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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船师须知详细信息

III-B4-2-1      国内海船和内河船舶载重线检验详细要求和指导-初次检验

1.1      船体结构完整性和船舶强度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船体结构的完整性和船舶具有足够的强度。

1.1.1     国内海船船体结构完整性和船舶强度的检查

1.1.1.1    初次检验

1.1.1.1.1  图纸的审查

查核业经审批的与船舶结构完整性和船舶强度有关的设计图纸资料的完整性及相关的审图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图纸:

船舶强度计算书(含总纵强度计算、结构吃水);

总布置图;

型线图;

基本结构图;

横剖面图;等。

1.1.1.1.2  现场检验

核查船舶在其结构布置和强度方面已按审批图纸进行建造,确认船图一致性。

1.2      船上稳性资料、装载手册等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上保存有批准的完整稳性等文件资料。

1.2.1     国内海船稳性资料、装载手册等的检查

1.2.1.1    初次检验

1.2.1.1.1  图纸的审查

查核业经审批的与船舶稳性和装载有关的设计图纸资料的完整性及相关的审图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图纸:

船舶完整稳性计算书;

船舶破舱稳性计算书;

装载手册;

浮力储备计算书(动力支承船);

静水力曲线或数据;等。

1.2.1.1.2  现场检验

确认已向船长提交批准的完整稳性、破舱稳性、装载手册等文件资料。

1.3      船舶布置和稳性变化情况的检查

本项目对初次检验不适用。

1.4      载重线标志、水尺、船体颜色等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正确勘划了载重线、水尺、作业吃水、最大沉深吃水等标志。

1.4.1     国内海船载重线标志、水尺等的检查

1.4.1.1    初次检验

1.4.1.1.1  图纸的审查

查核业经审批的与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等有关的设计图纸资料的完整性及相关的审图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图纸:

干舷计算书及表明船舶主尺度的图纸;

载重线标志及水尺图;

反映被允许以减少干舷航行船舶特殊要求的图纸;等。

1.4.1.1.2  现场检验

核查船舶在其载重线、水尺、作业吃水、最大沉深吃水等标志方面已按审批图纸进行勘划,确认船图一致性。并注意核查海船检﹝2011254号“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和海船检﹝2011255“关于印发船体颜色标志和水尺堪划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我社BJDND(2011)0300号通知)的满足情况。

适用时,检查被允许减少干舷航行船舶的特殊装置。

注意关注该船的载重线标志是否满足该船的航行区域和季节的要求。

1 完工干舷核定

a.核查批准的技术设计的干舷计算书和载重线标志及水尺图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b.见证实船型深测定(注:型深是在船长中点处沿船舷由平板龙骨上缘起量,而不应自平均基线起量)并对船厂检验报告认可签署。

c.型深D的建造公差(△D)如在本社认可标准的公差范围,即按审批的技术设计载重线标志图自上而下勘划干舷。

d.如△D超出认可标准的公差范围,可由船厂按完工主尺度重新计算再次送审,亦可由执行验船师按法规要求,从偏于安全角度处理公差而勘定完工干舷。

2 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检查

a.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图检查载重线标志勘划的正确性。载重线位置的高低偏差应在±1.0mm范围内。检查圆盘直径和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甲板线位置、各线段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圆盘及其水平线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对国内海船应确认各线段均按规定位于圆盘船首方向,仅木材载重线标志按规定系位于圆盘船尾方向。由中国船级社勘划干舷时,采用CS为勘划机构的简称字母,如下图所示。标绘时,环的中心应位于船舶每舷按法规所规定的长度中点。环、线和字母的规格如图4.14.2所示。

它们还应是永久地标志在船舶的两舷,面向载重线标志时,字母顺序排列按英文习惯自左至右。

4.1  非装载木材货物的船舶的载重线标志

4.2  装载木材货物船舶的载重线标志

注:

CS       中国船级社

RQ       热带淡水载重线

Q  夏季淡水载重线

R  热带载重线

X  夏季载重线

MRQ    热带淡水木材载重线

MQ      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

MR      热带木材载重线

MX      夏季木材载重线

*   干舷高度应自环中心量至甲板线上缘

** 环水平中心线上缘

***      所有测量均从环中心至角线上缘

1.4.1.1.2.3 载重线标志可用下述方法之一永久地勘划在船舷中部两侧:

a. 标志用钢板制成实样焊接在船舷;

b. 堆焊载重线标志的边线。

载重线标志的油漆颜色应清晰,当船舷为暗色底者,应漆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者,应漆黑色。

1.4.1.1.2.4 如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为大,因而其载重线是勘划在相当或低于根据法规第三篇本篇所核定的最小干舷相应的夏季载重线位置时,可仅勘划淡水载重线。

1.4.1.1.2.5 对于客船不但需要按法规有关载重线的规定计算干舷,而且还应满足《国内航行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四篇“船舶安全”对客船的分舱与稳性的要求。通常形状干舷小于按客船的分舱与稳性要求计算的干舷,这时应勘划较大的干舷,按富裕干舷的原则,应勘划淡水载重线及分舱载重线C.1,如图4.3所示。

4.3

 

对于客货船可以勘划如图4.4所示的载重线标志。当其不搭载旅客时,可以当做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使用。但当其搭载旅客时应使用图中的C1C2载重线。

4.4

 

如果全部旅客处所都用来载客时,则应按“C1”分舱载重线装载客货;如果只利用部分旅客处所用来载客时,则可按“C2”分舱载重线装载客货。

1.4.1.1.2.6 对于遮蔽航区船舶、顶推船—驳船组合体、半潜船和工程船舶,尚应注意按照法规的特殊规定和要求进行干舷核定和检验。

1.4.1.1.2.7 水尺标志检查:水尺数字的下缘与对应吃水的水尺刻度线下缘平齐,满载吃水水线分界线经过载重线标志圆圈圆心。水尺位置高低偏差标准在±1.0mm范围内,允许极限为±2.0mm。首、尾两舷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平行引伸勘划成阶梯状,尾部可以将水尺标志勘划在舵叶后缘适当位置;船长中部两舷勘划水尺标志时,国内海船水尺标志在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后1200mm处或最近的肋位上。永久性勘划水尺标志的方法和水尺标志颜色与4.1.1.2.3条对载重线标志的要求相同。

