液货制冷装置等。
(2)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5、其他
(需要时填写)
9.6.4 油船(含沥青船)
货油区域采用:适用的打X。
(1)双壳体结构
(2)单壳体结构
(3)单壳体+罐
压载舱采用:适用的打X。
(1) 专用压载舱
(2) 清洁压载舱
货品的闪点
货品的种类
1、货油系统
设备
泵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数量: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排量( m3/h):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工作压力(MPa):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5) 安装位置: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原动机
(1) 形式: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功率: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转速: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5) 安装位置: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泵舱轴填料函
(1)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2) 泵舱轴直径: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3) 产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编号:根据相应证书填写。
(4)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货油管系和压载管系
(1) 名称: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管路通径: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3) 管路(壁)厚度: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4) 材质:膨胀节形式: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货舱探测和控制装置
(1) 设备名称:液位监测装置。
(2) 型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3)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4) 制造厂:按铭牌填写,并核对船用产品证书。
9.6.5 浮船坞
(1) 类型:按批准图纸填写。
(2) 坞长:按批准图纸填写。
(3) 设计举力:填写在正常状态下所设计的浮船坞其预定升举起最重船舶的空载排水量。
(4) 坞内净宽:填写坞墙内侧的宽度。
(5) 型宽:按批准图纸填写。
(6) 型深:按批准图纸填写。
(7) 主排水泵的排量: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8) 电气设备
① 变流机组
频率:填写铭牌(产品证书)上的频率。
电流:填写铭牌(产品证书)上的电流。
电压:填写铭牌(产品证书)上的电压。
② 变频机组
频率:填写铭牌(产品证书)上的频率。
电流:填写铭牌(产品证书)上的电流。
电压:填写铭牌(产品证书)上的电压。
③ 硅整流器
频率:填写铭牌(产品证书)上的频率。
电流:填写铭牌(产品证书)上的电流。
电压:填写铭牌(产品证书)上的电压。
(9) 设备名称:填写船坞上安装的设备名称(以浮船坞规范所定义的填写。)
(10) 型号:填写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型号。
(11) 船检证书编号:填写该产品船检证书的编号,如SH06P7658。
(12) 制造厂:填写生产厂家的全称。
9.6.6 消防船
1、消防船种类
(1) 消防船种类:根据海事局《船舶种类划分规则》所定义的最小分类填写。
(2) 自我保护设施:填写固定式水幕系统等。
2、消防水炮
(1) 数量: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型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每一水炮的最低排出率: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每一水炮的最小射程: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4)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遥控操纵位置: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3、消防泵
(1) 数量: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型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排量: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4)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4、固定式泡沫炮系统
泡沫炮
(1) 数量: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型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每一泡沫炮的最低排出率: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4) 泡沫炮的射程: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连续产生泡沫的时间:按计算书连续产生泡沫的时间填写。注意规范的最低要求时间。
(6)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7) 遥控操纵位置: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泡沫舱
(1) 容量: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位置: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泵
(1) 数量: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型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最低泡沫容量: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4) 连续产生泡沫时间: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5、可携式泡沫发生器
(1) 数量: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型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排量: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4)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6、消防水带设施
(1) 位置: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数量: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9.6.7 滚装船/车客渡/客滚船
(1) 载车总重量: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单轴负荷: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3) 载车处所的车道总长度: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4) 艏门
① 尺寸: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② 净开口尺寸: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③ 启闭方式:填写机械启动、手动或其它启闭方式。
(5) 艉门
① 尺寸: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② 净开口尺寸: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③ 启闭方式:填写机械启动、手动或其它启闭方式。
(6) 侧门
① 尺寸: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② 净开口尺寸: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③ 启闭方式:填写机械启动、手动或其它启闭方式。
(7) 移动式车辆甲板
① 尺寸: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② 位置:填船上实际位置。
(8) 升降平台
① 尺寸: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② 设计载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③ 动力源种类:填写液压或电动。
(9) 车辆处所的通风次数:按计算书标明的数据填写,并应符合法规的最低要求。
(10) 用于车辆处所的舱底水泵的排量: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填写总排量。
