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1:首页 >新版验船师须知(Rev 7.0 1606)(2016年7月18日生效)>第一篇>第I部分 >IA>IA-B>IA-B2>IA-B2-1>附件2>6>6.3

验船师须知详细信息

6.3 船东负有确保替代设施适于检验使用的职责。设备应由有资质的人员操作并提供设备已经岸基提供商进行维护保养的证据。

6.3       替代设施使用细则

船东负有确保替代设施适于检验使用的职责。设备应由有资质的人员操作并提供设备已经岸基提供商进行维护保养的证据。

6.3.1     液压臂车(车载升降台)

液压车可以用于对永久性梯子无法接近的散货船货舱结构的检查。其可以作为移动设备用于最高不超过内底板17米的位置的检查。

安全程序(参见Rec No.91 Reg.5.1.2

6.3.2     钢索升降平台

钢索升降平台可以用于检查压载舱、货油舱和货舱的结构。此类设备应能承载一个以上的人员,并由经授权的人员操作。如果将其装上船并纳入《船舶结构通道手册》,则设计者必须考虑展开并使用该设备的安全。平台及包括与船舶结构的连接件在内的设备应得到主管机关依据国际或国内标准的认可。

应针对下列内容认可:

意外丧失平衡;

许可重量;

过载保护;

次脱险方式;

护栏;

许可载荷;

许可载荷的永久性标志;

动力丧失时的恢复。

安全程序(参见Rec No.91 Reg.5.2.2

6.3.3    可携平台

不超过3米的可携平台可用于搭在纵向连续通道和准备接近的构件间(见下图)。除非设有连接在预先布置在拟接近构件的手柄上的安全绳,否则平台上应设有栏杆。

使用可携平台的前提是这种平台、设备及船舶结构上的固定点必须针对其任务进行特别设计并得到主管机关依据国际或国内标准的认可。

当可携平台被纳入认可的《船舶结构通道手册》时,下列内容须在认可的考量内:

许可载荷;

许可载荷的永久性标记;

系固布置;

栏杆;

止滑结构。

安全程序(参见Rec No.91 Reg.5.3.2

 

6.3.4     脚手架

脚手架是最常用的接近方式,特别是在修理或换新的时候。脚手架通常被认为是接近任何液舱、货舱及其他处所的结构构件以进行检查和测量的方式,但不认为是一种替代措施。不是由船上搭建的脚手架不需要认可,这种情况下由船东和设备提供方负责保证安全使用。

当脚手架及其附属设备(包括与船舶结构连接的附件)依据SOLAS Ch.II-1/Reg.3-6特殊设计用作检验和测厚时,其应得到主管机关依据国际或国内标准的认可和为了安全使用的特殊考虑。

安全程序(参见Rec No.91 Reg.5.4.2

6.3.5    

通常是指使用小艇或筏进行检验。它可以用于检查液舱、货舱及其他可以装水的处所的内部构建的方式。当筏被作为《船舶结构通道手册》中的可移动接近措施时,应遵守IACS Rec.No.39《安全使用筏或小艇检验》的规定。

结构布置应保证能从任何用筏检查的部位都能够容易的逃生至甲板。为保证筏能够安全通过内部障碍结构,至少要保证上方有1米的间隙,横向有0.5米的间隙。

散货舱

对于设计可以装水且水位距舷侧肋骨表面不低于2米的散货舱(如兼用压载舱),筏可以认为是一种永久性的接近舷侧肋骨的方式,此时要保证舱内的构件能够承受检验所需的任何水位带来的静负荷(参见UR Z10.2&10.5中关于在货舱内使用筏的限制)。

货油舱

在货油舱使用筏要受到港口排水和海上天气的限制。因此作为替代措施而使用筏不被视为是在货油舱内替代永久的纵向通道的措施。(参见UR Z10.1&10.4中在货舱使用筏的限制)。

安全程序(参见Rec No.91 Reg.5.5.2

6.3.6     可携梯

可携梯可以作为永久性通道的补充和附加用于任何结构并被纳入《船舶结构通道手册》。

当可携梯被纳入《船舶结构通道手册》作为一种可携式通道时,应遵守IACS Rec.No.78《在近观检查时安全使用可携梯》的要求。

       独立式可携梯的长度不应超过5M

       长度超过5 m 的可携式梯子仅在设有能固定梯子上端的机械装置时才可使用。

在满足IACS UR Z10.2的第5.3款的情况下,设有能固定梯子上端的机械装置的可携梯可被接受用来对年检时要求的货舱肋骨的下1/3及其附连的构件和外板的近观检查。

       使用可携式梯时,其例行安全措施参见IACS Rec No.91 Reg.5.6.2

 

6.3.7     创新方式

任何在依据SOLAS Ch.II-1/Reg.3-6制定的主管机关要求之外的创新方式都应被试验,在被IACS检验委员会接受前不得被视为被本规则接受。