船体外侧从船首至船尾以载重线标志中水平线的上边缘的水平延伸线为界,其上下壳板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

1.4.1.1.2.8 检查被允许减少干舷航行船舶的特殊装置。

1.4.1.1.2.9 检验中还应注意关注船舶的载重线标志是否满足该船计划的营运航行区域和季节的要求。航行区域和季节划分如下:

1)汕头以北的中国沿海:

季节期:

热带:自416日至1031日;

夏季:自111日至415日。

2)汕头以南的中国沿海:

季节期:

热带:自216日至1031日;

夏季:自111日至215日。

汕头港应被当作处于船舶驶来或驶往的区域内。

1.5      各种甲板开口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门、舷窗、窗、天窗、小舱口、升降口、机舱开口、通风筒、空气管等各种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的安装以及密性情况。

1.5.1    国内海船各种甲板开口的检查

1.5.1.1  初次检验

1.5.1.1.1 图纸的审查

查核业经审批的与船舶甲板各种开口有关的设计图纸资料的完整性及相关的审图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图纸:

门、窗、小舱口、人孔盖布置图;

通风筒布置图(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空调);

空气管布置图;

机舱棚结构图;

适用时,其他开口图纸;

1.5.1.1.2  现场检验

对船上各种甲板开口进行检验,确认船上各种开口的实际情况符合审查批准的图纸要求,并进行冲水试验或粉笔压印试验等以确认开口关闭装置的密性。

1.5.1.1.2.1 风雨密门检查

基本要求:

上层建筑及甲板室所有出入口应装设钢质门,永久和牢固的安装在端壁上,并应有加强筋加强,使整个结构与完整的端壁具有同等的强度,并在关闭时保证风雨密。保证风雨密的装置应永久的装固于端壁或门上,同时这些门应在围壁两侧都能进行操作。门一般应向外开,其铰链的设置应使主要方向的上浪能使门关闭。

门槛高度的有关规定:

在决定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围壁上的门槛高度时,首先要考虑的是门所处的位置。

位置1:在露天的干舷甲板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位置2:在位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后,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在位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且在干舷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下划线线部分适用于20089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以下所有所述的位置1、位置2的含义同上)

其次考虑的是门所在的封闭上层建筑、甲板室、升降口或机舱舱棚所保护的开口的类型。

a、当由上述建筑物所围闭的干舷甲板、上层建筑甲板无任何向下的开口时,并且所围闭的处所是工作处所、居住处所等船员经常出入的地方时,无论位置1或位置2,门槛高度为380mm

b、由上述建筑物所围闭的处所具有除机舱开口以外的向下开口时,对于位置1的首尾楼或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满足“载重线”所定义的封闭上层建筑的要求,即上层甲板设有通道以替代干舷甲板上的通道时,进入首尾楼或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的门槛高度为380mm,如果上层甲板没有上述通道,则门槛高度为600mm。对于位置2的门口,门槛高度为380mm

c、对于机舱开口,应用适当构架和用足够强度的钢质机舱棚有效的围闭,当机舱棚无其他建筑物防护时,对于B型船舶,如在位置1,舱棚出入口门槛高度为600mm,在位置2时,门槛高度为380mm;对于A型船舶或减小干舷的B型船舶应设置双重风雨密门,内门门槛高度为230mm,外门门槛高度为600mm。当机舱棚有其他建筑物完全防护时,机舱开口可视为b条所述的一般向下开口,仅需考虑其他建筑物上的门及门槛高度,对内部机舱棚上的门及门槛高度没有特殊要求。

查阅船用产品合格证,并核对钢印或标志,注意风雨密门应与安装处的端壁具有同等的强度。

按批准图纸检查门的位置,检查门槛高度(图例如下,表列为“载重线”法规条款)

 

注:机舱棚无其它结构保护时,对于A型船舶及减小干舷的B型船舶应设双重风雨密门,内门门槛为230mm,外门门槛为600mm

 

注:当端壁开口关闭时,尾楼内的船员能有效地,并随时可供使用的其他通道前往机舱和其它工作处所,此尾楼可视为封闭的,故第一层门槛高度取第2.1.2条。

 

冲水试验:检查门关闭效用情况,并进行冲水试验,关闭装置保持风雨密。

1.5.1.1.2.2 通风筒、空气管检查:

a. 通风筒基本要求: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的处所的通风筒应以钢质材料制成,结构应坚固,并且与甲板牢固的连接,通风筒壁厚的要求如下:

通风筒内径(mm 围板厚度(mm

通风筒内径(mm

围板厚度(mm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7.5

8.0

8.5

9.0

9.5

10.0

 

当通风筒围板高度超过900mm时,必须有专门的支撑,支撑的形式一般为肘板。

通风筒高度及关闭装置的要求:对于位置1的通风筒,围板高度高出甲板以上4.5m;位置2的通风筒,围板高度高出甲板以上2.3m时,不需装设封闭装置。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风筒,开口应具备有效的风雨密关闭设备。风雨密关闭装置应为钢质或等效材料,一般通过夹扣和衬垫来保证风雨密,不允许采用木塞或帆布罩。对长度不超过100m的船舶,风雨密关闭装置应永久的附连在通风筒上,长度超过100m的船舶,关闭装置可以方便的贮存在相应的通风筒附近。对于这些通风筒,位于“位置1”时,围板高度至少为900mm,位于“位置2”时,围板高度至少为760mm。围板高度均是从甲板量起至最低可能进水的开口处为止。

b. 空气管基本要求:空气管露出甲板的部分应坚固,当空气管外径等于或小于80mm时,壁厚不小于6.0mm,当外径等于或大于165mm时,厚度不小于8.5mm,中间尺寸由线性内插法确定。对于顶板的长度或宽度不小于7m的舱柜,应设2根或多根空气管;具有阴极保护的舱柜,应在其前后端设置空气管;延伸至两舷的每一个双层底分舱应自两舷引出空气管;对燃油舱柜、液货船货油舱前后两端的深隔离空舱以及货油区域内非装货的其他舱柜或隔离空舱,空气管管口处应装设耐腐蚀和便于更换的金属防火网。