①设备名称:填写船上车辆处所安装的设备名称。如绑扎设备、监控设备、探火探烟、艏艉门关闭报警设备、水位报警设备等。
② 型号:填写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型号。
③ 产品证书编号:填写该产品证书的编号,如SH06P7658。
④ 制造厂:填写生产厂家的全称。
9.6.8 拖船
1、系柱拖力
(1) 拖船系柱拖力:根据试验报告填写。
(2) 系柱拖力日期:根据试验报告填写。
2、拖带装置
(1) 设备名称: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2) 型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安全工作负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4) 制造厂: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产品证书编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应急释放装置
(1) 安装位置: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2) 操纵位置:按实际、批准图纸填写。
4、拖缆
(1) 材料: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2) 数量:按实际填写。
(3) 直径: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4) 长度: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破断负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6) 产品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填写。
9.6.9 气体燃料动力船
按法规、规范填写。
9.6.10 其他船舶
(需要时填写)
9.7 第七部分 其他
9.7.1 特种装置
(1) 名称: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2) 型号: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3) 数量:按实际填写。
(4) 制造厂:按铭牌(产品证书)填写。
(5) 产品证书编号:按产品证书填写。
9.7.2 其他
(需要时填写)
1.DSMIS系统“船舶检验信息”填写说明
1.1 DSMIS系统中“船舶检验信息”的填写是船舶证书状态和检验状态的动态信息集合,结合新版DSMIS系统改造,总部决定对检验信息维护的规则进行调整,在检验信息维护的规则上与国际航行入级船舶(CSA)协调,避免验船师在检验过程中需要频繁“换频道”。
1.2“船舶检验信息”的维护规则适用于所有国内航行船舶,应认真填写,并遵循“船舶检验信息”以一个完整的换证检验周期为限,不是本次换证检验周期的日期应予以清零的原则,同时按以下规定填写:
1.2.1检验周年日决定了年度、中间、换证检验的时间。根据法规规定,检验周年日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2.2下次检验日期填写下次相应检验的到期日期,其日期等于检验周年日。
1.2.3结合船舶检验,请维护【船舶基本信息】中的【首次特别定期检验日期】,对于进入首次特别定期检验日期范围的船舶,系统会为相关证书的检验种类中增加一项“特别定期检验”。验船师应结合检验维护相关信息。以后诸次特别定期检验均只需填写特别定期检验信息;
1.2.4检验窗口期维护要求:
1.2.4.1海船:
1.2.4.1.1年度检验
检验窗口期为下次检验日期的前后三个月,具体为检验窗口期(开始)为下次检验日期的前三个月加一天,检验窗口期(结束)为下次检验日期的后三个月减一天。
1.2.4.1.2中间检验:
1)入级证书:
中间检验应在第2次或第3次年度检验之时或两次检验之间进行,因此应分别填写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和下次中间检验日期2,检验窗口期的设置具体为检验窗口期(开始)为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的前三个月加一天,检验窗口期(结束)为下次中间检验日期2的后三个月减一天。
如该轮在第二年进行了年度检验,则应将下次中间检验日期2的数据清空,将第3年的时间填入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检验窗口期为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的前后三个月,具体为检验窗口期(开始)为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的前三个月加一天,检验窗口期(结束)为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的后三个月减一天。
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客船,入级证书的中间检验仅填写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检验窗口期为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的前后三个月,具体为检验窗口期(开始)为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的前三个月加一天,检验窗口期(结束)为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的后三个月减一天。
2)法定证书:
中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前、后各三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因此应分别填写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和下次中间检验日期2。检验窗口期为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的前后三个月,具体为检验窗口期(开始)为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的前三个月加一天,检验窗口期(结束)为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的后三个月减一天。
如该轮在第二年进行了年度检验,则应将下次中间检验日期2的数据清空,将第3年的时间填入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检验窗口期为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的前后三个月,具体为检验窗口期(开始)为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的前三个月加一天,检验窗口期(结束)为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的后三个月减一天。
1.2.4.1.3换证检验(特别检验)
检验窗口期为下次检验日期的前三个月,具体为检验窗口期(开始)为下次检验日期的前三个月加一天,检验窗口期(结束)为下次检验日期。
1.2.4.1.4特别定期检验
首次特别定期检验的检验窗口期为下次检验日期的前后六个月,此后诸次特别定期检验的窗口期为下次检验日期的前三个月,具体为检验窗口期(开始)为下次检验日期的前三个月加一天,检验窗口期(结束)为下次检验日期。
注:虽然海船法规规定:国内海船在船舶达到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应进行初次特别定期检验,其后的特别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到期日前后三个月内完成,但是海船法规同样规定:符合特别定期检验要求的船舶,新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首次特别定期检验以后的诸次特别定期检验的“后三”是无意义的(因证书已过期)。若船东有特殊情况,需用到“后三”,那么船东应在证书过期前申请一次附加检验,我社接受船东附加检验,检验满意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证书,对此种情况,在特别检验完成后,新证书有效期从附加检验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1.2.4.2河船:
1.2.4.2.1年度检验
检验窗口期为下次检验日期(对应周年到期日)的前后一个月,具体为检验窗口期(开始)为下次检验日期的前一个月加一天,检验窗口期(结束)为下次检验日期的后一个月减一天。
1.2.4.2.2中间检验
下次中间检验日期2对于河船不适用。仅需填写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检验窗口期为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对应周年到期日)的前后一个月,具体为检验窗口期(开始)为下次检验日期的前一个月加一天,检验窗口期(结束)为下次检验日期的后一个月减一天。
1.2.4.2.3换证检验(特别检验)
检验窗口期为下次检验日期的前三个月,具体为检验窗口期(开始)为下次检验日期的前三个月加一天,检验窗口期(结束)为下次检验日期。
1.2.4.2.4特别定期检验
检验窗口期为下次检验日期的前三个月,具体为检验窗口期(开始)为下次检验日期的前三个月加一天,检验窗口期(结束)为下次检验日期。
例:
某海船于2014年6月16日完成建造检验,长期证书有效期为2019年6月15日,该轮的周年日为6月15日,下次换证检验日期为2019年6月15日。
下次年度检验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检验窗口期为2015年3月16日—2015年9月14日。