空气管高度及关闭装置的要求:空气管管口应具有永久附连于管口的自动风雨密关闭装置,(蓝色字体部分适用于20089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在液货船上可使用压力/真空阀(PV阀);关闭装置不允许采用木塞或帆布罩。空气管位于干舷甲板上时,高度至少为760mm;位于上层建筑甲板时,高度至少为450mm,如果甲板装有木铺板,则这些高度应从木铺板以上量取,高度是指自甲板至水可能从管口进入下面的那一点之间的距离。注意测深兼透气空气管头也应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

c. 按批准图纸要求检查布置情况。

检查通风筒的支撑情况与关闭要求。

检查空气管口关闭装置的产品证书。

检查通风筒与空气管的高度。图示如下:

 

冲水试验:检查通风筒关闭装置的效用情况,并进行冲水试验,如验船师同意,可以粉笔压印试验代替冲水试验。

1.5.1.1.2.3 舷窗和风暴盖的检查

基本要求:在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第一层封闭上层建筑内处所的舷窗应装设设有铰链的可靠的内侧窗盖,其装置应能有效的关闭,如位于干舷甲板以下,应能保证水密;在干舷甲板以上应能保证风雨密。下述位置不能装设舷窗,即当窗槛低于在船侧处的干舷甲板平行线,该线的最低点在夏季载重水线(或夏季木材载重线,如有时)以上的距离为船宽的2.5%500mm,取大者;由于分舱特征致使干舷减少的船舶,位于有浸水考虑的舱以外的舱室且低于最终水线的舷窗应为非开启式。舷窗连同其玻璃、窗盖、风暴盖应为坚固的和经批准的结构。舷窗是指面积不超过0.16m2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面积超过0.16m2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应视为窗。如后升高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的高度等于或大于升高甲板的标准高度,就设置舷窗内盖而言,位于后升高甲板上或小于标准高度上层建筑甲板上的甲板室,可以被认为是在第2层甲板室上。

查阅船用产品合格证。

冲水试验,保持风雨密。

由于分舱特征致使干舷减少的船舶,位于有浸水考虑的舱以外的舱室且低于最终水线的舷窗应为非开启式。

1.5.1.1.2.4 小舱口、人孔的检查

在位置1时,小舱口的围板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为600mm,位置2时为450mm,检查小舱口盖的紧固装置及关闭的效用情况,并进行冲水试验,保证风雨密。

对于在“位置1”或“位置2”,或在非封闭上层建筑内的人孔或平的小舱口,应用能达到水密的坚固罩盖关闭,这些罩盖应使用间隔紧密的螺栓紧固,如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罩盖应能永久的附装于开口处。

1.5.1.1.2.5 遮蔽航区船舶的特殊规定(适用于20063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航行于遮蔽航区或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的船舶,其开口关闭设备超过甲板的高度可按下表决定。

仅在港内航行与作业的工程船舶,如不损害其安全作业,经批准,其开口关闭设备超过甲板的高度可以适当降低,但至少应为下表中位置2规定的要求。

 

开口关闭设备项目

封闭上层建筑与甲板室出入口门槛

货舱口围板

其它小舱口围板

露天机舱棚

出入口门槛

升降口通道门槛

通风筒围板

空气管

相应于法规第5篇第2章的条款

2.1.2

2.4.1

2.4.1

2.6.1

2.6.2,

4.1.1

2.7.3

2.6.3

2.8.4

2.9.1

位置 1

250

450

300

300

外门300

内门150

250

超过上一层甲板1000

450

300

位置 2

100

300

150

150

150

100

1000

300

150

1.6      艏门、艉门、舷门等舷侧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的艏门、艉门、舷门等舷侧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的布置、安装、效用和密性情况。

1.6.1    国内海船舷侧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的检查

1.6.1.1   初次检验

1.6.1.1.1  图纸的审查

查核业经审批的与船舶舷侧开口及其关闭装置有关的设计图纸资料的完整性及相关的审图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图纸:

艏门、艉门和舷门布置图、结构图以及启闭、锁紧机构和密封装置的图纸;

适用时,其它舷侧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的图纸;等。

1.6.1.1.2  现场检验

查核艏门、艉门和舷门(适用时,包括其它舷侧开口)及其开闭、锁紧机构和密封装置的制造、布置和安装符合业经审批的技术设计图纸资料及审图意见(如适用时);具有有关的产品证书;对其启闭、锁紧机构和密封装置的布置和安装进行检验和开闭试验,检查锁紧机构工作的可靠性,进行冲水试验。

1.7      货舱舱口围板、舱口盖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货舱舱口围板、舱口盖的结构和密性以及舱口盖的开闭机构处于正常状态。

1.7.1     国内海船货舱舱口围板、舱口盖的检查

1.7.1.1   初次检验

1.7.1.1.1  图纸的审查

查核业经审批的与船舶   有关的设计图纸资料的完整性及相关的审图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图纸:

货舱舱口围板结构图;

货舱盖板布置与结构图(包括强度计算);等。

1.7.1.1.2  现场检验

核查船舶货舱舱口围板、舱口盖已按审批图纸进行建造,确认船图一致性,进行冲水试验确认舱口盖的密性。

1.7.1.1.2.1 货舱口及其类似舱口围板在位置1时,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为600mm,位置2时为450mm。保证风雨密的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采用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有关结构的一般要求如下:舱口盖的每一支撑面的宽度至少为65mm,舱口楔耳宽至少为65mm,其中心间距不大于600mm,沿舱口每侧或每端的楔耳距舱口的转角,距离应不大于150mm。楔子应用坚韧的木材或其他相当的材料,楔子斜度应不大于16,且其尖头的厚度应不小于13mm,舱口盖布应是防水的和有足够的强度,至少应备有两层。当舱口盖的长度超过1.5m时,固定舱口盖的紧固装置(钢质压条)至少应有两套。另一类是现行绝大多数船舶所采用的舱口盖,即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对于这类舱口盖,如设有标准高度的舱口围板,当舱口盖承受货物负荷即使是重货时,若负荷不超过1.75t/m2(在位置1)(散货船舱口盖除外),无需要求额外加强。

查阅舱口盖的船用产品合格证,并核对钢印或标志。

检查舱口围板高度(两种位置如下图示)。

 

7.1

 

检查货舱舱口盖紧固装置的完整性及关闭的效用情况,并进行冲水试验,保持风雨密。

1.7.1.1.2.2 对于在“位置1”或“位置2”,或在非封闭上层建筑内的人孔或平的小舱口,应用能达到水密的坚固罩盖关闭,这些罩盖应使用间隔紧密的螺栓紧固,如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罩盖应能永久的附装于开口处。

1.8      舷墙、栏杆等船员保护装置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的舷墙、栏杆等船员保护装置的设置符合相关要求。

1.8.1     国内海船舷墙、栏杆、疏排水系统、排水舷口、通道、扶梯、安全绳及其附属装置等船员保护装置的检查

1.8.1.1   初次检验

1.8.1.1.1  图纸的审查

查核业经审批的与船员保护装置有关的设计图纸资料的完整性及相关的审图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图纸:

舷墙布置和结构图,包括排水舷口的布置;

栏杆、扶手、安全通道与安全绳布置图;

步桥布置图(A型船舶);等。

1.8.1.1.2  现场检验

对舷墙、栏杆、疏排水系统、排水舷口、通道、扶梯、安全绳及其附属装置等船员保护装置进行外观检查,核实其按照审批图纸进行设置,确认船图一致性。

1.8.1.1.2.1 排水舷口检查其面积及开口保护情况

基本要求:排水舷口的下边缘应尽可能接近甲板,所需排水舷口面积的2/3应分布在“阱”内最接近舷弧线最低点的二分之一长度处。露天干舷甲板或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无舷弧或舷弧极小时,排水舷口面积应沿阱的长度分布。设有舷墙的‘A’型船舶,至少应在露天甲板开敞部分的一半长度内,设置栏杆或其他有效的排水设备,面积为舷墙总面积的33%;舷侧顶列板的上边缘应尽可能低;如上层建筑之间用凸形甲板相连接,则在干舷甲板开敞部分的全长内应设置栏杆。

所要求的舷墙排水舷口面积的有效性是基于海水在船舶甲板上能自由横向流动的条件而言。如由于存在连续的凸形甲板或货舱口围板,甲板上的海水不能自由流动,则舷墙的排水舷口面积可按法规中的相应规定计算。

舷墙上的所有上述开口,应用间距约为230mm的栏杆或铁条保护,以使净空间距不大于230mm

核定“B”型船舶减小干舷,且在干舷甲板上设有舷墙的船舶的排水设施。

干舷减少值不大于B表和A表差额60%的“B”型船舶,其舷墙下部的排水舷口面积应至少等于舷墙总面积的25%。

舷侧顶列板的上边缘应尽可能地低。

设有舷墙的“A”型船舶和具有围壁通道的“B”型船舶的排水设施。

在舷墙下部的排水舷口面积占舷墙总面积的33%时,认为提供了“至少应在露天甲板开敞部分的一半长度内设置栏杆或其他有效的排水设备”中所提到“其他有效的排水设施”,亦可认为等同于“在干舷甲板露天部分的凸形甲板区域内,至少应在其长度一半的范围内装设栏杆”中要求的围壁通道50%的栅栏杆。

1.9      锚链管和锚链舱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国内海船锚链管和锚链舱的设置满足相关要求。

1.9.1     国内海船锚链管和锚链舱的检查

1.9.1.1   初次检验

1.9.1.1.1. 图纸的审查

查核业经审批的与国内海船锚链管和锚链舱有关的设计图纸资料的完整性及相关的审图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图纸:

基本结构图;

水密舱壁图;

人孔盖、小舱口盖等开口布置图;

关于弃链器的设置的图纸;等。

1.9.1.1.2  现场检验

锚链管和锚链柜(适用于20119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远海航区船舶的锚链管和锚链柜应水密延伸至露天甲板。若设有出入口,则应用坚固的盖关闭并用间距紧密的螺栓紧固。

其他航区船舶的锚链管和锚链柜应水密延伸至干舷甲板,且若在干舷甲板以下部分之上设有出入口,则应用坚固的盖关闭并用间距紧密的螺栓紧固。若设有上层建筑,则锚链管和锚链柜至少应自干舷甲板风雨密延伸至露天甲板,且若在该延伸部分之上设有出入口,则应保持风雨密关闭。

核查国内海船锚链管和锚链舱已按审批图纸进行建造和设置,确认船图一致性。

1.10     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的设置和状况满足相关要求。

1.10.1    国内海船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的检查

1.10.1.1  初次检验

1.10.1.1.1 图纸的审查

查核业经审批的与船舶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有关的设计图纸资料的完整性及相关的审图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图纸:

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布置图;等。

1.10.1.1.2 现场检验

核查船舶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已按审批图纸进行设置,确认船图一致性。

1.10.1.1.2.1 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检查:

a、舷内开口距夏季载重水线的距离小于0.01L时,应设置1个能从干舷甲板以上某一位置可靠关闭的自动止回阀(1个自动止回阀和1个可从干舷甲板以上位置控制的截止阀与上述从干舷甲板以上某一位置可靠关闭的自动止回阀等效),如果排水管或泄水管通过机器处所的外板至舷外,则在外板上设置1个就地操作的截止阀及1个船内止回阀即可(注意止回阀应位于截止阀的舷内侧,另外无人机器处所单就载重线的要求而言可视为有人操作的机器处所,但在系统中应安装适当的报警设备以用来指示海水是否渗入了机器处所。阀门的控制设备的位置选择应考虑到达该处的时间延迟的问题。)。

b、舷内开口距夏季载重水线的距离大于0.01L且小于0.02L时,可仅在泄水管或排水管设置两个自动止回阀,置于舷内的阀在营运状态下应始终便于接近,即船内的阀应在热带载重水线以上,如实际情况无法满足时,则在两个自动止回阀之间插入1个就地控制的截止阀,此时船内的阀不必位于热带载重水线以上。

c、舷内开口距夏季载重水线的距离大于0.02L时,泄水管或排水管上设置1个自动止回阀即可。如果舷外侧的阀门没有直接位于船壳板上,则船壳板开口至阀门间的短管应具有足够厚度。

在上述文字中,‘足够厚度’的含义如下:

管子外径等于或大于80mm时,厚度不小于7.0mm;管子外径180mm时,厚度不小于10.0mm;管子外径等于或大于220mm时,厚度不小于12.5mm。中间尺寸用线性内插法确定。