国内航行入级证书: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为2016年6月15日,下次中间检验日期2为2017年6月15日,检验窗口期为2016年3月16日—2017年9月14日。
法定证书: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为2016年6月15日,下次中间检验日期2为2017年6月15日,检验窗口期为2016年3月16日—2016年9月14日
下次换证检验日期为2019年6月15日,检验窗口期为2019年3月16日—2019年6月15日。
1.3对于“证书情况”栏:
1.3.1〖签发日期〗填写所选现行有效证书的签发日期,而非证书签署日期。
1.3.2〖证书有效期〗填写所选证书到期日期。如本次检验签发了短期证书,则填写短期证书到期日期
1.3.3〖上次换证检验日期〗如本次为换证/特别检验则填写本次检验完成日期;如本次为其他检验则填写上次换证/特别检验日期。如为建造检验则填写建造检验完成日期。
如为初次检验延续原检验周期则填写上次换证/特别检验日期;如未延续原检验周期则填写初次检验完成日期。对于如防止垃圾污染等的初次检验,不论结合任何检验或单独进行均应将此次检验时间填入此栏。
1.3.4〖展期日期〗填写证书展期到期日期。如为多次展期则填写最后一次展期到期日期。但应注意不得变更原〖证书有效期〗中填写的相应证书到期日期,如展期检验完成后换发新的证书,则仅填写证书有效期,而无需填写展期日期,此时在特别说明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即可。
1.3.5〖检验日期〗填写本次检验的日期。
1.3.6〖检验工作控制号〗系统自动生成的本次检验的工作控制号
1.4 对于“检验种类”栏:
1.4.1 应按照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特别检验、特别定期检验的适用检验种类顺序填写。附加检验为非定期检验,不用填写。
1.4.2《适航证书》对应的检验种类中不包括“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尾轴检验”;
1.4.3《入级证书》对应的检验种类不包括“坞检”、“锅炉检验”、“尾轴/螺旋桨轴检验”;
1.4.4〖上次检验日期〗填写对应于检验到期日的上次同类检验完成日期。如此次完成该项检验,则填写本次检验完成日期;如此次未进行该项检验,则为当次换证检验周期内该项检验的上次完成日期。若换证检验周期内该项检验未进行,则需将日期清零;
1.4.5〖下次检验日期〗填写该项检验的检验到期日期。如年度检验,下次为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的到期日应分别填写为同一日期;如年度检验,下次为中间检验,年度检验下次检验日期应填写中间检验后的年度检验日期;如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无下次检验日期的,则必须将该日期清零。对海船中间检验如可在第二个检验周年日或第三个检验周年日进行,中间检验的〖中间检验日期1〗应填写第二个检验周年日;。
1.4.6〖展期日〗填写该项检验展期到期日期。如为多次展期则填写最后一次展期到期日期。但应注意不得变更原〖到期日〗中填写的该项检验到期日期;
1.4.7〖中间检验日期1〗对于海船中间检验,填写中间检验的第一个到期日,正常应为换证检验/特别检验后的第二个年检周年日。对于河船,将下次中间检验日期填入〖中间检验日期1〗
1.4.8〖中间检验日期2〗对于海船中间检验,填写中间检验的第二个到期日,正常应为换证检验/特别检验后的第三个年检周年日。对于河船,〖中间检验日期2〗均不填写。
1.4.9如海船在第二个检验周年日进行了年度检验而未进行中间检验,在检验信息维护时应将中间检验的〖中间检验日期1〗改为第三个检验周年日,〖中间检验日期2〗必须清零。如河船已完成第一个中间检验,则此次〖下次中间检验日期1〗应填写下一个中间检验到期日,如无则清零。
1.4.10船舶持有的相关法定证书的检验信息均应进行维护。对于非五年期有效的危险品适拖/适装证书,不必维护“检验种类”栏信息。
1.5船底外部检验信息:
1.5.1〖最近两次检验〗填写对应于坞检到期日的前两次坞检完成日期。
1.5.2〖下次检验日期〗为下次坞检到期日,应注意对于海上货船,在任何情况下两次坞检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
1.5.3〖展期检验〗填写经展期后的坞检到期日,但应注意不得变更原〖下次检验日期〗中填写的该项检验到期日期。
1.6尾轴与螺旋桨轴检验信息
1.6.1〖上次检验日期〗填写对应于该轴的检验到期日的上次轴检完成日期。
1.6.2〖下次检验日期〗为该轴检验到期日
1.6.3〖展期检验〗填写经展期后的轴检到期日,但应注意不得变更原〖下次检验〗中填写的该项检验到期日期。
1.7 锅炉检验信息:
1.7.1〖上次检验日期〗填写对应于该台锅炉的检验到期日的上次检验完成日期。
1.7.2〖下次检验日期〗为该台锅炉检验到期日
1.7.3 〖展期检验〗填写经展期后的锅炉检验到期日,但应注意不得变更原〖下次检验〗中填写的该项检验到期日期。
1.7.4如船舶有多台锅炉则应每台锅炉输入一条信息。
1.8检验周年日修正:
关于检验周年日的修正,请参见本须知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2 2. DSMIS系统中的【船舶基本信息】
2.1 DSMIS系统【船舶基本信息】中的信息是展现船舶基本状况的数据集合,是了解船级社船队规模状态的窗口,也是出版CCS国内航行船舶录的基础,在船舶建造检验、初次检验时应详细填写。
2.2【船舶基本信息】由船舶概要、建造信息、重大改装信息、船舶审图信息、船舶标签、VIMS补充信息、转入转出信息等组成,在船舶营运检验过程中相关数据的修改应在特别说明报告中进行相应的说明。
2.3【船舶概要】主要由船舶的基本信息、主尺度数据等组成。在信息维护过程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2.3.1在船舶检验的过程中若发生“船舶转出”、“船级暂停”等变更时应及时维护【船舶基本信息】中相关信息。对于〖船舶归属类别〗栏目,当〖船舶状态〗为“转出船舶”、“报废船舶”、“注销船舶”时应维持原有的〖船舶归属类别〗不得更改。
2.3.2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制造厂等信息统一由CRM系统管理,如需调整可通过系统选择变更后的公司。如变更后的公司通过系统无法查询到,则应到CRM系统中进行添加或维护后再通过DSMIS系统选择。
2.3.3【干舷甲板】填写是【干舷甲板】的甲板名称
2.3.4【上甲板(量吨甲板)】填写船舶上是【上甲板(量吨甲板)】的甲板名称
2.3.5【主机总功率】:对于机动船舶,填写船舶主机的总功率,此字段不允许为空;对于非机动船舶,【主机总功率】不允许填写任何数值(0也不允许),必须保持为空。
2.3.6【首次特别定期检验日期】:对于即将进入或已进入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船舶,如需要维护检验信息中的特别定期检验信息,应填入此数据,系统会为相关证书的检验种类中增加一项“特别定期检验”。
2.4【建造信息】由船舶建造时的审图信息和重要节点日期组成。
2.5【船舶重大改建信息】主要记录船舶重大改建的相关信息。
2.6【船舶审图信息】主要记录船舶除建造时审图信息以外的审图信息,营运检验过程中发生的审图情况均应在此记录,以便可供随时查询营运检验中发生的审图情况请及审图意见。
2.7【船舶标签】是为标识船舶特殊特征的字段组合,可复选。此字段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断丰富,以方便查询统计。
2.8【VIMS补充信息】
2.9【船舶转入转出信息】:当船舶由其他船检机构转入时,应当录入相关信息;当船舶转往其他船舶检验机构时,除按要求完成转出检验以外,也应同时维护船舶转出时间和转往检验机构。
IV-BE
国内海船检验后应签发的证书、报告汇总
序号 分 目 录
1 CSAD海船检验后应签发的证书、报告汇总表
2 国内海船法定检验后应签发或签署的文件汇总表
3 非入级海船检验后应签发的证书、报告汇总表
1 船级检验后应签发的证书、报告汇总表(CSAD入级海船部分)
格式 编号 |
证书和报告名称 |
建造入级检验 |
初次入级检验 |
重新/恢复入级检验 |
特别检验 |
特别定期检验 |
中间检验 |
年度检验 |
坞内检验 |
锅炉检验 |
螺旋桨和尾轴检验 |
循环检验 |
特检展期 |
修理和改装检验 |
签发人 |
备注 |
CCD |
国内航行 船舶 入级证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总裁或其授权的副总裁 |
|
CCDi |
国内航行 船舶临时 入级证书 |
★ |
★ |
★ |
★ |
+/★
|
|
|
|
|
|
|
|
|
总经理/主任或检验部门经理 |
有效期 不超过五个月 |
CCD-A |
国内航行 船舶入级 证书附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经理/主任或检验部门经理 |
长期 |
RMS-2 |
轮机循环 检验项目表 |
⊙ |
⊙ |
⊙ |
⊙ |
|
|
|
|
|
|
|
|
|
验船师 |
使用CSA船级的 项目表 |
KB |
特别说明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验船师 |
|
CBJL |
船舶检验记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验船师 |
船长20m及以上船舶(游艇除外)适用 |
XCJL |
小船检验记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验船师 |
船长小于20m船舶适用 |
XM |
船舶 检验项目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验船师 |
|
|
|
|
|
|
|
|
|
|
|
|
|
|
|
|
|
|
MY |
船舶检验 报告面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验船师 |
|
CX
|
船舶设备 检验信息 记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船长20m及以上船舶(游艇除外)适用 |
YL |
遗留项目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验船师 |