以上对于止回阀的要求仅适用于船舶正常营运时始终开放的排泄口,对于航行时必须关闭的排泄口,例如从顶边压载舱的重力排放,则装设1个可从干舷甲板上操作的截止阀就可以认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

当勘划木材载重线时,排水孔、泄水孔的舷内开口位置应认为与木材载重线相对应。

如果干舷甲板边缘在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超过5゜时才淹没,则从位于干舷甲板上封闭货物处所内引出通过外板的泄水孔是允许的,否则排水应按要求引向舷内。

所有外板上的附件和上述所要求的阀应为钢质、青铜或其他批准的韧性材料,不允许采用普通生铁或类似材料制成的阀;上述所涉及的一切管系应为钢质。如果卫生水排水管或泄水管采用塑料管道,除要满足上述要求外,船壳板上的阀应从阀门所处的处所之外进行操作,如果这些塑料管位于夏季载重水线以下,该阀应从干舷甲板以上位置进行操作,从船壳板至第1个阀门之间的排放管路及船壳附件及阀门应是钢质、青铜或其他认可的韧性材料,此外还需考虑到塑料管的强度、贯穿件及防火的要求。

1.10.1.1.2.2 检查船壳板上的泄水孔和排水孔关闭阀件的船用产品合格证,所有船壳附件和阀门应为钢质、青铜或其它经认可的韧性材料,不允许采用普通的生铁或类似材料制成的阀门。

1.10.1.1.2.3 按批准图纸检查船壳上泄水孔和排水孔及其关闭设备的布置情况。

1.10.1.1.2.4 在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干舷甲板上的封闭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内的排水管,当通过在外板上的开孔通至舷外时,均应装设坚固的和便于检查的关闭装置,以防海水浸入船内。

1.10.1.1.2.5 通常,每一独立的舷外排水口均应装设能在干舷甲板以上操纵的截止止回阀。该阀应能从干舷甲板上直接操作,在操纵位置应装有表示该阀开启和关闭的指示器。

1.10.1.1.2.6 阀的布置:

当从夏季载重水线至排水管的船内端口的垂直距离F不超过0.01L(船长)时,阀的布置如图10.1所示。

当从夏季载重水线至排水管的船内端口的垂直距离F超过0.01L(船长)但不超过0.02L时,如果在营运状态可随时对船内的阀进行检查,则该排水管可装两个不带直接关闭装置的止回阀来代替截止止回阀,其中一只止回阀应装在外板内侧,阀的布置如图10.2所示。

当从夏季载重水线至排水管的船内端口的垂直距离F超过0.02L时,则可在外板内侧装一只不带直接关闭装置的止回阀,阀的布置如图10.3所示。

 

10.1 排水口阀的布置

  

10.2  排水口阀的布置

   

10.3  排水口阀的布置

 

10.4  关闭设备分类图示

 

1.10.1.1.2.7 关闭设备分类如图10.4所示,其中:

A—如果船舷排水孔位于干舷甲板以下大于450mm处或在夏季载重线以上小于600mm处,均应在船壳板处设止回阀;或要求在船壳与夏季载重水线以上600mm处的管系具有足够厚度,则此阀可以不装。

B—应有一个自动止回阀。

C—应有2个自动止回阀,可不设直接关闭设备,但一个应在船壳板处,另一个应在最深季节载重线以上,且在营运条件下,能便于经常进行检查。

D—在船壳板处有一个自动止回阀,并具备从干舷甲板上某一位置能直接操纵的设备。

ED要求相同,如在管路上设有一个止回阀,则船壳板处可设一个闸门阀,且该阀可在人工操纵的机器处所最低工作平台以上进行控制。

GC要求相同,但船内的阀可设在载重水线以下,只要在2个自动止回阀间设有一个控制阀。

1.10.1.1.2.8 在人工操纵的机器处所内,对于主、副推进机器用的主、副海水进水口和排水口及应急舱底水系统的控制设备应位于在营运中随时便于检视的部位。这些控制设备应设置在工作平台以上的合理高度处。所有船舷边阀的控制设备应有指示器,清楚地显示阀的开启还是关闭。

全自动化的机器处所可以作为人工操纵的机器处所对待,但在系统中应安装适当的报警设备以用来指示海水是否渗入了机器处所。阀门的控制设备的位置选择应考虑到达该处的时间延迟的问题。

1.10.1.1.2.9 起始于任何水平面的泄水管及排水管,不论是在干舷甲板以下大于450毫米或夏季载重水线以上少于600毫米处穿越船壳板,应装设:

a、尽可能靠近船壳板装设一只止回阀并予牢靠地连接,或

b、在船壳板与夏季载重水线以上600毫米处的管路应有足够厚度:

(1) 管路的外径少于或等于80毫米,厚度不小于7.0毫米;

(2) 管路的外径为180毫米,厚度不小于10.0毫米;

(3) 管路的外径等于或大于220毫米,厚度不小于12.5毫米;

管路的外径为中间值时可用内插法来决定。

1.10.1.1.2.10 在“A”型船舶上,其中部有桥楼或甲板室,从这些处所导出的泄水管及排水管经过下方的货油舱柜,其管路的厚度应至少为船中部船壳板的厚度相同,但不必超过19毫米。在船壳上可以不装设阀门。

1.10.1.1.2.11 检查短管与船壳板连接焊缝的密性(可用煤油试验)

1.10.1.1.2.12 检查关闭设备的效用情况

1.11       载运木材甲板货装置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载运木材甲板货装置的制造和设置情况满足相关要求。

1.11.1      国内海船载运木材甲板货装置的检查

1.11.1.1     初次检验

1.11.1.1.1   图纸的审查

查核业经审批的与船舶   有关的设计图纸资料的完整性及相关的审图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图纸:

干舷计算书(含木材载重线的计算和核定);

载重线标志图(含木材载重线的核定);