|
KX |
船舶检验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QXBG |
缺陷报告 |
其说明详见本节1.2(10)、(11)解释 |
||||||||||||||
JYJH |
老旧油船、散货船及 化学品船船体特别检验检验计划/会议记录
(该格式报告未纳入DSMIS系统中,手工填写) |
|||||||||||||||
XMLJ |
老旧油船、散货船及化学品船船体特别检验附加项目表 |
★──表示签发 +──表示签署 ⊙──表示适用时签发
1.1 入级证书包括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两者均由《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证书》/《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证书》、《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证书附件》和签证栏组成。其签发或签署详见 IV-BF 1 条款。
1.2本社的船舶入级检验文件,除入级证书外由以下组成:
(1)Form MY——船舶检验报告面页,适用于新造船检验、营运中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重新入级检验以及各类保持船级检验;
(2)
Form CBJL —— 船舶检验记录,适用于20m及以上的新造船检验和营运中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根据海河船适用性,内容有所区分);
(3)Form XCJL —— 小船检验记录,适用于20m以下新造船检验和营运中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
(4)Form CX —— 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适用于20m及以上的船舶(游艇除外)各种检验;
(5)Form KB —— 特别说明检验报告,适用于各种检验;
(6)Form YL—— 遗留项目报告,适用于各种检验;
(7)Form XM ——船舶检验项目表,适用于各种检验;
(8)Form KX ——船舶检验信息,适用于各种检验;
(9)Form QXBG
(10)Form JYJH——老旧油船、散货船及化学品船船体特别检验检验计划/会议记录;检验计划/会议记录JYJH是各方共同签署的一份文件,严格说不属于检验报告,而是属于需要归档的检验文件
(11)Form XMLJ——老旧油船、散货船及化学品船船体特别检验附加项目表。
1.3 对于国内入级船舶任何临时检验,均需签发《船舶检验报告面页》面页(Form MY),如涉及相关设备检验信息的变化,则应同时签发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Form CX)。
1.4
1.5 对于国内入级海上航行老旧油船、散货船及化学品船的船体特别检验及特别定期检验,应按国内中心2012
1.6 对于20m以下国内入级海船,除无需签发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Form CX)外,其所有检验签发的报告、项目表等与20m及以上船舶相同。
1.7 对于检验时船舶设备的更换或增加,验船师应重新签发《船舶检验记录》和《小船检验记录》的相关修改页面,并在《特别说明检验报告》予以说明。
1.8
2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后应签发或签署的文件汇总表
格 式 |
证书、记录和报告名称 |
初次检验 |
换证检验 |
年度检验 |
中间检验 |
附加检验 |
证书展期 |
备注 |
MY |
船舶检验报告面页 |
★ |
★ |
★ |
★ |
★ |
★ |
|
YL |
遗留项目报告 |
⊙ |
⊙ |
⊙ |
⊙ |
⊙ |
⊙ |
适用于所有船舶 |
KB |
特别说明(检验报告) |
⊙ |
⊙ |
⊙ |
⊙ |
⊙ |
⊙ |
适用于所有船舶 |
CBJL |
船舶检验记录 |
★ |
⊙ |
⊙ |
⊙ |
⊙ |
⊙ |
|
CX |
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 |
★ |
★ |
★ |
★ |
⊙ |
⊙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游艇除外) |
KX |
船舶检验信息 |
★ |
★ |
★ |
★ |
★ |
★ |
|
XCJL |
小船检验记录 |
★ |
⊙ |
⊙ |
⊙ |
⊙ |
⊙ |
适用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 |
XM |
船舶检验项目表 |
★ |
★ |
★ |
★ |
⊙ |
⊙ |
|
XMLJ |
老旧船换证检验附加项目表 |
|
★ |
|
|
|
|
适用老旧油/散货/化学品船 |
QXBG |
缺陷报告 |
|
⊙ |
⊙ |
⊙ |
⊙ |
⊙ |
适用于持有NSM证书的船舶 |
HZS |
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 |
★ |
⊙ |
⊙ |
⊙ |
⊙ |
⊙ |
|
XHZS |
小型海船检验证书 |
★ |
★ |
⊙ |
⊙ |
⊙ |
⊙ |
适用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 |
HHC |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
★ |
★ |
+ |
+ |
+/⊙ |
★ |
|
HKC |
海上客船适航证书 |
★ |
★ |
+ |
|
+/⊙ |
★ |
|
HHDW |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
★ |
|
|
|
⊙ |
|
按主管机关的要求打印证书 |
HYW |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 |
★ |
+ |
+ |
+/⊙ |
★ |
|
HFS |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
★ |
★ |
|
|
⊙ |
★ |
|
HZZ |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
★ |
★ |
+ |
+ |
+/⊙ |
★ |
|
HMC |
海上船舶免除证书 |
★ |
★ |
|
|
⊙ |
★ |
根据需要签发 |
HFD |
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 |
★ |
★ |
+ |
+ |
+/⊙ |
★ |
根据需要签发 |
HSY |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
★ |
★ |
+ |
+ |
+/⊙ |
★ |
根据需要签发 |
HSZ |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
★ |
★ |
+ |
+ |
+/⊙ |
★ |
根据需要签发 |
HGS |
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 |
★ |
★ |
|
|
+/⊙ |
★ |
每年度进行定期检验,签署 |
HFC |
海上浮船坞安全证书 |
★ |
★ |
+ |
|
+/⊙ |
★ |
|
HCK |
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 |
★ |
|
|
|
⊙ |
|
|
HCKL |
海上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 |
|
|
|
|
★ |
|
根据需要签发 |
QZ |
船舶起重设备证书 |
★ |
★ |
+ |
+ |
+/⊙ |
★ |
根据需要签发 |
HWS |
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
★ |
★ |
+ |
+ |
+/⊙ |
★ |
根据需要签发 |
HKQ |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
★ |
★ |
+ |
+ |
+/⊙ |
★ |
|
HCS |
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
★ |
★ |
|
|
+/⊙ |
★ |
|
HTZ |
海上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 |
★ |
★ |
+ |
+ |
+/⊙ |
★ |
|
HWD |
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 |
★ |
|
|
|
⊙ |
|
根据需要签发 |
HST |
海上适拖证书 |
|
|
|
|
★ |
|
根据需要签发 |
ZCSH |
船舶试航证书 |
|
|
|
|
★ |
|
根据需要签发 |
HNDF |
海南省地方小型船舶检验证书 |
★ |
★ |
+ |
+ |
+/⊙ |
★ |
适应于海南乡镇船舶 |
★ —— 表示签发 + —— 表示签署 ⊙ ——适用时签发
附注:
1. 备注中未注明船长适用范围的均适用于船长为20m及以上船舶。
2. 具体何种船舶签发何种证书见海事局《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规定》,以上如有与证书填写规定不一致之处,以证书填写规定为准。
3. 完成特别定期检验按上表换证检验要求签发证书。
4. 对于未设置有效期栏目的证书(如:吨位、乘客定额、防污底、免除等证书),签发短期证书时,应在证书记事栏注明:“本证书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止,长期证书正在办理中。”
5. 对于带有附件的证书(如:防油污、防空气污染、防污底、免除等证书),签发短期/全期证书时,应在证书记事栏注明:“本证书应附有编号为XXXXX的《XXXX证书附件》(格式:XXXX)方为有效”。
6. 签发《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时,应在记事栏内注明船舶航区。
7. 签发《海上船舶免除证书》时,其证书有效期不应超过其相关证书有效期限,并在记事栏记载。
3 非入级海船检验后应签发的文件汇总表
格式 编号 |
证书和报告名称 |
建造入级检验 |
初次入级检验 |
重新/恢复入级检验 |
特别检验 |
特别定期检验 |
中间检验 |
年度检验 |
坞内检验 |
锅炉检验 |
螺旋桨和尾轴检验 |
循环检验 |
特检展期 |
修理和改装检验 |
签发人 |
备注 |
RMS-2 |
轮机循环检验项目表 |
⊙ |
⊙ |
⊙ |
⊙ |
|
|
|
|
|
|
|
|
|
验船师 |
使用CSA船级的 项目表 |
KB |
特别说明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验船师 |
|
CBJL |
船舶检验记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验船师 |
|
XCJL |
小船检验记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验船师 |
船长小于20m船舶适用 |
XM |
船舶检验项目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验船师 |
|
MY |
船舶检验报告面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验船师 |
|
CX |
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船长20m及以上船舶(游艇除外)适用 | ||
YL |
遗留项目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验船师 |
|
KX |
船舶检验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QXBG |
缺陷报告 |
其说明详见IV-BE 1.1解释 | ||||||||||||||
JYJH |
老旧油船、散货船及化学品船船体特别检验检验计划/会议记录
(该格式报告未纳入DSMIS系统中,手工填写) | |||||||||||||||
XMLJ |
老旧油船、散货船及化学品船船体特别检验附加项目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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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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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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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
| |||||||||||||||
|
|
★──表示签发 +──表示签署 ⊙──表示适用时签发
3.1 非入级船舶检验完成后签发的报告格式详见上表,相关报告格式的适用范围及签发要求与入级船舶相同,详见IV-BE 1.1-1.8款。
IV-BF
船级与法定证书签署要求
序号 分 目 录
1 CSAD 入级证书的签署要求
2 海船法定证书的签署要求
1 CSAD入级证书的签署
1.1 在进行了保持船级和影响船级的各种检验后,验船师均应在入级证书所附的签证栏内进行相应的签署。
1.2 在签证栏内的签署及签名一律用中文,验船师签名应同时标注拼音。
1.3 几位验船师共同执行某项检验时,只由其中一位验船师在签证栏内签字。
1.4 过期检验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1.4.1 对正常检验在规定的日期后补做的,签署字句如下:
过期的(如年度)检验完成,船级恢复。
1.4.2 正常消除遗留项目时,签署字句如下:
临时检验完成,船级条件(如No.2014GZ30000101)消除,船级保持。
1.4.3 过期遗留项目消除后,签署字句如下:
过期的遗留项目(如No.2014GZ30000101已经消除,船级恢复。
1.4.4 如果船东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提出了检验申请,并且船舶具备检验条件,但由于检验周期较长(如船舶修理、改装等)跨越了规定的检验期限,则不应视为船级暂停,可在入级证书签署为:
自(首次登轮日期)至(检验完成日期)(如年度)检验完成。船级保持。
签证栏的日期为检验完成日期,下次检验日期维持原来日期不变。
如果检验是由于个别项目而拖延过期,且暂不能解决,则可以认为相应的检验已经完成,并在证书上签署,提出遗留项目(船级条件),限期解决。
1.5 船级检验展期时的签署
1.5.1 所有展期检验均应报总部批准后进行。对特别检验、坞内检验、螺旋桨/尾轴检验、锅炉检验以及遗留项目进行展期时,应登轮进行展期检验。
1.5.2 完成船级检验的展期检验后,应对入级证书的签证栏进行展期检验签署。签署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进行了什么检验、同意展期到什么时间、是否同意保持船级。例如:
特别检验展期检验完成,特别检验展期不超过2011年10月1日,在此之前船级保持。
1.6 完成建造入级检验及初次入级检验时的签署
1.6.1 完成建造入级检验后,总部签发长期证书时,对入级证书签证栏进行如下签署:
(建造检验完成时间)在(船舶建造地)完成建造入级检验,接受入级并授予船级符号。
1.6.2 完成建造入级检验后,总部签发长期证书时,对入级证书签证栏进行如下签署:
(建造检验完成时间)在(船舶建造地)完成建造入级检验,接受入级并授予船级符号。
完成重大改建检验后,总部签发长期证书时,对入级证书签证栏进行如下签署:
(重大改建完成时间)在(重大改建检验地)完成重大改建检验,接受入级并授予船级符号。
1.6.3 完成初次入级检验后,总部签发长期证书时,应根据结合初次入级检验实际进行的检验种类,对入级证书签证栏进行如下签署:
(初次入级检验完成时间)在(初次入级检验地)结合(如年度)检验完成初次入级检验,接受入级并授予船级符号。
1.7 营运中保持船级检验的签署
1.7.1 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特别检验、特别定期检验、锅炉检验、坞内检验、水下检验、螺旋桨轴与尾管轴检验等完成后,应在入级证书签证栏进行如下签署:
(如中间检验、坞内检验)检验完成,船级保持。
1.7.2 船级条件及遗留项目的处理
1、船级条件或遗留项目提出时的签署:
碰撞后在漂浮状态下完成损坏检验,船级保持,但螺旋桨应在下次坞检2011年10月1日检查。参阅报告No. 2014GZ300002 或
2、船级条件展期时的签署
(如年度)检验完成,船级保持,但遗留项目No.2014GZ30000101至No.2014GZ30000104应于2011年10月1日前消除。参阅报告No. 2014GZ300002。
3、 船级条件消除时的签署:
损坏的螺旋桨已经被修理,船级条件No.2014GZ30000101消除,船级保持。
1.8 临时检验完成后证书的签署
1.8.1 涉及船级检验要求的临时检验包括船名、船东、船籍港等变更检验,损坏及修理检验,更换或新增设备检验等,检验完成后均应对入级证书进行签署,签署时应简要说明检验内容,不得简单签署为“临时检验完成,船级保持”。
1.8.2 对船名、船舶所有人、船籍港等变更检验后,签署字句如下:
变更(如船名)的临时检验完成,船级保持。
1.8.3 完成损坏检验后,应在入级证书签证栏进行签署,并简要说明检验内容、船级条件及修理情况。如:
碰撞后在坞内完成损坏检验并进行了临时修理,船级保持但应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永久性修理。参阅报告No. 2014GZ300002。
1.8.4 完成修理检验后,应在入级证书签证栏进行签署。例如:
修理检验完成船级保持。参阅报告No. 2014GZ300001。
如进行了航行中修理检验,则应签署如:
在航行中完成了修理检验,船级保持。参阅报告No. 2014GZ300001。
1.8.5 更换或新增设备检验
被更换的设备或新增加的设备,如属于船级检验要求的范畴,应进行检验。完成检验后,在入级证书签证栏进行签署,并简要说明更换或新增设备的情况。例如:
临时检验完成,应急消防泵换新,船级保持。参阅报告No. 2014GZ300001。
2、海船法定证书的签署要求
2.1 除了和初次、换证、特别定期检验同时进行外,船舶经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船底外部检查、螺旋桨轴/艉轴检验、锅炉检验、附加检验(适用时)合格之后,验船师均须在证书上签署。签证栏内的签署及签名一律使用中文,验船师签名应同时在右方括号内标注拼音,拼音均使用大写,标注方式按中文使用习惯(如:WANG XIAOBO);采用在证书上打印或手写方式填写检验结果、下次检验种类及日期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如:
中间检验、船底外部检查已完成,检验合格。下次检验种类为年度检验,应在XXXX年XX月XX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2.2 初次特别定期检验应在船舶达到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进行,其后的特别定期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前后三个月内完成。特别定期检验完成后,应签发新证书而不需签署。
2.3 修改周年日后证书的签署:年度检验已在检验周年日XX月XX日3个月之前完成,检验周年日调整为XX月XX日。(注:其他检验签署同样按上述要求签署)
2.4 附加检验后的签署:
涉及法定检验要求的附加检验包括船东或经营人及船籍港的变更检验、损坏及修理检验、更新或新增设备检验等后,检验完成后,应在适用的法定证书中签署。签署时应简要说明检验内容,不得简单签署为:“附加检验完成,检验合格。”
① 完成损坏检验后,应在适用的法定证书签证栏进行签署(或签发条件证书),并简要说明检验内容、法定条件及修理情况。如:
碰撞后的损坏检验在漂航状态已进行,同意该轮单程一水驶往XXXX港做进一步的检查和修理。参阅报告:NO.XXXXXXXX