木材甲板货装载布置图,包括用于装载木材甲板货的属具和设施的图纸;等。

1.11.1.1.2    现场检验

对于核定木材载重线的船舶,核查船舶载运木材甲板货装置已按审批图纸进行制造和设置,确认船图一致性。

检查装载木材用的甲板立柱及承臼和绑扎及系固装置的情况,并核查装运木材甲板货时船员通道与安全绳的配置。

适用时,应根据公约的要求检查对操舵装置的保护装置(护拦等)。

1.12        倾斜试验、空船重量测量的检查

通过倾斜试验、空船重量测量确定船舶的空船重量和重心位置。

1.12.1       国内海船倾斜试验、空船重量测量的检查

1.12.1.1     初次检验

1.12.1.1.1   图纸的审查

查核业经审批的与船舶重量和重心位置有关的设计图纸资料的完整性及相关的审图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图纸:

空船重量估算;

初步完整稳性估算;

舱容图和舱容表;等。

1.12.1.1.2   现场检验

船舶建造完工后,见证倾斜试验。

每艘船舶完工时都应进行倾斜试验确定空船状态的实际排水量和重心位置。除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船厂同批建造的同型船舶,如果经过空船重量测定后续船与首制船之间空船重量的偏差值不超过2%且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不超过1%船长,则可免除进行倾斜试验。如果由于船的大小、布置、强度或船型使得倾斜试验实际上是难以进行时,经相应免除程序后,可以通过详细的重量估算并经空船重量检验验证而确定空船特性。

具体方法及有关要求详见本社指导性文件《船舶倾斜试验与静水横摇试验实施指南》。

当船舶由国际航行转为国内航行,进行首次应用《国内海船法规》的初次检验时,如果建造检验是由本社或原中国船检局进行的,可以认可原倾斜试验报告;如果是由其他验船机构进行的,原则上要求重新进行倾斜试验。

小型船舶的灌水试验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

III-B4-2-2     国内海船和内河船舶载重线检验详细要求和指导-换证检验

2.1      船体结构完整性和船舶强度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船体结构的完整性和船舶具有足够的强度。

2.1.1     国内海船船体结构完整性和船舶强度的检查

2.1.1.1   换证检验

核查确认船舶保持了足够的船体强度。

按照规范,船舶结构在船级特检或适航证书的换证检验中应予以检验,通过总体核查确认船体强度是足够的。如果此时没有进行此类检验,验船师仅凭对各货舱和处所一般性检查就擅自确信船舶总强度足够是不可靠的,事实上这种船级状况对于船舶结构强度是没有保证的。同时应向船长了解船舶在过去的装载中是否出现船舶强度不足的现象,如:结构的应力变形等。

2.2     船上稳性资料、装载手册等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上保存有批准的完整稳性等文件资料。

2.2.1    国内海船稳性资料、装载手册等的检查

2.2.1.1   换证检验

查阅船舶是否备有经本社或主管机关认可的装载手册、稳性资料,且装载手册和稳性资料所采用的应是船上的工作语言。

2.3      船舶布置和稳性变化情况的检查

通过定期检验确认船舶布置和稳性是否曾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2.3.1    国内海船船舶布置和稳性变化情况的检查

2.3.1.1   换证检验

查阅船舶是否备有本社的国内海船初次检验记录,通过核对该记录中载重线部分的内容,确认自上次载重线检验以来没有发生影响干舷核定的改变。如果有这种改变,验船师应予以处理,并在报告中加以说明。

2.4      载重线标志、水尺等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正确勘划了载重线、水尺、作业吃水、最大沉深吃水等标志。

2.4.1    国内海船载重线标志、水尺等的检查

2.4.1.1   换证检验

检查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以及作业吃水、最大沉深吃水等其它标志与证书完全相符,标志油漆清晰可见。有怀疑时,可进行实船测量。注意核查海船检﹝2011254号“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和海船检﹝2011255“关于印发船体颜色标志和水尺堪划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我社BJDND(2011)0300号通知)的满足情况。

适用时,检查被允许减少干舷航行船舶的特殊要求。

注意关注该船的载重线标志是否满足该船的营运航行区域和季节的要求。

2.5     各种甲板开口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门、舷窗、窗、天窗、小舱口、升降口、机舱开口、通风筒、空气管等各种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的安装以及密性情况。

2.5.1     国内海船各种甲板开口的检查

2.5.1.1   换证检验

通过全面检查和试验确认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各种开口保护装置保持有效状态。

2.5.1.1.1 封闭上层建筑端壁的出入口

结构、密封衬垫和夹扣装置应保持有效(注意装置是否被油漆或锈蚀卡住)。对风雨密门应作冲水试验,保证风雨密。

2.5.1.1.2 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的各种开口

这部分包括甲板上的货舱升降口、平舱口、机舱开口、首楼甲板和尾楼甲板的小舱口、其他舱口和其他开口的风雨密关闭装置等。检查应包括对其围板的结构和盖板结构的近观检查;对关闭装置的完整性(锁紧螺旋和螺母、开舱后的固紧装置)进行检查和用冲水试验或其它等效方法检查密性情况。

2.5.1.1.3 通风筒、空气管

应对通风筒、空气管的围板作近观检查,特别注意在甲板根部和背面的腐蚀情况。注意确认通风筒防火挡板、空气管关闭装置的使用功能,如有怀疑时,应进行拆检,必要时进行相应的修理。通风筒的关闭装置应作密性检查,此种检查可以采用压粉方法。如通风筒设有防火挡板,还应确认挡板是否完整且关闭位置符合要求。空气管应检查其关闭装置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如关闭装置是采用自动止回布置的浮球或浮碟,验船师应从内外部全面检查浮球或浮碟是否丢失或破损,管头本体的腐蚀、磨耗情况以及能否保证可靠的关闭,特别应注意镀锌钢质管头的镀锌层的状况。

在上述检查中如发现异常情况,验船师应扩大检查的范围。此外对油船及一般船舶油舱的空气管还应检查防火网的完好情况。

2.5.1.1.4  舷窗

对舷窗及其风暴盖应进行详细检查,包括玻璃及其密封、风暴盖的上紧螺杆和螺母。然后所有舷窗进行冲水试验。

2.6      艏门、艉门、舷门等舷侧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的艏门、艉门、舷门等舷侧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的布置、安装、效用和密性情况。