② 完成修理检验后,应在适用的法定证书签证栏进行签署。如:
海损后的永久性修理检验已完成,符合适航条件。参阅报告:No. XXXXXXXX
③ 被更换的设备或新增加的设备,如属于法定检验的范畴,应进行检验。完成检验后,在相关法定证书的签证栏进行签署。
附加检验已完成,XX设备换新,检验合格。参阅报告,No. XXXXXXXX
2.5 展期检验:
① 所有国内船舶法定证书的展期需签发新证书,不应在原证书上签署。
② 如船底外部检查、锅炉、艉轴检验展期可如下签署:(中间、换证检验时)
船底外部检查的展期检验已完成,同意该船船底外部检查展期至XXXX年XX月XX日。
③ 对法定遗留项目的展期,须征得总部主管部门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在相关证书签署(需要时,签发条件证书)。如:
展期检验已完成,同意将编号为XXXXXXXX的法定遗留展期至XXXX年XX月XX日。
2.6 法定条件及遗留项目的处理:
① 给出法定遗留项目的签署:附加检验已完成,给出法定遗留(No. XXXXXXXX),应不迟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消除。
② 遗留项目消除的签署:附加检验已完成,法定遗留(No. XXXXXXXX)已消除。
2.7 船舶法定证书过期或定期检验过期,法定证书自动失效,检验后应重新签发新证书,不允许在原证书上进行签署。
(1)船东申请定期检验日期(即:船东递交“国内航行船舶营运检验申请”的日期 )已在检验窗口期之后,视为过期检验,过期的检验完成后,现场检验单位应重新签发全期法定证书,KB报告应做相应说明,下次检验日期维持原周年日不变; (2)船东申请定期检验日期虽在检验窗口期内,但验船师初次登轮日期在检验窗口期之后,同样视为过期检验,过期的检验完成后,现场检验单位应重新签发全期全期法定证书,KB报告应做相应说明,下次检验日期维持原周年日不变;
IV-BG
国内海船各类船型持有证书报告一览表
序号 分 目 录
1、 总表
2、 客船
3、 客滚船
4、 货船
5、 高速客船
6、 散化船
7、 液化气船
8、 油船
9、 浮船坞
国内海船各类船型持有船舶证书报告一览表 | |||||||||
格 式 |
证书、记录 和报告名称 |
客船 |
客滚船 |
货船 |
高速客船 |
散化船 |
液化气船 |
油船 |
浮船坞 |
|
|
|
|
|
|
|
|
|
|
|
|
|
|
|
|
|
|
|
|
MY |
船舶检验报告面页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YL |
遗留项目报告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KB |
特别说明(检验报告)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CBJL |
船舶检验记录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CX |
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XCJL |
小船检验记录 |
适用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
XM |
船舶检验项目表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KX |
船舶检验信息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XMLJ |
老旧船换证检验附加项目表 |
不用 |
不用 |
适用老旧油/散货/化学品船 |
不用 |
适用老旧油/散货/化学品船 |
不用 |
适用老旧油/散货/化学品船 |
不用 |
|
|
|
|
|
|
|
|
|
|
QXBG |
缺陷报告 |
跨省航行船舶 |
跨省航行船舶 |
持NSM证书船舶 |
跨省航行船舶 |
持NSM证书船舶 |
持NSM证书船舶 |
持NSM证书船舶 |
持NSM证书船舶 |
HZS |
海上船舶证书薄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
XHZS |
小型海船检验证书 |
船长小于20m船舶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
HHC |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
不用 |
不用 |
用 |
不用 |
用 |
用 |
用 |
不用 |
HKC |
海上客船适航证书 |
用 |
用 |
不用 |
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HDW |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
按主管机关的要求打印证书 |
|
|
|
|
|
|
|
HYW |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HFS |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新船/小于400总吨但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新船; | |||||||
HZZ |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用 |
HMC |
海上船舶免除证书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适用时 |
HFD |
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 |
不用 |
不用 |
适用时 |
不用 |
适用时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HSY |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用 |
不用 |
不用 |
HSZ |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HGS |
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HFC |
海上浮船坞安全证书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用 |
HCK |
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 |
用 |
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HCKL |
海上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 |
适用时 |
适用时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QZ |
船舶起重设备证书 |
不用 |
用 |
适用时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适用时 |
HWS |
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 |
不用 |
不用 |
适用时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HKQ |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 |||||||
HCS |
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
2009年9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1000总吨及以上机动船或申请签发 | |||||||
HTZ |
海上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 |
不用 |
不用 |
适用时+A1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不用 |
HWD |
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
格 式 |
证书、记录和报告名称 |
客船 |
|
|
|
|
|
|
MY |
船舶检验报告面页 |
用 |
YL |
遗留项目报告 |
适用时 |
KB |
特别说明(检验报告) |
适用时 |
CBJL |
船舶检验记录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CX |
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XCJL |
小船检验记录 |
适用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 |
XM |
船舶检验项目表 |
用 |
KX |
船舶检验信息 |
用 |
QXBG |
缺陷报告 |
跨省航行船舶用 |
HZS |
海上船舶证书薄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XHZS |
小型海船检验证书 |
适用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 |
HKC |
海上客船适航证书 |
用 |
HDW |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
按主管机关的要求打印证书 |
HYW |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用 |
HFS |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新船/小于400总吨但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新船;自2014年1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现有船/小于400总吨但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现有船 |