2.6.1    国内海船舷侧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的检查

2.6.1.1   换证检验

检查艏门、艉门和舷门(适用时,包括其它舷侧开口)结构构件的腐蚀情况,对其关闭装置应进行检验和开关试验,检查锁紧机构的工作可靠性,进行冲水试验。

2.7      货舱舱口围板、舱口盖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货舱舱口围板、舱口盖的结构和密性以及舱口盖的开闭机构处于正常状态。

2.7.1    国内海船货舱舱口围板、舱口盖的检查

2.7.1.1   换证检验

按照以下要求对货舱舱口盖和舱口围板进行检验。

2.7.1.1.1 采用活动箱口盖关闭的舱口

2.7.1.1.1.1 舱口盖

检查舱口盖(连同箍环)的数目和状况,当舱口盖换新时,验船师应确认新舱口盖的特征应与原来的是一样的。

2.7.1.1.1.2 活动梁

应检查活动梁的状况,是否存在过度的腐蚀或变形,如果存在影响舱口盖存放的变形,应要求修理或更新。

2.7.1.1.1.3 箱形舱口盖

检查箱形舱口盖的腐蚀和变形情况。

2.7.1.1.1.4 舱口楔耳

检查楔耳的磨损、变形及锈蚀情况,楔耳的情况将直接影响与压条和楔子的配合和舱口的密性

2.7.1.1.1.5 舱口压条和楔子

验船师检查确信压条和楔子的数量是足够的,特别是船上经常使用的楔子。

2.7.1.1.1.6 舱口盖布

至少应配备两层舱口盖布,因为盖布在露天条件下非常容易损坏,验船师确认经过修理的帆布不致影响其风雨密。

2.7.1.1.2  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口盖关闭舱口

2.7.1.1.2.1 风雨密舱口盖

舱口盖应仔细进行检查,特别对于锈蚀严重的边缘。关闭装置连同其轨道也应进行检查(保持关闭紧密性处于良好状态)。所有舱口盖应作冲水试验,保证风雨密。

2.7.1.1.2.2 舱口围板

应对舱口围板及其加强结构作近观检查。检查板的腐蚀情况,包括内表面、上部和甲板处的半圆钢;外部的加强结构,包括肘板、加强筋并注意肘板底部的腐蚀情况,应特别注意围板的顶部系紧拉杆开口附近的腐蚀和裂纹情况。对严重腐蚀或变形的部分应予修理。

2.8      舷墙、栏杆等船员保护装置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的舷墙、栏杆等船员保护装置的设置符合相关要求。

2.8.1    国内海船舷墙、栏杆、疏排水系统、排水舷口、通道、扶梯、安全绳及其附属装置等船员保护装置的检查

2.8.1.1   换证检验

对舷墙、栏杆、排水舷口、通道、扶梯、安全绳及其附属装置等进行外观检验。

应检查排水舷口是否畅顺;对设有挡板装置的排水舷口,应检查挡板的完整性、是否活络及其状态。

对船员保护设施,应检查栏杆、舷梯、甲板安全绳、梯道和舷墙的状态,特别应该注意栏杆最下方的开口的横杆是否损坏,而导致高度超过230 mm。检查中如发现舷梯出现过大的变形以至影响到使用时,验船师应向船东提出修理要求。

2.9      锚链管和锚链舱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国内海船锚链管和锚链舱的设置满足相关要求。

2.9.1    国内海船锚链管和锚链舱的检查

2.9.1.1   换证检验

锚链管和锚链柜(适用于20119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检查锚链管和锚链柜上各种开口的密性情况,对于远海航区船舶,至露天甲板之间应保证水密;其他航区船舶,至干舷甲板之间应保证水密,干舷甲板至露天甲板之间应保证风雨密。

2.10     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的设置和状况满足相关要求。

2.10.1   国内海船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的检查

2.10.1.1  换证检验

对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管路、阀件及其开关位置的指示情况进行详细检查。

2.11     载运木材甲板货装置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载运木材甲板货装置的制造和设置情况满足相关要求。

2.11.1    国内海船载运木材甲板货装置的检查

2.11.1.1  换证检验

对于核定木材载重线的船舶,检查用于装载木材甲板货的属具与设施。

应查核装载木材甲板货装置的数量和状态,其中包括立柱、立柱座、系紧钢索、螺旋扣等,并核查装运木材甲板货时船员通道与安全绳的配置。

适用时,应根据公约的要求检查对操舵装置的保护装置(护拦等)。

2.12     倾斜试验、空船重量测量的检查

通过倾斜试验、空船重量测量确定船舶的空船重量和重心位置。

2.12.1   国内海船倾斜试验、空船重量测量的检查

2.12.1.1 换证检验

对于客船,确认船舶进行了每5年一次的空船重量测定。如果测定结果显示船舶的空船总量和重心纵向位置的变化超过了法规相关规定,应进一步核查导致变化的可能的原因,必要时重新校核船舶强度和稳性。

对货船无此项检验要求。

III-B4-2-3      国内海船和内河船舶载重线检验详细要求和指导-年度检验

3.1      船体结构完整性和船舶强度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船体结构的完整性和船舶具有足够的强度。

3.1.1    国内海船船体结构完整性和船舶强度的检查

3.1.1.1   年度检验

对船舶总体强度进行普遍核查,确认整体情况正常,按照相关规范和法规要求维修和保养的船舶,可以认为具有足够的强度。

3.2      船上稳性资料、装载手册等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上保存有批准的完整稳性等文件资料。

3.2.1    国内海船稳性资料、装载手册等的检查

3.2.1.1   年度检验

查阅船舶是否备有经本社或主管机关认可的装载手册、稳性资料,且装载手册和稳性资料所采用的应是船上的工作语言。

3.3      船舶布置和稳性变化情况的检查

通过定期检验确认船舶布置和稳性是否曾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3.3.1    国内海船船舶布置和稳性变化情况的检查

3.3.1.1  年度检验

确认“船体或上层建筑没有发生可以影响确定载重线位置的计算的变化”,如果发生了这种改变,验船师应予以处理,并在报告中加以说明。

3.4      载重线标志、水尺等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正确勘划了载重线、水尺、作业吃水、最大沉深吃水等标志。

3.4.1    国内海船载重线标志、水尺等的检查

3.4.1.1   年度检验

检查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以及作业吃水、最大沉深吃水等其它标志与证书完全相符,标志油漆清晰可见。有怀疑时,可进行实船测量。并注意核查海船检﹝2011254号“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和海船检﹝2011255“关于印发船体颜色标志和水尺堪划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我社BJDND(2011)0300号通知)的满足情况。

适用时,检查被允许减少干舷航行船舶的特殊要求。

注意关注该船的载重线标志是否满足该船的营运航行区域和季节的要求。

3.5      各种甲板开口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门、舷窗、窗、天窗、小舱口、升降口、机舱开口、通风筒、空气管等各种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的安装以及密性情况。

3.5.1    国内海船各种甲板开口的检查

3.5.1.1   年度检验

全面检查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各种开口保护装置保持有效状态,检验的方法可参见换证检验的要求,但关于对各种开口关闭装置的密性试验,仅在验船师认为必要时才进行:

开口保护装置包括机舱开口、上层建筑端壁上的开口、船员舱室出入口、甲板上的各种其它开口、通风筒、空气管及空气管管头、舷窗及其风雨密关闭设施等。注意确认通风筒防火挡板、空气管关闭装置的使用功能,如有怀疑时,应进行拆检,必要时进行相应的修理。

3.6      艏门、艉门、舷门等舷侧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的艏门、艉门、舷门等舷侧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的布置、安装、效用和密性情况。

3.6.1     国内海船舷侧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的检查

3.6.1.1   年度检验

检查艏门、艉门和舷门(适用时,包括其它舷侧开口)结构构件的腐蚀情况,对其关闭装置应进行检验和开关试验,检查锁紧机构的工作可靠性。仅在验船师认为必要时,才进行冲水试验。

3.7      货舱舱口围板、舱口盖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货舱舱口围板、舱口盖的结构和密性以及舱口盖的开闭机构处于正常状态。

3.7.1    国内海船货舱舱口围板、舱口盖的检查

3.7.1.1   年度检验

按照以下要求对货舱舱口盖和舱口围板进行检验。

3.7.1.1.1 采用活动箱口盖关闭的舱口

3.7.1.1.1.1 舱口盖

检查舱口盖(连同箍环)的数目和状况,当舱口盖换新时,验船师应确认新舱口盖的特征应与原来的是一样的。

3.7.1.1.1.2 活动梁

应检查活动梁的状况,是否存在过度的腐蚀或变形,如果存在影响舱口盖存放的变形,应要求修理或更新。

3.7.1.1.1.3 箱形舱口盖

检查箱形舱口盖的腐蚀和变形情况。

3.7.1.1.1.4 舱口楔耳

检查楔耳的磨损、变形及锈蚀情况,楔耳的情况将直接影响与压条和楔子的配合和舱口的密性

3.7.1.1.1.5 舱口压条和楔子

验船师检查确信压条和楔子的数量是足够的,特别是船上经常使用的楔子。

3.7.1.1.1.6 舱口盖布

至少应配备两层舱口盖布,因为盖布在露天条件下非常容易损坏,验船师确认经过修理的帆布不致影响其风雨密。

3.7.1.1.2  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口盖关闭舱口

3.7.1.1.2.1 风雨密舱口盖

舱口盖应仔细进行检查,特别对于锈蚀严重的边缘。关闭装置连同其轨道也应进行检查(保持关闭紧密性处于良好状态)。舱口盖的冲水试验仅在验船师认为必要时才进行。

3.7.1.1.2.2 舱口围板

应对舱口围板及其加强结构作近观检查。检查板的腐蚀情况,包括内表面、上部和甲板处的半圆钢;外部的加强结构,包括肘板、加强筋并注意肘板底部的腐蚀情况,应特别注意围板的顶部系紧拉杆开口附近的腐蚀和裂纹情况。对严重腐蚀或变形的部分应予修理。

3.8      舷墙、栏杆等船员保护装置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的舷墙、栏杆等船员保护装置的设置符合相关要求。

3.8.1    国内海船舷墙、栏杆、疏排水系统、排水舷口、通道、扶梯、安全绳及其附属装置等船员保护装置的检查

3.8.1.1   年度检验

对舷墙、栏杆、排水舷口、通道、扶梯、安全绳及其附属装置等进行外观检验。

应检查排水舷口是否畅顺;对设有挡板装置的排水舷口,应检查挡板的完整性、是否活络及其状态。

对船员保护设施,应检查栏杆、舷梯、甲板安全绳、梯道和舷墙的状态,特别应该注意栏杆最下方的开口的横杆是否损坏,而导致高度超过230 mm。检查中如发现舷梯出现过大的变形以至影响到使用时,验船师应向船东提出修理要求。

3.9      锚链管和锚链舱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国内海船锚链管和锚链舱的设置满足相关要求。

3.9.1    国内海船锚链管和锚链舱的检查

3.9.1.1   年度检验

锚链管和锚链柜(适用于20119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检查锚链管和锚链柜上各种开口的密性情况,对于远海航区船舶,至露天甲板之间应保证水密;其他航区船舶,至干舷甲板之间应保证水密,干舷甲板至露天甲板之间应保证风雨密。

3.10     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的设置和状况满足相关要求。

3.10.1   国内海船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的检查

3.10.1.1  年度检验

对进水管、排水管和泄水管管路和阀件的情况进行检验。

3.11     载运木材甲板货装置的检查

通过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确认船舶载运木材甲板货装置的制造和设置情况满足相关要求。

3.11.1   国内海船载运木材甲板货装置的检查

3.11.1.1  年度检验

对于核定木材载重线的船舶,检查用于装载木材甲板货的属具与设施。

应查核装载木材甲板货装置的数量和状态,其中包括立柱、立柱座、系紧钢索、螺旋扣等,并核查装运木材甲板货时船员通道与安全绳的配置。

适用时,应根据公约的要求检查对操舵装置的保护装置(护拦等)。

3.12     倾斜试验、空船重量测量的检查

通过倾斜试验、空船重量测量确定船舶的空船重量和重心位置。

3.12.1   国内海船倾斜试验、空船重量测量的检查

3.12.1.1  年度检验:

对于客船,确认船舶进行了每5年一次的空船重量测定。如果测定结果显示船舶的空船总量和重心纵向位置的变化超过了法规相关规定,应进一步核查导致变化的可能的原因,必要时重新校核船舶强度和稳性。

对货船无此项检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