HZZ |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
用 |
HMC |
海上船舶免除证书 |
适用时 |
HCK |
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 |
用 |
HCKL |
海上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 |
适用时 |
HKQ |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
HCS |
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
1000总吨及以上机动船或申请签发 |
HWD |
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
格 式 |
证书、记录和报告名称 |
客滚船 |
|
|
|
|
|
|
MY |
船舶检验报告面页 |
用 |
YL |
遗留项目报告 |
适用时 |
KB |
特别说明(检验报告) |
适用时 |
CBJL |
船舶检验记录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XM |
船舶检验项目表 |
用 |
KX |
船舶检验信息 |
用 |
CX |
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XCJL |
小船检验记录 |
适用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 |
QXBG |
缺陷报告 |
跨省航行船舶用 |
|
|
用 |
HZS |
海上船舶证书薄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XHZS |
小型海船检验证书 |
适用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 |
HKC |
海上客船适航证书 |
用 |
HDW |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
按主管机关的要求打印证书 |
HYW |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用 |
HFS |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新船/小于400总吨但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新船;自2014年1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现有船/小于400总吨但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现有船 |
HZZ |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
用 |
HMC |
海上船舶免除证书 |
适用时 |
HCK |
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 |
用 |
HCKL |
海上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 |
适用时 |
QZ |
船舶起重设备证书 |
用 |
HKQ |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 |
HCS |
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
1000总吨及以上机动船或申请签发 |
HWD |
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
格 式 |
证书、记录和报告名称 |
货船 |
|
|
|
|
|
|
MY |
船舶检验报告面页 |
用 |
YL |
遗留项目报告 |
适用时 |
KB |
特别说明(检验报告) |
适用时 |
CBJL |
船舶检验记录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CX |
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XCJL |
小船检验记录 |
适用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 |
XM |
船舶检验项目表 |
用 |
KX |
船舶检验信息 |
用 |
XMLJ |
老旧船换证检验附加项目表 |
适用老旧油/散货/化学品船 |
|
|
|
QXBG |
缺陷报告 |
适用于持有NSM证书的船舶 |
HZS |
海上船舶证书薄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XHZS |
小型海船检验证书 |
适用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 |
HHC |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
用 |
HDW |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
按主管机关的要求打印证书 |
HYW |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用 |
HFS |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新船/小于400总吨但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新船;自2014年1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现有船/小于400总吨但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现有船 |
HZZ |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
用 |
HMC |
海上船舶免除证书 |
适用时 |
HFD |
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 |
适用时 |
QZ |
船舶起重设备证书 |
适用时 |
HWS |
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 |
适用时 |
HKQ |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 |
HCS |
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
1000总吨及以上机动船或申请签发 |
HTZ |
海上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 |
用 |
HWD |
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
格 式 |
证书、记录和报告名称 |
高速客船 |
|
|
|
|
|
|
MY |
船舶检验报告面页 |
用 |
YL |
遗留项目报告 |
适用时 |
KB |
特别说明(检验报告) |
适用时 |
CBJL |
船舶检验记录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CX |
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XCJL |
小船检验记录 |
适用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 |
XM |
船舶检验项目表 |
用 |
KX |
船舶检验信息 |
用 |
QXBG |
缺陷报告 |
跨省航行船舶用 |
HZS |
海上船舶证书薄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XHZS |
小型海船检验证书 |
适用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 |
HKC |
海上客船适航证书 |
用 |
HDW |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
按主管机关的要求打印证书 |
HYW |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用 |
HFS |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新船/小于400总吨但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新船;自2014年1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现有船/小于400总吨但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现有船 |
HZZ |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
用 |
HMC |
海上船舶免除证书 |
适用时 |
HGS |
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 |
用 |
HCK |
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 |
用 |
HCKL |
海上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 |
适用时 |
HKQ |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
HCS |
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
1000总吨及以上机动船或申请签发 |
HWD |
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
格 式 |
证书、记录和报告名称 |
散化船 |
|
|
|
|
|
|
MY |
船舶检验报告面页 |
用 |
YL |
遗留项目报告 |
适用时 |
KB |
特别说明(检验报告) |
适用时 |
CBJL |
船舶检验记录 |
初次检验用 |
XM |
船舶检验项目表 |
用 |
CX |
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KX |
船舶检验信息 |
用 |
XMLJ |
老旧船换证检验附加项目表 |
适用老旧油/散货/化学品船 |
QXBG |
缺陷报告 |
适用于持有NSM证书的船舶 |
HZS |
海上船舶证书薄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HHC |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
用 |
HDW |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
按主管机关的要求打印证书 |
HYW |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用 |
HFS |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新船/小于400总吨但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新船;自2014年1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现有船/小于400总吨但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现有船 |
HZZ |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
用 |
HMC |
海上船舶免除证书 |
适用时 |
HFD |
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 |
适用时 |
HSZ |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
用 |
HKQ |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
HCS |
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
1000总吨及以上机动船或申请签发 |
HWD |
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
格 式 |
证书、记录和报告名称 |
液化气船 |
|
|
|
|
|
|
MY |
船舶检验报告面页 |
用 |
YL |
遗留项目报告 |
适用时 |
KB |
特别说明(检验报告) |
适用时 |
JLYH |
船舶检验记录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XM |
船舶检验项目表 |
用 |
CX |
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KX |
船舶检验信息 |
用 |
QXBG |
缺陷报告 |
适用于持有NSM证书的船舶 |
HZS |
海上船舶证书薄 |
适用于船长不小于20m的船舶 |
HHC |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
用 |
HDW |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
按主管机关的要求打印证书 |
HYW |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用 |
HFS |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新船/小于400总吨但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新船;自2014年1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现有船/小于400总吨但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现有船 |
HZZ |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
用 |
HMC |
海上船舶免除证书 |
适用时 |
HSY |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
用 |
HKQ |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 |
HCS |
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
1000总吨及以上机动船或申请签发 |
HWD |
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
格 式 |
证书、记录和报告名称 |
油船 |
|
|
|
|
|
|
MY |
船舶检验报告面页 |
用 |
YL |
遗留项目报告 |
适用时 |
KB |
特别说明(检验报告) |
适用时 |
CBJL |
船舶检验记录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XM |
船舶检验项目表 |
用 |
CX |
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KX |
船舶检验信息 |
用 |
XMLJ |
老旧船换证检验附加项目表 |
适用老旧油/散货/化学品船 |
QXBG |
缺陷报告 |
适用于持有NSM证书的船舶 |
HZS |
海上船舶证书薄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HHC |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
用 |
HDW |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
按主管机关的要求打印证书 |
HYW |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用 |
HFS |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新船/小于400总吨但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新船;自2014年1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现有船/小于400总吨但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现有船 |
HZZ |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
用 |
HMC |
海上船舶免除证书 |
适用时 |
HKQ |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 |
HCS |
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
1000总吨及以上机动船或申请签发 |
HWD |
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
格 式 |
证书、记录和报告名称 |
浮船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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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MY |
船舶检验报告面页 |
用 |
YL |
遗留项目报告 |
适用时 |
KB |
特别说明(检验报告) |
适用时 |
CBJL |
船舶检验记录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XM |
船舶检验项目表 |
用 |
CX |
船舶设备检验信息记录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KX |
船舶检验信息 |
用 |
|
|
|
QXBG |
缺陷报告 |
适用于持有NSM证书的船舶 |
HZS |
海上船舶证书薄 |
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
HDW |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
按主管机关的要求打印证书 |
HYW |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用 |
HFS |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新船/小于400总吨但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新船;自2014年1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现有船/小于400总吨但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现有船 |
HZZ |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
用 |
HMC |
海上船舶免除证书 |
适用时 |
HFC |
海上浮船坞安全证书 |
用 |
QZ |
船舶起重设备证书 |
适用时 |
HKQ |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 |
HCS |
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
1000总吨及以上机动船或申请签发 |
HWD |
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 |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